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5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5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1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 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5 - 关于规X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3 - 关于规X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66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69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2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X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5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08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1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7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4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3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56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财社[2017]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
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
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破产资⾦管理制度2019-08-24⼀、为加强企业破产资⾦管理,确保破产职⼯安置和企业破产⼯作顺利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管理的通知》(财企[20**]92号)和《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资⾦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企[20**]9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企业破产资⾦是指中央、省和市拨付的⽤于⽀付企业破产费⽤的专项补助资⾦及其在银⾏存储期间形成的利息收⼊。
三、企业破产资⾦的⽀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该破产企业适⽤的国家破产政策执⾏,不得擅⾃超出政策范围,随意提⾼⽀出标准。
四、企业破产资⾦实⾏专户存储、专款专⽤、独⽴核算、集中⽀付、包⼲使⽤。
破产清算组、社保管理机构要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设⽴破产专户。
企业破产资⾦要直接纳⼊破产专户,不得坐⽀。
五、企业经批准破产并正式公告后,县区财政或破产清算组向市财政局申请破产资⾦时,须提交破产资⾦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证明材料:1、⼈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破产清算组、社保管理机构在银⾏设⽴的破产资⾦专户的开户⾏和账号。
3、破产清算组、社保管理机构破产资⾦财务管理部门的设置情况。
六、破产清算组要依据企业破产实施⽅案,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认真核实测算、切实降低破产成本的基础上,编制好破产资⾦使⽤分配计划及拨款计划。
破产清算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破产费⽤开⽀标准安排破产费⽤。
七、企业破产资⾦实⾏审批拨款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破产进度,通过国库⽀付中⼼直接拨付。
⼋、企业破产资⾦使⽤实⾏定期报告制度。
各破产资⾦使⽤单位均要按照费⽤项⽬设置基础明细帐,编制⽉度会计报表,按费⽤项⽬反映资⾦来源、使⽤及结存情况,并定期上报市财政局。
九、市财政局将对企业破产资⾦使⽤情况进⾏严格审查,指定专⼈参与资⾦使⽤单位的破产资⾦管理⼯作,实⾏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使⽤安全、合理。
⼗、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破产资⾦,不得截留、挤占、挪⽤和浪费。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1、哪些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可以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答:在地方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组建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二)有主办企业且主办企业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原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三)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集体企业。
2、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答:1、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由主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并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结果由主办企业或其主管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确认及批复。
厂办大集体法人、中介机构、清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由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复。
2、核实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认真摸清各类人员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3、厂办大集体改制时,如何处理各项债务?答:厂办大集体所欠债务,必须妥善处理。
其中,职工与企业债务,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通过协商,由企业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方案和职工、企业协商的“债务处理协议”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主办企业在厂办的集体改革中应负哪些责任?答: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会同厂办集体企业制定改制或清算方案和实施,同时负责做好企业改革中的稳定工作。
5、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在厂办集体改革中应负哪些责任?答: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是推进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所属企业厂办集体改革总体规划,确定改制取向和改制模式,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2018年
整理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厂办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处置法律依据
厂办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处置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18号2.2011-2015年间,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又陆续印发了关于规范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相关通知:(1)《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3)《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4)《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7)《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5.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7.《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黑厂改组【2012】5号8.《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附件:集体企业房屋、土地情况表集体企业房屋、土地情况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精选.pdf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摘要厂办大集体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的工业基地,尤其是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众多。
自2003年开始,国家就开始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2005年东北地区被确定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示范地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程序。
2018年3月,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职工安置等问题。
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国有企业和大集体改革实务,结合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就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原则、程序、方法进行说明,并就资产权属不清、抵押查封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做探讨分析。
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规范操作原则,按照各种规定做到边界清晰,操作规范,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二是坚持公开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要对职工公开,防止有人中饱私囊。
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和办法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包括: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3•【字号】吉财产业〔2019〕358号•【施行日期】2019.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9〕358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厂办大集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3日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相关城市已完成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 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 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 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 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 的专项资金数额; (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 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 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 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 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 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 申请补贴需 情况等; 提交材料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 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 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 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 情况明细表。
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地方国企及央企下放到地方的大集体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 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资产质量差、停产歇业普遍、离岗职工多,地方政府改革成本压力大 先预拨,后清算 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在预拨阶 段,考虑到厂办大集体改革尚未进入具体操作阶段,职工的实际工龄 和工资水平难以核实,因此,补偿金总额=(净资产-企业职工的 平均工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数*50%或100%)*70%,同 时,预拨资金下达时暂不考虑奖励因素。改革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 依据各省上报的清算报告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并拨付补助 资金和奖励资金。 为缓解地方政府的现金压力,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以城市为清算 主体,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整体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据 有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度,分年度清算。 1、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2、未参保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45个工作 日人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财政部,抄送属地省级 财政部门 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 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 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20年九月整理).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
〔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1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2。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财企[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0•【文号】财建[2003]23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10日财建[2003]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在预算上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额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以下四项指标进行分配。
(一)基本经费。
各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基本经费数额相同,用于保障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调查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误工补贴。
根据各地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登记员)数量及误工补贴标准确定。
全国误工补贴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农产品成本调查额补助资金额度及农民收入水平、市场价格指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误工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误工补贴标准。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社[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民政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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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四、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七、财政部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
八、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2.××年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二)
3.××年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
4.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四)
5.编报说明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5
编报说明
一、厂办大集体表样共四张,均为EXCEL格式。
其中,表一至表三由中央管理企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填报;表四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填报。
二、表一和表四需同时以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上报,表二和表三只需以电子表格上报。
三、表一至表三的填报要求
1.表一“厂办大集体名称”和“主办企业名称”栏应填企业全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2.表一“厂办大集体所在地”栏应填报所在地级市。
3.表一“厂办大集体运行状况”栏按两类情况填报,即:正常经营,填“1”;已停产或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填“2”。
4.表一“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栏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即:(应支付在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补助比例。
5.表二和表三的“工作年限”栏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填列。
6.表二的“人员身份”栏按三类填报数字“1”或“2”或“3”,并按顺序填报,即(1)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在岗集体职工,填“1”;(2)在主办企业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在岗集体职工,填“2”;(3)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岗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3”。
7.表三的“人员身份”栏按两类填报数字“4”或“5”,并按顺序填报,即(1)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填“4”;(2)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离岗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5”。
四、表四有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和填报依据
1.“厂办大集体名称”和“主办企业名称”栏应填企业全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2.“厂办大集体名称”栏中填列的必须是中央管理企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工商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填报依据:厂
办大集体设立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执照。
3.“厂办大集体所在地”栏应填报所在地级市。
4.“未停产厂办大集体上年度利润总额”栏的填报依据:改革试点前一年度的厂办大集体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5.“已妥善安置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人数”栏,按照实际已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改革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人数填列。
填报依据:原始劳动合同、招工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6.“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栏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填列。
7.“按标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填列。
8.“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变现额”项目下的“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栏,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实际变现值扣减用于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等债务以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实际用于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填列。
9.“中央财政应补助比例”栏按厂办大集体实际应享受的补助比例填列,分为30%和50%两档。
10.“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栏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即:(按标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