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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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4年1月1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补选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二人。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补选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
或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从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者在确定各职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各职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正)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正)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9.28【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1980.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一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利是由人民赋予的,故而其需要对人民负责。

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各级的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也即基层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的直接选举产生的,由于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故而需要按照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一、选民登记(一)选民登记单位。

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

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

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
举时间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0.27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0.27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1999.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失效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含民族乡,下同)、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择委员会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六)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布候选人名单;(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2014年1月1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补选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二人。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补选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从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者在确定各职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各职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提名各职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于提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被提名的某职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或在政治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1.30
【实施日期】1999.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9年1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补选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

第三条补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实行等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一人,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省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但均
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如代表对所提候选人的某些基本情况不清楚,大会秘书处应协助提供。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法规类别】组织法【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9.13【实施日期】1995.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9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4日)废止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其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农村选举法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农村选举法

选举法新实施细那么农村选举法最新XX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欢送阅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方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guo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民登记办法2

选民登记办法2
(6)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的人员的选民登记。依照我国《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7)出国、援外人员和留学生的选民登记。出国人员、援外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8)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民登记。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4)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对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现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异地工作或随异地亲属生活的,由户籍部门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原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5)对在选举期间,新来本地人员的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果没有在其他地方登记、参选的,凡能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9、选举日前再次对选民名单进行核查。对有新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应立即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选举日推迟,在推迟期间新增加的18周岁选民应予补登,核准选民人数后,公布增减的选民名单及核实后的选民人数。
10、填写和发放选民证书。对经审查确认正式公布的选民名单,选民补正榜公布的选民名单,如再无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由选举领导小组填写并发给选民证。
11、对选民名单的申诉。选民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式样资料见附件2),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2、对选民名单的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遵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样式资料见附件3)。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探讨

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探讨

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探讨/-找文章到换届选举,依法产生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政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2004年组织法和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情况复杂,工作量大。

笔者试就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面临的形势作一些粗浅分析,并就如何应对形势搞好这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作些探讨。

一、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面临的情况和问题(一)流动人口增加,选民结构发生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

以长___自治县为例,目前全县近36万选民中,有近5.4万农民工跨县跨省打工,占选民总数的15%左右,此外,随着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转制、破产,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等,造成的人户、人籍分离情况明显增多,出现了一批无固定单位、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等等。

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概念开始模糊,固定选区内人口的流动性增加。

(二)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增加了统筹协调的难度。

过去,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大多是在不同年度进行,而这次县乡两级人大要同时进行分别选举,工作任务重,衔接工作环节多,组织协调的难度大。

再加县乡人大工作队伍的不断调整,有些“新手”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在具体业务工作上困难很多。

(三)部分选民对选举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不高。

以前县乡换届不同步,加上还有村委会选举,几乎年年要选举,导致不少选民产生一定程度的厌烦情绪。

(四)代表结构亟待进一步优化。

在代表结构方面,普遍存在着党员干部代表过多,非党代表日益减少的情况。

以长___自治县为例,目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党政干部占总数的35.6%。

这些领导代表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很少参加代表活动,有的碍于“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极少提出意见和建议,难以履行好代表职责;另外,当前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加入党组织的日益增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党员占总数的80.3%,致使当选的人大代表中非党比例小。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对制定《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村委会的组成、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形式、村委会的任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选举的部署及实施作了规定。

这些内容是《选举办法》的基本内容,也是贯穿和统领其它条文的主要原则和精髓。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和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示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本章共四条,主要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及其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2016年修正)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2016年修正)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1999.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华网河北频道( 2011-10-19 09:39:33 ) 稿件来源:河北日报(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2013年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选举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五十三人;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副省长七人;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选举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二十六人,其中中央提名十人(中央提名的名额,地方不占用)。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六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十四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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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乡级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或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

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

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选民学习、贯彻执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应选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镇的人口在本县(市)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驻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选举出席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驻本行政区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章选区划分第十一条选区划分要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二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根据前条规定的原则,农村以一个或几个村划一个选区;县属农场、林场、牧场(包括所属生产组织)等单位可以按系统划分选区,也可以和邻近单位或邻村划一个选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职工人数少的,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或者与驻地街道、村庄划一个选区。

市区内的大单位可以划一个或几个选区,小单位可以几个单位或按系统划一个选区;街道居民以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划一个选区。

第十三条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可以一个或几个单位划一个选区,也可以和邻近村庄、街道居民合划一个选区。

第十四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分别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第十五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从其他选区迁入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日期。

第十六条各选区都要建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选区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或逐户上门进行登记。

选民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簿等资料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十七条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一)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

(二)农村和城镇居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原居住地迁往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居民,在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三)常住城镇或在异地做工、经商、办企业的居民,有暂住户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四)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省定居的人员,依法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登记。

(五)驻在设区的市里的县直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县的选举,在县登记;驻市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家属,参加市的选举,在驻在区登记。

(六)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职工家属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八条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烈性传染病人由所在医疗单位的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登记,并单独组织其投票选举。

第十九条在选举日前,各选区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的选民应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选举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把选民名单整理注册,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五条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进行。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向本选区选民和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六条各政党、团体推荐到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和所去选区选民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于选民和各政党、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各候选人的情况由选区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和增减。

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提交选民讨论。

第二十八条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

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经反复协商仍不好确定,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九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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