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述
• 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主干和核心课程 • 国家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
相关资格考试必考课程和内容; • 是建筑企业经营和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 • 对于形成学生的核心专业能力、培养合格的高级工
程管理、技术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
《**省/自治区/ 市**条例》
部门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办法/规定》
行
政
规 章
地方 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人民政府
《**省/市**办 法/规定 》
北京市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
1.3.1 法人制度
1.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1.4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3.1 法人制度
2.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2) 在了解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财 行为
非物质财 富
权利 义务
完全行为 能力人 限制行为 能力人 无行为能
力人
物权
债权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工程建设活动中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 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采用直接体现行政命令的 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 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 确认、计划、撤销。 2)经济性 3)政策性 4)技术性 5、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
案例一 诉讼主体确认问题
1、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一审程序:原告就被告;起诉状、答辩状; 起诉—审查、立案—审理—判决; 当事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 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状 2、案情简介 从中发现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建筑公司于邮电局签订承建邮电楼工程 的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二次承包”; (2)建筑公司于四级资质的建筑队签订“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做出工作的具体规定, 并委托杨某为工地负责人; (3)建筑对负责人雷某代表工地同砖厂签订 《购砖合同》,盖建筑队的章;之后欠砖款;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欠砖款18 924.50 元仍未付。砖厂向建筑队索要未果。
1、建设行政执法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 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 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建设法规的遵守
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 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案例二 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建设法规概述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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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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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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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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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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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01856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第一章建设法律概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具体如下: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调作用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行政强制性2经济性3技术性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管理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的某种行为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指令性计划本身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页是应该遵守的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1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3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设法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4要求建设法律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1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同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力,也是职责,责任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制度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
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
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
抽象的、理论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从应用角度
看,更应该侧重于了解法律。
(二)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
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
第一节 法律、法制与法规
一、法律及其体系 (一)法律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
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
首先,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 然会形成什么样的法;
3.制裁
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 怎样的处置,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
第17页,共191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 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 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建筑工程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 掌握建筑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合同 的基本知识。
第4页,共191页。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1)开拓视野,增强竞争力(监理、建造师) (2)与世界接轨,满足市场经济要求 (3)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和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知识。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与生活
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目的,寻求协作伙伴,而
01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图示页
二、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强制性
经济性
技术性
授权 命令
禁止
许可 免除 确认 计划 撤销
建设法规是经济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带有经济性特
技术性是建设法
规的一个十分重要 的特征。
征。
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1.宪法 8.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际标准 7.技术法规 2.法律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 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内容。 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建设法规教材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法 人 公 民 个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财 物 行 为 非 物 质 财 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 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 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 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 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没有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 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按约定的工期、质 量要求完成教学楼的施工。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 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 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教学楼投入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 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般的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 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清责任。承包方 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而学校教学楼仅 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 观存在的,承包方仍然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 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 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 体,是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 社会组织
▪ 建设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
• 是我国专门办理建设贷款和拨款的机构。 ▪ 勘察设计单位 ▪ 施工企业 ▪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 其他
客体
▪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 表现为物的客体: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
▪ 法律体系 ▪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 3法律部门的划分,客 观为主,主观为辅。
劳 动
自 然 资
宪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商经 法济
法
法 与 社
源 与 环 境
刑 法
诉 讼 法
会保
保 障
护 法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概念
2 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对重大问题的 试行规定,调整各部委的建设行政
关系
3
建设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 低于法律和行政
委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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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垮掉的是一座“黑桥” 虹桥的历史很简单。1994年11月5日动工修建,1996年2月 16日完工投入使用,建筑时间1年零102天,使用时间两年零32 2天。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案
虹桥的历史又很复杂。修建之初就有许多人提出异议:綦江正处于 经济建设的重要关头,应该先扩建通往火车站的公路(这段不足两 公里的路至今未得到改造)。当时虹桥上游不远处有一座公路石拱 桥,在这座桥的下游约200米处还有一座石拱桥。不足一公里的河段 上有必要建造第三座桥吗?而且河东岸原来是一片菜地,地势低洼, 经常遭受洪水的袭击,新建桥必然逃不掉被洪水冲刷的厄运。这座 桥当时的预算为250万,对于财政还比较紧张的綦江县这是个大数, 这笔钱应该怎么投,县里一些人就是听不进不同意见,一意孤行地 将此项工程拉上马。
参考教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使用教材:建设法规概论 刘文锋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定价:35元
教学方法
以教材为主线———理论讲授 以名词解释和案例分析为补充——案例分析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查找案例,参与讨论——情景交流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概述
1、建设法的概念 是调整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建设活动主体法:是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加以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从建设产品需求
方和供给的资格加以规范,主要由建设单位法和建设企业法等组成。
②建设活动市场法:主要是建设活动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建设投资法、建设交 易活动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市场竞争法等组成。
③建设活动技术法:是规范建设活动行为(质量、安全) 和使用建筑产品(安全) 的技术法 律法规。包括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活动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法、建设工程安 全使用法等。
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 ———綦江县建筑市场透视(焦点透视)
綦江县建筑市场管理混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批建设项目属于没有履行正规手续的“六无工程”(无正规立项、无可行 性研究报告、无正规设计、无正规施工单位、无工程监理、无工程质量检查验 收)。许多建设项目没有经过立项、论证、报建等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手续即开 工建设。县计委的同志说,綦江县大部分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和由县重点工程建 设办公室确定的项目都没有通过计委立项、审批,一些工程只要领导点头即可,
④建设产品物权和房地产交易法:是规范建设产品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城市土地 权利法、住宅法、公共建筑法、工业建筑法、基础设施法、房地产交易法、物业管理 法等组成。
⑤建设活动宏观调控法:是对建设活动综合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设产业发展法、
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法、建设市场宏观调控法等。
⑥涉外因素的建设活动法: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外商投资建 筑业企业管理法、外商投资及中外合作工程设计管理法、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法等内容。此外,还包括其他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等。
大桥建成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曾多次发生钢筋折断、桥头平台开裂,但县里未
采取相应措施补救,任其恶化。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案
1996年端午节,该县组织龙舟比赛,观礼台就设在桥上。县委、县政府、各区乡 的一批干部在桥上观看,期间,大桥发出“咔嚓”的断裂声,人们惊慌失措,四 散逃离。大桥被封锁,但却无人对大桥组织检查,不久便又开放使用。当晚该县 在河上组织燃放烟花,人们再一次听见了大桥发出的断裂声音,感到桥体的异常 震动,桥上的人再次惊惶而逃。第二天,有人在大桥东端桥拱上发现一油漆剥落 处露出一条6厘米长的裂痕。还有人发现东端连接钢拱与桥面的拉杆下游侧断裂3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的主要原因在于, 在彩虹桥整个建设过程当中,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 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立项、发(承)包、设 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均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 且设计、施工主体资格均不合法,工程管理十分混乱,导致 施工质量极为低劣,在吊杆锁锚、吊杆灌浆防护、主拱钢管 焊接、钢管内混凝土强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 计构造也有不当之处,致使桥梁建成时即已成为一座危桥。 因此,认定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是一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件。
应警告义务
建设是什么? “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 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 法律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 社会规范性 2. 国家意志性 3. 权利义务性 4. 国家强制性 为什么学? 1、增长建设法律知识 2、树立建设法律意识 3、学会运用建 设法规
根,上游侧断裂2根。但是该县仍无人组织检查、维修。
1998年8月7日,綦江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还在修建的城北大桥坍 塌。事后,人们发现虹桥东桥头处出现重大裂痕。然而各方面还是无动于衷。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案
1998年底,垮桥7天前,有部门提出了停止使用、立即抢修的建 议,并起草报告,但始终无人理睬,从而失去了最后一次避免惨 祸发生的机会。
钱塘江堤塘工程
钱塘江堤塘工程是杭州市政府按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江潮、洪水、台风 同时袭击标准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据公安部门查明,钱塘江堤塘工程 下沙工区工班负责人卢阿兴、吕正奎1997年12月从杭州市水利建筑总公 司承包下沙工区施工段各250米,而后又转包给下沙工区工班工人谢金 华、高宜锦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缩短工期,减少费用开支,卢阿 兴、吕正奎伙同谢金华、高宜锦指使民工向沉井里大量填土,然后浇注
案例分析
震惊全国的重庆市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案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案
“爷爷,彩虹桥为啥会垮?” “让那几个贪官吃垮了。” “桥是铁的,怎么啃得动?” ———垮桥现场一位老人和孙子的对话 1月10日,苦战在寒冷的河水中的清障队伍又打捞起一具尸体,至 此,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突然垮塌事故已造成40人死亡。 连日来,綦江笼罩在一种巨大的痛苦与悲怆之中。大街上随处可见 面色阴郁、臂戴白花的市民,哀乐声彻夜不绝,事故现场的沿河两岸聚 集着密密的人群。人们来了又去,去了又来,面对北去的綦江河,人们 不禁痛苦地责问:这究竟是为什么?
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充斥建筑市场。綦江县建筑市场处于失控状 态:许多建设项目未经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资质无人审查,施工 过程无人监督,工程竣工无人验收。綦江县建筑市场充斥着大量不具备 资质的私人施工队伍,而真正具备条件和实力的綦江一建、二建公司等 企业反而被挤出本地建筑市场。私人设计、层层转包等违规、违法现象 也较为普遍。綦江县近两年陆续发生多起质量和伤亡事故:境内国道修 建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城区干道因偷工减料建成半年即返工,新区 民居危机四伏,职业高中建筑事故造成8人死亡隐瞒不报… …县里主要领导得知情况后不但不引以为戒,反而欺上瞒下,压制批评。
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案
(2)官僚主义是第一杀手 这座桥虽然由长官意志急急拍板投入建设,然而,假如当人们发现它确实存
在重大隐患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惨祸也不会发生。可惜的是,官僚主义成为第
一“杀人凶手”。
还在大桥建设期间,一位从事了43年电焊工作的老人13次到现场观察,对错 误的电焊工艺和方法提出了批评,并到县委、县政府、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反映情 况,请求制止错误施工。遗憾的是老人的提醒无人理睬。老人痛苦地断言:这座 桥管不了三年。他不准家人从桥上通行。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虹桥终于坍塌。
事故原因
本报重庆1月8日电 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经专家组 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已得出结论,人行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 故。 专家组认为:
中承式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痕缝性 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普遍低于设计标号的1/ 3; 连接桥梁、桥面与钢拱架的拉索、铆片、铆具都有严重锈蚀。 另外,已发现工程承发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 位系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私人设 计、组织施工。 截至8日15时,死亡人数已上升至39人。
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供应管理案 例》第二条) 3方面含义: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 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分析
东 方 公 司
济 南 市 设 计 院
东方公寓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项目的需求预测、拟建规模 二、项目的背景和投资意义 三、建设条件、场地情况 四、设计方案 五、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评价 六、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估
项目建设批准书
报建编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垮掉的虹桥是这样,停建的城北公路大桥是这样,城东大道、通往火车站的公路
等一批工程都是这样。对此,綦江县建委主任张基碧的解释是:多年来在綦江县 就没有建设项目要立项的规矩,绝大部分项目在开工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一位 县领导告诉记者,前两年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还曾公开下文,称开发区的 建设项目不需要立项。
这座连接新旧城区的桥梁的建设由綦江县城乡委负责,县委常务副书 记林世元(时任城乡委主任)任大桥副指挥长,他便将这项工程交给了 华庆公司,继而由林的同学,重庆市桥梁工程公司下属企业的一名下岗 职工费上利与华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大桥建设因此被偷换成了费上利 的个人行为。得手以后费上利以重庆市桥梁工程公司川东南分公司第一 分队的名义组织施工。桥梁设计由重庆市政设计院的几个人私下里利用 业余时间完成,不但设计手续不全(没有工程设计委托书),未得到设 计院的盖章认可,施工单位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甚至这个工程未 经有关职能部门立项、论证,修建过程中无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完工 后也未经质检部门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