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工作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合集下载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大 差 别 , 且 在人 力 、 力 和信 息 资源 上 也 存 在 很 大 悬 而 财 殊 。 种差 异 不 仅 往 往 迫使 受 害者 不 敢 起诉 。 寻求 民 这 即 事司法救济 , 而且 即使 提 起 了诉 讼 , 会 因双 方 掌 握 社 也 会 资 源 的 实 际差 距 , 致 要 么撤 诉 和解 , 么 败 诉 。这 导 要 种侵 权 行 为 ,需 要 一 个 强 势 的 国家 机 构 从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角 度 站 出来 ,通 过 民事 司法 程 序 救 济 广 大 民众 的利


我 国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制度 的 缺 陷
第四 , 消极 性 。 是 由 于法 律 对 人 民 检察 院行 使 民 正 事 检 察 监督 权 未作 出详 尽 的规 定 ,导 致 了检 察 监 督 内 容 范 围 的模 糊 , 察 官往 往 出现 两 种 情 况 , 种 是 怠 于 检 一 行 使 职 权 。 在 怕 监 督 、 监 督 的 情 绪 ; 是 行 使 职 权 存 难 二 容 易 受 到 阻 碍 , 检 察 监 督 权 能无 法 得 以发 挥 。 使 另 外 .检察 监 督 队伍 的素 质 尚不 能 适 应 民事 审 判 监 督 的 需要 。对 民事 审判 活 动 的监 督 缺 乏 必 要 的 专业
益。
受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立 案 受 理 、 别 程 序 、 产 程 序 如 特 破 等 环 节 ; 别 程 序 完全 不受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 主 要 是 个 这 指 执行 程 序 。
华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0 6 0 212]
2 0 年第 5期 / 09 总第 8 3期
权 稳 定造 成 极 其严 重 的影 响 。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维普资讯
. 】
检 躲撵 恐前沿 薯
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立 i 状 与 完 善 去现
贾一锋 姜廷 松 ” 徐 蕾
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特点来考察,行政检察监督应包括检察机关对特定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活动两方面实施的监督。

我国目前的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己生效的行政裁判提起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使得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权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加以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体系对行政诉讼的推动作用,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行政检察监督概述行政检察监督,也简称行政检察,它既是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也是检察学的概念。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检察和监督是一致的,检察也就是监督,监督也就是检察;第二,监督的概念又大于检察的概念,检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监督,即法律监督,而不是一般行政性质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检察监督指中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及对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制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中的一项重要职权。

狭义的行政检察监督指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该制度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是该制度的具体法律依据。

中国现行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仅包括了狭义检察监督的部分内容,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检察监督。

笔者认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必须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特点完整把握,应该包括对整个行政诉讼活动和特定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一)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一)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收到了实际的效果,发挥了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

同时,现行民事检察工作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存在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有待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局限性和立法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

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CATALOGUE 目录•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结论与展望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含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保障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监督方式多样监督效果具有强制性监督范围广保障司法公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强调司法公开原则,通过公开监督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促进司法公开强化法律监督立法缺陷030201运行缺陷缺乏独立性民事检察监督机关在组织架构和人事任免上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扰。

监督力度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民事检察监督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往往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监督效果缺乏保障目前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评估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难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

监督缺陷1加强立法工作2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范围、程序、权利义务等,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定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监督方式、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法律监督协作机制03完善决定执行和监督机制优化运行机制01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机制02优化审查程序和效率加强抗诉和纠正违法通知职能强化监督职能拓展监督范围和领域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制度设计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研究结论研究展望。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

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

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专业机构,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关键。

因此,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促进其协调配合工作。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

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

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研究。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在立法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对象、程序和权限等,确保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试论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及完善建议

试论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及完善建议

试论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及完善建议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中,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较慢,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0年之后即1988年才开始试点工作。

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近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是各项检察业务的薄弱环节。

因此分析工作中的不足,并针对性地完善很有必要。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一)立法上的不完备,限制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权力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两部诉讼法的总体规定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应该说十分广泛,但在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时,法律条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力及范围又陡然限制得非常狭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仅限定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排除了检察机关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从而使总则的立法,没有分则立法的保障,成为空泛或者说单一的“事后监督”。

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和阻碍。

(二)监督方式单一,新监督方式探索艰难由于法律只明确规定了“抗诉”这一个监督方式,高检院为了拓展民行检察监督的内容,缓和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先后提倡了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新的监督方式。

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新的监督方式在人民法院配合的地方可能会得到落实,在人民法院不配合的地方甚至在有些原先配合的地方在更换院领导以后就得不到支持。

国有资产支持起诉案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检察建议也仅仅是在检法两家关系比较好的地方甚至是比较好的时候才能得到落实,并没有法定性和稳定性。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乏独立性。

在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独立于司法审判机关,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然而,实际上,我国民事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往往受到干预和操纵,导致其监督力度不够强劲,难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外部参与度不高。

在现行制度下,主要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而外部力量往往很难介入。

这样一来,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到位。

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到民事检察监督中,比如允许公众对案件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不明确。

在现行制度下,对民事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追责方式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够尽职尽责。

应当明确规定对监督职能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以确保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性。

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应当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民事检察机关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事检察监督中,通过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力量。

再次,应当明确民事检察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的问责。

最后,应当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建立起独立性强、外部参与度高、责任追究明确的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它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具体案例的选取和概述
案例中,检察院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监督,未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进行监督,导致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监督范围狭窄
检察院仅采用了事后监督的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作用,使得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监督方式单一
案例中反映出的民事检察监督问题
拓宽监督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应将监督范围扩大到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包括案件受理、证据审查、庭审过程等各个环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约权力滥用
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监督原则
01
民事检察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加强事中监督
检察院应积极开展事中监督工作,通过列席审委会、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监督效果。
从案例中引申出的完善思路
05
总结与展望
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全面总结
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针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对其他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监督尚存在不足。
监督范围狭窄
xx年xx月xx日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具体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01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程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一、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案源匿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调查取证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是调卷难。

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做法,如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凭法律手续还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阅卷;有的只准看正卷,不准看副卷;有的只准当场查阅或手抄卷宗内容,但不准复印;更有甚者检察人员三番五次前去调卷,而法院都以领导、科长、内勤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取证难。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试论民事检察权完善

试论民事检察权完善

试论民事检察权完善民事检察权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检察权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我国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

当前民事诉讼检察权的立法缺陷是: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完善民事诉讼检察权立法的对策是:明确民事检察权的职能,民事检检察权应具体化。

标签:民事检察权;法律公正;法律监督一、我国民事检察权的立法缺陷(一)监督方式简单。

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这种唯一的事后监督方式,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检察院对调解和诸多裁定的抗诉权,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和效果。

实践工作中,在监督对象上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只对法院错误的民事判决进行监督,而对法院错误的裁定及诉讼中其他违法问题则采取放任的态度。

在监督方式、方法方面,许多检察机关仍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模式。

特别是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公共环境等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这些行为往往没有主体提起诉讼,形成了立法上的缺陷,以致不能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和继续蔓延。

而这些问题和矛盾是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单靠抗诉这一监督方式是不能解决的。

(二)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实践工作中,民事抗诉案源大多来自申诉,检察机关主动挖掘案源很少,在办理审判人员审理民事案件时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方面更是空白。

监督缺乏力度,检察机关许多抗诉的民事案件被法院退回或置之不理,对法院这种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却无可奈何,院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未要求权力机关加以监督和处置。

这也是民事抗诉案件收案多、抗诉少、再审改判廖廖无几的原因之一。

此外,立法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地位规定不清。

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在再审中处于何种地位、其任务是什么、应从事哪些诉讼行为,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无所适应,影响了监督权能。

由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缺乏力度,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只是应付式、被动式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习惯于独家办案,接受监督意识差,只强调民事审判的独立性,没有冷静思考强化和完善审判职能离不开检察机关的配合、制约,未从法制的高度认识此问题;其次,机械地接受监督。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目前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法规体系不够完备。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相应地配套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和专业技能的不足,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此外,民事检察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证据收集和鉴定、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细和规范,需要加强审查和审核的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工作打算,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措施,以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工作水平。

- 1 -。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规定不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 条、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规定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宽泛的, 依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进行监督。

而在分则中则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又进一步作了严格限制, 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排除了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由于立法上总则与分则的不一致, 使总则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和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立法本意, 在分则中变成了仅仅以提出抗诉这一单一的监督方式进行事后监督。

“前后矛盾的立法, 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 二) 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要1.未对公益诉讼予以规定。

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 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 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

而法国、德国、澳门的检察院均可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人事诉讼程序”, 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美国的公益诉讼, 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 总体情况是检察机关均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反映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上的缺陷——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力。

2.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只有抗诉一种方式。

如果采用抗诉以外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则会由于缺乏立法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顺利进行, 阻碍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抗诉范围不够明确。

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抗诉范围, 致使司法实践中, 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执行、调解等方面的监督。

民行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民行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民行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与完善随着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民行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其中立法上的不健全成为制约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瓶颈,严重影响着民行法律监督的正常开展及制度绩效。

因此,结合当前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法理探究、实证研讨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民行法律监督机制,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民行法律监督的现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检察机关通过介入民事行政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加之其它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具体表现在:1民行法律监督力度不大。

目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对于许多案件如检察机关对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

以及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判决、裁定由于法院司法解释的限定不能通过抗诉行使法律监督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的一组数字显示,从2001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达*****件。

立案*****件,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只有*****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件。

而在从1991年至1999年的9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件,立案审查*****件,提出抗诉*****件。

可以看出,十几年来,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并不多,其中只有一半左右能得到立案审查,而最终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则少之又少。

2民行法律监督过程紊乱。

对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由于立法上未明确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规程,致使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程序不明,操作无据;在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的过程中,个别审判机关并不配合,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上层领导沟通等准法律途径进行调卷,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严重制约了民行法律监督的功能发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开庭,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一般只是宣读抗诉书而已,随后,在当事人之间开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既不能参加法庭调查,也不能展开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角色尴尬,作用有限;实践中某些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往往一拖再拖,周期很长,少则大半年,多则两三年,乃至五六年,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破坏了当事人对于民行法律监督制度的认同和信任。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刘利宁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

广阔群众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范围。

每年〝两会〞时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效果意见较大。

我们以为,要实在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需增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增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视。

下面笔者就民事、行政检察监视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以后民行检察监视制度的缺陷及缘由以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视任务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希冀还有较大差距,究其缘由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则过于笼统且不迷信。

一方面招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视的范围、顺序、方式等方面临时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得不到应有的配合,甚至在某些方面遭到不合理的限制,职能作用未能充沛发扬,监视效果还不理想;另一方面,形成检察机关的执法不够一致,任务不够规范,一定水平上也存在监视不当、抗诉质量不初等效果。

法律缺陷制约民行检察任务开展,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抗诉范围狭窄,检察机关不能对调停、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停止抗诉,出现法律监视真空。

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其总那么规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讯活动停止监视。

但是在分那么只规则抗诉这一种监视方式,而且仅限于曾经发作法律效能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屡次以批复文件的方式,扫除了检察机关对调停以及破产、执行进程中作出的裁定的监视。

司法现状说明,法院扫除检察院的抗诉监视,使审讯权缺乏有效的外部监视机制,容易繁殖糜烂。

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监视是片面的、多方位的、平面的、多元化的监视。

而法律规则的法律监视方式过于单一。

这样,检察机关堕入了虽然有权利监视,却缺乏顺序保证的监视方式的困境,心缺乏而力缺乏,使得民行检察监视的开展遇到了瓶颈。

因此,司法现状呼吁检察机关改造监视方式。

民行检察剖析

民行检察剖析

民行检察剖析
民行检察工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剖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工作特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民行检察工作特点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2. 法律监督职能:民行检察工作具有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法律权威。

3. 多元化监督方式:民行检察工作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

二、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 监督范围有限:目前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对执行、调解等环节的监督还不够充分。

2. 抗诉案件数量少:由于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抗诉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
抗诉成功比例不高。

3. 监督力量不足:目前民行检察监督力量相对不足,人员配备不够完善,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民行检察工作改进方向
1. 扩大监督范围:逐步扩大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执行、调解等环节纳入监督范围,加强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

2. 加强抗诉工作:加强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数量和抗诉成功率,切实发挥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

3.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 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如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以适应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诉人是一家企业 , 对方当事人是个体经 营者 , 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作 出了有 检
各方面因素 的影响 , 民行检 察 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 现有法 己 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开 展。
( ) 督 方 式滞 后 二 监
但在检察机关审查期 《 事诉讼 法》 15条 和《 政诉 利于申诉人的判决 , 民 第 8 行
特别是在抗诉成为普 行 , 当 事人 的合 法 权 益 造成 损 害 而 无 法 给 民事检; 督制度对于保证法 诉提高了诉讼成本 , 挽 回。如我院办理的一起 民事申诉 案件 , 施, 维护 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 , 遍现象时 , 便会严重损害诉讼经济原则和
正 , 实 起 到 了 积 极 的作 用 。 审 判 权 威 。 I 确 l l
行政诉讼法第 1 0条规 定 : 程序上有多么严重的错误 , 检察机关只 能 \ 、 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 规定对 民 体 的监督方式 。
政诉讼进行 的法律监督 , 主要 “ 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 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 等判决 、 裁定生效 后才能进行监督 , 司 在 持人 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裁定 ; 督。 在第 6 条规定 了具体的监督程 序。 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不能介入审理过程 , 4 一 C C r C 1 r _ ( l { C P ; ; Ci
事后 监 督 ” 的 ∈ 的检 察机关 ,对维护 司法公 察院 有 权 对 民 事审 判 活动 实 行 法 律监 关 的 民 行法 律 监 督 是 一 种 “ 平正义 , 负有法定责任 。 民事行 督。” 并在第 15条至第 1 8 8 8 条规定了具 监督方式 ,就是不论这个案件在实体上、
予以执行 。而检察 宅 正 执 法 。 其 中 , 确 有 错 误 行监督 的方式只有一种 , 是抗诉 , 公 对 就 这是 则 按照当事人的要求 ,
却无权要求法 f 、 _ I 裁定 提出抗诉 , 民事行 现行 民事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制度 唯一的 机关在审查申诉人案件时 , 决 是 这样往往会因错误裁判的执 乍 的一 个重要任务 。从实 际运 法定监督 方式 。检 察机关的 民事 行政抗 院停止执行。
讼法》 6 第 4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监督人 民 间 ,该单位被执行财物 已被挥霍一空 , 导
墨 5 司法管 ;; ; n 吾 ; 学院学报 in^ ;i ) 辽宁公安 理干部
致法院再审判决成 为一纸空文 ,无法执 级别上作了严格 限制 ,与作出生效裁判 理提供意见 、对审理案 件过 程中 出现的
的已生效的判决 、 裁定提出抗 判人 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 中

( 监督 手段单一 一)
对审判活动监督无法实现 , 影响了监督的
在这些条文 中 ,规 定人民检察院 对 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 , 法院宣判后 , 胜诉 方
法院 行为 ; 做好 法制宣传工作 , 确 人民法院 的民事审判 活动和行政诉讼 实 往往拿着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张刚(9 9 ) 男( 16 一 , 汉族 )辽 宁铁岭人 , 阳市文 圣区人 民检察 院纪检组长 , , 辽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 究。
现 行 法 律 的缺 陷
土 会实现公 平和正义 ,是我国
司法文 明的根本 目标 , 为法 作


法院民事行 政案件的对象只 能是已经发
民事诉讼 法第 1 4条规 定 :人 民检 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 定 , 说明检察机 “ 裁 这
辽宁公 安 司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张 刚
( 阳市文 圣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宁 辽 辽 辽阳 1 1 0 ) 1 0 0
邑 检 察 工作 的 行 立法缺 陷及 完善 法 p反 元音 臼
全社 会 实现 公 平 和 正 义 , 我 国政 治 文 明 、 是 司法 文 明 的根 本 目标 , 为 法律 监 督 机 关的 检 察 机 关 , 维护 司 法公 正 , 作 对 实现
负有法定责任 。 由于各方面 因素的影 响, 民行检 察监督 目前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 现有 法律制约 了民行 法律监督工作
行检 察; 立法缺陷 ; 完善
号 : 8 DF 4
码: A .
:0 9 4 6 2 1 0 -7 -0 1 0 —1 1 ( 0 0) 4 3 2
: 01 2 O一07—2 0
六是对于侵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
直是个老大难 ,一方面原 因是法院的 民 正 。由于法律规 定终 审法院的上级检察 案件 , 于影响社会公益的案件 , 对 以及对
行回转。
( ) 三 监督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出抗诉 ,即县区一级的人民检 察院不享
五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国有资产权
同样 , 县区一级人民法院也不 益的案件 ,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 督程序 的 有 抗诉权 ,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 行 抗诉程序是不具体的 ,尤其是缺少具有 应审理抗诉案件。但在 司法实践 中, 上级 政诉讼案件 ,应当于受案后三日内向检 可操作性的程序规 范。 民事诉讼法中 , 法院常以裁定或函的形式指令原作 出生 察机关通报 。 在 检察机关接到法院通知后 ,
期定抗诉程序的分则 四个条文只规定 了 效裁判的人 民法 院再 审,这种上抗下审 应当审查该案件是否属 于检 察机关应当 抗诉条件 、抗诉效果 、抗诉书和抗诉再 的操作方式 ,实际上是将检察院的抗诉 参加诉讼的案件 ,以及是否应当参加诉
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该怎样操作 , 法院 是 否 正 确 交 由 了被 监 督 对 象 自 己 来 判 讼 ,于七日内作 出决定后通知原通报法 怎样审理 , 、 检 法如何配合 , 未作明确 断 ,使一些确有错误需要纠正 的案 件因 院 。 都 规定 , 实践中无法操作。如调卷问题一 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而不 能及时得 到纠 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