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第三章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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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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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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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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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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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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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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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由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其中包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修改行政行为,确认其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关系,以及赔偿或者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诉讼的实行,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起诉。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妨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不能事后追诉。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修改、确认,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等。
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和行政协议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等。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其中,审理分为一、二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不当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时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的诉讼(仲裁)工作,提高诉讼(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订制、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仲裁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我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诉讼(仲裁)案件总体协调、管理,提供所有案件的法律支持,指定律师或我行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指导、配合经办部门办理案件。
总行各职能部门是诉讼(仲裁)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区域机构所涉案件的经办。
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分行诉讼(仲裁)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经办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与代理人共同经办诉讼(仲裁)案件;(二)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三)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四)做好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七条涉案单位(涉案分支机构或总行职能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向行内相关部门如实说明案件事实;(二)向经办部门提交与诉讼(仲裁)案件有关的材料,收集或者协助代理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三)确定本单位对该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负责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诉讼(仲裁)工作;(四)在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工作;(五)及时交纳诉讼、仲裁费用;(六)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仲裁)的其他工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内容变更)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诉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采取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第五条如果银行与客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诉讼程序
第六条银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应准确提交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确保案件的准确审理。
第八条银行诉讼案件由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九条银行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相关证人、鉴定人等有权参加庭审。
第十条银行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四章费用和赔偿
第十一条银行诉讼案件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违法、滥用诉权等,导致客户的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费用和赔偿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其他争议,除适用本办法外,还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一、行政职权
1、含义 2、类型 3、内容 4、特征 5、行政优先权 6、行政受益权
1、含义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 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类型
固有职权
授予职权
3、内容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许可权 (三)行政确认权 (四)行政检查权 (五)行政奖励权 (六)行政物质帮助权 (七)行政处罚权 (八)行政强制执行权 (九)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十)行政复议权
2、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 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 织;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 系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三)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
4、特征
(一)强制性
(二)不可处分性 (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5、行政优先权
(1)概念
(2)内容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 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2)内容
先行处置权 获得社会协助权 推定有效权
先行处置权来自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程 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程序限制, 先行处置。
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 个人有些组织性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 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章
行政编制的特点: 第一,行政编制是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编制。 我国使用行政编制的除了行政机关外,还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
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常派机关、各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 关、群众团体机关。
一、行政主体的界定
第三节 行政主体
1、定义及内涵 定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包括 行政机
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内涵:第一、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公共行政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职能、权力结构和运行 机制等;
第三、行政组织法的目的是建立现代公共行政秩序,实现对公共行政组织的系统控制。
2、行政组织法的渊源
(1)宪法对行政组织的 规定
例:《宪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 了国务院的法律地位、国务院的 组成、国务院领导的任期和国务 院的职权;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
决定着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的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革命。这场改革围绕着全面加强
五、行政组织法的历史沿革 党的领导、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平台化配置、统筹党政
军群机构改革和合理设置地方机构等方面展开。
《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
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纳入行政编制系列。 第二,行政编制的核心内容是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规模和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等。对 行政机关而言,行政编制还包括职能设置和隶属关系等。
2023年行政诉讼法大纲
2023年行政诉讼法大纲第一章总则行政诉讼法大纲的制定,旨在为2023年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提供指导,并确保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发展有序、规范、公正。
本大纲涵盖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程序主要环节和相关特殊规定,旨在促进廉洁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诉讼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2. 公正原则行政诉讼要坚持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公平权益。
法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行使独立、公正、中立的审判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
3. 平等原则行政诉讼要坚持平等原则,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身份地位和社会地位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4. 保障原则行政诉讼要坚持保障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知悉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行使和维护。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环节1. 起诉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变更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起诉应当按照规定的诉讼格式提出,包括起诉状的格式、内容要求以及附带证据材料等。
2. 稽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起诉后,应当进行案件稽查,核实起诉事实和依据。
稽查应当包括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审查,以及对涉案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调查。
3. 答辩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依法进行答辩。
答辩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包括答辩状的格式、内容要求以及附带证据材料等。
4. 证据交换行政诉讼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交换证据。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证据交换应当包括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的提交与解释等环节。
5.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及开庭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自行辩论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相关名词解释,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适用。
第五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查明、证据收集、程序保障等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诉讼请求和案由第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和案由,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举证和被告举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公正审理和自由辩论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侮辱、威胁、诽谤或者恶意诬告。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获得情况真实、公正审理、依法保护的权益。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等义务。
第四章费用负担和补偿第十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特殊程序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紧急措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复议、调解,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国开017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思考练习【答案】
国开017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思考练习【答案】国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目】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_____________申请为前提。
参考选择:相对方【题目】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______________。
参考选择:组织【题目】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________参考选择:行政法规、________参考选择:行政权力的权力。
【题目】行政主体是享有________参考选择:行政权力、能够以________参考选择: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________参考选择: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题目】行政优先权包括________参考选择:先行处置权、________参考选择:获得社会协助权以及________参考选择:推定有效权。
【题目】以下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立法B.行政处罚C.行政奖励D.行政调解参考挑选:行政调解【题目】行政职责的核心是()。
A.强制性B.权利与义务的同等性C.程序正当性D.依法行政参考挑选:依法行政【题目】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主体还包孕执行公事的国家公事员B.只要是行政构造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D.只有行政构造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参考选择: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题目】关于行政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产生法律后果B.行政构造一定是行政主体C.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D.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参考选择: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产生法律后果【题目】关于行政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大于行政主体B.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构造C.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D.非行政构造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参考挑选: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构造,非行政构造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题目】行政优先权包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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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级管辖
第2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 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 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 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 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 诉。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 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 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提级管辖四种类 型。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 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能行使审判权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指定具体 行政案件由某一法院管辖。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 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范依 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 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 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共同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17、 18、19、20条)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决定 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二)《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 1、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 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3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 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 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 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 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 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 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四、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上 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 上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确 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 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 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 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深圳市贤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泰国贤成两合公 司诉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招商局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标的大(涉及金额1亿3千万人民币),又 属于涉外行政案件,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为第一审法院予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