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存时应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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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纪律处分

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纪律处分

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纪律处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社区秩序、服务居民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物业管理中偶尔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区和居民的利益。

为了保障社区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必须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纪律处分。

本文将探讨在物业管理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并介绍相应的纪律处分方式。

一、工作人员的懒散怠慢行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可能出现懒散怠慢的行为,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给居民带来了困扰。

对于这类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工资或奖金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贪污受贿行为物业管理中的贪污受贿行为是极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居民的权益和社区的形象。

为了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反贪污受贿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发现的贪污受贿行为,应迅速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还需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形成有效的合力。

三、漠视居民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其权益。

然而,一些管理者或工作人员存在漠视居民权益的行为,如不认真处理投诉、不配合解决问题等。

为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管理部门应积极倾听居民的诉求,及时解决问题。

对于存在漠视居民权益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责令道歉、罚款等,以警示其他人员。

四、滥用职权行为在物业管理中,滥用职权行为对社区和居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比如,滥收费用、随意涨价、擅自处罚居民等。

对于这种滥用职权的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及时采取行动。

纪律处分应根据违规程度严肃处理,如停职、调离岗位、解雇等。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的发生。

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受贿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应该如何处罚

受贿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应该如何处罚

受贿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应该如何处罚?2011年04月21日来源:人民法院报被告人李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管理审核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户王某的贿赂款20余万元。

事后,李某明知被拆迁户王某弄虚作假谎报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抬高拆迁价格,因其收了王某的好处而没有在拆迁审核过程中予以指正,并签了情况属实等报有关部门批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符合这种情形,故对被告人李某应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和受贿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某应按受贿罪处罚。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随着新刑法的实施,一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新刑法或者已予废止。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是上述废止的15项条例、决定和规定中的其中一项,因此,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那么该规定所蕴含的法律精神能否在本案中作为参考?回答也是否定的,该规定排除了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如果适用于本案,就有重复评价之嫌。

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案被告人李某构成受贿罪所需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行贿人王某所得被告人李某为其谋取的利益——拆迁的差价款50万元正是李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假如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罪,那么不管是将该损失算作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当作滥用职权罪中的“造成国家的重大经济损失”都属于重复评价,与刑法理论相悖。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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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 贿又滥用职权 行 为的定 罪处 罚
姜传伟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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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 又 滥用职 权 的行 为 , 定 一罪还 是数 罪, 应 存在 着 分歧 。一 罪说 的理 由是 : 贿后 又滥用 职权 的 , 受 两行 为之 间
我国 《 刑法 》 3 9条第 4款 的规 定 , 第 9 司法 丁作人 员 收受 贿 赂 , 徇私枉 法或 民事 、 政 枉法 裁判等 行为 , 有 行 同时 又构成 本法 第 3 5条之 罪 的, 照处 罚较 重的 规定 定罪 处 罚。由于渎 职 犯罪 中 8 依 除 了徇私 枉法 、 法裁 判等罪 以外 , 杠 其他 渎职 犯罪 如滥用 职权 、 玩 忽职 守 、 私舞 弊 不征 、 徇 少征税 款罪 等 都可 能 同时触 犯受 贿 罪的 情况 , 对此 应如 何定罪 处 罚, 实务 部 门和 刑法 理 论界多数 人认 为 , 对 于 上述 情 况应 一律 比照 《 刑法》 3 9条 第 4款规 定的 处 罚原 第 9 则进 行 处理 ( 一罪 说 ) 。理 由是 : 1这 一规 定足提 示性 规定而 不 是特 别 规定 , . 这一规 定体 现 了 对牵 连犯 的一股 处 罚原则 , 是处理 其他 贪赃枉 法类 渎职 犯罪 的依 据。 2 类似 行为非牵 连 即竞合 , . 不管 属于 哪种情 况都应 从一 再罪 处 断 。 为是牵 连犯 的 理 由足 : 罪嫌 疑 人实施 渎职 犯 罪过 程 巾 认 犯 又犯受 贿罪 的, 两行 为 问必定 存在着 目的 与手段 或者 原因 与结果 的关 系 , 合刑 法理 论 l 有关 牵连 犯 的特征 。 符 { 】 例如 有 的学者 明确 指 出, 受贿后 徇私 舞弊不 移交 刑事 案件 的, 即属 于牵连 行 为, 足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f I{】定罪处罚姜传伟李兵刘东摘要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存在着分歧。

一罪说的理由是: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两行为之间非竞合即牵连。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定数罪。

理由是:这种情况既非竞合也非牵连。

关键词一罪数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9—01我国《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渎职犯罪中除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罪以外,其他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都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定罪处罚,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应一律比照《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一罪说)。

理由是:1.这一规定是提示性规定而不是特别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是处理其他贪赃枉法类渎职犯罪的依据。

2.类似行为非牵连即竞合,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应从一熏罪处断。

认为是牵连犯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渎职犯罪过程中又犯受贿罪的,两行为间必定存在着目的与手段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符合刑法理论中有关牵连犯的特征。

例如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受贿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即属于牵连行为,也是贪赃枉法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刑法》第39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人一重罪处断。

“认为是想象竟合犯的理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受贿又渎职的,渎职行为实际是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包含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之中的。

从这一角度看,受贿又渎职的,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3.贪赃枉法比其他渎职行为有着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其他渎职又受贿的行为更应从一重罪处断笔者认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渎职罪既不能适用也没有指导作用,渎职犯罪又犯受贿罪的,应数罪并罚。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人民法院报特刊出解读性文章。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该《意见》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十一个问题: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对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第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等,较之于直接收受财物的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虽然因支付了一定费用而在手法上有所不同,但性质上并无不同,都属于权钱交易,故应以受贿论处。

第二,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基准。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主张以“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经研究,“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不当地抬高了此类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对于房屋等商品,成本价和市场价相差非常悬殊,依此标准,很大一部分的受贿罪将不能得到依法追究,相比之下,市场价格更具实践合理性,也更具包容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一个特定时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得出一个相对确定、合理的价格,故《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第三,关于度的把握。

鉴于此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稍微降低几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以受贿犯罪处理,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故《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非法收受干股应以受贿处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基本一致,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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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刑事审判参考》职务犯罪指导案例汇总2. [第14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3. 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4. [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 [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6. [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7. [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8. [第32号]余永恒受贿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9. [第38号]张德元受贿案——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10. [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11. [第55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12. [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13. [第64号]陈晓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14. [第75号]王正言掷用公款案——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15. [第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6. [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17. [第113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18. [第129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19. [第136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 [第158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21. [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22. [第194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23. [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24. [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25. [第209号]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26. [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27. [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28. [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29. [第237号]李永宾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30. [第257号]蒙某受贿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31. [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32. [第275号]胡启能贪污案——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33. [第292号]胡滋玮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34. [第294号]龚晓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35. [第311号]江仲生等贪污案——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36. [第312号]尚荣多等贪污案一一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37. [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38. [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39. [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40. [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41. [第335号]曹军受贿案——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42. [第340号]李葳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43. [第355号]朱洪岩贪污案——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44. [第356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45. [第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6. [第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47. [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48. [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49. [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50. [第406号]刘某挪用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51. [第407号]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52. [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53. [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54. [第454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55. [第462号]高建华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56. [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57. [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58. [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59. [第563号]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60. [第574号]杨培珍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61. [第584号]周小华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62. [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63. [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64. [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65. [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66. [第607号]汪光斌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67. [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68. [第642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69. [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70. [第692号]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71. [第693号]黄长斌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72. [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73. [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74. [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劝的认定75. [第710号]石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76. [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77. [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78. [第754号]陆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79. [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80. [第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寨——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81. [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82. [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83. [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住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84. [第806号]吕辉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85. [第823号]褚明剑受贿案——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86. [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87. [第871号]黄友强贪污案——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88. [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89. [第885号]雷政富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90. [第935号]陈凯旋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91. [第937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92. [第972号]章国钧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93. [第973号]胡伟富受贿案——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94. [第1014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95. [第1015号]周标受贿案——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96. [第1016号]卫建峰受贿案——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97. [第1017号]凌吉敏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98. [第1018号]刘凯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99. [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100. [第1055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101. [第1087号]祝贵财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102. [第1088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103. [第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104.[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105.[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106.[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107.[第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支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108.[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109.[第1144号]孙昆明受贿案——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110.[第1145号]朱渭平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111.[第1146号]李明辉受贿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二审在减轻犯受贿罪被告人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112.[第1147号]吴六徕受贿案——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113.[第1148号]丁利康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114. [第1149号]毋保良受贿案——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索取、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较大的,能否视为承诺谋取利益115.[第1150号]耿三有受贿案——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116.[第1151号]沈海平受贿案——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117. [第1165号]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118. [第1166号]王平受贿案——对存在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查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119. [第1207号]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行政管理职权转委托情形受托方的滥用职权及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1、第238条二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第247、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监管,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杀人或者在劫取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害、杀人的,定抢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一罪;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而消灭债权人的,成立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罪)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在抢劫财物得手后实施伤害或灭口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成立犯罪既遂,以犯罪情节轻重量刑;这里的携带凶器不一定需要带身上,只需要有随时可能性即可,行为人将凶器加以显示的,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而转化抢劫携带凶器等于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5、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6、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司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窝藏、包庇定罪处罚。

10、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罚吗?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罚吗?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罚吗?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2岁,1985年至2001年末在某县英守镇建房办工作,1997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隐瞒镇政府领导和县主管部门,私自截留盖有县人民政府印章的空白房产执照200余份,并于1998年至2001年间,在承办发放本镇村民房产执照时,超越职权,以镇建房办的名义将空白执照填发给申办的村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发机关应为县建委),其供述共填发120余本,查实98本,覆盖全镇25个村中17个村。

其行为被揭露后,在乡、县两级政府及乡镇村民中影响很大。

同时,董某利用发放无效执照共收取村民2万余元,其中发放的50本无效执照所收取款项13092.80元被其据为已有,且其利用承办发放有效房产执照之机,以开收据“大头小尾”的方式截留应上缴款项445.60元并据为己有。

对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董某超?职权发放无效执照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另一是如果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是否与其贪污犯罪实行并罚。

首先,笔者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5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董某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在当地影响恶劣,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只有依司法实践掌握。

应该说董某作为一名乡镇建房助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共辖25个村,其发放无效执照达到17个村,在三年时间里,其共发放了98份无效执照(其供述120余份,这是查实部分),其数量远远超过有效执照(大约40份)。

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为之广、覆盖面之大,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相反,不能因为其只是个乡镇助理,越权的范围仅及于本乡镇,而不认为其行为不严重、不恶劣。

而董的这种严重超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是损害了乡、县两级政府的声誉,因为董所填发的盖有县政府印章的执照,是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按规定交足了应交款项,并到国家指定的法定机关办理的法定证件,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所申领的执照是真实、有效的,但恰恰相反,由于董某的为私利和部门的局部利益,致使其所申领的执照是无效执照,这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对国家的不信任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要想认定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具体的职权范围。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相信大家对滥用职权的情况也并不陌生,滥用职权罪就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越权或者失职等一些情况,并且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那么大家知道到底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呢?下面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

钟纪晟用人腐败并收受财物违反什么纪律

钟纪晟用人腐败并收受财物违反什么纪律

钟纪晟用人腐败并收受财物违反什么纪律编者按2016年以来,为解决执纪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审理室以“钟纪晟”的名义发表了一系列案例及规定的解读,提出了许多执纪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权威的办案参考。

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

文章要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违反组织纪律;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少的,违反廉洁纪律;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犯罪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正文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是否直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认定为受贿,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笔者认为:用人腐败问题破坏的是政治生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因此拟对受贿行为区分是否属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表述。

其中,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用纪律尺子衡量,该行为首先“破”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因此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少的,违反廉洁纪律;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犯罪的,原则上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

节选自钟纪晟:《关于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01月26日。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考研真题]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课试题

[考研真题]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课试题

[考研真题]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课试题2015年法硕(非法学)试题——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

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A.赌博的筹码B.抢夺的财物C.行贿的财物D.运输毒品的车辆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既遂)4.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10年8月9日被抓捕时逃跑。

2014年6月5日,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所犯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B.甲所犯聚众斗殴罪因其逃跑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C.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0年8月9日起计算D.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4年6月5日起计算5.针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的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刑法未规定吸毒驾驶构成犯罪,但是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这种观点属于( )A.扩大解释B.文理解释C.类推解释D.当然解释6.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7.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

甲属于( )A.再犯B.初犯C.一般累犯D.特别累犯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总第76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德林,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原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德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洞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德林作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任,虽然参与年检年审工作,但在整个年审年检工作中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与国家的税收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有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黄德林在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期问,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到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前称洞头电器开关厂)检查,该企业的董事长郑西平明确告诉黄德林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数占全部员工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税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

黄德林发现该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该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报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13284.9元。

1999年底至2006年,黄德林利用其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西平福利企业的设立和骗取退税优惠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郑西平的贿赂共计10万元。

黄德林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案发后,黄德林已退赃款10万元。

洞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黄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51328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受贿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受贿所得数额以及情节如下:1、数额较大3万至2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20万至300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

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

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摘要]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在法学界一直纷争不休,文章拟通过对该罪数的简析,以期对该领域的相关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受贿型;滥用职权;罪数;认定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各种观点学说纷争不休。

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和理论上的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受贿型滥用职权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也给司法机关查办受贿型渎职犯罪案件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一、现行法律对受贿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情况从我国的刑法立法变革来看,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仅在徇私舞弊与受贿两个罪名同时触犯的情况下,规定了数罪并罚。

但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仅在司法工作人员贪赃与枉法两个罪类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其实行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罚原则。

除此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同时被触犯时,如何处罚尚属未知。

那是否可以猜想,所有的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同时被触犯时,均采用此处断原则?答案并不尽然。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此处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有力的反驳了上述的推断。

所以,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该条款确立的处罚原则并不能推广适用到其他的渎职犯罪条款中去。

二是现有规则对于渎职受贿型犯罪的处断并没有固定的答案,而是在数罪并罚与择一重处之间不断摇摆。

如此看来,受贿型滥用职权的罪数认定也难以达成同一认识。

二、对于受贿型滥用职权罪数认定的不同观点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黄某在浦东新区高桥镇村镇建设管理科工作期间,利用具体负责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批准已享受过农村建房指标及享受过动迁安置政策的人员违规建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0万余元。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正文:----------------------------------------------------------------------------------------------------------------------------------------------------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62,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2011年真题)甲因自己不能生育,花1万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一男婴。

3个月后,甲嫌抚养孩子太辛苦,遂以2万元转卖给乙,并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甲的行为构成A. 遗弃罪B. 拐卖儿童罪C. 诈骗罪D. 拐卖儿童罪2. (2013年真题)甲收买被拐卖的张某后,为让其心甘情愿地做自己的妻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对甲的行为A. 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 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处罚C. 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D. 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3. (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A.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B. 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C. 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D. 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4. (2011年真题)甲在商场看中一块价值2万元的手表,便以选购手表为名,要求售货员将手表拿来看看。

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立即逃走。

甲的行为构成A. 抢夺罪B. 诈骗罪C. 侵占罪D. 盗窃罪5. (2012年真题)甲以迷信的方式恐吓刘某有灾祸,刘某一时慌乱,请甲帮助自己。

甲让刘某带10万元现金做“镇邪物”,找法师“消灾”。

途中,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

甲的行构成A. 盗窃罪B. 诈骗罪C. 侵占罪D. 敲诈勒索罪6. (2014年真题)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已经过期失效,仍冒充为毒品卖给乙,乙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

本案中A. 甲和乙均构成诈骗罪B. 甲和乙均构成贩卖毒品罪C. 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D. 甲构成销售假药罪,乙构成诈骗罪7. (2014年真题)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受贿罪刑法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1)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司考】渎职犯罪

【司考】渎职犯罪

渎职犯罪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正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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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存时
应如何定性处罚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案情简介
季某,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2006年8月,东辰集团通过建设银行分行贷款3000万元给华皖集团。

贷款到期后,华皖集团无资金偿还借款,经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华皖集团欠东辰集团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26.8万元,华皖集团在调解生效后3日内给付东辰集团,珠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季某为东辰集团申请执行珠绒公司和华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季某多次接受华皖集团代理人周某的吃请及现金4000元并以购房的名义向其索要“借款”10万元。

之后季某积极配合周某和东辰集团的要求,加快了案件执行速度,不但在查封房产时,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被查封房产的实际状况,而且在明知周某和东辰集团违反相关评估和拍卖程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予以默许,将案件移送中院综合科继续执行,致使珠绒公司13处具有升值潜力的房产流拍从而直接抵付给东辰集团,造成华皖集团、珠绒公司损失110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仅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仅为4000元。

理由是:(1)申请执行人东辰集团和被执行人华皖集团协商决定评估机构是双方的权利,且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即已转入中院执行局综合科,与季某的意志无关。

此外,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只是为了积极履行执行法官的职权,季某客观上并不能为周某谋取执行方面的便利,因此季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客观上难以认定季某向周某所借的10万借款具有受贿性质。

关于该案中10万元款项属于借款还是受贿,应当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7项标准来对照分析。

季某借款有明确的事由,有归还的能力,周某并未要求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综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且受贿数额仅为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为104000元,应当两罪并罚。

理由是:(1)季某身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珠绒公司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在执行过程中,非法收受周某财物并为其谋取诸如违反拍卖的程序加快案件执行速度等执行案件方面的便利,故构成受贿罪。

两罪同时成立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以上,根据案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三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执行判决、裁定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为104000元,应当按照受
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

理由是:(1)季某身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该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明知周某
安排东辰集团与华皖集团、珠绒公司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违规运以便作通过低价评估、拍卖等程序将标的物
流拍的情况下,而滥用职权,将案件移交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且违反规定送达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的通知书,客
观上为周武忠违规运作创造条件,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
职权罪。

(2)季某以买房借款为名收受周某10万元,既没有
书写借款凭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周某在供述中也明确表示,该10万元是送的,而非借的。

因此季某的受贿数额为104000元。

(3)在将1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的情形下,应当
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应
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其一,本案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定罪更为恰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素特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另季
某在执行裁定的时候,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在明知评估程序系违规运作的情形下而将案件交送拍卖程序,这种放任的不作为使得华皖集团与珠绒公司遭受了巨额
财产损失。

即本案中季某的身份与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按照法理,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这也是由两者的关系决定的。

普通条款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而特别条款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法,就本案而言,特别条款的效力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只有这样,特别条款才会发挥其应有的意义。

其二,季某的受贿数额为104000元。

该案中,季某主观借款动机无法证明,其既没有书写借款凭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知道后来得知周某被纪委调查,怕此事暴露才将此款还给周某,季某所借款项确实是为购买房屋所用也只能证明季某收受该10万元的用途,而不能达到该10万元系借款的目的。

而该案的行贿人周某也在供述中也明确表示,该10万元是送的,而非借的,行贿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笔款项的贿赂性质。

2007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具体意见,其中就包括借款形式的受贿情形。

综上,按照证据链的证明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应认定季某所借10万元款项为受贿款项。

其三,在以上分析成立的前提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季
某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受贿赂又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
理论上,这是典型的处罚的一罪,对于该种犯罪,应按行为所
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在行为所
触犯的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是按所谓目的行
为定罪量刑,而是按照事实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本案中刑
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是对这一处理原则的肯定。

作者:顾园园盛继彬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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