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中华人民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多选题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多选题1、(多选题)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 些选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B.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C.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D.依法在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o o o o正确答案:AB2、(多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下列哪些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 )A.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B.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C.不公开环境信息 D.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o o o o o o o o正确答案:CD 3、(多选题)各级政府有哪些环境保护责任?( )A.改善环境质量 B.加大财政投入 C.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D.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正确答案:ABCD o o o4、(多选题)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有( )。
A.各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环境环保 B.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C.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 护补偿 D.国家定期财政拨款用于环境保护o o正确答案:BC 5、(多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 态保护补偿oB.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 护补偿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D.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o o正确答案:BCD6、(多选题)《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
o o o o A.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B.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C.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D.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正确答案:ABCD 7、(多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行为之一 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A.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B.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C.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D.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正确答案:ABCD 8、(多选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具体包括( )。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中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海洋局等。
这些机构在保护和管理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中国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它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部还负责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等。
其次,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往往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国家能源局承担着监管能源行业的职责,既要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又要推动能源的清洁生产和节约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负责宏观经济调控和规划管理。
在环境管理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能源价格、排放限额、环保投资等政策,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调节各地区和各行业之间的经济和环境利益关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具有重要作用。
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林业和草原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海洋覆盖了中国广阔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具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
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国家海洋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除了以上这些机构外,中国还设立了许多其他环境管理机构,如水利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所有这些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内负责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相互配合的环境管理体系。
总之,中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和保护各类自然资源,推动产业的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利用,处理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9.1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1979.09.1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二号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章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第六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宣在线_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单选题)下列关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o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o B.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关利益方无权起诉o C.经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o D.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2、(单选题)《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o A.环境事故报告制度o B.限期治理制度o C.“三同时”制度o D.排污收费制度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3、(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o A.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o B.追究其刑事责任o C.按日连续处罚o D.按日连续处罚且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4、(单选题)下列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说法不准确的一项是()。
o A.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o B.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应予罚款,但不得公告o C.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o D.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5、(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o A.《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o B.《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o C.公民应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o D.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6、(单选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7月13日附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28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49页)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 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 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 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 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 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听取有关 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 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培养 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 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 得以通过。由此, 我们可以说, 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 吸取了之 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 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 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 相对于公 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 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 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6年6月14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民共享、科学治理、依法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及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国家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录制度,限制或禁止对特定区域、场所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修复环境污染损害,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2. 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力,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 保护和改善环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4.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对各种污染源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
5.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 附则: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相关术语的解释等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中国国家环保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这些标准涵盖了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物等多个环境领域,对于保护中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环境保护行为:标准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明确了企业、政府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标准,指导各方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2. 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释放和排放,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
3. 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将减少大气、水、土壤和噪音等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创造清洁、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类别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按照不同的环境要素和领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大气中常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以及空气质量评价和监测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工业、交通、能源等行业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排放限值,控制大气污染源的排放。
水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地表水水质的质量类别和相应的水质指标。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地下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保护地下水资源。
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土壤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保护土壤质量,减少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噪声环境标准城市居民区噪声环境标准:规定城市居民区域内的环境噪音限值,确保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静、舒适。
工业企业区域噪声环境标准:针对工业企业区域内的噪声排放进行限制,保护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方法,确保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模板一:正式、专业风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环境,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纲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发展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是: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家对环境质量实行统一标准,制定目标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评价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第十二条进行环境保护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环境安全权、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公民和法人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损害环境,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五条公民和法人有权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行使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环境污染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物排放,修复受损生态。
第十八条对虚假环境信息发布者和环境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公众利益。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咨询和举报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9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9(000)017【摘要】《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页数】0页(P19-27)【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J],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24/2/3
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扩大森林 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打击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
9
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 ,推广清洁能源。
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土 壤修复工程。
4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立法背景
02
立法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和改善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24/2/3
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 制度,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 障。
数据。
2024/2/3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类、筛选和标准化处理
。
数据分析
结果可视化
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数 据变化趋势,评估环境
状况。
20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报 告等形式呈现,便于理
解和应用。
评估结果反馈及改进建议
01
02
03
04
反馈机制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 企业和公众,提高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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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目 录一、总说明 (3)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目录 (6)三、专业年报表式 (8)四、专业定期报表表式 (39)五、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47)六、逻辑审核关系 (60)2一、总说明一、制表目的为了解全国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和环保系统自身建设情况,制定本专业报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 调查内容本专业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制度和定期报表制度。
年报制度的实施范围为除核安全和外事以外的所有环境保护业务部门的工作,定期报表制度目前为季报,实施范围为环境信访、环评、环境监察等业务部门。
年报制度由22张报表组成,主要了解环保系统内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工作的年度执行情况;季报制度由7张报表组成,主要了解环保系统内一些业务部门管理工作的季度执行情况。
来信、来访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情况反映在季报表的“本年累计”指标中。
年报报表具体为:1、办公厅管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档案工作;2、规财司管理的排污费使用情况;3、政法司管理的环境法制工作;4、人事司管理的环保系统能力建设;5、科技司管理的环境科技、环保产业等工作;6、环评司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7、监测司管理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原由科技司管理);8、污防司管理的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9、生态司管理的生态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10、环监局管理的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监督执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工作;11、宣教司管理的环境宣教工作。
季报报表具体为:办公厅管理的来信来访情况,环评司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情况,环监局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排污收费等工作。
三、报告期及报送时间1、年报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报送日期为次年的1月20日前(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为3月底前)。
2、季报表的报告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排污收费季报表为季后30日内)。
四、报送程序3专业年报的报送程序是:1、年报制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布置,各业务部门具体实施;2、各类专业报表统计资料的收集、填报、汇总、审核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相关的业务主管处、室承担。
各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接收下级数据库、录入本级数据,汇总生成本辖区数据库,数据(含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综合统计机构。
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对上报 数据质量负责;3、各类专业报表统一要求填报到地市级,县级是否填报由环境保护部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4、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全国数据审核把关,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
五、报送内容及方式专业年报的数据库汇总数据通过网络传报;年报打印表、年报编制说明、数据逻辑校验打印表等用书面形式报送。
六、各类专业报表环境保护部填报、汇总及审核部门如下:表号 表名 环境保护部填报、汇总及审核部门年报环年专办1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办公厅环年专办2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情况 办公厅环年专规表 各地区排污费使用情况 规财司环年专法表 各地区环境法制工作情况 政法司环年专人1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情况 人事司环年专人2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机构明细表 人事司环年专科1表 各地区环境科技工作情况 科技司环年专科2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产业情况 科技司环年专科3表 各地区环境监测工作情况 监测司(原由科技司负责)环年专控1表 各地区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情况(一) 污防司环年专控2表 各地区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情况(二) 污防司环年专生1表 各地区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生态司环年专生2表 各地区自然保护区名录表 生态司环年专评1-1表 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一) 环评司环年专评1-2表 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二) 环评司环年专评2表 各地区建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 环评司4续表表号 表名 环境保护部填报、汇总及审核部门环年专监1表 各地区排污费征收情况 环监局环年专监2表 各地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明细 环监局环年专监3表 各地区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环监局环年专监4表 各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 环监局环年专监5表 各地区排污申报核定情况 环监局环年专宣表 各地区环境宣教情况 宣教司定期报表环季专办1表 环境信访工作(来信)季报表 办公厅环季专办2表 环境信访工作(来访)季报表 办公厅环季专评1表 建设项目管理季报表 环评司环季专评2表 审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减季报表 环评司环季专评3表 “三同时”验收季报表 环评司环季专监1表 突发环境事件季报表 环监局环季专监2表 排污收费季报表 环监局5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目录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综合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 年报环年专办1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保内容的议案提案 各级环保局 次年1月20日前 10 环年专办2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保系统档案管理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1 环年专规表 各地区排污费使用情况 年报 辖区内排污费使用 同上 次年3月底前 12 环年专法表 各地区环境法制工作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境法制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3 环年专人1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保机构建设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4 环年专人2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机构明细表 年报 辖区内环保机构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6 环年专科1表 各地区环境科技工作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境科技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7 环年专科2表 各地区环境保护产业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境保护产业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8 环年专科3表 各地区环境监测工作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19 环年专控1表 各地区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情况(一) 年报 辖区内污染控制与管理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21 环年专控2表 各地区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情况(二) 年报 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22 环年专生1表 各地区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年报 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23 环年专生2表 各地区自然保护区名录表 年报 辖区内自然保护区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246续表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综合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环年专评1-1表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一) 年报 辖区内建成项目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25环年专评1-2表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二) 年报 辖区内建成项目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28环年专评2表 各地区建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 年报 辖区内执行“三同时”的建成项目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31环年专监1表 各地区排污费征收情况 年报 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 同上 次年1月30日前 34环年专监2表 各地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明细 年报 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35环年专监3表 各地区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年报 辖区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处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36环年专监4表 各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 年报 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37环年专监5表 各地区排污申报核定情况 年报 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38环年专宣表 各地区环境宣教情况 年报 辖区内环境宣教工作 同上 次年1月20日前 39季报环季专办1表 环境信访工作(来信)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环保内容的来信 同上 季后15日内 41环季专办2表 环境信访工作(来访)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环保内容的来访 同上 同上 42环季专评1表 建设项目管理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建成项目 同上 同上 43环季专评2表 审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建成项目 同上 同上 44环季专评3表 “三同时”验收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执行“三同时”的建成项目 同上 同上 45环季专监1表 突发环境事件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同上 同上 46环季专监2表 排污收费季报表 季报 辖区内排污收费 同上 季后30日内 477三、 专业年报表式89(一)各地区环境保护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填报单位: 20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代码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一、总计 件 1 4.环境管理 件 14 1.环境经济 件 2 (1)污染防治 件 15 (1)规划、投资 件 3 (2)流域与区域环境 件 16 (2)循环经济 件 4 (3)环境执法 件 17 (3)环境统计 件 5 (4)安全与应急 件 18 2.政策法规 件 6 (5)体制建设 件 19 (1)环境政策 件 7 5.核安全与辐射管理 件 20 (2)法制建设 件 8 (1)核安全 件 21 (3)环境标准 件 9 (2)核废物管理 件 22 3.生态保护 件 10 (3)辐射管理 件 23 (1)生态建设 件 11 6.宣传教育 件 24 (2)自然保护区 件 12 7.其它件 25 (3)农业与农村件13二、已办理数/已办理完毕数件26/27//指标关系:1≥26,1≥27,1=2+6+10+14+20+24+25,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表 号:环年专办1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4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30日10(二)各地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情况填报单位: 200 年本年实际本年实际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 代码合计 省级 地市级县级 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 代码合计 省级 地市级县级 一、全宗 个 1 十二、档案库房实用面积平方米18 二、档案案卷总数卷 2 十三、档案库房设备 - -- - - - 永久卷 卷 3 计算机 台 19 长期卷卷 4 复印机 台 20 三、以件为保管单位档案件 5 空调机 台 21 永久 件 6 十四、档案机构总数 个 22 长期件 7 十五、现有专职人员总数人 23 四、永、长档案排架长度 米 8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人 24 五、录音、录像档案 盘 9 档案专业程度 - -- - - - 六、照片档案 张 10 其中:大专以上 人 25 七、电子档案 盘(张) 11 中专及培训班人 26 八、档案资料 册 12 十六、兼职档案人员数 人 27 案 卷卷 13 十七、档案管理升级情况- -- - - - 九、本年接收档案 以件为单位件 14 国家级 个 28 十、本年借阅档案人次 人次15省一级 个 29 本年借阅档案数量卷(件)次 16省二级 个 30 十一、本年编研材料 种 17省三级个31指标间关系: 2≥3+4,5≥6+7,23≥24,23≥25+26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环年专办2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4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30日11(三)各地区排污费使用情况填报单位: 200 年本年实际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合计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甲乙 丙 A B C D 排污费使用总额 万元 1 1.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万元 2 环境监测万元 3 其中:重点污染源监测 万元 4 环境监察 万元 5 其它能力建设 万元 6 2.污染防治万元 7 大气 万元 8 水体 万元 9 固体废弃物 万元 10 核辐射万元 11 其它污染防治 万元 12 3.生态保护 万元 13 农村环保 万元 14 其它生态保护万元154.其它 万元 16 指标间关系: 1=2+7+13+16, 2=3+5+6,3≥4,7=8+9+10+11+12, 13=14+15,A=B+C+D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环年专规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4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30日12(四)各地区环境法制工作情况填报单位: 200 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一、颁布环保法律数 件 1 (2)其他环境犯罪案件数 起 14 二、颁布环保行政法规数 件 2 六、当年做出决定、判决的情况- - - 三、颁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数 件 3 1.当年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 起 15 四、颁布环保地方法规规章数件 4 2.当年做出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起 16 1.地方性法规 件 5 (1)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数 起 17 2.地方政府规章 件 6 (2)经复议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数 起 18 五、当年受理案件的情况- - - 3.当年做出判决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数 起 19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 起 7 (1)环保部门胜诉的案件数 起 20 2.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起 8 (2)环保部门败诉的案件数 起 21 (1)环保部门受理的复议案件数 起 9 (3)当年履行的环境行政赔偿案件数 起 22 (2)同级政府受理的复议案件数 起 10 (4)赔偿案件标的金额总数起 23 3.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数 起 11 4.当年做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 起 24 4.环境犯罪案件数起 12 (1)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数 起 25 (1)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数起13(2)其他环境犯罪案件数起26指标间关系:4=5+6,8=9+10,12=13+14,16=17+18,24=25+26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表 号:环年专法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4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30日(五)各地区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情况填报单位: 200 年国家级 省级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代码 合计 小计 环保部 监察机构监测总站科研院所宣教中心信息 中心 其它小计环保 局(厅)监察 机构 监测站科研院所宣教中心信息 中心 其 它 甲乙 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一、年末机构数 个 A 二、批准编制数名 B 行政编制 名 C 总 数名 D 事业 编制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名 E 其他编制 名 F 三、年末实有人数人 G 其中:女职工 人 H行政人员 人 I 总数人 J 事业 人员 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人 K 人 员 情 况 其他人员 人 L 高级 人 M 中级 人 N 职称 情况初级 人 O 博土 人 P 硕士 人 Q 本科 人 R 专科人 S 学 历 情 况中专及以下人 T 四、在城区(县市)设环保派出机构的城市数 人 U--------------表 号:环年专人1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44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30日环年专人1表续表地市级县级乡镇 环保局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 代码 小计 环保 局 监察 机构 监测站 科研 院所 宣教中心信息 中心 其它 小计 小计独立 设置 未独立 监察机构监测站其 他 环保 机构 甲乙 丙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一、年末机构数 个 A 二、批准编制数名 B 行政编制 名 C 总 数 名 D 事业 编制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名 E 其他编制 名 F 三、年末实有人数人 G 其中:女职工 人 H行政人员 人 I 总数人 J 事业 人员 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人 K 人 员 情 况 其他人员 人 L 高级 人 M 中级 人 N 职称 情况初级 人 O 博土 人 P 硕士 人 Q 本科 人 R 专科人 S学 历 情 况中专及以下人 T四、在城区(县、市)设环保派出机构的城市数人 U- - - - - - - - - - - - - - 指标间关系: 1=2+10+18+26+33, 2=3+4+5+6+7+8+9, 10=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25, 27=28+29, 26=27+30+31+32, B=C+D+F,D>E,G=I+J+L,J>K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六)地区环境保护机构明细表填报单位: 200 年 批准编制数(人) 序号 机构名称机构性质隶属关系机构级别总计 行政 事业 其他 年末实 有人数 电话说明: 本表填报范围为县级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或局站合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