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常见问题及核查办法
采样探头长时间未清洗,导 致严重堵塞
• 废水采样环节常见作假手段: • 1、利用自来水等对样品进行稀释。2、采 用低浓度水样替换样品。3、对样品进行预 处理(如过度过滤)。4、利用采样间隔排 放高浓度废水。 • 检查要点:排查采样管路;注重突击检查 。
COD分析仪
常见的COD分析仪包括重铬酸钾法、TOC法、 UV法。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 设方案》(环函[2007]241 号),《国控重点污染 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 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的要求,国控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 。
异常三通,存在接入自来水或其他水样的可能。
• 常见问题4:采样管路人为加装中间水槽,故意向中间水槽内注入其 他水样替代实际水样。 • 影响:人为作假,导致数据失真。 • 规范要求:采样取水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并保证将水样 无变质地输送至监测站房供水质自动分析仪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 存。(HJ/T 353-2007) • 核查方法:1、现场观察是否设置中间水槽,如仪器要求设置,则需 检查水槽是否有异常水样接入。2、查阅仪器说明书和验收材料,对 照现场安装情况,检查是否违规设置中间水槽。3、采集排放口水样 和中间水槽水样进行比对监测。
仪器测量量程
• 常见问题9:采用修改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设定数据上下限 等方式,使仪表历史数据长期在一个较小范围内波动。备注:仪器的 斜率一般在1左右,通常在0.8~1.2之间;截距一般在0左右,最大 变化幅度通常不超过±10。常见的作假方式是:将斜率值设置得很小 ,将截距设置成常见排放浓度,从而使仪器显示数值为截距附近很小 范围内的一个值(显示值=截距+斜率×实际水样浓度)。例如,斜 率设为0.1,截距设为25,如实际浓度为100,则显示值为 25+0.1×100=35。 • 影响:人为作假,数据不真实。 • 核查方法:1、对于排放口,用介于量程和排放标准之间的质控样进 行测定,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0%。2、对于进水口,用低于日常显 示数据(约为日常显示数据的50%)的质控样进行比对,相对误差 应不大于±10%。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技术确认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技术确认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晋环发[2007]560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技术确认监测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07]56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监测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二00七年十月十日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监测方案(试行)一、任务来源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总体要求,所有污染源必须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统一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为了确保所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环境保护局规定于2007年4月26日起,各市暂停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对于此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经技术确认符合有关要求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方可进行并网改造并纳入全省统一的管理系统,为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编制本监测方案,以指导并组织各市开展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确认工作,为下一步的并网改造和系统整体验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二、指导思想1、以“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监测站技术监督、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职能,为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整体验收提供依据。
2、以科学、严谨、高效、求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
3、本着“对排污单位负责,为排污单位服务”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排污单位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切实保障已安装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 引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环境、确保污染源排放达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对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是必要的。
本技术指南旨在给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流程和要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护环境。
2. 现场监督检查流程现场监督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的现场监督检查流程:1.检查前准备:–预约检查时间和地点;–准备检查所需工具和仪器;–熟悉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检查步骤:–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检查数据记录的时间、频率、准确性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对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包括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检查现场环境,包括设备周围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操作人员资质等;–与设施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结果评估:–根据检查结果,评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改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3. 现场监督检查要点现场监督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设备的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数据漏报、误报等情况。
•报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
•日常维护和维修情况:检查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记录,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
•环境卫生状况:检查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状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企业填)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万标立方米/日)
其中:脱硫设施脱硫能力(吨/日)
脱硫工艺
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
工业废气中SO2平均浓度(mg/m3)
工业废气中NOx平均浓度(mg/m3)
工业废气中粉尘平均浓度(mg/m3)
工业废气中SO2排放量(吨/年)
工业废气中NOx排放量(吨/年)
工业废气中粉尘排放量(吨/年)
附表1:
山西省重点污染)填表时间: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环保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主要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产量
工业煤炭消费量(万吨/年)及平均含硫率
(一)工业废水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位置(经度、纬度)
主要污染物
废水处理工艺
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工业废水平均产生量(吨/日)
工业废水平均排放量(吨/日)
排水去向
工业废水COD排放量(吨/年)
(二)工业废气
锅炉台数及吨位(蒸吨)
其中:有脱硫设施的锅炉台数及吨位(蒸吨)
发电机组数量及装机容量(MW)
其中:有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数量及装机容量(MW)
发电量(千瓦时)
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位置(经度、纬度)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2010年12月2日)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是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监督企业合法排污的重要抓手。
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注重以服务减排为核心,以“增功能、保运行、促应用”为重点,全面提高了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结合“十二五”期间对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减排考核目标的工作需要和目前我省环境自动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省市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的职责与分工问题全省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分级监控、属地管理。
(一)省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1、统一制定自动监控实施规划,统一制定建设、安装、运行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商和运营商准入资格,统一实施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数据有效性审核以及数据应用的监督、稽查和考核。
2、负责重点国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自动监控发现的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二)市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验收和运营工作,组织排污企业从统一招标的自动监控供货商和运营商中,选择供货和运营单位,督促排污企业按期完成系统建设,确保运行质量。
2、负责对除附件名单以外的所有国控、省控及省控以下重点企业进行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以上企业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情况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1. 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监管要求的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逐渐得到重视。
为了确保这些设施的有效运行,现场监督检查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旨在确保监测参数的准确性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2.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设备检查在现场监督检查中,需要对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主要设备的安装位置、接线是否正确、传感器和仪表的状态是否良好等。
同时,还需检查设备的通风、散热和防水等措施是否到位。
2.2 数据接收与传输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还需要对数据接收与传输系统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数据接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数据传输是否稳定可靠。
同时,需要检查数据传输线路和网络连接的稳定性,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
2.3 数据记录与存储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还需要对数据的记录与存储系统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数据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数据存储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同时,需要检查数据存储设备的容量是否足够,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归档,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2.4 报警与应急处理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还需对报警与应急处理系统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是否正常工作,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完备。
同时,需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 现场监督检查流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准备工作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需要事先进行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准备检查工具和设备等。
3.2 实地检查在开始现场监督检查时,首先需要进行设备检查。
按照检查内容和流程对设备的安装、接线、状态等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3.3 数据检查在设备检查完成后,需要对数据接收与传输、记录与存储系统进行检查。
检查数据接收设备、传输线路、数据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数据存储设备的容量等,并记录检查结果。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传输网络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的监控平台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三同时”或限期治理建设完成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自动监控系统经验收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运行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比对、校核、监测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经费也由政府财政列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统一建设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统一建设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晋环发[2007]593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统一建设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晋环发[2007]593号)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按照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通过严格技术把关,省局已顺利完成山西省2007年809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招标工作,其中,共招标烟气连续(在线)设备939台,废水化学需氧量连续(在线)监测设备482台,自动控制设备(含净化设施运行状态监测、报警控制系统)809套。
同时,根据晋环发[2007]495号文件,省局开展了预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购置费用工作。
目前我局已公布第一批已交费企业名单,对第一批交费企业将近期优先给予资金补助。
为尽快推动本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统一建设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以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现将本次统一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全省统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如下:系统总集成中标企业1家,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烟气在线设备中标企业9家,分别为:六合天融(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中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世纪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邦达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中标企业7家,分别为:浙江小桥流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攀钢汇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美国哈希公司,六合天融(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岛津仪器有限公司;控制设备中标企业1家,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标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晋环发[2007]594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594号)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从11月1日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工业污染自动监控系统。
排污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污染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全省统一的污染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确保正常运行”。
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作为法定义务,市县政府和企业必须履行,否则即为违法。
但是,目前部分企业认识仍不到位,不积极配合设备安装工作,不主动交纳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购置费用,个别县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对该工作组织不力,等待观望,致使部分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全省的安装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务必于2007年11月11日前向省环保局按规定缴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预付款。
二、逾期未交监控设备购置费用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承担停产治理等法律责任;省局将按照《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山西省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奖惩办法》按上限罚款,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三、各市环保局要提高认识,加大督促力度,应尽快督促未交费企业尽快上交设备预付款。
对于交款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省局将予以通报,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环保局要对本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市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必要时应通过当地政府协调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切实加快2007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指南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一)站房建设情况。
1.站房面积。
废水:面积需达15m2;废气:面积需达6.25m2;2.站房内是否具有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桌椅、空调、排风扇、温湿度仪等设施;3,站房内清洁卫生、线路规整、管路和分区标识等是否规范。
(二)在线设备基本情况。
1.设备是否具有认证证书;2.试剂、标液、标气是否过期;3.量程设置是否正确(一般为排放限值2-3倍);4.数采仪数据、现场分析仪数据、上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误差不能大于1%);5.废水设备基本参数:是否安装自动采水器;是否有自动校准和自动标液核查功能;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等时或等比例采样;系数设置是否合理(COD铭法、氨氮设备的修正系数和修正值分别是1和0,如有其它参数必须有相关的备案资料。
TOC法的设备参数设置与备案资料必须一致,每月进行适用性测试);消解温度设置是否正确(哈希175C,国产大于165℃,具体以说明书为准);消解时间设置是否正确(一般30分钟,准确度好20分钟也行工6.废气设备基本参数:参数设置是否与备案资料一致;是否有氮氧化物转换器;是否有全流路校准;是否有探头反吹设备。
(三)采样口情况。
1,采样点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采样点是否存在稀释的情况;3.采样管的设置:(1)废水:采样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不大于50米,无软管,无旁路1(2)废气:采样管路是否有U型管;有无故意让采样探头漏气的情况;采样管是否存在旁路;采样管是否不大于70米;伴热管温度是否大于120度;皮托管流速仪探头,正负压管是否安装正确;4.采样平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四)质量控制。
1.日常巡检是否每7天一次;2.校准、校验:(1)废水是否满足准确度要求;是否每周进行质控样测试;是否每月进行1次3个实际水样测试;是否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2)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校准是否每周一次;粉尘校准是否每15天至少一次;流速校准是否每30天至少一次;全流路校准是否每季度一次;比对监测是否每季度一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数据核定,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上传数据的有效性。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核定的监控数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
第三条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作为总量核定、监督执法、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脱硫电价核准、申请环保补助资金、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填写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周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
第八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
运营机构应当开展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第九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每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查阅企业生产记录与运行维护记录(包括自动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等);(二)填写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核查表;(三)核定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环发[2006]28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环发[2006]286号)局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推进山西省环境保护数字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对排污单位的管理,为环境保护严格执法奠定扎实基础,经省环保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启动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构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是指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向空气、地表水等环境要素中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主要集中固定式排放口安装在线自动检测装置并将获取的检测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省环境信息中心数据库,经过软件科学处理后将重要信息及时传输给各级环境保护管理及决策部门的系统建设工程。
该工程建设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既在线检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网络运行与管理平台(软件)的开发、网络集成与维护以及监控操作中心建设。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将建成全省统一的污染源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它将污染源自动检测信息、环保部门监测站对污染源排污的年度抽检信息、污染物排放单位申报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指标信息以及国家有关排污收费与经济处罚标准等进行有机整合,为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与决策、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考评和规划提供可靠依据,是全省环境保护数字化工程即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007年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007年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晋环发[2007]608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007年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发[2007]608号)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省环保局《关于统一建设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晋环发[2007]593号文)公布了200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全省统一招标的中标供应商名单。
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供应商应提供自动监控系统的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移交给排污企业使用的全部工作和相关服务。
设备清单和技术指标详见省局同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由供应商向市环保局和相关企业提供)。
省局已向各供应商提供供货区域及供货区域内的企业名单。
二、开工和交工日期为:由设备供应商与排污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一般在 40 个工作日完工验收。
三、各设备供应商的职责为:1、与2007年各重点排污企业签订供货合同;2、配合排污企业作好辅助设施建设;3、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安装、调试及试运行;4、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安全效率地安装。
四、各供应商接到已缴费企业名单后应按省局要求要尽快组织签订合同并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整体建设过程中,数据集成和现场施工协调由系统集成商负责。
系统集成商应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监控设备分项施工进度协调统一。
各供应商向系统集成商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数据接入口,由系统集成商统一集成至省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六、各供应商按照技术协议设备统一单价供货。
省局凭合同实际安装台(套)数结算。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第一章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概述1.1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介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采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和管理。
全天候24小时监测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并采取远程遥控的执法手段。
该系统借助海量数据存储与数据挖掘技术,主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扩散预测,12369平台集成,排污权交易,专家应急响应等功能,实现了强大的决策分析能力。
1.2.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在线报警和控制系统、软硬件集成数据平台。
1.2.1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1.2.1.1 CEMS概述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简称为CEMS。
该系统主要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1.2.1.2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的组成一套完整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主要包括: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四个部分。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中的烟尘浓度进行测量。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很中NOx、SO2、CO、CO2等气态方式存在污染物进行监测。
烟气排放参数自动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的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进行监测,用以将污染物浓度转换成标准干烟气状态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下的浓度。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计功能,并按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局。
CEMS的性能、技术指标、安装、调试及运营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T 7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2 监测方法》(HJ/T 76-2007)中的相应规定。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晋环发[2010]424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晋环发[2010]424号2010年12月17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提升环保监管水平、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的重要抓手。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2009年10月正式投运以来,已经开始在实时监管排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排污费征收核定、火电厂脱硫电价核定、超标超量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在全国前列,其经验和做法得到环保部的充分肯定。
结合“十二五”环保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建设应用,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闸门”作用,严守环保准入底线,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1、将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内容。
涉及建设10吨/小时以上锅炉及同规模废气量的其他排气筒、设置日排水量100吨以上排污口等建设项目,必须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将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联网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及“三同时”环保验收的必备条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保治理设施组成部分,在建设期间应进行环境监理。
(2)自动监控设施投产前并未安装联网,环保部门不予批复试生产。
(3)自动监控设施未验收联网,环保部门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总量控制和管理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1、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境统计、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核算、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持证监管、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有效运转率和效率核定等总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环境管理)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环境管理)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of pollution source in Shanxi province(on trial)目录前言 (3)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4)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定语和缩略语 (5)4. 系统建设原则 (7)5. 系统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 (8)6. 仪器设备技术指标 (12)7.安装技术要求 (19)8.调试、运行 (25)9.验收 (26)10.维护 (40)2前言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该系统由前端视频设备、传输承载网络、图像存储、监控平台等组成。
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数字化处理和网络化传输已经成为趋势,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成为环境保护和环保执法的重要工具,本规范按照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污染源监控业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系统的建设原则、系统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安装技术、调试、运行,验收、维护等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和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山西省污染源视频监控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系统的建设原则、系统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安装技术、调试、运行、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和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IEC61024 建筑物防雷IEC61312 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ITU K25光缆的防雷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 13993.1-92 通信光缆系统列总则GBJ 42-81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 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范YD/T 870-906用户终端设备耐过压和过电流能力要求和试验方4。
山西自动监测站施工方案
山西自动监测站施工方案一、工程背景与目标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严格,山西省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决定建设一套高效、准确的自动监测站系统。
本工程旨在建立一个覆盖全省重点区域的自动监测网络,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水质等环境指标,为政府决策和公众健康提供数据支持。
二、施工地点与环境本次施工地点主要分布在山西省内各大城市、工业区以及重要水源地。
施工环境多变,需充分考虑城市喧嚣、工业污染、地质条件等因素对监测站建设的影响。
三、设备选型与配置根据山西省环境监测的具体需求,我们将选用国内外先进、稳定可靠的自动监测设备,包括空气质量监测仪、水质分析仪等。
同时,根据各监测点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四、监测站布局与设计监测站的布局应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山西省的地理、气象、环境特点,合理设置监测点。
设计方面,应确保监测站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同时考虑美观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五、施工流程与时间表本次施工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具体施工流程包括前期准备、设备采购、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等阶段。
时间表将根据施工地点、设备供应等因素综合制定,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六、质量与安全标准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质量与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同时,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维护与校准计划工程完工后,我们将制定详细的维护与校准计划,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变化,适时进行校准,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八、人员培训与资质为确保监测站系统的正常运行,我们将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同时,要求所有参与工程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本施工方案充分考虑了山西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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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和技术质量,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一、验收原则
验收按照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调试和校正标准、统一数据传输方式和统一数据确认的原则进行。
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各市环保局初步验收后由省环保局对各市正式验收,全省统一验收内容、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逐一验收逐一建档。
二、验收内容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验收内容如下:
(一)生产设施产污环节生产是否正常(生产负荷不低于85%);
(二)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负荷不低于85%);
(三)排污口、取样口是否规范;
(四)自动监测设备、净化设施监测设备所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五)控制报警系统信号反馈是否准确、远程控制是否可靠。
三、验收依据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十)晋环函[2007]791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输出、采集、传输技术要求>的函》
(十一)晋环发[2008]3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二)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晋环发[2008]441号文件:《关于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验收方式
采取各市组织初步验收,省局对各市的验收结果以抽查抽测方式进行正式验收的方式进行。
五、验收程序
(一)各市初步验收。
1、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污染源所属单位和在线监控设备供应商共同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分别填写附表1
和附表2。
由市级环境监测部门组织比对监测。
2、各市按照晋环发[2008]349号《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具备以下条件后即可组织初步验收:监控设备连续运行15天以上;生产设施产污环节和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口、采样口符合要求;性能指标符合技术标准;经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比对测试合格;运行管理规范;应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初步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附表3)。
(二)省环保局组织正式验收。
监控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各市可用便函等简单方式向省局分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省环保局在接到各市的验收申请后组成验收组,按以下步骤验收:
1、听取各市情况介绍:包括各排污企业站点基本情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情况。
2、检查档案资料:对验收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验收材料由市环保局统一准备,包括: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比对性监测报告(企业提供);
(2)排污单位有关污染源及排放口的基础信息(企业提供);
(3)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测试方法等)(供应商提供);
(4)设备试运行15日的连续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并保存期间原始监测数据(供应商提供);
(5)在线监控系统调试、校准、检测等其它技术资料(供应商提供)。
3、现场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率不低于30%):检查生产、治污设施、排污口及设备运行情况。
4、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按照验收内容和验收依据,根据验收的自
动监控设备档案建设情况、监控设备状况、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现场抽查、性能指标抽测结果、验收比对结果等,提出验收意见(纪要)。
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省局验收组组长签字,提出整改意见,重新组织验收。
六、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为做好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省环保局成立验收工作办公室,接收市验收的申请,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
初步验收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验收工作办公室下设4个验收组,分别由规划财务处、省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牵头组织所包干市的正式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由省局相关部门和市县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组成。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各市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即可组织初步验收,汇总后向省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二)各市要按照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组织初步验收。
(三)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市及时反馈。
验收工作办公室联系人:
杜斌6371151
李凌昇6371165
吕步云6371030
附件1: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含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附件2: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人员名单
附表1: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企业填)
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企业填)
附表2: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供应商填)
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登记表(供应商填)
附表3: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初步验收登记表(市局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