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1)
行政执法程序(1)行政执法程序政策法规科王建华一、概述(一)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行政执法程序有多种形式,我们只讨论食品药品食品行政执法程序。
(二)程序设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设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这和我们常讲的执法依据要区分开,我们目前的执法依据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这是我们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遵守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从法律角度上讲,都属于程序法,所以我们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即使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罚得当也视为违法,这是我们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记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本情况介绍(一)卫生部2012年以卫生部令88号公布了《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是目前药品执法和程序依据。
(二)在食品方面,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分别就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4月28日以局令第3号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今天讲授以这个新的规定为准。
新的规定没有公布执法文书文本,估计一定时间后会公布,但对行政执法而言,程序必须是法定的,文书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反应执法过程、违法事实、权利告知等的书面凭证。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
行政执法的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依法设定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的权力是通过立法程序设定的。
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的程序、要求和限制。
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步:执法事先准备在行政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进行事先准备工作。
这一步包括确定执法目标和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制定执法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执法程序开始执法程序开始时,执法人员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执法对象说明执法的目的和理由。
在执行中,执法人员要遵守法律程序,秉公执法,不能随意使用权力。
第四步:现场调查与取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勘查、实地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活动。
这一步是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步:行政处罚决定在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应当合理、公正、适当。
第六步:执法程序结束执法程序结束时,执法人员需要向被执法对象告知处罚结果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同时,被执法对象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执法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行政执法流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这一流程是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商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托付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协会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循公平、公布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有关行政相对人遵守商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商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域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商务部负责查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全国范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五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处理;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时,能够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两个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发觉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已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
受移送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假如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八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房政办发〔2021〕1 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八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4日八届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房山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郭延红同志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审计方面工作。
吕晨飞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金融、外事、教育、卫生健康、司法、高教园区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房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房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房山区财政局、房山区应急管理局(房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房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房山区司法局、房山区审计局、房山区统计局、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医疗保障局、房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房山区地震局、房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房山区行政学院、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北京人投资发展公司。
联系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总工会、区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房山调查队、北京市房山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区工商联、驻区各金融机构、区邮政局、区烟草专卖局。
李宝虎同志负责公安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房政发[2007]16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房政发〔2007〕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已经六届区政府第十二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三日房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房山区政府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健全完善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做出的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一)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二)本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三)土地、矿藏等有限资源的规模开发和利用项目;(四)本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五)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景区开发保护、文物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六)重大项目资金扶持、政策保障性用房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七)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八)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九)本区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十)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区性长期限制措施;(十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及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十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十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四)区政府做出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十五)区政府做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执法流程图(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责令改正处罚告知归档记录方式:音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对现场进行检查,详细记录现场检查的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记录方式:文字、音像记录记录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视违法情节轻重,书面责令当事人现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记录方式:文字、音像记录记录内容: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交付当事人。
记录方式:音像记录记录内容:详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检查材料分类汇总,形成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报法规科登记归档。
日常检查、举报、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流程图(简易程序)(适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1现场检查归档立案调查询问组织听证或集体讨论拟处罚记录方式:音像记录、文字记录记录内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检查结束立即向领导汇报并且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记录方式:音像记录、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对调查询问全过程进行记录,并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记录内容: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按期组织听证。
符合集体讨论的,组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笔录》。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告知书要详细记录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
处罚决定记录方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处罚内容与理由依据送达记录方式:音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记录方式:文字、音像记录记录内容: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记录方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制作《结案审批表》并经领导签字审批结案上级交办、、日常检查、举报、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流程图(一般程序)记录方式: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及时将案件资料移交法规科装订归档,一案一档,按期保存。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京市监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46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已经2023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完善行政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法制处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行政指导工作。
市局业务处室和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以市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指导,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指导区(分)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施行政指导。
区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帮助其预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排除其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
商务局行政职权
商务局行政职权2007年9月29日机构简介:一、基本情况:县商务局是主管全县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相应的发展规划及措施。
二是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寺现代流通方式,对流通企业实施行业监管。
三是研究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相关规章,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是起草全县商品流通、物资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有关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管理;负责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旧物资、旧机动车市场和煤炭市场、盐业流通的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是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县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六是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机电产品进出口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县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
七是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八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审核或核准全县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行政执法具体流程
行政执法具体流程行政执法是指为维护国家的各项规定、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谐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具体流程如下:一、发文及检查:由有关部门出台行政法规,予以发布,供社会公众遵守。
在此之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情况作出核实检查,收集有关材料和证据,将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二、受理程序:受理单位收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后,要仔细审查报告内容,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确定是否此案件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对满足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由当事人或涉案者提出申请,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接纳受理申请或者书面报告,领取处罚集体机构会议决定书。
三、立案及原审: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先行立案,并将受理登记信息及时发放给当事人或涉案者,以落实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原审活动,及时公开案件发生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参加听证会及提出申辩,主管当局及时进行审查,仔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出经过审慎研究的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和情况,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拘留和行政拘留手续等。
四、裁判审理及上诉:对原审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上诉,由有关部门作出裁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做出裁决,改变原审结果,修改金,增加或减少行政处罚,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金额,维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执行程序:当局依据上诉裁定最终确定行政处罚之后,要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的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手续,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实施阶段,有关部门都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辩状况,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南宁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南宁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有关制度,已经2017年11月20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1月20日南宁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相关科室、南宁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统称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房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房政发〔201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本区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25日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政府作为被告、共同被告、第三人,依法进行答辩、出庭应诉、上诉、申诉等活动。
第三条房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是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将应诉通知及应诉材料转交区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应诉通知后,由其向区政府提出应诉承办单位建议,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将相关应诉材料转交应诉承办单位,由应诉承办单位代表区政府应诉。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原则,向区政府提出应诉承办单位建议:(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二)区政府成立的行使专项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行使专项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为应诉承办单位;(三)区政府应下级政府或工作部门请示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批复而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上报该请示的下级政府或工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四)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五)认为区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六)因行政复议事项而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区政府法制办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应诉承办单位。
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
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第一条为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立案查处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区商务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作出行政处罚、对证物作出处理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除(一)外,须按下列权限批准:(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由执法组负责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不含50元) 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3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和物证登记保存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应当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管局长批准;(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经营资格、强制执行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由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相对人后,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者执法人员认为应当给予减、缓、免缴罚款的,须经区商务局主管局长批准;超过1000元的,须经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没收的鲜活物品,应在24小时或保质期内予以处理,所得价款与证物一并依法处理。
二、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持合法的执法检查证件,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2、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发现被检查对象有重大违法行为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科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指在商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和要求,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从“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要求”、“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一、制定背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保证企业公平竞争,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强化了行政执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其中一项。
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适用于商务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商务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具体行为及结果等,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开展商务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
2.商务行政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商务行政执法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程序和要求。
三、基本原则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核心是“阳光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人道执法”,主要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商务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合法程序。
2.公正性原则:商务行政执法必须公正客观,不以个人喜好或其他非法因素影响执法行为。
3.程序性原则:商务行政执法必须遵守程序,程序规定既包括程序范畴内的具体活动,又包括程序前后的正式程序要求。
4.公开性原则:商务行政执法必须公开透明,公示执法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
四、程序要求1.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商务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合理的行政执法计划,合理确定执法标准,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效率。
2.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商务政府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严禁违法执法、变相强行执法。
3.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商务政府部门应当保证受理投诉和举报的途径畅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真调查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的程序
行政执法的程序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的对象履行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干预的活动。
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介绍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重要环节,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
第一步:执法准备行政执法的第一步是执法准备。
这一步包括制定执法计划、搜集执法证据、确定执法方式和制定执法标准等工作。
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时间、地点和范围,搜集相关案件的证据材料,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步:执法过程执法过程是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护和固定现场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和文明的态度,与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步:执法决定执法决定是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
根据执法结果和证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执法决定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责令改正事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步:执法告知执法告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决定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申诉途径。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执法决定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了解执法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步: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执法监督,向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意见,共同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总结起来,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执法准备、执法过程、执法决定、执法告知和执法监督五个环节。
这些环节相互衔接,保证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处理无照经营行为流程图案件来源接到举报电话或检查中发现队领导交代给机动组处理机动组领取任务问明无照经营的具体地点带队赶往经营现场现场拍照或录象取证无照经营行为机动组请示队领导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将经营工具和经营商品带回分队处理机动组向分队领导汇报证物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提取证据物品书(存根)证据材料登记表(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对人正经营行为的照片、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物处理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处罚、没收、教育三种形式将处理情况、结果报告分队领导回复举报人。
夜班处理夜间施工扰民夜班处理夜间施工扰民接到举报电话夜班值班员到施工现场当场取证(施工工地的总体概况、动用的机械或车辆的情况、扬尘情况等)查看施工工地的相关手续责令施工工地负责人停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谈话通知书》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队员提出相关要求,并要求施工工地做到。
对早餐点的处理程序对早餐点的超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首先告知、劝戒告知公司进行整治对不履行者现场拍照或录象取证无照经营行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机动组请示队领导将经营工具和经营商品带回分队处理机动组向分队领导汇报证物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提取证据物品书(存根)证据材料登记表(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对人正经营行为的照片、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物处理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处罚、没收、教育三种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告分队领导。
处理网格单的程序接到网格单先在电脑上辨认地点、参照物等赶到网格单发生点亮明身份处理问题处理完后取证在网格单上签名、时间回复网格办节假日、晚间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在节假日、晚间的违法行为首先劝阻对劝阻不听者,报告值班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取缔处理对无照者,正课时间交给机动组处理;其他事宜,正课时间交给管片处理。
县商务执法规章制度
县商务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商务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门依法行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县商务执法是指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商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执法职责,必须维护公正、严肃、高效、便民的执法环境,保障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确保执法公正、廉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商务执法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县商务执法队伍进行培训、考核和指导,加强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第五条县商务执法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县商务执法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咨询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七条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县商务执法队伍,选拔干部职工,配备执法人员,保障执法条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第八条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开展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商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自述和申辩。
第十条对于违法经营行为,县商务执法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措施,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县商务执法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携带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由和目的,采取证据保护措施,不得阻碍、干扰执法。
第十三条县商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取样检测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提供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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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材料。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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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 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与决定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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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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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 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
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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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应当集体讨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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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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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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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 报告 (四)复核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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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行政处罚另行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 对不服处理意见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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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后 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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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网站上公布。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填制《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这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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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退回单》,并退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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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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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后 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及时报告区国税局、区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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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第一条为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立案查处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区商务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须作出行政处罚、对证物作出处理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除(一)外,须按下列权限批准:(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由执法组负责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不含50元) 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3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和物证登记保存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应当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管局长批准;(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经营资格、强制执行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由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相对人后,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者执法人员认为应当给予减、缓、免缴罚款的,须经区商务局主管局长批准;超过1000元的,须经商务局局长批准。
第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没收的鲜活物品,应在24小时或保质期内予以处理,所得价款与证物一并依法处理。
二、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持合法的执法检查证件,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2、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发现被检查对象有重大违法行为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科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一般违法行为,按商务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4、对初步查明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及有关法律文书。
5、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案情和处理意见。
6、超越处理权限规定的案件,按行政处罚审批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7、向被处罚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8、向被处罚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重大违法案件,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向被处罚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0、按照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由商务局法制科组织召开听证会。
11、根据听证会情况,商务局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的处罚决定。
12、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办案负责人配合商务局领导应复、应诉,并按上级复议决定或法院的裁决,维持或更正原处罚决定。
三、检查处罚违法行为程序及规定(一)案件审理程序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指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必须向当事人开据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同时在2日内向本机关法制科备案。
4、检查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程序:1、下列情况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1)企业、组织、个人到商务局举报违法行为的;(2)接到企业、组织、个人书面举报材料的;(3)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
2、立案后,指定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4、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提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复核,凡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7、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9、实施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程序:1、商务局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3、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处,听证公开举行;5、听证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可以提出证据;6、听证主持人依法组织听证,并于听证结束后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下列情况可由执法检查人员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2)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行政复议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2、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3、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5、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2)陈述和申辩;(3)听证;(4)行政复议;(5)行政诉讼;(6)行政赔偿。
2、当事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陈述事实;(2)提供证据;(3)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步骤及文书使用(一)、现场检查(文书使用):1、出示检查证、勘验证;2、进行现场检查、勘验;3、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要求:写明违法事实及结论,交当事人或现场见证人签字后归档)。
(二)、现场调查(文书使用):1、制作调查笔录(要求:查清被检查人主体身份,核实基本违法事实);2、制作询问通知书(要求:需注明携带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证、照以及相关材料);3、制作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详细记录能证实违法事实的证言)。
(三)强制措施(文书使用):1、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要求:通知书一联交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收执,二联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后收回。
清单一式二联,圆珠笔复写,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后,一联归档,二联交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收执)。
2、补写先行登记保存请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批准日期为做出决定的同一时间。
3、制作委托保管物品书及委托保管物品清单(要求:委托书一联交保管单位,二联由保管单位签字后归档。
清单一式二联,圆珠笔复写,一联归档,二联交保管单位收执)。
(四)案件处理(文书使用):1、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及立案决定书);2、呈请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填写案件请示);3、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及处理财物清单(要求:处理决定一联交当事人收执,二联由当事人签字后归档。
清单一式两联,圆珠笔复写,当事人签字后一联归档,二联交当事人收执);4、制作委托保管物品处理通知书及委托保管物品处理清单(要求:通知书一联交保管单位,二联由保管单位签字后归档;清单一式二联,圆珠笔复写,保管单位签字后,一联归档,二联交保管单位收执);5、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要求:对当事人交代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围绕违法的四个要件,全面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6、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求:案件事实准确,引用法规正确,叙述条理清楚);7、制作告知书(要求:依据案件将要作出的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其它制作处罚告知书,送达时要填写送达回证);8、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要求:讨论记录应有参加人员职务、发言内容和形成的处理决定);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违法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正确,缴纳罚款途径明白,复议、诉讼权利交代);10、制作缴纳罚款五联单;11、制作结案报告。
(五)、案件移送:1、呈请移送,制作案件请示(要求: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法规正确);2、将案卷移送部分复印加盖印章,制作案件移送函送达被移送单位,送达回证签收后归档。
五、案件审查程序规定(一)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预防错案发生,制定案件审查程序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查;2、一般程序案件由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上级领导批准;3、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000元的案件由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区商务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管局长批准;4、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要经局长办公会体讨论决定由商务局局长批准;5、集体讨论的案件要形成处理决议,讨论记录要有参加讨论人员签字。
6、行政处罚案件需集体讨论的,由执法科室提出,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商务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1、朱仕生:区商务局局长;2、许志增:区商务局副局长;3、赵忠平:区商务局助理调研员;4、李素兰:市场调控科科长;5、张媛媛:法制科科长;6、康继虎:副主任科员;7、李俊骥:商务监督所副所长。
区商务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执法科室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再作调整。
2007年12月7日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管理规定一、受理社会举报、投诉规定(一)、受理范围、处理方式及期限1、受理商务局执政执法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咨询、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