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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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标准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标准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标准摘要:一、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背景和目的二、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主要内容三、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四、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加,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

该指标旨在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用海填海规模和占用岸线长度,实现以最小的海域空间资源消耗服务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海域海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依据节约优先、节约高效、保护岸线、陆海统筹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主要建设项目用海集约管控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海域利用率、岸线利用率、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开发退让距离及围填海成陆比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控制,有利于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实施以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各项建设项目中,用海面积得到了有效控制,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得到了提高,海域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

同时,通过用地控制指标的引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未来发展方向面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首先,要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等指标要求。

其次,要针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用海控制指标。

海洋工程方案编制规范

海洋工程方案编制规范

海洋工程方案编制规范一、前言海洋工程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领域,涉及到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以及海洋能源的开发等多个方面。

因此,海洋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以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介绍海洋工程方案编制规范的相关内容,以指导相关工程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方案编制。

二、海洋工程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1. 可行性原则:海洋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基于科学技术的现实基础,充分考虑到各种技术、经济和环境因素,并通过必要的实地调查和研究,确保工程方案的可行性。

2. 安全性原则:海洋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全面考虑到工程所涉及到的安全隐患,并设计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3. 可持续性原则:海洋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到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证工程建设和运营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经济性原则:海洋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到经济效益,遵循合理的投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

三、海洋工程方案编制的程序与内容1. 研究阶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技术研究和工程可行性分析,明确工程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确定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 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研究阶段的结果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明确工程的设计参数、工程内容、技术要求、预算估算等。

3. 评审阶段:进行专业评审,审查工程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和环保性,对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

4. 批准阶段: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审批,以确保工程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获得正式批准。

海洋工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经济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可靠性分析、工程实施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四、海洋工程方案编制的要求1. 重视前期调研和研究,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地质、海洋环境、气象等情况,并进行充分的技术评估和风险分析。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概述作为一个海洋国家,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持。

为了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保护,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了海洋功能区划,并建立了区域海洋规划体系。

其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旨在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进行介绍和解释。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概念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是指对海洋空间进行利用和管理的规划,它主要针对开发性利用,将一定的海域范围内进行汇总编制,依据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谋划,制定出指导管理的规划方案。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要根据区域特点、海洋自然条件及海域使用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海洋建设用地的边界、类型和规模等问题,从而提高海洋空间的利用效率,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背景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的背景主要是为了促进我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在海洋经济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海洋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统筹规划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防止海洋生态环境被过度破坏,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区域海洋规划,其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流程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规划前期准备、方案制定、规划评审三个阶段。

1. 规划前期准备规划前期准备是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的第一步。

在规划前期准备阶段,需对规划的范围、任务、目标、原则、编制的程序、方法、程序等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建立编制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责任分工。

2. 方案制定方案制定阶段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的第二步。

在这一阶段,需要进行海洋资源现状评价、海洋区域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管理等研究,并根据各类规划实施情况、因地制宜根据实际编制出规划,确定各种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最终得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方案。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1. 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成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

然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必然对海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建设用海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旨在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促进海洋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2. 背景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海洋建设用海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为规划制定者和决策者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可有效避免建设用海规划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生态破坏。

3. 技术规范3.1 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和结果。

涉及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单位均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 评价流程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和界限,确定评价的时空范围和评价指标。

2.收集数据:收集评价所需的环境数据,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

3.评价方法选择:根据评价对象的特征和评价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和模型。

4.环境影响预测:基于采集的数据和选择的方法,对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

5.影响评价: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评价。

6.控制措施: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以减少和修复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7.报告撰写和审批:编制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

3.3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是评价过程中的量化和定性指标,用于描述建设用海规划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生态环境、水文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社会经济等因素,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

3.4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输出和交流方式。

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等内容。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与实施,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地方人民政府为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对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片开发的特定海域进行的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主要用于发展临海工业、港口开发、滨海旅游和滨海城镇建设。

第三条规划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指导、初审及监督检查。

国家海洋局负责规划的审批与监管,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条规划期限为5年,应根据海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用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

规划区内所有用海活动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办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每个县(市)在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编制一个规划。

已批准的规划未达到实施要求的,不得申请新的规划。

建设项目用海应优先在规划范围内安排。

除重大建设项目、军事用海,以及防灾减灾、渔港、生态建设等重大民生工程用海外,一般不得在规划范围外选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衔接原则。

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二)陆海统筹原则。

充分考虑海陆开发现状、海洋资源禀赋、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洋灾害风险,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定位,促进沿海地区产业集聚、产业升级和产城融合发展;(三)生态优先原则。

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并贯穿于规划实施全过程,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治理修复措施,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四)集约节约原则。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4.20施行日期2006.04.20文号国海发[2006]14号主题类别海洋资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年来,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一些围填海造地工程,对缓解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个别地区在建设用海项目尚不明确和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圈占海域,不仅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破坏,也造成了海域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加强围填海管理工作,现就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区域建设用海整体管理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

用海面积一般不少于50公顷。

对区域建设用海进行整体管理就是在继续强化对单个用海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区域建设用海实行总体规划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

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

二、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当地政府要在充分考虑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海域特点的前提下,根据用海的实际需要,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如下:1.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书。

报告书中要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区域建设用海的用途及必要性;区域内的功能分区及建设项目的确定情况;围填海所用的材料及来源;对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等。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问题初步研究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问题初步研究

问题 主要 包 括技 术 、政 策 和操 作方 面 的 问题 。 1 1 技 术 层 面 问题 .
1 1 1 平 面 设 计 原 则 和 方 法 ..
根据 国 家海 洋 局 《 于 改 进 围 填 海 造 地 工 关 程 平 面 设 计 的若 干 意 见 》 的要 求 ,围 填 海 造 地
第 1 期
温 国义 ,等 : 区域 建 设 用 海 规 划 编 制 问题 初 步研 究
1 3
1 1 2 规 划 、 区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
权 力 ,组 织 编 制 区 域 建 设 用 海 规 划 。 实 践 证
关于 印 发 《 区域 用 海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要 求 》
岸 线 和提 升景 观效 果 。 依 据集 约 、节 约 用 海 及 保 护 海 洋 生 态 环 境
家 发展改 革委 员会 、国家 海洋 局 按 照 国务 院 领导 批 示精 神 ,联合 下发 了 《 于加 强 围填 海规 划计 关 划 管理 的通 知 》 ,确 定从 2 1 0 0年 开 始 ,将 围 填海 正式纳 入 国民经 济 和社 会 发展 的年度 计 划 ,对 围
洋 局批 复 ,区域 建 设 用 海 规 划 编 制 过 程 中 ,遇
到 了许 多 问题 ,在此 一 同探 讨 。
方 面较 好 的平 面布 局方 案 。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 基 于 生 态 系 统 的环 渤 海 区 域 开 发 集 约 用 海 研 究 (0 0 5 0 ) 2 10 0 9
关 技术 规范 的通 知 》和 关 于 印发 《 区域用 海 规 划 编制 技术要 求 》的通 知 ,规 定 了 区域 建设 用 海 总 体规 划报告 编写大 纲 和技 术要 求 ;2 0 0 8年 底 ,国 家海 洋局 出台 了 1 0项政策措 施 ,这对 区域 建设 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和《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国海管字[2008]265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8.05.04【实施日期】200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和《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我局编制了《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和《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2.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1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1 概述1.1规划背景1.2规划范围和期限1.3规划内容、原则与目标1.4规划编制依据2 现状分析与评价2.1地理位置2.2自然环境条件2.3社会经济条件2.4海域开发现状3 规划用海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3.1用海必要性分析3.2用海可行性分析4 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方案4.1区域功能定位4.2空间布局构思4.3规划用海方案4.4规划用海实施步骤5 与相关区划、规划相容性分析5.1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相符性5.2与涉海行业规划的协调性6 施工方案及物料来源6.1工程施工方案6.2施工物料来源7 规划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 规划实施管理对策及保障措施8.1规划实施管理对策8.2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附图附件2: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编写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和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 11)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  11)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1.1 区划层级 (1)1.2 区划目标 (1)1.3 重点任务 (2)1.4 基本原则 (3)1.5 区划范围 (4)1.6 区划期限 (4)1.7 区划成果 (4)2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4)2.1 分类体系 (4)2.2 功能区类型定义 (5)2.3 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界定 (8)3 编制程序与要求 (9)3.1 资料收集 (9)3.2 专题研究 (10)3.3 区划 (11)4 成果编制要求 (17)4.1 区划文本 (17)4.2 区划登记表 (18)4.3 图件 (20)4.4 区划编制说明 (21)4.5 区划报告 (21)4.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22)附录1: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23)附录2: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 (27)附录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29)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1 总则1.1 区划层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编制技术上属于同一个层级,一次编制完成。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可根据各省行政体制特点,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但全省内应统一模式。

(1)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的省份,以市为单位编制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每个沿海市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2)实行“省管县”模式的省份,以县为单位编制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市(市区)单独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沿海每个市(市区)、县各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1.2 区划目标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结合海域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依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所在省(市、区)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本地区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方向和重点,分解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与控制指标,进一步明确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落实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基层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11)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11)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1.1 区划层级 (1)1.2 区划目标 (1)1.3 重点任务 (2)1.4 基本原则 (4)1.5 区划范围 (5)1.6 区划期限 (5)1.7 区划成果 (5)2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5)2.1 分类体系 (5)2.2 功能区类型定义 (6)2.3 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界定 (11)3 编制程序与要求 (11)3.1 资料收集 (11)3.2 专题研究 (12)3.3 区划 (14)4 成果编制要求 (22)4.1 区划文本 (22)4.2 区划登记表 (23)4.3 图件 (26)4.4 区划编制说明 (27)4.5 区划报告 (28)4.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28)附录1: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30)附录2: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 (35)附录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38)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1 总则1.1 区划层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编制技术上属于同一个层级,一次编制完成。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可根据各省行政体制特点,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但全省内应统一模式。

(1)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的省份,以市为单位编制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每个沿海市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2)实行“省管县”模式的省份,以县为单位编制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市(市区)单独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沿海每个市(市区)、县各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1.2 区划目标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结合海域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依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所在省(市、区)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本地区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方向和重点,分解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与控制指标,进一步明确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落实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基层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填海工程相关的涉海法规与工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课件

填海工程相关的涉海法规与工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课件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国家海洋局文件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海籍调查规程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管理意见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 《关于加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填海造地有 关问题的通知》
(3)围填海造地有关 文件
围填海计划管理 围填海计划实行统一编制、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 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围填海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沿海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 行政区域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的编报和围填海计划管理。
(3)围填海造地有关 文件
监督考核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计 划执行、管理等工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围填海 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对地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适 时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估考核,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各地区计划指标确定的重要 依据。 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暂停该省(区、市)围填海 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前言
围填海项目工程设计是海域使用审查中的重要一环, 也是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的重要技术依据和基础资料。 由于工程设计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不同阶段,各个阶段对涉海工程设计侧重和详细程度不同,而 海域使用论证实行一本制,这就容易造成工程设计与海域使用 论证要求之间的脱节,对项目用海的审批造成困难。因此有必 要就围填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与工程设计开展讨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1定义为进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更好地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特做以下定义:1.1海洋基本功能是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

*海域具有功能多宜性,海洋基本功能是在现有认识条件下确定的最佳功能,维护海洋基本功能是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要求,即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均不得对海洋的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

1.2海洋基本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

考虑海岸线附近海域与其他海域在资源环境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性,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1)海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主要依据海岸区域的自然地理单元、自然形态和开发活动特征确定,向海宽度自海岸线起,至满足基本功能区需要的距离止。

(2)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省(区、市)管理海域外部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

河北、天津两省市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1.3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为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性工作。

2总则2.1目标在科学评价海域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等,制定本地区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战略,定位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明确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1 年10 月《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大规模的围填海造工程,来缓解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由于在项目用海过程中各自为政,缺乏合理有效的规划,论证过程中通常是就事论事,缺乏用海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论证,对区域内多个项目用海的累积效应未能进行充分考虑,即当一个区域内出现多个项目的大规模围填用海时,就出现了“单个项目用海可行而整体用海不可行”的问题,这造成了海域资源未能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同时也造成了对海洋环境的逐步破坏。

国家海洋局2006 年4 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就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了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严格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审查以及做好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论证等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若干意见》出台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由于尚未出台完整的技术编制规范,不同的规划编制单位对《若干意见》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用海规划报告的编写格式、技术要求、审查要求等方面都无章可循,致使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报告缺乏规范性和一致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审核也缺少技术审查依据。

因此,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区域建设用海布局,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规范,以期进一步提高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论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来源于国家海洋局《关于下达2009 年第一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9]510 号), 项目编号为国海环字[2006]510 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制度的实施,在节约集约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管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完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沿海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根据规划所在海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编写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并与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并报送国家海洋局。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审查结论,是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或专题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二、科学规范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

编写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在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出台以前,可暂时参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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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2011 年10 月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大规模的围填海造工程,来缓解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由于在项目用海过程中各自为政,缺乏合理有效的规划,论证过程中通常是就事论事,缺乏用海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论证,对区域内多个项目用海的累积效应未能进行充分考虑,即当一个区域内出现多个项目的大规模围填用海时,就出现了“单个项目用海可行而整体用海不可行”的问题,这造成了海域资源未能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同时也造成了对海洋环境的逐步破坏。

国家海洋局2006 年4 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就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了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严格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审查以及做好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论证等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若干意见》出台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由于尚未出台完整的技术编制规范,不同的规划编制单位对《若干意见》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用海规划报告的编写格式、技术要求、审查要求等方面都无章可循,致使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报告缺乏规范性和一致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审核也缺少技术审查依据。

因此,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区域建设用海布局,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规范,以期进一步提高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论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来源于国家海洋局《关于下达2009 年第一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9]510 号), 项目编号为国海环字[2006]510 号。

该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研究院(以下简称“南海院”)负责起草,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以下简称“海域司”)参与编写和技术指导。

2.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承担单位南海院长期从事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海域司的组织下,已经着手开展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制大纲及技术要求(试行)》(2008 年)的修订工作。

接到标准计划通知书后,南海院于2009 年9 月成立了标准制定编制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编制小组在《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制大纲及技术要求(试行)》(2008 年)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工作成果,开展系统编写《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编制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资料收集工作,收集了城市、国土、港口等行业相关规划资料,收集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并开展资料整理工作,归纳总结相关编制思路。

2009 年12 月,海域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研讨会,南海院作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制大纲及技术要求(试行)》(2008 年)的修订工作承担单位参加了会议。

会议邀请了多名专家就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报告编制材料的成果、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讨论。

会后,南海院根据会议意见,并结合已经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初步编制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大纲及相关技术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初步成果。

2010 年7 月,经征求海域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意见,并经讨论后,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成果的形式、规划重点内容进行部分调整,为此,标准编制小组结合调整后的意见,重新拟定《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规范》中的技术成果形式、编制大纲及技术要求。

后续又对标准体系结构、规划编制原则、程序、成果要求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经内容讨论审查后,形成了本标准初稿。

3.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
本标准由南海院和海域司联合编制,其中南海院作为标准的具体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标准具体编写工作,海域司参与编写,主要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王平、李文君、赵明利、张绍丽、阿东、谢健、徐伟、贾后磊、石萍、林丽华、娄全胜、彭昆仑、谢素美等。

其中,王平负责本标准编写的组织实施、编写及统稿工作;李文君、张绍丽、阿东、谢健、徐伟负责标准大纲框架整体规划、标准修改、技术指导工作;赵明利负责标准相关内容编写,协助统稿工作;贾后磊、石萍、林丽华、娄全胜、谢素美参与标准编制、讨论及修改工作;彭昆仑负责技术审核工作。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 标准编制原则
(1)本标准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海域资源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为原则。

(2)本标准如涉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内容,则采用其他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名称、术语、指标解释和说明,既保证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一致性,也保证本标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统一性。

(3)本标准所要求的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方法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资料、图件等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获得性。

(4)本标准编写综合考虑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际编制工作要求,在兼顾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特点的基础上,满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相关要求,从而满足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需求。

2.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成果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
成果主要内容是参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以《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和《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多年实际编制工作经验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确定规范编写的主要内容。

包括:基础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程序、基础资料收集、规划成果要求及相关的附录。

(2)工作程序确定的依据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满足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申报、审查等相关管理要求,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单位提供技术依据。

因此,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程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工作实际要求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的一般程序来确定的。

(3)成果形式确定的依据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一项材料,其成果形式应该满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管理和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将成果分为规划文本、图件和编制说明三个部分,符合一般规划材料的编制习惯。

规划文本和图件对规划情况进行了高度概况,利于管理部门审查,规划批准后更便于查阅;编制说明对规划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便于管理部门对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

四、预期的经济效果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引入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时间不长,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且较为复杂,存在许多急需规范和完善的地方。

本标准在《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大纲(试行)》和《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改进,该标准的制定,规范了规划编制主体、编制程序、规划内容和成果要求,本标准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情,保证了规划报告编制质量,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报告的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提供了技术依据,实现了区域建设用海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了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使用管理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中的相关内容符合《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 号)、《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 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与GB 17501《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HY/T 123《海域使用分类》、HY/T 124《海籍调查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六、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批准后,希望能尽快发布实施本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积累更多的经验,为提高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达此目的,我们建议如下:
1、及时发布实施本标准。

2、加强对标准的宣传、贯彻,尤其是对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海洋咨询服务的相关单位,在宣传贯彻和应用中要不断收集反馈意见,以丰富完善本标准。

3、本标准实施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以保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成果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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