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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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10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苏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市属国企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一、职责调整将原“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职责调整为“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行政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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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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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苏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81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繁荣稳定,各项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广大农村基层干部长期奋斗在基层一线,带头艰苦创业,带领群众共富,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强调,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设一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1.从2009年起,全市在村党组织书记队伍中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评选活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总人数控制在全市村总数的10%以内。
对评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的村党组织书记,市委授予荣誉证书;参照副主任科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定档案工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d3a93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e9.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苏府[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利与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国资委授权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第四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677420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0.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e658ce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e2.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苏府[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
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
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
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
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dc9f76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1.png)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依法管理、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诚信自律、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多方参与、监督有力、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为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创新发展1.突出发展重点。
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发展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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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苏府办[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62号)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五月十日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顺利完成改革任务,经研究,对此次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置,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
二、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或撤销的,继续执行原有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职工的工作年限、退休费计发基数,截止时间统一核定在2003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过渡期补贴;如这部分职工选择领取安置费的,则不再享受过渡期补贴。
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需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委托代发的基本养老金,按苏劳社险( 2001 ) 17号文件执行。
从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入或招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并已在原单位改制时置换身份的职工,现单位改制或撤销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
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时,实行内部退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04年6月3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6cd83a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bf.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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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65de5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07.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苏府办[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和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关于苏州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认定(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驻苏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学校。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且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适用对象可分四类:1.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2.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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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苏府办[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07〕8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制定的《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日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规范监管、调整重组、科学发展、和谐国资”这一重点,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重点,促进国有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有资本运营为纽带,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调整优化结构,促进国资国企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新一轮国有资产的深化改革、优化整合,逐步做到“两个集中”,即向优势领域集中,向规模企业集中;实现“两个提升”,即不断提升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的竞争能力,彰显国有经济的功能性作用,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一)做优做强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国有企业。
通过调整组合相关国有资产,集聚资本,做大城投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为苏州下一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多做贡献。
(二)做优做强现代服务业中的国有企业。
主要是完成国发创新资本投资公司及管理公司的组建和运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资金的示范效应和放大功能,带动各种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建立苏州自主创新体系,做强我市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推动苏州创新型经济的加快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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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苏府办[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迅猛发展,呈现出资金、物流、人才的聚集效应,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各地在加快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污染集中控制、推行ISO14000标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环境保护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管理水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区和工业小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提升制造业、壮大服务业、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要全力构筑开放型经济、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的三足鼎立格局;要营造开放有序透明高效的经济运行环境,明礼诚信的人文环境,最为适宜的人居和创业环境。
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包含了环境质量的提高,保护环境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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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苏府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投资城建项目建设方案优化专家咨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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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投资城建项目建设方案优化专家咨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府办[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投资城建项目建设方案优化专家咨询工作的通知(府办〔2014〕1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投资城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与内涵,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施工组织、投资控制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本级国有投资城建项目开展建设方案优化专家咨询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市级国有投资重点城建项目实施方案均需进行专家论证咨询。
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市政府不予审批。
二、纳入优化咨询的国有投资城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城建交通项目;(二)历史街区(历史文化片区)整治提升、街巷整治、古建老宅修缮等项目;(三)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保障性住房);(四)城市主干道沿线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五)大、中型城市园林景观工程,城市雕塑和风景名胜区重要节点景观项目;(六)城市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七)其他需要论证的城建项目。
三、市政府组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方案优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专委会”暂分3个专业组,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专委会”成员。
四、受市政府委托,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专家咨询会议重点讨论研究项目方案设计优化、施工组织进度和投资资金控制等事项。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六、投资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结束后,正式提交市相关部门审批前,向市政府提出专家咨询申请,市政府委托市规划、住建、交通、园林等部门会同投资建设单位具体落实专家咨询会议的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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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
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5]14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42号)
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
自2002年 9月至今,市区已有1000多家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府[2002]81号)、《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2]1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府办[2003]76号)等文件精神,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企业按照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市改革办的会办意见,认真履行改制后企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改制后股权发生变化的少数企业,出现了违反改制政策精神、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引发了职工上访和社会不稳定因。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市(县)、区属企业财务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市(县)、区属企业财务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91e371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2.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市(县)、区属企业财务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苏国资综[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市(县)、区属企业财务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国资综〔2009〕3号)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统计评价工作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推动全市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高财务统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现就改进和加强市(县)、区属企业财务计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制度。
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是及时、动态反映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制度,并于次月5日前将财务快报的电子数据发送至邮箱:***************。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准确把握统计范围,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财务快报的统计范围是本级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报送范围为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其中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企业编报。
二是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内容、口径和软件,如实编报。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衔接一致,同时对于“上年同期数”栏目要同口径规范调整列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0a517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0.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4•【字号】苏府办[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
根据《规定》要求,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市政府规章计划编制程序和要求,在每年编制政府规章计划时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应当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报送草案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材料以及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拟规定主要制度的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除法律依据外,还包括汇总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三、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初步审查、征求和听取意见、调研、协调、送审等程序,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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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4]3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
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各企业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由于指导思想明确,政策措施配套,交易规则健全,操作规范透明,在改制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