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近年来,银行贷款骗案频发,其中不乏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严重破坏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对这种情况进行定性,阐述可行的预防措施。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也涉及到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正当渠道和用途。
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那么将加剧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和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呢?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于贷款业务和行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审批、审核等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对于异常申请和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行为给予特殊审批和控制,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为此,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合法、合规和安全的用途。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银行资产的保护和银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冒名贷款进行稽核检查六种基本方法
冒名贷款进行稽核检查六种基本方法冒名贷款进行稽核检查六种基本方法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正如火如荼开展冒名贷款和虚假按揭贷款(以下统称冒名贷款)综合治理工作。
作为稽核人员,如何高效进行冒名贷款检查?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工作,笔者在稽核工作中对冒名贷款稽核方法粗浅地进行了归纳,供同仁参考。
一、档案审阅法。
在进驻信用社稽核时,首先调阅信贷档案,逐笔对借据、借款合同、担保资料、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重要信贷资料仔细审阅。
看信贷资料收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是否合乎常理,看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伪造、变造现象,看借据偿还本金和利息记录有无异常,看催收通知书上借款人以及担保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有无瓜葛和纠纷,看贷后检查报告有无挤占挪用及借款人不认账的记录,看贷款五级分类有无近几年发放贷款分到可疑、损失类等现象。
如有疑点,可在工作底稿上做好记录,再作进一步的查证。
二、表格筛选法。
先在联社或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导出被稽核信用社要检查的贷款明细表,然后进行筛选。
可按发放借款人姓名、日期、金额、利息结止日进行升序或降序筛选,着重注意同一天发放多笔贷款、同一金额贷款以及同一天结息的贷款。
可以初步看出一户多贷、化整为零等信贷违规行为,择其疑点进一步查证。
三、走访座谈法。
针对上述有疑点的贷款可以通过对借款人所在单位、村组、社区以及邻居进行走访,了解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品行、经营情况、有无嗜好、是否负债等,初步掌握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情况,以此作为排查的第一手资料。
另通过召开信用社干部职工座谈会的方法,向与会人员讲清冒名贷款的危害性,讲明上级联社的政策,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鼓励积极揭发、举报。
也可个别进行座谈,消除员工心里障碍,让其畅所欲言并做好座谈记录。
四、资金去向法。
查阅贷款发放日传票,如转账办理,可查询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看有无多笔贷款转入同一账户,结息时,看有无同一账户转账支付多笔贷款利息。
20xx年5月1日后即省联社规范了会计出口监控之后,着重看贷款是否按照要求转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有本人的签字确认记录。
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汇报近年来,贷款冒名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旨在分析这些案例中的共同特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预防和打击贷款冒名行为。
本文将对贷款冒名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未来工作进行展望。
首先,贷款冒名案例中的共同特点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伪造各种贷款相关文件,并以此申请贷款。
这些身份信息通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网络黑市购买、公司内部泄露等。
而伪造的文件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明、户口本等,制作精细,难以辨别真伪。
通过这些手段,冒名者能够顺利申请到贷款,进而骗取大量资金。
其次,贷款冒名案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管不力。
尽管有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进行审核,但仍有大量案件漏网之鱼。
这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审核流程和手段不够完善,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受贿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视而不见,给案件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再次,贷款冒名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冒名者借贷款后,不履行偿债义务,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还款,从而使借款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导致资金流失,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失去家庭和社会声誉。
对于受害人来说,不仅需要承担经济损失,还要面对很长时间的债务纠纷解决过程,给其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加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意识,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审核,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对伪造文件的识别能力,确保贷款审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监管不力的情况,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的效果。
最后,对于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债务纠纷,重建信心。
总结来说,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说明了贷款冒名行为的危害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流程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欢迎阅读(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案例一 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引言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巨额经济案使农村信用社被扣上“金融业的弱势群体和发展上的后进者”的帽子,先天的优势淹没在百姓万千感慨和唏嘘的叹息中。
农村信用社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其社会信誉也被推向浪尖风口。
一名信贷员突然死亡,牵出农信社史上最大金额的冒名贷款案件。
1.公司背景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近十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农信社的顶名、冒名贷款层出不穷。
信贷风险是各种操作风险中的重点,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
所谓顶名、冒名贷款,是利用别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历来就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由于冒名、顶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
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贷款纠纷。
尤其是业内人员与外部恶意串通或伪造冒用客户资料形成的冒名、顶名贷款,其危害更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2.冒名贷款浮出水面2011年8月,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开河农信社52岁的信贷员张井志,因心脏病去世,其经办的数百万元违规的顶名、冒名贷款随即浮出水面,使其所在的农信社以及数百个村民“借款人”陷入恐慌,此前他们毫不知情。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冒名贷款概念
1、顶名贷款。
一般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贷款时,因对象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于是经过有贷款条件的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朋好友使用的行为。
2、搭名贷款。
指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在正当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供自己或亲友使用的行为。
3、盗名贷款。
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的便利,在他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4、假名贷款。
指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假单位进行贷款,名后将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也可参照以下定义:
借名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时,因对象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于是经过有贷款条件的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他人使用的行为。
冒名贷款,指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的便利,在他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特批实际借款人未到场办理借款手续。
化名贷款,指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进行贷款,而后将贷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
冒名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近年来,冒名信用卡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打击冒名信用卡犯罪。
本文将从冒名信用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冒名信用卡的法律概念冒名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伪造、变造、盗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遗失、被盗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冒名信用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五)》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提高了刑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提高了刑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卡机构的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防范洗钱风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营运资金周转趋紧,造成信贷资金需求单向攀升。
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规避授信限制,开始采取借冒名贷款等方式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违规信贷风险明显加大。
特别是在近期风险排查中,发现了大量贷款违规问题和多起伪造虚假客户资料、冒名进行贷款诈骗案件。
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存款人利益,严防信贷风险,现就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如下:一、借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一)社会人员和企业借用单个自然人名义取得贷款。
一是实际用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情况下取得贷款。
二是实际用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名章、家庭经济状况等资料)取得贷款。
(二)社会人员和企业借用多个自然人名义,化整为零取得贷款,逃避贷款审批程序。
(三)企业或村委会借用自然人名义取得贷款(个贷公用)。
主要以企业法人代表、员工或村委会干部名义申请贷款,企业或村委会实际用款。
(四)担保公司借用或伪造客户虚假资料,办理个人假按揭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由担保企业使用。
(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职工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
一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完成收息任务,变相或直接用贷款为客户垫付利息。
二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等等。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为提高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加大对违规冒名贷款的处置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冒名贷款的定义: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归个人使用,或由于未严格履行贷款“三查”制度,形成的借、顶、假等冒名贷款。
二、冒名贷款的范围:凡在农信社借他人之名、虚假之名、冒他人之名取得的借款,即实际用款人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贷款,均认定为冒名贷款。
三、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1.顶名贷款:农信社工作人员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或他人使用。
2.搭名贷款:农信社工作人员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给自己、亲友或他人使用。
3.盗名贷款: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变,在他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
4.假名贷款:农信社工作人员借款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单位)进行贷款,然后贷款归个人分配。
四、冒名贷款的危害:1.容易形成客户对农信社信贷制度不规范、不统一的片面认识,带来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农信社声誉。
2.形成农信社人员的相互模仿,导致信贷制度缺乏约束性。
3.大多数冒名贷款已形成不良,已不能给农信社带来收益,潜在已形成损失。
4.有的已触犯刑罚带来犯罪。
五、冒名贷款的处置原则:按照“谁放款、谁负责,谁用款、谁清偿”的原则进行处置。
六、冒名贷款的处置办法:1.成立冒名贷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等,班子成员分片包社,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定期反馈汇报。
2.加强领导,各级信用社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分头负责,业务、稽核、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
二、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
各市农信办和县XXX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让全员充分认识冒名贷款的危害性,提高基层社主任和信贷人员合规办贷的意识。
同时,进一步加强研究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员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开展大讨论等方式,使全员思想上受到教育,理念上有所转变,为全面清理借冒名贷款奠定思想基础。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本标准旨在为银行员工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提供准确的界定标准,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定义1. 民间借贷:指由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合同借款行为,不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正规借贷服务,也不包括银行员工个人与客户之间的借贷行为。
二、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限制1. 禁止参与借贷:银行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包括担任借款人、出借人、居间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参与。
2. 禁止利益冲突:银行员工不得利用工作职权和信息优势,向客户介绍民间借贷业务,或在民间借贷中获得利益。
若发现相关机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3. 禁止滥用职权:银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威胁、敲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客户提供民间借贷。
4. 禁止违约:银行员工不得故意违约或串通诈骗他人借贷。
5. 禁止挪用资金:银行员工不得将客户存款或银行资金以任何方式用于民间借贷。
三、员工报告义务1. 发现民间借贷:一旦银行员工发现客户涉及民间借贷,应立即向所在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2. 接到投诉举报:若银行员工接到有关民间借贷的投诉或举报,应立即向所在银行的合规或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四、管理措施1. 管理要求: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内部监督:银行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或随机检查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合规意识:银行应加强合规宣传,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
五、违规处理1. 纪律处分:对于违反本标准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纪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辞退等处分措施。
2.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员工,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银行员工,包括业务员、柜员、部门经理等。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信贷员罔顾职业操守,违法放贷至农户陷“被贷”困局
,造成自己被银行拉入黑名单,无法办理房贷、车贷等 个人信贷业务。接警后,分局经侦大队迅速展开立案侦 查,经调取银行信贷资料,发现有400余人被冒名贷款。 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11个所队组成的专案组
,按人员居住的区域分片、包干进行调查,经过近半个 月的紧张调查,基本查09年, 在刘某某任原朔里信用社信贷员期间,个体户武某某、 陈某等90余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遂找
第一贷款网11月17日讯,信贷员这个职业在许多借款人 的眼中,一直处在角色的转换和扮演过程中,时而像个 导师,指导借款人如何靠近理想的贷款彼岸,时而又像 个兄长,无条件退让,迎合借款人的各种需求,处处为 人
着想。但最近在网上爆出一则信用社信贷员知法犯法, 违法发放贷款至农户陷入被贷款困局。2005年以来,先 后有30多名群众陆续来到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反映自己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贷款,且拒不偿还贷款
到共计300余万元的贷款。其余800余万元贷款目前正在 进一步调查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执行逮捕,现羁 押于市第二看守所。希财网小编提醒大家,作为一个如 导师如兄长一样的信贷员,我们更应该知法守法,万万
不可逾越道德底线,要具备一个信贷员良好的职业操守。
了400余农户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找到刘某某申请办 理农户小额贷款。刘某某共审核同意向上述人员发放了 贷款1159万元,这些贷款全部没有归还,给国家造成了 特大经济损失(损失本息20万元为立案追诉标准)
。刘某某既不审查贷款是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也不调 查贷款人的财产、综合收入、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 况,就签字同意发放每人数额为0.5万元-30万元不等的贷 款,致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武某某、陈某某等人拿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检查及新增贷款专项稽核报告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检查及新增贷款专项稽核报告省联社和C*办事处:根据省联社《关于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冒名贷款进行排查的通知》(陕农 信联社发[]32号)和《关于对年度新增贷款进行专项稽核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159号)文件要求,省联社衬*办事处检査组于年8月12日至年8月18日历时7 天对***联社辖内***社、***社、***社、***社、***社***社个信用社的冒名贷款 及年度新增贷款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审计。
检查组采取查询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 统、审阅贷款资料、核对信贷会计报表、下村与借款户核对贷款余额等方式,对 材*联社冒名贷款及年度新增贷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基本情况截止年7月底,***联社共***社个信用社、***社个分社、***社个营业部,在 册职工***社人,短期合同工***社人。
(―)总资产:年7月末*衬万元,较年初净增*材万元,增ftii***%;其中,各项贷 款和万元,较年初净增和<*万元,增幅衬檔;当年新增农业贷款材*万元,新增农户 小额贷款*桂万元。
(二) 总负债:年7月末*衬万元,较年初净增林*万元,增幅材慨;其中,各项存 款***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增幅***%o(三) 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年7月末余额料*万元,较年初净降*林万元;不良 贷款占比***%,较年初净降了***个白分点。
(四) 冒名贷款检查情况:材*联社年8月份通过与客户见面、打电话、发函证等方式共排查出冒名贷款和笔*桂万元,其中,顶名贷款*材笔***万元,借名贷款***笔***万元,共涉及***名责任人。
截止检查日,全县已收 回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笔*林万元,存量冒名贷款***笔和^万元,其中,顶名贷款收回*材笔和<*万元,借名贷款收回*材笔*材万元。
检查组翻阅信贷档案资料、与借款户核对借款余额等方式抽查了材*个信用社共排查*材笔材*万元,排查发现有*材笔借名贷款金额*林万元。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冒名贷款化解处置方案方法
冒名贷款化解处置方案方法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常见的是冒名贷款。
冒名贷款是指以被害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将贷款金额转移至自己银行账号,最终逃之夭夭的一种犯罪行为。
如何有效地化解冒名贷款问题,是银行和客户面临的共同难题。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冒名贷款化解处置方案方法。
方案一: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是目前最有效的冒名贷款化解处置方案之一。
该方案要求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经过银行审核确认真实性后,才能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这样,申请者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不会造成将来的还款压力。
方案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将多方面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以达到识别、预警和留证备查等效果。
银行可通过银行间共享中心、征信公司等平台共享客户信息资料,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减少冒名贷款等欺诈行为。
同时,也应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使用,确保用户的隐私不被泄露。
方案三:技术防范技术防范是应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和机器学习算法等手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信贷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异常账户进行实时预警。
银行可以利用自身技术力量和外部技术合作实现反欺诈系统的建设,使防范冒名贷款的效果得到有效提升,并为冒名贷款化解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方案四: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针对不同客户或交易所涉及资金量不同采取的个性化风险管理。
在银行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模型,以“用户价值=风险等级×业务价值”的原则,分类管理不同客户,并对高风险账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控管理。
方案五:法律监管法律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可以加强对冒名贷款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银行应留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冒名贷款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此外,银行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冒名贷款行为的风险认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冒名贷款化解处置方案是多方面的,需要银行和客户共同来进行预防和化解。
冒名贷款案例分析
冒名贷款案例分析篇一:金融审计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案例材料1:国际清算银行内部审计章程(2021年3月20日,1.0版)本章程描述了内部审计职能的任务、独立和客观、职责范围和职责、职权、受托责任和标准。
任务(mimion) 内部审计的任务是通过供应一个独立的、客观的鉴证功能,以及通过对最佳实践(13est practice)的建议,以确保银行依据高标准的要求进行经营。
采纳系统和严格的方法。
内部审计通过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掌握和治理程序的效果来关心银行达成其经营目标。
独立和客观(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为确保独立性,内部审计挺直向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告。
另外,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由董事会任命的审计委员会报告。
为维持客观,内部审计并不参加日常掌握程序(day—t0一day control procedures)。
相反,每一个业务单元对自己的内部掌握和效率性负责。
职责范围和职责(scope and responsibilities)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审查(review)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掌握系统、信息系统和治理程序。
这些工作也包括定期进行的交易测试、最佳实践回顾、专项调查(specialinvestigations)、监管要求评估、实行措施以防止和侦测舞弊。
为履行其职责,内部审计应当:1.识别和评估银行经营的潜在风险;2.审查是否建立了充分的确保与政策、方案、程序和经营目标相符合的掌握机制;3.评估财务和管理信息以及产生这些信息的系统和经营(内部或外部)的牢靠性和平安性;4.评估维护资产平安(safeguarding assets)的措施; 5.审查已建立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提出改进建议;6.评价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7.选择相应的风险因素,审查确保银行的项目管理方法被遵循,格外是已实行充分的掌握措施,以促进项目开发; 8.跟踪审查,确保已经实行了有效的补救行动;9.执行管理层要求进行的其他评估、调查和审查任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经[2004]145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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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8日公经[2004]1455号)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
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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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
网
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2010-06-29 18:26:48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2)一、基本案情
汪某,原系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系临时工)。
在2001年11月11至2003年6月19日期间,汪某利用其担任某营业所临时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多人名义贷款万元后潜逃至今。
其归案后查证其挪用的资金被其借给他人使用。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后潜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2、383条,应以贪污罪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汪某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尽管刑法分则条文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两罪的主体范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对贪污罪主体的特别规定只是起一个强调作用,其实质内容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未超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第二类人员实际涵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因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中的一种,理当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
汪某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构成在主体要件上有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以专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却无类似的规定,按照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意见
汪某是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农业银行属国有企业,汪某是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汪某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属受国有银行的委托对银行资金进行的经营行为。
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即我国现行刑法382条第2款究竟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如果说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原本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说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那么他们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刑法93条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理由如下:
1、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如果“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刑法就没有必要在382条第2款另设一款作特别规定,而直接适用第一款就可以了。
如此,刑法382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多余的,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2、“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兜底条款,以便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对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补充规定或解释。
但是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导致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难以把握。
特别是当经济领域里犯罪活动猖獗,各种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现象不断发生时,实践中就出现过将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的情况,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
笔者认为,尽管这一条款原则抽象,但对
其的认定应当严格,不宜对这类人员作过多扩张解释。
原因是:其一,“罪刑法定”主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法律是法律中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刑罚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人的一般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的尊严、人格甚至生命,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理应严格。
其二,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从现行刑法93条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之所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于其具有外在的身份性和内在的公务性。
作为兜底条款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它与刑法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然具有着某种内在的共同性。
这种共同性要求“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必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