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劳务合同的管辖权规定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有以下规定:二、地域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2. 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工程建设的,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独家管辖。
三、级别管辖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指定管辖1. 当事人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
五、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2.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六、仲裁与诉讼1. 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2. 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七、其他规定1.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的管辖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劳务合同纠纷界定
一、引言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的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劳务合同纠纷的界定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务合同纠纷的界定进行探讨。
二、劳务合同纠纷的界定标准1. 主体资格劳务合同纠纷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人员;用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只有具备主体资格的双方才能成为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2. 合同关系劳务合同纠纷必须基于劳务合同关系产生。
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劳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前提。
3. 纠纷内容劳务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合同条款履行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的履行产生争议,如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
(2)合同解除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
(3)合同终止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而产生的争议。
(4)违约责任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纠纷。
4. 纠纷性质劳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争议。
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三、劳务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劳务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四、结语劳务合同纠纷的界定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界定劳务合同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主体资格、合同关系、纠纷内容、纠纷性质等因素。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由于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工资、福利待遇纠纷
工资、福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
支付工资或提供福利待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发生纠纷,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解除合同
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3.工伤赔偿纠纷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4.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但如果双方无
法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5.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
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主要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工
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由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导致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多种多样,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案由进行描述。
一、工资和福利待遇争议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在劳动合同中,工资和福利待遇是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计算错误、福利待遇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未按时支付或者支付金额有误,或者福利待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违约等问题,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未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争议工作时间和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关键问题。
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具体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超时、不支付加班费、不安排休假等情况,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但未得到加班费,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休假,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工伤和职业病争议工伤和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遭受的伤害,也是劳动争议的重要案由之一。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可能面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支付伤残赔偿金等问题。
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伤赔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争议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给劳动者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争议的常见案由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受理范围(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
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问题研究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问题研究作者:赵钰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及劳动相关制度的改革,随之而来的各类劳动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大多较为繁琐,很容易将劳动争议和民事争议、人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混为一谈,同时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相关立法还没有建立健全,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约束,致使社会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解决起来十分棘手。
至此,为了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劳动争议问题,必须要尽快地将我国的劳动争议相关立法给确定和颁布,并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给补充完善,才能将社会生活中的劳动争议问题给妥善解决。
文章就劳动争议处理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和改进方案。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案的定性;申请仲裁协调问题;建议一、关于劳动争议所涉及范围的界定问题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劳动市场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拥有双重的劳动者身份,也就是说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公司担任一个职务,同时也在另外一个公司担任一个职务,同时为两家公司服务并领取两家公司给予的劳动报酬。
双重劳动劳动关系,或者是通过某种形式揭示为劳动关系的,其两种劳动关系都是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
在现实生活的双重劳动关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者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在此公司工作,只是挂个头衔,另一种是劳动者和企业或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企业或者公司工作。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上述的劳动关系,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司法机构对于此类案件很难进行处理,通常表现为无法确定哪家企业或者公司来承担责任。
比如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中的隐形就业,即劳动者没有和原单位以外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可不履行给劳动者支付下岗后的养老保险金,基于这种情形,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一旦因为某种原因产生劳动纠纷,那么将出现劳动者原所在单位和现所在单位对责任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一、案件受理阶段1.2 受理条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包括争议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案件申请符合法定时间限制,未经仲裁或协商解决,等等。
二、调解或仲裁阶段2.1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在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双方的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可以是口头调解也可以是书面调解,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真实的情况,积极配合调解工作。
2.2 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案件将进入仲裁阶段。
仲裁会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诉讼阶段3.2 庭审:法院会安排庭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诉求进行陈述,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或裁定。
3.3 执行:如果判决或裁定对被告有执行义务,但被告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通过查封、扣押财产等方式来迫使被告履行义务。
四、其他注意事项4.1 时效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起诉和执行都有时效要求,双方当事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或诉讼。
4.2 证据的重要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往往依赖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妥善保存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合同、录音、视频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以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的一般指南,具体的办理程序和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规定》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组织仲裁解决的行为,是劳动与雇佣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性解决方式,也是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一种重要途径。
根据《劳动仲裁管辖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一是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权益的侵害和责任的确定;
二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形成、转移、改变和终止等;
三是劳动争议的案件,包括有关职工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
四是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机构对上述劳动争议案件有专门的仲裁管辖权,具体仲裁程序由劳动仲裁机构规定,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仲裁机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庭等程序。
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具有平等、快捷、及时、经济的特点,被认为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更加适宜的方式。
因此,《劳动仲裁管辖规定》被视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旨在推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依法公正办案。
下面将具体介绍该指南: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定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将劳动争议案件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劳动者与劳动用人单位因劳动权益及其他劳动关系之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
二、审理流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提出了明确的审理流程,包括现场审查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听证阶段、裁定阶段和财产保全阶段等。
现场审查阶段:当事人在开庭前可提出反诉,审查场所封闭、提供便利的环境进行的审查。
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可提出有关调查取证和其他事宜的请求,法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以便获取案件事实。
听证阶段:如果审理中双方存在事实纠纷,可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证言,辅助判断案件事实真相。
裁定阶段:法院根据审理结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实和法理,以书面表彰形式作出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案件的结果。
财产保全阶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防止或减少可能的损失。
三、审理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指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按照实事求是、公证查证、程序公正原则进行审理。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一套指导性框架,通过提升审理质量,有效解决劳动者与劳动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益之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1. 引言劳动仲裁案件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是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进行法律审查的范围。
本文将对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阐述。
2. 劳动仲裁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劳动仲裁案件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快速: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间较短,可以更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
•简便:劳动仲裁案件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可以亲自代理或委托他人代理。
•强制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作出,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超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范围。
•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例如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等。
3.2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具备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规则。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例如是否对证据作出错误的解释、是否漏掉了重要证据等。
3.3 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例如是否正确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劳动仲裁的范围包括:因确定确定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社会保险及福利、培训、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等。
关于劳动仲裁的范围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1、劳动仲裁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怎么申请劳动仲裁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
用人单位不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和异议处理等问题。
下面将从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和权限。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范围:劳动仲裁案件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管辖对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纠纷进行仲裁,其他非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3. 管辖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并且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处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和解决异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异议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调查核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就异议提出方的理由进行审查。
3. 审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完异议理由后,将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果接受异议,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不接受异议,将继续处理案件。
4. 裁决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争议,为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浙高法[2001]2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省高级民庭近段时间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就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现将《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中参考。
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纪要》中涉及的问题,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此类案件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规定较原则,审理难度较大。
为提高审理水平,正确适用《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
与会代表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基本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应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双方履地地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矛盾规章制度。
四是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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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发放⼯资,但给劳动者开具了⼯资⽋条。
在劳动者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付⽋条上的⼯资,⽽不必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者以⽤⼈单位的⼯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适⽤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类是⼩额的仲裁案件,另⼀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前者包括四种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的案件。
该四类⼩额案件均有⾦额限制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12个⽉⾦额,如果超过该限制⾦额,则应当属于⾮终局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稿)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第一条(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损失,目前的计算公式暂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月平均应缴费指数)÷2×应缴费年限×1%×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0岁计发195个月、55岁计发170个月、60岁计发139个月)。
(注:月平均应缴费指数是指月平均应缴费工资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如劳动者月平均应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劳动者月平均应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应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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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争议案件的界定范围是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之一,了解这些范围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怎么做?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很多人都很迷茫。
律伴小编为您整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人员”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和“该单位的全体职工”。
从争议内容上看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相关规定
1、根据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3、《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第5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最新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通过以上阅读,大家对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劳动争议的方面很多也可能是保险方面的也可能是劳动报酬方面的,根据自己的劳动争议方面不同,要选定不同的解决办法。
劳动鉴定委员会也是根据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形式进行判断。
了解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对我们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有很好的帮助。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