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一条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四)装修自住住房的;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 类银行卡。
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亲属关系证明;(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四)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
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
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Word格式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7)2 术语⋯⋯⋯⋯⋯⋯⋯⋯⋯⋯⋯⋯⋯⋯⋯⋯⋯⋯⋯⋯⋯(8)3 住房公积金缴存⋯⋯⋯⋯⋯⋯⋯⋯⋯⋯⋯⋯⋯⋯⋯⋯⋯(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15)3.3 汇缴和补缴⋯⋯⋯⋯⋯⋯⋯⋯⋯⋯⋯⋯⋯⋯⋯(19)3.4 转移⋯⋯⋯⋯⋯⋯⋯⋯⋯⋯⋯⋯⋯⋯⋯⋯⋯⋯(23)3.5 封存⋯⋯⋯⋯⋯⋯⋯⋯⋯⋯⋯⋯⋯⋯⋯⋯⋯⋯(26)3.6 缴存基数调整⋯⋯⋯⋯⋯⋯⋯⋯⋯⋯⋯⋯⋯⋯(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28)3.8 计结利息⋯⋯⋯⋯⋯⋯⋯⋯⋯⋯⋯⋯⋯⋯⋯⋯(31)3.9 行政执法⋯⋯⋯⋯⋯⋯⋯⋯⋯⋯⋯⋯⋯⋯⋯⋯(31)3.10 查询、对账⋯⋯⋯⋯⋯⋯⋯⋯⋯⋯⋯⋯⋯⋯⋯⋯(36)3.11 归档收存资料⋯⋯⋯⋯⋯⋯⋯⋯⋯⋯⋯⋯⋯⋯(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39)4.2 提取所需资料⋯⋯⋯⋯⋯⋯⋯⋯⋯⋯⋯⋯⋯⋯(41)4.3 办理程序⋯⋯⋯⋯⋯⋯⋯⋯⋯⋯⋯⋯⋯⋯⋯⋯(43)4.4 归档收存资料⋯⋯⋯⋯⋯⋯⋯⋯⋯⋯⋯⋯⋯⋯(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47)3.1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8)3.13 贷款担保⋯⋯⋯⋯⋯⋯⋯⋯⋯⋯⋯⋯⋯⋯⋯⋯⋯(50)3.14 贷前调查与咨询⋯⋯⋯⋯⋯⋯⋯⋯⋯⋯⋯⋯⋯⋯(53)3.15 贷款办理⋯⋯⋯⋯⋯⋯⋯⋯⋯⋯⋯⋯⋯⋯⋯⋯(54)3.16 贷款回收⋯⋯⋯⋯⋯⋯⋯⋯⋯⋯⋯⋯⋯⋯⋯⋯(61)3.17 合同变更及终止⋯⋯⋯⋯⋯⋯⋯⋯⋯⋯⋯⋯⋯(63)3.18 贷后管理⋯⋯⋯⋯⋯⋯⋯⋯⋯⋯⋯⋯⋯⋯⋯⋯(66)3.1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71)附表目录⋯⋯⋯⋯⋯⋯⋯⋯⋯⋯⋯⋯⋯⋯⋯⋯⋯⋯⋯⋯⋯(73)1总则4.5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根据,益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规范(初稿)一、目的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软件运行维护工作,保证各软件安全正常运行,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软件范围:中心各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等软件;受理范围:由上述软件的错误或缺陷,造成个别数据错误,需要手工修改数据库的维护申请。
三、各相关部门申请方:主要包括中心处室、分中心、管理部及各直属机构等。
受理方:信息中心和软件开发商。
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审核维护申请,执行解决方案,反馈受理结果;软件开发商负责分析申请,向信息中心提供解决方案。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1、申请方(1)每个部门应设专门的运维申请人进行管理;(2)提出运维申请;(3)收到反馈后检查处理结果正确与否。
2、信息中心(1)实行值班制度,每日由1-2名运维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所有申请;(2)受理并审核运维申请;(3)执行解决方案;(4)向申请方进行反馈;(5)信息中心和业务组负责人定期对运维情况进行抽查。
3、软件开发商(1)接受信息中心提出的申请;(2)提供解决方案。
五、工作流程(一)运维申请阶段1.申请方通过运维系统向信息中心提出运维申请;2.申请方核对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二)申请的审核阶段1.值班人员应及时对每个运维申请提出维护意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运维申请的紧急程度;2.值班人员对信息无误后,确认申请,并转发给软件开发商;对不予受理的请求,应及时向申请方解释原因,经申请方同意后终止运维流程;3.在软件开发商工程师接受申请之前,值班人员可以将申请撤销。
已撤销的请求处理完毕后,重新进入运维申请的审核阶段。
(三)代码编写阶段1.软件开发商工程师接到运维请求后,应按照其紧急程度及值班人员的维护意见进行处理;2.要登记软件开发商工程师的姓名、接受请求的时间和完成请求的时间,并计算实际维护所用的时间;3.编码完毕后,软件开发商工程师将代码发送至值班人员。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受控文件编号:ZD/YC1400031—2010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编制:人力资源部审核:庞健批准:王炜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1 目的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同)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2 适用范围2.1 公司在册员工及有协议规定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外聘员工。
2.2 内退员工不缴纳工伤保险。
2.3 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3.1.2 负责组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测算、缴费总额预算。
3.1.3 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类别的申报工作。
3.1.4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申报缴费工作。
3.1.5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及保险手册的管理工作。
3.1.6 负责组织养老保险对账工作。
3.1.7 负责办理员工就医参保证明的工作。
3.1.8 负责办理退休员工死亡有关待遇的申报工作。
3.2 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3.3 信息技术部负责在SAP系统中维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
3.4 工会负责提供员工的死亡证明等。
3.5 各单位3.5.1 负责本单位各类缴费工资基数的人员申报及审核工作。
3.5.2 负责收集本单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材料的工作。
3.5.3 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对账工作。
4 管理规定4.1 缴费工资基数4.1.1 根据桂劳社发[2007]8号、玉政发[2000]47号、玉劳社发[2009]92号文件及玉林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玉林市社会保险管理所、玉林市员工失业保险管理所、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同)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2022年2月1日起执行)一、注意事项(一)所有材料均须验证原件。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单位批量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上姓名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
(四)提取额度:1.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2.租住普通住房的,单身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480元,已婚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840元,首次提取计算始点不早于2022年1月和申请人在我中心开户缴存起始月份。
3.装修提取根据实际装修金额和建筑面积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00元/㎡。
(五)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六)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视为同一城市,在四市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同城化政策。
(七)职工本人现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借记卡)的,提取申请表可不需单位盖章确认。
(八)职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婚姻情况和房产归属证明材料。
(十一)业务办公地址:政务中心服务部: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葛服务部:南宁市东葛路7号临街综合楼三楼。
(十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以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1份。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结清1年内),提供:(1)银行贷款合同,交验原件。
(2)近期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不需提供。
2.属购买单位住房的,提供:(1)购房合同(协议),交验原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住宅公积金管理业务软件运转保护管理规范(草稿一、目的为规范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软件运转保护工作,保证各软件安全正常运行 ,明确各部门职责 ,提升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合用范围软件范围 :中心各业务系统 ,办公自动化等软件 ;受理范围 :由上述软件的错误或缺点 ,造成个别数据错误 ,需要手工改正数据库的保护申请。
三、各有关部门申请方 :主要包含中心处室、分中心、管理部及各直属机构等。
受理方 :信息中心和软件开发商。
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审查保护申请,执行解决方案 ,反应受理结果 ;软件开发商负责剖析申请,向信息中心供给解决方案。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1、申请方(1 每个部门应设特意的运维申请人进行管理;(2 提出运维申请 ;(3 收到反应后检查办理结果正确与否。
2、信息中心(1 推行值班制度 ,每天由 1-2 名运维值班人员 (以下简称“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所有申请 ;(2 受理并审查运维申请 ;(3 履行解决方案 ;(4 向申请方进行反应 ;(5 信息中心和业务组负责人按期对运维状况进行抽查。
3、软件开发商(1 接受信息中心提出的申请;(2 供给解决方案。
五、工作流程(一运维申请阶段1.申请方经过运维系统向信息中心提出运维申请 ;2.申请方查对信息无误后 ,确认提交申请 ;(二申请的审查阶段1.值班人员应实时对每个运维申请提出保护建议 ,并可依据实质状况制定运维申请的紧迫程度 ;2.值班人员对信息无误后 ,确认申请 ,并转发给软件开发商 ;对不予受理的恳求 , 应实时向申请方解说原由 , 经申请方赞同后停止运维流程 ;3. 在软件开发商工程师接受申请以前 ,值班人员能够将申请撤除。
已撤销的恳求办理完成后 ,从头进入运维申请的审查阶段。
(三代码编写阶段1.软件开发商工程师接到运维恳求后 ,应依据其紧迫程度及值班人员的保护建议进行办理 ;2.要登记软件开发商工程师的姓名、接受恳求的时间和达成恳求的时间,并计算实质保护所用的时间 ;3.编码完成后 ,软件开发商工程师将代码发送至值班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
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桂建金管[20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2〕7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思路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新型城镇化跨越发展为主线,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加强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运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全面实施修订后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银行账户设置、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设置、业务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信息化管理,认真排查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中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落实、管理运作不规范带来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廉政风险。
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信息化防控、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桂政发[1997]105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桂政发〔1997〕10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房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区房改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房改工作的中心环节,使用和管理好公积金是整个房改工作的关键。
我区开展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已有71个县(市)和单位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有121万名职工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到1997年9月底归集了住房公积金近10亿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全区公积金缴存率还比较低,部分县(市)和单位还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
有的地方职工缴存了公积金,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资金没有落实。
为了加快改革住房制度,必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1998年,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最高不能超过10%。
经济条件差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但最低不能低于3%。
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市、县和单位,要尽快把这项制度全面建立起来。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各级财政要予以安排。
(二)从1998年开始,财政、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为把住房资金理入工资做好准备。
公积金大厅窗口管理制度
公积金大厅窗口管理制度一、总则公积金大厅窗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大厅窗口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缴存单位和职工的需求,保障公积金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二、窗口服务流程1. 大厅窗口服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具体服务时间以公告为准;2. 大厅窗口应按照服务流程顺序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顺序;3. 大厅窗口服务流程包括:领取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缴存单位开户、职工开户、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等,详细服务流程应在窗口显著位置设置说明;4. 大厅窗口服务流程应明确各项服务项目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间,提醒缴存单位和职工提前准备;5. 大厅窗口服务流程应设立专人负责引导和协助办理业务,确保服务流程畅通和高效。
三、窗口服务规范1. 窗口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得体,佩戴工作证,做到礼貌热情,态度和蔼;2.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规定,准确、及时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3.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对缴存单位和职工信息的保密,不得私自泄露;4.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延误办理业务时间,应保证工作效率;5. 窗口工作人员应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和投诉,如有问题应积极解决,确保服务质量;6.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礼品、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金钱。
四、窗口服务监督1.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窗口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对窗口服务流程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2. 缴存单位和职工有权对窗口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如发现问题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3.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窗口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1. 公积金大厅窗口服务制度应在大厅明显位置张贴,以便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2.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窗口服务流程和规范进行检查和修改,确保服务质量;3. 对于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4.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住房公积金缴存 (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15)3.3 汇缴和补缴 (19)3.4 转移 (23)3.5 封存 (26)3.6 缴存基数调整 (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28)3.8 计结利息 (31)3.9 行政执法 (31)3.10 查询、对账 (36)3.11 归档收存资料 (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 (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 (39)4.2 提取所需资料 (41)4.3 办理程序 (43)4.4 归档收存资料 (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 (47)5.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48)5.3 贷款担保 (50)5.4 贷前调查与咨询 (53)5.5 贷款办理 (54)5.6 贷款回收 (61)5.7 合同变更及终止 (63)5.8 贷后管理 (66)5.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 (71)附表目录 (73)1 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
1.6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为提升中心窗口服务水平,树立中心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一、服务环境标准。
1、办公场所整洁美观,各种标志齐全。
办公窗口应有醒目的名称标志,窗口业务柜台应有办理各项业务的标牌,统一制式,定点摆放,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和工号。
2、窗口内外环境整洁,综合业务大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在窗口明显位置放置免费赠送的业务宣传资料、业务流程等。
3、在综合业务大厅设有客户等候休息处,备有饮用水、饮水杯,置备客户书写台、纸、笔、老花镜等。
4、窗口应告示受理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承诺等。
5、窗口人员上岗统一着装,佩带统一编号的服务卡,接待客户要主动、热情、周到,必须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二、服务纪律标准1、按时上班,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领导请假,并做好委托办理工作。
2、对来办事群众要主动服务,态度要热情、礼貌、平和,要做到“来有迎声?您好,去有送语?再见”。
对人讲话时要专心致志,不左顾右盼。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做到专心听取,细心询问,耐心解答,认真记录。
3、不准在接待业务和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中推诿扯皮,态度生硬。
4、不准擅自口头不按规定随意承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业务相对人的宴请、物品或无偿使用业务相对人的财物。
5、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卫生,精神饱满。
男同志不蓄长发,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佩戴怪异饰物、留怪异发型。
着装要朴素大方,端庄整洁,不穿有碍观瞻的奇异服装。
三、服务内容标准1、每一业务窗口都是一个咨询服务岗位,有义务为办事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和咨询服务。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设立、支取、转移、封存等业务,在要件齐全的条件下,不得超过2天。
3、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准予和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在要件齐全的条件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4、能办理的业务事项应马上办理,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说明原因;因要件不齐全而不能办理的,要告知当事人。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查询等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和贷款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应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职工公开业务信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工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对于单位和个人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和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缴存比例:单位和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通常为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个人缴存
比例不低于5%。
2.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通常
为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3.缴存时间: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时间,通常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4.缴存方式: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方式,通常为银行转账或现金缴存。
5.缴存证明:单位和个人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通常为缴存凭证或缴存明细。
6.缴存记录:单位和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通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
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如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地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小我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2房,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XXX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XXX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XXX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XXX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4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敷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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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2010-1-5(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编制)1 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
1.6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 术语2.1 住房公积金城镇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依法缴存的,或者自愿缴存人缴存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
2.2 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2.3 在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4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
本规范中的缴存人仅为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
2.5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
设区城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2.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内部授权管理,依法承担法人责任。
2.7 受委托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具体受委托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
2.8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结息等资金情况的专用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家受委托银行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可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2.9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每个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每个缴存人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10 缴存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行为,包括补缴。
2.11 自愿缴存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当地人事、劳动、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自愿缴存者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新设立单位或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单位或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2.13 变更登记单位和缴存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
2.14 注销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
2.15 单位登记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用于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唯一编码。
应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2.16 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人出具的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有效凭证。
2.17 缴存基数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经法定程序审批确定的用于计算月缴存额的比例。
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的,提高部分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19 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本地区缴存比例的行为。
2.20 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计划再予以补缴的行为。
2.21 转移由于单位调整或缴存人工作变动等原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原单位变动到新单位的行为。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转移行为。
2.22 封存单位和缴存人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转为暂停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封存分为集中封存和单位封存。
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对这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明细账户在原单位下实行封存管理。
2.23 启封单位和缴存人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2.24提取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2.25 补充住房公积金达到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后,单位有经济能力,按不超过5%额度补充缴存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2.26 提前退休缴存机构改革原因的提前退休职工不销户提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27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
2.28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2 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尽量用同一种担保方式;2.29 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用于发放、回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用账户。
2.30 贷款委托人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1 贷款受托人(即贷款人)指受委托银行。
3 住房公积金缴存3.1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3.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3.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予以注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
3.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设区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适当降低,直至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实行属地管理,同一城市职工缴存额的上限执行同一标准。
3.1.4 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除因满足最低工资需要外,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也应一致。
3.1.5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3.2.1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2.2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2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3 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职工工资表;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应符合附录1的格式,《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应符合附录2的格式。
3.2.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为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1 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缴存登记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3)相关表册、数据勾稽关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