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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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
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成房发[2002]7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
【实施日期】20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房发[2002]72号)
市拆迁处、市产权处、市房委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8号令)规定,现就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拆迁期限确定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的确定,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1]101号)的规定执行,但政府确定的危旧房改造、市政工程及其他重点工程需要缩短拆迁期限除
外。

二、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确认问题。

凡被拆迁房屋产权手续齐备、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年12月4日成府发[1995]19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经依法核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自行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

实施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三)有四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拆迁工作证。

项目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无自行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拆迁。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应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核准,不得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建设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临时拆迁工作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一)在五区范围内接受委托拆迁,应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初审,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二)在其他区(市)县接受委托拆迁,应经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3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7.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1年7月30日)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的房屋拆迁工作。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拆迁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持基本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和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人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动迁人员等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领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被拆迁人登记册。

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经公证,并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

三、第四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被拆迁房屋在五区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被拆迁房屋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应有3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至少包含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成房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7]104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7]64号)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中心城区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时,应将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查。

现对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拆迁补偿方案审查内容(一)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应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产权调换可以实行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安置地点应有两处以上。

其中具有返迁安置条件的应返迁安置,不能返迁安置的应尽可能就近安置或在三环路两侧成熟社区安置。

(二)资金保障。

拆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具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分期到位的,应明确分期到位时间和金额。

(三)安置房源。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具备具体地点、户型、数量、面积、权属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

其中现房应具备产权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规划总平面图等办理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期房应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实行原地返迁安置的,安置房总平面图应经市规划局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

(四)安置标准。

拆迁安置指导标准:1、拆迁木结构住房按下列标准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不低于套一型房屋;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的,安置不低于套二型房屋;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不低于套三型房屋。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我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定义)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摸底)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一、告拆迁户书拆迁,事关一个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拆迁,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拆迁,孕育了人们关于幸福与美好未来的种种期盼;拆迁怎样进行?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如此林林总总的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与美好未来”,是十六大报告中一句充满激情的话语,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为此,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精心打造“东方伊甸园”,再现成都——这座历史名城的迷人魅力。

结合旧城改造,本手册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细节,解读拆迁政策,告知拆迁全程,释疑拆迁难点,力求使您多角度了解拆迁,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为您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政策视窗1、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2001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3、2003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4、2003年12月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5、2004年3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6、2001年12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1]101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7、2002年7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2]72号《成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8、2004年4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F特别提示: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政策法规”栏查询。

三、“阳光拆迁”流程◆流程第一步:拆迁单位申报《房屋拆迁资格证》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开邀请估价机构第三步: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六大“注意”事项1、注意:熟知拆迁办公现场“十项公示”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91年成都拆迁管理条列

91年成都拆迁管理条列

公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已报经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1年9月28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房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经公证。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严格履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书面协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的目标任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四月四日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人居办《关于下达2005年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网络目标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旧住宅区改造后100%推行物业管理这一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1.总体目标:完成改造后的旧住宅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2.2005年工作目标:在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普查工作基础上确定的年内纳入改造范围的旧住宅区(含组团),100%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

二、职责按照“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包括: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业主大会规范成立与运作指导,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移交的监督等。

三、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布局,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业主大会成立与运作、有利于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与工作环境的原则划分或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逝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成都试验区建设和灾后重建步伐,提高统筹推进“三个集中”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镇新型社区、农村新型社区及农民聚居点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应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属地化组织、推动,以人为本,以改善和提高农民集中居住区质量为根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努力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

二、进一步优化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方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采取自行管理的方式。

三、进一步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推进措施(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应在区(市)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的,按《意见》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选成立集中居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二)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委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管委会作为选聘实施者应当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依法与被选聘者按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成房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4]44号)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成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动城市更新,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中心城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市房管局负责政策指导、方案审查、程序监督等工作。

除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外,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受区房管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行政监管中心城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及以下规定实施。

(一)补偿方案审查。

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所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包括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应当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成都维修基金相关政策

成都维修基金相关政策

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房屋拆迁安臵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臵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臵的房屋,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均为安臵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安臵房的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

安臵房的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拆迁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臵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臵房屋协议中应当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事项。

拆迁安臵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安臵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拆迁单位可以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二、关于全额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商品房。

集资修建的住房,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集资人(购房人)按个人集资款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

集资人(购房人)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三、关于非住宅物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问题对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执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缴存主体为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购房人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依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成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就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基本原则)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征收主体)市、区(市)县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条(征收部门)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发布模拟搬迁公告、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主体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成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1.22【实施日期】199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拆迁人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它区(市)、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基本建设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再增加建设用地的,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核文件)、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等有关文件,以及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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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房发[2002]72号
市拆迁处、市产权处、市房委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8号令)规定,现就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拆迁期限确定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的确定,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1]101号)的规定执行,但政府确定的危旧房改造、市政工程及其他重点工程需要缩短拆迁期限除外。

二、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确认问题。

凡被拆迁房屋产权手续齐备、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关于多层楼房的分类评估问题。

被拆迁房屋属多层楼房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楼层分层进行分类评估。

四、关于房改住房面积差异的处理问题。

拆迁房改住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由拆迁人统一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面积超过原登记面积的部分,房改购房人按拆迁时的房改成本价向原房改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后,拆迁人可凭房改售补充合同和补款收据办理增加面积的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五、关于非住宅房屋用途细分与认定问题。

拆迁中非住宅房屋一般分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三大类。

其中商业用房包括临街各类商店、门市部等营业铺房和其他商业用房。

拆迁当事人对非住宅房屋的实际用途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认定,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用途认定书。

六、关于拆迁安置面积问题。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七、关于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处理问题。

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

拆迁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由拆迁双方按照规定相互结算差价;也可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

八、关于拆迁过渡安置的结算问题。

经批准实行过渡安置,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对过渡安置的期房事先进行预评估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预评估的价格先行结算,对涉及被拆迁人应当补付拆迁人差价款的,由被拆迁人暂按差价款的50%预付补差款,待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再重新评估并据实结算。

对过渡安置的期房,在具备计划、规划、国土等审批手续,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后,可以进行预评估;不能进行预评估的,只能在安置房屋竣工后评估结算。

九、关于直管公房拆迁协议的监章问题。

拆迁直管公房,由拆迁人与区房产管理局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区房产管理局应在一周内报市房产管理局监章。

十、拆迁公有住房,以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定:
(一)木结构:1.12;
(二)砖木结构:1.18;
(三)砖混结构:1.34。

十一、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灭籍管理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后,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统一收回,在拆迁实施完毕后的一个月内交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注销。

逾期未交回注销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自行作废。

拆迁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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