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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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状及其展望

民法现状及其展望

民法现状及其展望

一、民法处理的问题及民法与宪法

民法的世界是私的关系或私法的世界。我们每天都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都试图努力地去解决它们。在民法的世界中也是如此。例如,亲子、夫妻、继承等家庭(家族)问题,房屋、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的问题,向他人融资设定抵押权、质权的问题,于债权的发生与特定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发生的留置权问题,商品交换等市场交易的问题,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受到侵害时如何予以救济的问题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民法每天都处理着这样的问题。

在民法中,首先登场的是人(Who:W),其次是作为人的对象的物(Object:O),再次是人的行为(Behavior:B),最后是与民法上的问题相关联的自然现象(Nature:N)和时间(Time:T)。我国迄未制定民法典,但现今业已基本形成民法典的各部分(编)。这就是《民法通则》(1986年)、《合同法》(1999 年)、《婚姻法》(2001 年修订)、《继承法》(1985 年)、《物权法》(2007 年)及《侵权责任法》(2009年)。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我国会在这些单行民法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别形成独立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编。其中,民法总则系对人(W)、物(O)、行为(B)、时间(T)作出的基本规定。另外,自然现象是民法的要素之一,因此民法总则还会对期日、期间及时效作出规定。物权法(W→O)是人(W)对物(O)的支配关系的规定;债权法(W→W)是人(W)对人(W)的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婚姻法(亲属法、婚姻家庭法,W+W)是对人(W)与人(W)的家庭关系的规定;继承法(O→W)是对人(W)死后的物、遗产(O)如何被继承加以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立法建议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立法建议有哪些

我国⽬前的⽴法现状和⽴法建议有哪些

我国⽬前的⽴法现状和⽴法建议

从刚通过的物权法来看,“我国⽴法不仅不承认德国法上的⼟地债务和流通抵押制度,甚⾄连⽇本法上的抵押证券(附抵押担保的债券)制度在我国的⽴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给⼈们利⽤不动产投资和融资带来了很⼤的困难。”

以陈本寒教授为代表的⼀批专家学者主张我国要引⼊抵押权独⽴化、证券化向德国学习。陈本寒教授指出,抵押权附随性在谋求交易便捷、交易成本最优化⽅⾯,显得先天不⾜。⽽抵押权的独⽴化既⽽证券化保证了交易的便捷,使抵押权从担保的功能成功转型为投资功能。其论证思路为:

(1)⼤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的⽴法,判例在担保物权的⽴法价值取向上都经历了附随性的严格到缓和的过程。

(2)严格遵守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已经难以解释物权法中的许多新制度,如最⾼额抵押,所有⼈抵押。

(3)“⼀个法律制度好坏评判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并没有错,但有失偏颇。判断⼀个法律制度的好坏除了要看是否对本国经济发展有推动作⽤,同时也要看到本国是否有条件引⼊,是否存在别的制度作为替代。就物权法来看,我国仍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第215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在根本上说明我们没有形成引⼊抵押权独⽴化、证券化的理论基础,我国⽴法仍然强调抵押权具有的担保功能,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物权⾏为⽆因性、独⽴性理论是有直接关系的。实际上,这个理论确实⾮常抽象,它使原本简单的交易过程变得复杂,引⼊这⼀系列理论、概念可能会付出⾼昂的成本。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

(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论民法典中胎儿利益保护现状和原因分析

论民法典中胎儿利益保护现状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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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空

论民法典中胎儿利益保护现状和原因分析

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

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民法典》颁布以前,仅仅《继承法》保护胎儿遗产继承方面的利益。《民法总则》的出台,增加了对胎儿其他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国颁布的《民法典》中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虽然我国已经摒弃了过去的胎儿完全无法律人格说,但是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方面仅限于上述提及的两个方面,对于胎儿其他的民事权益没有任何规定,这显然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各种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数不胜数,由于《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总则》保护胎儿利益要以胎儿活着出生为前提,如果胎儿在母体中已经受到侵害,但出生时为死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任何救济途径可言,胎儿的利益自然得不到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的司法现状。以“胎儿”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民事案由有17168起,由此可见,有关胎儿的相关案件数量不可小视。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6459起,其他还包括抚养、侵权行为等。

以“胎儿死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民事案由有1124起,但是以“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没有搜到任何记录。因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因此很多案件中涉及胎儿利益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胎儿利益的案件会左右为难,法官只能凭借自由裁量权去衡量审判。虽然一些法官基于民法的法律价值原则和法理和情理兼顾支持了胎儿的部分权益,但大多数法官认为胎儿跟法律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还是不一样,对请求不予支持。

生活中对胎儿利益存在的侵害

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利益的事件多种多样,如医疗事故损伤腹中胎儿、车祸致孕妇流产、污染致胎儿畸形等等。我们可以对生活中侵害胎儿的方式方法进行归类,可以分为对胎儿利益的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趋势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现状

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所构成,总体上维护了夫妻的平等、互相扶持、爱护子女、婚姻自由等权利和义务。

然而目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仍存在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家庭暴力等情况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现实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

二、婚姻家庭法律实践现状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方面,我国已经实现了婚姻登记系统的改革、婚姻保护令的实施、家事诉讼制度等,对于家庭纠纷的解决有了一定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婚姻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法律适用在实践中面临着难度和复杂的情况等。

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未来发展趋势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一个更为完善和高效

的法律体系,更好地维护婚姻自由、平等、尊严和家庭和谐。需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推动:

1、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和处理

通过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实现对家庭暴力案件更加精

细化、高效化的处理。

2、加强婚姻公共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婚姻公共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更好地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司法保障,确

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

3、建立新型家庭关系基本制度

通过推动婚姻自由、平等、尊严和家庭和谐,建立起新型家庭

《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各地各界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加强了对《民法典》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各行各业也在逐步适应《民法典》的实施,积极开展工作。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法典》实施情况,需要对各部门、企业和个人自查并撰写《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本文将对《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作一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是对《民法典》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客观地梳理,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的一种报告。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自查,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企业和个人对《民法典》实施的了解,增强民众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编写《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的流程

1.明确编写目的和范围。为使自查报告更加全面、系统,应明确自查范围,从具体的工作领域出发,针对这个领域内《民法典》实施与否的情况进行自查。

2.梳理现状,发掘问题。合理安排时间,对所在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核、自评,对存在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分析梳理,确保问题一一列举,防止遗漏。

3.总结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找出问题的根源和本质,为制定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4.提出改进措施。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加有效的改进措施,使得自查报告不止是一个纯粹的盘点工作,更具应用价值。

5.撰写报告。在以上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反映所在单位或个人对《民法典》的了解和实施情况。

三、《民法典》实施情况自查报告的内容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

No.3(2017)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厉尽国

目次

引言

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

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

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尾语

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

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为达致上述要

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

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

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

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但该问题之有效

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

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

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

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

(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

“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①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法典作为一种成文的作品,它用来对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规范作权威性的陈述。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学习和移植外来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选择了以法典法为形势的大陆法,这是因为我国有法典传统的原因。当然、中华法系历史上没有民法典,但是却有着大量的刑法典和行政法典。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婚姻制度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一定

的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制度属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将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进行探讨。

研究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属性,婚姻关系的

成立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幸福至关重要。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婚姻关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这些缺陷被忽视或者法律上不能予以制裁,将导致婚姻关系的

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研究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包括

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离婚而与他

人重婚等。这些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还存在一些其他的无效婚姻情况,目前尚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双方在结婚时虚假登记、

双方存在严重婚姻过失等。这些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应该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

规定。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应加强对无效婚姻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强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使公

众了解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婚姻登记前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减少无效婚姻

的发生。

二是应完善无效婚姻的界定标准。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界定标准还比

较简单,如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而被认定为无效。我

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双方有近亲属关系、双方均没有意愿结婚、有重婚行为等。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婚姻关系并不

被认定为有效婚姻,而成为无效婚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仍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的无效认定并不是非常明确,容易

产生争议和纠纷,这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2. 裁判统一性不足。由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不同地区和不

同法官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并不

完善,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导致一些无效婚姻案件处理存在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建议及措施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1. 进一步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明确无效婚姻的

认定标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认定权力的滥用和不合理的判决。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在无效婚姻制度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法律进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

和民事行为关系。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

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

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

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早期的罗马法是

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

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尤

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

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法

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

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此外,《民法典》还

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

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

面建立。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

民法典宣传总结

民法典宣传总结

民法典宣传总结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各地方政府纷纷加强民法典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以帮助人民了解和适用该法。本文旨在总结民法典宣传工作的情况,分析其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思路和措施。

一、民法典宣传现状

1. 宣传渠道多样化。各地政府和法院通过普法宣传车、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途径,对民法典进行了广泛宣传。

2. 意识普及效果差。尽管各种宣传渠道很多,但大多数人对于民法典的意识普及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很多普通人并不能很好地运用到生活中。

3. 知情率较低。民法典虽然已经发布,但公众普遍只知道民法典的发布并不能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于民法典的内容和蕴含的价值并不了解。

二、民法典宣传存在的问题

1. 宣传传播的群体局限化。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社会公共场所、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和流动人员等一些具有特殊背景的人群未能得到充分的传播。

2. 宣传方式单一。目前的宣传方式主要集中在线上和线下,其宣传形式主要以文字和视频为主,而缺乏对于不同人群的差异化宣传。

3. 宣传内容过分专业化。传播出口多为法律话语,难以

被接收对象理解和运用。

三、改善民法典宣传工作的方法

1. 拓宽宣传渠道,传播方式和渠道要多样化。从宣传器

材到市场活动,从电视报道到社交媒体,从宣传车到基层讲解,网络宣传亦要扩大至异地和偏远地区。

2. 宣传方式多样化,根据不同受众设置差异化传播。含

有创意和感染力的宣传,如影像、音乐、图文等,使传播方式更好地贴合不同的传播群体。

3. 宣传内容专业化加强。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根据不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实施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实施
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
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的作用不可忽视,需 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制度创新落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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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创设了一些新型权利,如居住权、数据 权等,这些权利的保护需要具体制度加以落实。
制度创新与实践脱节
民法典中的制度创新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 善,避免出现制度与实践脱节的情况。
民法典体系结构及特点
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编
基本原则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 则。
民事主体
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宣示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了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确立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免责事由。
关注和讨论民法典的实施情况。
公众参与
03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民法典的实施和监督,为推进法治建设
贡献力量。
05
民法典实施中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法律体系衔接问题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需要与其他专门法律相互衔接,确保法 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新旧法律制度的过渡
民法典实施后,新旧法律制度之间的过渡需要妥善处理,避免法 律适用上的混乱。

民法典中法的修订与完善

民法典中法的修订与完善

民法典中法的修订与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修订与完善是保持法律系

统的稳定运作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必然需求。民法典作为我国最重要的

民商事法律法规之一,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变动和调整。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法的修订与完善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修订与完善的背景及意义

1.1 修正法律缺陷与不足

首先,法律修订与完善的主要目的是修正现行法律中的缺陷与不足

之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法律规定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科技环境。因此,按照实际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已成

为必要之举。

1.2 回应社会发展及需求变化

其次,法律修订与完善需要回应社会发展及需求变化。随着我国改

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民商事活

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因此,必须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确保法律与社会变革的步调相一致。

2.现行民法典中法的修订与完善的现状

2.1 我国民法典的历史演进

民法典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经历了多次重要版本的修改与完善。起初,1950年的《民法通则》是

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其后于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我国现代化民法典的标志性成果。而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法典体系。

2.2 现行民法典的亮点和不足

在现行民法典中,有一些亮点和突破,比如对物权的保护、婚姻家

庭法律的完善以及合同法的进一步规范等。这些修订与完善有效地适

应了社会需求和法律体系的发展。

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

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

中国的法治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工作,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方向,加大对司法体制、法律体系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设力度。最近,全国人大通过新的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个人财产权保护,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机制。同时,中国加强了对各行各业的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管力度,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除了这些积极努力,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法治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法律法规体现的普适性和适用性仍需加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仍有待提高,同样还有少数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有待进一步改善。此外,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角度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有效监督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们需要不断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发展,以激发更广泛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

《民法典》“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司法现状实务分析

《民法典》“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司法现状实务分析

《民法典》“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司法

现状实务分析

司法实务中,车库、车位的纠纷问题已然成为建筑权区分所有权案件中的突

出问题,且该类案件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并未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

判的情形。究其背后原因则是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相对原则和笼统,导致

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若想完全解决则涉及到停车位权属研究,与之相关的登

记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法律的解释和评判标准等众多问题,本篇文章藉样本案例的

实证分析、法院裁判差异进行展示。

一、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分析

本文依托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的法宝联想针对“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等关键词进行

检索,对于近五年的有关地下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纠纷问题进行梳理

和归纳,对我国现今关于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现状拥有一个宏观的认识。依据

裁判书的诉讼请求,梳理争议问题如下:

(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取代对车位进行产权登记

《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在司法实务中,70年的租赁合同或者汽车停车位70年使用

权的合同却屡见不鲜。在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元盛实业有限公

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案涉房产销售阶段元盛公司已将美加广场地下停

车场的部分车位长期出租给案涉小区业主,并收取租金,约定通过租赁70年的

方式将部分车位转让给业主使用。在这个案件中,元盛公司一次性收取租金,给

予的车位使用年限与产权使用年限一致,该行为的外观虽是租赁合同,但行为关

系的本质其实是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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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

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

用的范围无法确定,因此民法典仍然无法制定。但是无论如何, 此时中国终止了“不断革命”思维方式,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这种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为民法的制定创造了可能。因此,在这一段历史期间,中国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多次讨论过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将其中争议不太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又根据这些法律制定了一些民事法律、法规和办法。此时,虽然对于国计民生意义极为重要的物权法难以制定,但是其他的一些民事法律大体也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并一直保留至今。

根据当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识, 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大体分为四个层次:(1)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1986 年制定)。(2)民事特别法, 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3)民事法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4)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国务院专门为贯彻合同法所制定的 20 多个细则,以及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用航空法中关于民用飞行器权利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等。

1992 年,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彻底放弃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变更不仅对于中国国计民生整体具有历

史意义,而且对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民法的核心就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它的整个制度基本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因此1992 年之后中国民法的发展有了全新的方向,而且有了巨大的动力。这一时期内,中国立法机关除制定了民法体系中一些十分重要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1994 年7月1 日实施)之外,在民法典固有范围内最大的立法动作是制定了合同法。在此之前,中国自1980 年以来曾经制定过三个合同法,即1981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 1985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此外中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还制定了数十个关于贯彻这些立法的条例和规则。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不但有体系杂糅的缺陷,而且其制定的基础是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比如在中国的经济合同法中明确宣告,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都必须贯彻计划原则。中国宣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些合同法完全不能适用,因此中国立法机关和法学家们从1992 年开始试图修订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该修订工作在1993 年完成,并颁布了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但是在修订的过程中大家一致认识到,该法从基本概念到制度体系都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因此又开始编制统一的合同法。经过6 年的努力,中国立法机关基本上根据市场经济的观念重新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该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参照了世界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和国际法规则,在立法质量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步。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物权法应该是最基本的法律 , 因为各种交易的本质都是权利的交易,其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但是对于制定物权法,中国立法机关以及法学家普遍认识不足。1992 年开始编制市场经济立法体系时,主流的法学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立法就是关于财产流通的法律,因此应该首先制定关于财产流通的法律即合同法,待合同法修改完成后再制定物权法。但是这种观念很快就显示出严重的缺陷,在合同法的修改过程中,一些学者就认识到了这一问题。199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立了中国物权法制定研究课题组,向中国领导人以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建议和关于中国物权法的纲领性设想。该立法建议获得中国领导人以及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遂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制物权法的学者建议稿,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工作于是正式开始。当时另有一个大学的民法教授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立法建议中的所有权部分表示了不同看法,因此立法机关也委托他们编制所有权部分的立法建议。1999 年10 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编制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正式完成,这个方案包括 12 章、435 条,每一个法律条文后面,都附加有立法说明、理由和市场经济国家物权法的立法例,成果计约70 余万字。为了促进物权立法和物权法的研究,这个研究成果在2000 年 3 月由出版社出版了。之后2000 年底,另一个大学也提出了自己的物权法建议方案,这个方案除在所有权制度方面坚持所谓的社会主义传统观念之外,其他方面的内容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方案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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