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范文最新推荐------------------------------------------------------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根据《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号),设立区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统计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区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全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统计局的各专业报表制度,组织实施统1 / 6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指导全区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七)组织指导全区统计教育、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发文字号】京统发[2007]15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07.11.23【实施日期】200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7〕159号)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修订了《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并经市局、总队机关制度修订工作审议小组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意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事故界定本办法所指责任事故,是指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中,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上报、传输,统计数据使用、提供和发布等工作环节的人员。
三、适用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考核的主要统计指标,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统计指标,将根据各时期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对政府统计工作的要求以及政府统计工作的重点适时调整。
具体适用统计指标见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制发统计调查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统计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统计局为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等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并按程序向同级统计局申请。
第四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项目等;(二)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三)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四)不包括非强制性统计调查,如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拦截访问调查等。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统办发[201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5.02.02【实施日期】2015.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统办发[2015]4号)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为保证2015年统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执法工作水平,有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市局、总队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制定了《2015年北京市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2015年2月2日2015年北京市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施意见2015年统计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局、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全面落实深化统计改革任务,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一、明确任务,扎实做好统计执法工作1.2015年全系统计划完成对5000家单位的执法检查,常规检查和督导检查各占一半。
执法检查中完成以调查队名义的检查620家(具体任务详见表1、表2)。
2.督导检查全部采取事先督导的方式,在1月-4月份统计年报上报期间开展,要求全面督导、突出重点;4月-10月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特点和统计工作重点,开展常规执法检查,要求多表种、多指标进行检查。
特别是要结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对投资报表进行督导和常规检查,为投资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助力。
二、多种形式,有序开展常规执法检查1.围绕重点监测行业、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专业主营指标、新旧投资报表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数量占常规检查的30%,可通过查询书、检查通知书等方式开展。
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全国统计局是我国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并组织实施全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等统计调查工作。
其内设机构涵盖了统计生产、资料档案、信息技术、监测预警、科技转化、社会服务、专题研究和对外联络等多个领域,下面就统计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作简要介绍:一、统计生产局统计生产局是全国统计局的直属部门,是全国各类经济指标数据的主要生产单位。
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编制国民经济核算,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全面性。
2、编制社会物价指数,并为货币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3、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提供数据服务,并协助政府实施宏观调控。
二、档案资料局档案资料局是全国统计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全国各类经济数据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包括:1、组织实施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类。
2、建立经济数据档案,全面保护统计数据源资料安全。
3、整合数据资源,构建一体化数据服务平台。
4、承接经济数据的保密和管理,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证数据的高效利用。
三、信息技术与保障局信息技术与保障局主要职责是为全国统计局的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为更好的实现数据开放与应用,主要任务包括:1、研究和推广新统计技术手段和方法论,提高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效率。
2、建立信息安全维护体系,保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的安全。
3、修复与维护数据处理和传输设备,提高系统可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4、统计大数据的研究和开发,建立数据推送、交流、汇总平台。
四、监测预警局监测预警局是全国统计局直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测全国经济运行,及时预警和预测问题,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其主要任务包括:1、组织实施重点行业的统计调查,及时获得经济运行情况,提出经济运行的预测与分析。
2、分析国内、外部经济政策动向,预测风险,指导政策制定。
3、为政府提供宏观经济信息服务,如通过网站、热线电话等宏观经济咨询服务。
五、科技转化局科技转化局是全国统计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将统计学科技与行业应用紧密结合,从而促进经济科学的发展,并实现行业与统计学的科技转化,其主要任务包括:1、开展经济调查与分析研究,研究调查方法与理论,推广最新的调查科技手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是负责本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转变的职责。
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范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本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京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承担的北京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划给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3.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商洽)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市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承担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4•【文号】国办发[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国办发[1994]27号)《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决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构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按照 统 计资
料 发布 年 度 计 划
的
,
向
社 会 发布 统计 资 料
,
确 需 对发 布 计 划 进行 调 整
;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告 说 明 调 整 的 具体 事 项 和 理 由
门
同 时
,
有
。
关部
应 在发 布 公 告 前将 调 整 情 况 告 知 同 级人 民 政府 统计 机构
。
已
经 市 政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
你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贯 彻 落 实
,
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201 6
年
7
月
8
曰
—
79
—
北 京 市 统 计资 料 发 布 管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进
一
步规 范本市统计资料发布 工作 保 障统计资
门
是指 生成 和掌握 市
、 、
、
区
经济 社会发展相
、
关 统 计数 据 的 政 府 组成 部 门
直属 特设 机构 直 属 机 构 派
。
出
机构
、
部 门 管 理 机构 以 及 承 担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等
本 办 法 所称 统 计 资 料是 指 市
门
、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计机 构 和 有 关 部
—
料 并定 期 发布 经 济社 会发 展 综 合 统计 资料
,
。
有关部
门
应 指定 本 部 门 负 责 统 计 资 料 发 布 的 工 作 机 构 明 确 责 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是负责本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为中央在京单位提供统计服务的职责。
2.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京政办发[1996]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为中央、市领导服务,为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主要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建议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办理公文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
(五)负责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国务院文件以及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的催办工作。
(六)负责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负责《市政府大事记》的编辑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征集和处理人民建议的工作。
(八)负责联系各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北京卫戍区的工作,并参与协调拥军优属方面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的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夯实统计业务基础工作,提升基层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是提高统计能力的重要环节,对于从源头上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基层统计机构不断健全,村级统计站已全部建立,社区统计站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但总体上看,基层统计网络还不够完善,统计力量有待加强,人员专业素- 1 -质有待提升,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完善机制,综合施策,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充实统计工作力量(一)加强区县统计队伍建设。
各区县政府要把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有一定专业能力或知识、热爱统计事业、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基层统计队伍,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可采取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用工方式或其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基层统计人员不足问题。
要定期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二)健全社区(村)统计工作网络。
各区县政府要探索建立社区统计工作新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协助统计事务或具体代理实施统计调查。
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1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均须全面执行《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职权。
第四条乡、镇统计机构执行本乡、镇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区、县统计局领导。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本行政村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统计机构或指定具备助理统计师条件以上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或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区、县统计局设统计检查机构,乡、镇统计机构设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执行统计法规的检查工作。
各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执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
第八条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经过统计业务培训的人员接替,并办清交接手续。
区、县统计局和乡、镇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调动,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京政办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印发市地方志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京政发〔1988〕98号),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地方志办)为负责本市地方志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本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制订本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和标准。
(三)组织编纂本市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并负责组织审查验收。
(四)搜集、整理、保存北京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北京地区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拓社会用志途径。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工作。
(七)指导北京地方志学会的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及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地方志办设6个处室。
(一)秘书处(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档案、保密、安全保卫、人事、外事、财务和后勤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二)市志指导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市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市级地方志书进行评议、修改;组织对市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进行终审;指导市属单位的读志用志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京政办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办公室更名等有关事项的批复》(京编委〔2009〕1号),设立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正局级,简称市重大项目办)。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市政府交办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重大项目的规划、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总体计划要求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加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三)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功能和成本“五统一”要求;承担为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服务的职责。
(四)协调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重大项目建设各方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招标与采购、合同履行等方面法律法规,落实“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
(五)参与重大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协调、落实资金计划的执行。
(六)组织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在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应用。
(七)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决算工作。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各区、县统计局,各开发区,市属各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综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发布或者发表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定,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和审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核后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区、县统计局核准。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第六条办理统计资料公布审批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政府各部门申请发布统计资料的函;本部门拟公开发布的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属于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统计调查表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京统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5]84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各区县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统计部门服务社会的质量,优化单位统计登记工作的办事程序,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区、县统计局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登记单位,由注册地统计局向该登记单位经营地统计局提供有关登记资料,登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经营地统计局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第四条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落实《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及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落实《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及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落实《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及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相关部门: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完善相关机构和机制《管理办法》是落实《北京市统计条例》关于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发布的统筹管理,提升统计资料发布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指定本部门负责统计资料发布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以“牵头处室统一管理,相关处室分级管理”为原则,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二、梳理资源,完成发布计划制定与备案各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下一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的统计资料目录,编制统计资料年度发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发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渠道等,同时通过相关渠道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年度发布计划。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填写《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计划备案表》(附件1)和《统计资料发布计划表》(附件2),并在每年年底前以函的形式向市统计局备案。
市统计局对各部门备案表、发布计划表的规范性、完整性、清晰度进行审核,同时针对数据可能存在的交叉重复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三、严格落实,保障统计资料发布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负责,确保发布内容观点正确,数据准确无误,相关说明、注释清晰。
同时,要结合实际工作,梳理可能存在的与其他部门指标名称相近、数据交叉重复等问题,在备案时加以注明或与统计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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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是负责本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为中央在京单位提供统计服务的职责。
2.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旅游、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各区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