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选举权D. 知识产权2. 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C. 正当防卫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C. 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D.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4.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强制执行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B. 离婚C. 继承D. 收养6. 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知识产权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属于合同的解除条件?A. 合同一方违约B. 合同一方破产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一方死亡8.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A. 公开审理原则B. 公平审理原则B.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D. 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属于法定代理?A. 委托代理B. 指定代理C. 法定代理D. 特别代理10.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A. 书证C. 证人证言D. 推定事实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赠与B. 遗嘱C. 买卖D. 租赁12.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A.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B.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D. 合同当事人一方欺诈、胁迫13.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形?A. 不可抗力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意外事件14. 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保护方式?A. 排除妨碍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返还原物15.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A. 简易程序B. 普通程序C. 再审程序D. 特别程序答案1. C2. C3. D4. D5. C6. C7. C8. B9. C10. D11. ABCD12. ABCD13. ABCD14. ABCD15. ACD。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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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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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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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法学硕士)民法学考试范围通常涵盖民法基础理论、具体的民法内容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硕民法学考试的主要范围:
1.民法基础理论: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民法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2.民法总论:
民事主体和法人。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3.物权法:
不动产权、动产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保护。
4.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效力和无效。
合同的保护。
5.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同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
6.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成立、存续和离婚。
家庭财产制度。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7.继承法: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继承财产的分割。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8.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以上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校和考试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参照相关法硕招生单位提供的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民法调整的是什么关系?A. 经济关系B. 政治关系C. 社会关系D. 国际关系答案:C2.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格权C. 政治权利D. 知识产权答案:C3. 民法中的“物”是指什么?A. 任何有形的物品B. 任何无形的财产C. 只有有形的财产D. 只有无形的财产答案:A4.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违反公序良俗C.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D. 所有以上答案:D5. 根据民法,以下哪个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刑事处罚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民法中,哪些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A, B, C7. 以下哪些情形可以构成代理行为?A.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为D. 代理人未获得代理权限行为答案:B8.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9.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答: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的来源不正当,那么取得人可以合法地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0. 简述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如果一方因不当得利而获得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那么获得利益的一方应当返还该利益。
四、案例分析题11.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张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答: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已交付的货物或者支付相应的货款,并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民法学必读书目
民法学必读书目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对于学习民法学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一些必读的民法学经典著作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推荐一些民法学的必读书目,并简要介绍其内容和价值。
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学的基础法律文书,是我国民法的总纲。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钱穆先生所著,内容详实,体系完备,是民法学的入门教材。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通则》,可以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理解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帕慕兰(Pothier)先生的代表作,是民法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对于研究民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深入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一步掌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著作,由我国法律学家、法律家魏晋之所著。
该书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读者通过学习《民法典》,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深入研究我国民法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系统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合同法》,可以了解我国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规范,对于从事合同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该书由我国法律学家魏晋之所著,详细论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读者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从事侵权责任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六、《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是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马工程民法学 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是一个涵盖了许多重要知识点的学科,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1. 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
它指的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3. 物权: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4. 合同:这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手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5. 侵权责任:这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民事权利的保护: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提供了多种保护方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以上知识点只是民法学中的一部分,要全面掌握民法学还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
民法学
民法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民法学PPT课件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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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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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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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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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什么是民法学
什么是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制度。
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
一、民法学的定义及意义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科学,旨在研究和总结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为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1. 澄清法律规定:民法学通过系统研究,可以帮助解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或矛盾之处,从而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2. 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学通过规范和保护私人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3. 促进社会稳定:民法学的研究为社会提供稳定的法律基础,加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现代民法学的形成主要是在19世纪。
以下是民法学发展的主要历程:1. 革命时期的法典编纂:法国大革命后,为了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制定了《拿破仑法典》。
这部法典成为现代民法学的基础,明确了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
2. 民法典的出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民法典》、瑞士的《民法典》等。
这些典范性法典为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案例。
3. 法理学的崛起:法理学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系统分析,研究民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
这为民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4. 比较法的兴起:20世纪后期,随着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比较法研究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不同国家的民法制度进行比较和交流,推动了民法学的国际化发展。
三、民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研究方向:1. 民事权利:研究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明确权利的内容、范围和保护方式。
2. 合同法:研究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研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原则。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学(2基本原则)
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 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形式
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以实现利益的均衡。
的歧视或偏见。
公平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公平原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 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而
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公平原则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和公正性,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
平等原则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它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推动法治文明进步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助 于推动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
0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定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 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决定 交易对象与条件,不受他人的限
03
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 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谐。
04
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 发展。
0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 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 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 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 公平、公正的态度,合理地处理利益 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损害
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在无法 在财产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对财产权利
诚信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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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各部分复习要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
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
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
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
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
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
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
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
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权。
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继承部分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 ★难点点拨所谓难点,是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
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下面的问题,可能是大多数考生在复习时所遇到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