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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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琼价价管[2010]414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14号2010年9月1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我局重新调整了《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剂型;《医保目录》中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的所有规格品(详见附件)。

(二)《医保目录》所列的民族药(详见附件)。

(三)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详见附件,西药按标明的中文名称划分品种与《医保目录》相同且剂型属处方药的除外)。

(四)我省调剂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五)纳入我省计划供应预防免疫药品。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的中药饮片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

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医院制剂、中药饮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定价形式和内容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快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规定》及各专业注册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海南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中已注册的各专业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和具有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质量和效益,积极、主动地为建设事业和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建设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二章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集中培训、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网上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周期一致。

_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1]

_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1]

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见《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经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提供服务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工程造价技术质量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服务成本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

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资产评估资质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见《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经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提供服务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工程造价技术质量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服务成本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海南省收费标准

海南省收费标准

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见《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经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提供服务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工程造价技术质量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服务成本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5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和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7]15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三沙市、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事实施意见》(琼发〔201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于2017年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必须依法合理规划及建设。

二、各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12月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琼价费管[2012]36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报来《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你中心为我省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的培训机构,根据《价格法》和《海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你中心培训教育资质和办班成本核算,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12元/人·学时;
2.建设行业管理岗位培训费14元/人·学时;
3.建设行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费14元/人·学时;
4.职业职能培训费10元/人·学时。

以上收费标准均含培训、考试、证书等费用,教材由培训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实际购书费用收取。

二、培训教育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培训教育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2014年4月29日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6.04•【字号】琼价费字[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06号2000年6月4日)各技工学校,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提出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训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禁止乱收费"的精神,积极发展我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经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技工学校(一)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二)技工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2000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因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办法,以便学生监督。

(五)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二、职业技能培训(一)收费项目和标准1、住宿费:每人每天5元。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费管[2010]43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费管[2010]43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费管[2010]433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陵发改〔2010〕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规定:1.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2.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二、你县开发企业和土地部门签订用地协议书时,按8万元/亩征收的费用和开发企业对自身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应按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你县按现行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应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制定出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第二中学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第二中学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第二中学高中部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8]4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1.21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第二中学高中部住宿费标准的
通知
(琼价费管[2018]47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海口市第二中学新扩建的高中部学生公寓楼已于2014年竣工,为保证学生宿舍的正常运转,提升教学管理水平,现就该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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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4]20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报来《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你中心为我省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的培训机构,根据《价格法》和《海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你中心培训教育资质和办班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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