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并讨论其法律意义以及对刑罚量刑的影响。
一、犯罪预备的定义及特点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作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与犯罪未遂之间的过渡状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要件:犯罪预备需要有犯罪分子的故意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2. 客观要件:犯罪预备需要有实际行动的准备,例如收集相关工具、勘察作案地点等。
3. 动摇要件:犯罪预备还要求犯罪分子没有因外在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决心,即还存在恶意。
二、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故意犯罪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即未达到犯罪的完成阶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故意犯罪:犯罪未遂需要犯罪分子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并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2. 客观要件:犯罪未遂的客观要件是犯罪分子没有达到犯罪的预期结果,可能是因为干扰、失败、抵触等原因。
3. 制止要件: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未达到预期结果之前被制止。
三、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尽管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1. 完成程度:犯罪预备没有完全达到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2. 刑罚责任:犯罪预备的刑罚责任较轻,通常可以被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而犯罪未遂的刑罚责任较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社会危害:犯罪预备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而犯罪未遂已经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四、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对刑罚量刑的影响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对刑罚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者,可以从轻或不处罚,从而减轻刑罚;而对于犯罪未遂者,则可以从重处罚。
刑罚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动机:如果犯罪动机不纯,明显存在侵害他人的意图,那么即使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应该从重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案情: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骗至一无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
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
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
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
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鉴于此类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故笔者试就审理的该起案件对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浅显的分析。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我国犯罪预备立法存在的不足与化解思路
备 形 态立 法 , 将犯 罪未 完成形 态划分 为预 备形 态与 实行 形 态 , 将 中止 或 未遂情 形 纳入预 备形 态和 实行 形 态 , 并 推行 “ 两 个延续” 和“ 三个补 充” ; 废 除预备 形 态 , 将预 备行 为植入 中止形 态或 未遂 形 态中 , 提 高预备 或 准备 阶段危 害行 为的
一
域 ,模糊了犯罪行 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这一 严厉的刑法规定 ,虽然客观上加强 了刑罚保护社会
的功能,但也降低 了应然追求 的刑 罚保障功能 。其 结果不仅损害 了立法者的形象 , 因为“ 立法者应 当是 温和 的、 宽大 的和人道 的” , 网密则水无大小 , 法密 则 国无全民” , 而 且使公民感到惶恐, 缺 乏个人安全
面导致对非构成要件 的行为的处罚,失去 了罪刑法 定原则的应 有之义 ,另一方面导致对 无明文罪状规 定的行为的定罪 , 违背 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法无 明文 规定不为罪” 的要 求。
工具 、 制造条件 的, 是犯罪预备。对 于预备犯 , 可以 比照 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 1 9 9 7 年 修订刑法时 , 曾有不少专家学者对 “ 犯罪预备” 这一 立法 内容提 出不 同的立法修改建议 。最后 , 1 9 9 7 年
入 罪和刑 罚 处罚 门槛 。
【 关 键词 】 犯 罪预备 ; 立法 不足 ; 化解 思路 【 中图分 类号 1 D 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2 -0 0 8 6 -0 3
1 9 7 9 年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 为了犯罪 , 准备
预备形态与实行形态均应涵盖未遂情形与中止情形 。
解释论视角下犯罪预备中止的否定分析
解释论视角下犯罪预备中止的否定分析摘要:在面对预备中止这一犯罪停止形态分析时,需要立足规范,同时结合价值评判进行分析。
重新思索危险犯预备中止自身的理论定位,须以刑法解释为立足点,通过限定解释、比较解释等多维度不同的解释方式展开剖析。
总结认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损害不大、不具有严重性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危险犯行为,应做非犯罪化处理。
关键词:刑法解释;预备中止;非犯罪化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上的预备一般泛指尚未着手实行之前,当事人为便利将来犯意实施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类预备行为。
在预备之前,对犯罪人而言,一般存在产生犯罪动机、强化犯罪意图、谋划犯罪计划等前期阶段,基于”思想无罪”,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但现行刑法对此只是对犯罪中止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笼统规定,在预备阶段是否仅能做免除处罚的处置便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犯罪预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的限定解释分析现实而言,行为人决意犯罪后,进而实行准备犯罪的行为,其程度已超过决意、谋划。
预备的表现通常多为物质的准备。
诸如购买犯罪工具,但不以此为限,譬如精神上的查勘被害人的处所、前往犯罪场所途中潜伏等候被害人的到达等,也属于预备。
就犯罪预备阶段能够存在中止犯而言,理论界普遍持肯定态度。
其立论的根本点大都在于中止犯作为一种”刑事奖励措施”给予犯罪人回头是岸的刑事规范提示,在行为人为着手具体犯罪的实施策划谋求犯罪工具和其他条件的时期,让行为人基于自我信念或其他因素的考量放弃行为的现实实施,无疑具有巨大的规范价值,同时有利于消灭犯罪于未然之状态。
这无疑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对规避犯罪负面价值的自我考量,同样立法者基于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基本天性,给予行为人刑事处罚上的一定”优惠政策”,感召其实施自我拘束、自我挽救。
毫无疑问,在立法者看来,这体现了宽广的人性关怀。
但是站在犯罪人的视角来看,这的确属于刑罚上的”恩赐”吗?实际确实如此吗?是不是立法者的”谎言”呢?笔者对此不以为然。
首先,从与刑法适用高度相关的刑罚处罚谦抑角度来看,其大体涵盖了三个侧重要素,其一为刑罚适用的最后手段性,当前置性的行政民事手段无法化解社会纠纷顽疾时,方受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规范的调整规制;其二为刑罚的宽容性,法律不是万能的,刑事法规同样如此,犯罪作为与普遍社会秩序共生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已被证明是不可消灭且必需的,刑罚从来不是涤荡犯罪的”万能清洁剂”;其三为刑罚的可或缺性,市民社会在自身运作演化过程中会内生性的催化孕育一般性的社会适用约束,社会的规范不是刑法刻意清除犯罪从而雕刻出来的,而是在众多社会政策规范下共同作用达到的,刑法自身不能也无法单独渗透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关系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关系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
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1、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
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
预备中止由于其先天的派生性,所以从来就没有为我国理论刑法学所关注;又由于其边缘性,所以又经常被规范刑法学所忽略;还由于其微害性,所以也从无机会被社会所聚焦。
但在人文社会科学“日益成为科学”的时代,刑法理应满足其自治化和发展化,所以因应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运动,我们将探究的触角伸向远离中心的预备中止可罚性问题,从事实、价值二元论角度理性地辩证其不可罚性。
一、预备中止的本体构造预备中止的概念并没有规范形态的具体界定,而是来源于学理上的建构。
在我国刑法典中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因此考察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联结是得出预备中止概念的有效途径。
“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应予介绍的是国外并没有关于预备犯的一般规定,“所谓预备,就是指着手之前的准备行为,当刑法规定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时,这种犯罪就是预备罪”,这里的“刑法”即是指刑法分则,只是处罚少数极为严重的犯罪的预备罪。
学理上认为,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预备性,即是为了犯罪目的而作出的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预备行为,因而犯罪预备是目的犯;二是未能着手性,即还未能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这也是犯罪预备之所以是犯罪预备的根据;三是被迫停止性,而并非行为人基于其主观意志自动停止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预备可以称为预备阶段的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大陆法系一般将犯罪中止放在犯罪未遂中进行研究,但二者的区别亦同样受到重视,其中颇有影响的就是弗兰克公式: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危险犯中止研究
危险犯中止研究[摘要] 学界对于危险犯中止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对此问题就发生时间展开讨论,认为在预备阶段应该非犯罪化;在实行阶段和危险状态出现后,本文主张危险犯应仅具体危险犯情形可以成立中止,并认为抽象危险犯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应从危险犯中驱逐。
[关键词] 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抽象危险犯随着科技突飞猛进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剧烈变迁,人类社会进入以科技为主导的风险社会。
而反映在刑法上,则是危险犯被大量地使用。
危险犯旨在预防现代社会中的风险,“立法者在刑法中利用‘危险概念’创设危险犯之犯罪类型,希望透过立法方式,将某部分犯罪行为,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提前加以处罚,以达到预防目的。
”[1]根据危险犯发生的时间又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是在预备阶段,其二是在危险犯实行阶段,危险状态尚未出现;其三是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实害结果发生前。
然而对于危险犯究竟能否成立中止一直争议不断。
笔者拟对此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危险犯在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中止问题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学界大都持肯定说。
理由是“危险犯是不以实害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并且我国刑法以处罚所有预备犯为原则,因此至少在理论上危险犯存在预备状态,只不过危险犯的预备形态必须在行为已造成危险的前提下才能存在。
”[2]笔者认为危险犯在实行阶段是可以成立中止的,因为行为人在着手犯罪之时或正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对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已构成现实的威胁,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
对于危险犯在预备阶段,学界之所以可以成立中止是由于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的立法模式决定的,时间条件为“在犯罪过程中,因而预备阶段也是可以成立中止。
笔者则认为不宜以中止来认定,理由如下:实施犯罪预备中止的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表明其具有较为明显的趋善弃恶的自由意志,主观恶性非常小;同时,犯罪预备的中止不会使法益遭受任何实质的损害,其客观危害性极为轻微。
因此,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轻微的。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关系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关系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首先,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
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其次,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
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二者的联系:首先,犯罪中止的时间在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其次,二者在处罚上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犯罪成立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
关于哪些是犯罪预备行为,刑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1、准备工具。
如为了抢劫,大量购买管制刀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
如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直接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
三、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系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系1、两者的区别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两者的联系两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均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
二、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具有下列特征:1.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立法反思及完善
犯罪预备的立法反思及完善摘要:犯罪预备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决定了对犯罪预备行为应采取原则不可罚的立法模式。
基于这一思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立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作出修改。
关键词:犯罪预备法益侵犯刑法修正案一、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及简要评述关于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其一是在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一般规定,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处罚少数极为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
这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是一种认为犯罪预备原则不可罚的立法例。
例如,日本刑法规定了内乱预备、杀人预备、抢劫预备、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诱拐与略诱预备等八种预备罪。
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准备侵略战争罪、准备从事内乱活动罪、准备伪造金钱和有价证券罪、准备伪造官方证明罪。
其二是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处罚预备犯的一般原则,而在分则中未对预备犯作出专门的规定。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都是犯罪。
这是一种认为犯罪预备原则可罚的立法例,前苏联、东欧部分国家、我国及蒙古、朝鲜等国家属于这种立法例。
如1924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与1926年苏俄刑法典都规定,无论是犯罪的预备行为还是未遂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预备犯罪均应受到惩罚。
在这一立法思想的指导下,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5条第3款规定:对于预备犯罪和犯罪未遂的行为,应依照本法典分则规定这种犯罪责任的条款处罚。
这种规定表面上严密了刑法之网,有利于打击犯罪,而事实上,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有滥用刑罚之虞,不利于人权保障。
其三是在总则中规定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分则中不再作具体规定。
如阿尔巴尼亚刑法典、越南刑法典和1996年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属此种立法例。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0 条在第1款规定了预备犯罪的定义后,在第2款规定:只有对预备实施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例相较于第二种立法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将预备犯的处罚范围限制在对法益存在较大侵害危险的犯罪之内。
犯罪预备形态研究
犯罪预备形态研究天涯师范学院黄狗逼【摘要】:称犯罪预备与犯罪阶段一般情况并无异议,但就故意犯罪停止而言,犯罪预备只能是一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而非阶段;主张预备犯处罚积极说的我国,应明确预备行为与预备的预备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尽量将预备行为的认定,靠近于着手的界点;预备行为的目的性不可或缺,理论存在的争议并无实质区别,三特征说与四特征说的不同只是将预备的目的在行为中加以表述;犯罪预备的目的,应以实行说可取,实行犯罪与犯罪完成说理论存在客观否认犯罪人意图的逻辑矛盾,全面波及说失之过广,与“为了犯罪”的刑法规定精神所不相符合。
【关键词】:犯罪预备;形态;阶段一、关于犯罪预备(或预备犯)是属于故意犯罪的一个阶段,还是一个相对独立形态的争议我们自前苏联引进刑法理论初时,对各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采用“阶段说”。
“这种犯罪阶段的说法,强调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以及中止是故意犯罪的一个阶段,并且是前后衔接的发展阶段[1]。
”而现在我们的通说采用的是“形态说”。
这些主张把犯罪预备和预备犯罪视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而不是犯罪活动的一个发展阶段,这无疑是正确的。
[2]“阶段说”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中止视为故意犯罪发展的一个阶段,然而当故意犯罪发展到没有既遂而停止于预备、中止或未遂时,便不可能再依“阶段说”所言的那样,各个阶段由于互相衔接,因而在预备犯罪停止下来后仍可顺延到下一个犯罪阶段,而现在的通说是主张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停止形态,一旦故意犯罪发展成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后便没有可能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
比如,诈骗所得后返还原物主的行为,应认定为既遂,而不应视为中止或者未遂。
否定阶段说,并不是认为故意犯罪时没有犯罪阶段的,而是承认故意犯罪存在时间上的发展阶段,而否定把未完成形态这个空间的概念表述为时间的概念。
所以我们可以说犯罪预备形态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
没有故意犯罪停止下来这个限制,我们既可以说犯罪预备是一种形态,也可以说它是一个阶段。
论犯罪预备
论犯罪预备论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前提性条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停止形态,犯罪预备是其中一种,那么,其必然具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诸特征。
(一)故意犯罪犯罪预备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并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都要求有犯罪结果才能定罪处罚,因此不存在犯罪预备。
(二)停止状态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它与其它三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相互排斥、相互独立的,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不可能相互转化。
{1}二、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该款并不是犯罪预备的定义,而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为犯罪预备下个定{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页。
{2} 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3}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页。
{4} 参见李冲聪、韩新月《论犯罪着手》义,即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设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三、犯罪预备的特征(一)客观特征在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即没有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是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具有类型性,即该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导致某种具体结果的出现,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主观特征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为了顺利的实行犯罪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的。
四、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二者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但是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停止状态,而预备行为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所以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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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 阶段犯 罪中止 的菲犯 罪化思考
马英辉
摘 要 思潮 等方 面考察 , 出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应该 非犯 罪化 处 理 。 指 关键 词 犯 罪 中止 预 备 阶段 谦 抑 性 非犯 罪化 中图 分类 号 : 9 4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
犯罪 中止时间条件 概述
时空条件 是对犯罪中止时空范围的限定, 是成立犯罪 中止的前提 条件 , 犯罪 中止是在这一条件范围内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的一种 形态。 我 国‘ 刑法》 4条规定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是“ 第2 犯罪过程 中” , 也就是只有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这是立法对其 成立 的时间范围的确 定。犯罪 中止起点一般认为从犯罪预 备阶段始,
了犯罪 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 中, 这就肯定了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 中止 形态 的可能性 , 因为犯罪预备阶段 是犯罪过程不可缺少的阶段 , 忽略 了对预备阶段 的考量 , 就对犯罪过程考虑不完整 , 在实践 中就会对该
阶段 的行 为 定 性 产 生 影 响 , 成 中 止与 预 备形 态 不 分 , 在 不 考 虑 这 造 故
分其外在的危害性 。由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往往表现为 民事或者行政 上的违法行为, 仅仅对附加在这种行为上 的主观恶性进行深度的探讨 进而说明其具有 刑法所 需要 的社会危害性, 有进行主观归责的嫌疑,
于处 罚, 但是随着将来预备犯不处 罚原则 的确立 , 预备犯罪 中止非犯
并 刑 罪化将最终成 为趋势。 本文认为, 从实然角度看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不 利 于 行 为 的 正 常 的规 制 , 且 在 一 般 的 民 众看 来 是不 合 理 的 。 法
必需具备的品格 , 是刑法不完整性的另一种表现 。 谦抑性作为刑法 的 三大价值之一, 在我 国现阶段泛刑法化 的和重刑主义思想颇为严重的 情形下, 是应该积极追求的 。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 的经济性, 立 指“ 法者应 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 而用其他刑罚代 替措施) 获得最大 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防治和抗制犯罪旧或“ , 是指
理论界对这个 时间范围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 开始重新确认被认为是 易区分。实践中发生 的案件 的危害性的判断并不如很 多学者描述 的
罪中止没有存 在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备中止犯仍有其存在的理论价值。使其在 预
预 备 阶 段 与 预 备 犯 相 区 别 … … 内地 刑 法 可 以考 虑 对 预 备 中 止 一 概 免 那 样清 晰 。如 买 一 把 菜 刀 杀 人 和 买 一把 菜刀 作 为切 菜 工 具 就 很难 区
抑 的 说法 有 何 不 同 , 要 内涵 还 是 相 同 的 , 主 即应 严 格 限 制刑 法 扩 张 , 并
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维度之内。 刑法具有立法和司法两重属性, 故刑法的谦抑性也具有立法和司
时间将李某杀掉。一 日听说李某打 了自己的儿子 , 耿某怒火 中烧 , 就
简单地说就是罪与罚的立法与 司法的谦抑性 。 对立法来 拿 了一把刀子去找李某。 去李某家的路上, 在 耿某被本村 的治保 主任 法两种表现 , 劝 回, 后该县法院判处耿某拘役一个月。 不过对这起 案件 却有两种不 同的观点 , 有观点认为应该对耿某定罪量刑, 然而有观点却认为不应 该定罪量刑。 这种争论的焦 点在于对犯罪中止 的起 点认识不同, 也涉 及到 了在人权保护下事实上 的非犯罪化问题 。 实践问题反映到理论上, 一般认为犯罪 中止发生的时间范围是从 预备阶段开始到犯罪既遂 以前, 这是主流观 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这 样适用 的。 不过随着对犯罪中止研究的深入 以及对刑罚价值的思考, 讲要整体上实现犯罪圈的最小化。 从司法 上来讲 , 在定罪量 刑过程 中 将刑事立法规定的罪与罚实际的应用时, 对某些行为若由刑法来规制 过于严厉 , 应免于处罚或者进行较轻 的处罚 。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 要求刑法在对社会造成损害 的最小范围内发挥作用, 要求刑法克制 自 己作为公法具有 的内在扩张性, 抑制 自己内在发动的冲动性 。 在犯罪 预备阶段的犯罪 中止 由于其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 并且其具有的社 会危害性和一般 的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没有明曼的区别, 在实践中不
一
张华锋
本 文认 为从 刑法 的谦抑 性 、 罪中止 与犯 罪预 备 的规定 协调 性 、 罪 中止与 ( 法》 1 条但 书 的关 系、 犯 犯 ( 刑 第 3 非犯 罪化
文章 编号 :090 9(090 —6—2 10.5 220)6390
刑法的谦抑 性是刑法作为公法发挥其在法律体系中保 障法作用
犯罪 中止存在的时间范围应该始于犯罪预备阶段终止于 犯罪的既遂 刑法应 该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 围与处罚程度 , 具体地说 , 凡是
之 间的历程, 并且在此期间不能 出现未遂或者预备的停顿状态 。 犯罪 过程可 以划分为“ 预备阶段、 着手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 ” 而本文讨 , 论的是发生在预备阶段的犯罪 中止 。 二、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研 究 我们先看一个案 例。耿某与李某有仇, 恨在心很久 , 怀 就想 找个 适用其他 法律足 以抑制某种行为、 以保护某种合法权益 时, 足 就不要 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 以抑制某种犯罪行 为、 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足 就不规定较重 的制裁方法0 ” 。无论对刑法谦
一
不关心琐事从 另一个 方面说 明了刑法对轻微侵害客体利益的违法行 为不关心。
一
概 承 认 与 处 罚预 备阶 段 犯 罪 中止 不 利 于 严而 不 厉 的刑 事 法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