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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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一、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二、征收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三、办事主体: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六、办理程序:
(一)商业和住宅项目
1、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款的同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二)除商业和住宅以外的其他项目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一式二份);
2、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当场核定应缴基金数额;
3、建设单位按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定的应缴基金数额,自行向国库支付中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七、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刘瑢66680752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陈晓东66680225。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锡政发[2003]1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剔除政府集中任务数,确定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含按规定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每年四季度,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所属部门,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结合市计委等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市权限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转报
1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核准转报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
1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重大专项、示范工程和推进工程)初审转报
127
市公安局
相关联服务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28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29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30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31
市民政局
非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年检登记
132
市民政局
相关联服务
省属社团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133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34
市民政局
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63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技术开发项目备案
64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专利奖
65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66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腾飞奖
67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68
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作业许可
4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大师、省大师、省名人评审转报
42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锡政发[2003]14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锡水财〔2018〕2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水财〔2018〕28号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4日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无锡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事业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蓝藻打捞处置和调水、防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水利事业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第三条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绩效论证工作。

(二)市水利局职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等。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建综(2008)7号锡财建(2008)7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拆迁进度,保障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前三年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增加,对锡建发(2005)59号文作如下补充意见: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结算标准住宅房屋:按实际拆除面积1400元/平方米结算(含装潢补偿、固定设施移装费);被拆迁人被安置在小高层或高层住宅中的,经审核确认后,小高层按1650元/平方米结算,高层按198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腾地拆迁费用,暂按实际拆除面积远郊100元/平方米、近郊2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结算标准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市与区按一类地区65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5800元/平方米,三、四类地区4500元/平方米结算补偿费用(上述费用内均含调节资金、装潢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被拆迁人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实际发生数在决算时相应调整结算经费。

三、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奖励费统一按3.5万元/户结算,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包干使用。

四、资金拨付1、集土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按结算协议总金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与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户数达到该项目拆迁总户数的75%时,付款至结算协议总金额的50%;住宅房屋全部拆除后,付款至结算协议总金额的70%;余款在拆迁项目决算后付清。

腾地拆迁费用在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先预拨70%,余款在安置房地块拆迁全部结束后付清。

2、集土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协议签订后,按结算协议总金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与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付款至该非住宅拆迁补偿金额的50%;非住宅房屋拆除后,付款至该非住宅拆迁补偿金额的90%;余款在拆迁项目验收后付清。

无锡市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科技创新创业计划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无锡市科技创新创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建设,根据《关于整合设立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2010年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0‟25号)和《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指导意见》(锡委办发…2008‟116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无锡市科技创新创业计划所需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在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引导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绩效优先、集中管理、分类使用、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分级配套”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申请无锡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市、区引导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的企业自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引导资金实行市、区配比投入机制,申请市级引导资金的无锡市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各区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承担比例,落实相应的配比扶持资金。

第七条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或一定期限内)对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引导资金扶持。

第八条申请无锡市科技创新创业计划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1、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主要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前立项,我市对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前立项后向上申报。

申请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2)按照国家创新基金规定的项目种类(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创业项目、平台项目等)进行申报;(3)企业注册资金、资产规模等符合国家创新基金规定的条件;(4)根据国家创新基金每年度发布的指南进行申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锡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09年4月)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抢抓发展机遇,全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补充如下意见:一、放宽项目申报条件。

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项目申报条件中的“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放宽为“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20%”。

二、加大资金拨付进度。

对“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 放宽为“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1亿元以上(含)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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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文件精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

为做好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工作,我办决定对2017年4月1日前报建的项目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缴。

现就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事项通告如下:一、凡2017年4月1日前,阳朔县辖区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文件要求,已向阳朔县墙改办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已办理核退手续的外),请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凭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到我办登记办理相关核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按规定结转上缴国库。

二、在此期间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开工或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阳朔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否则按有关规定将作结转上缴国库处理。

三、办理核退需提供以下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

2.审计后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砌筑部分)的复印件;3.购买新型墙材的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4.购买保温墙体材料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5.新型墙材企业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图纸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征缴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核退专项基金:1.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2.框架(框剪)的结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含配砖)的,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3.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4.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或墙体(或保温复合墙体)两面已抹灰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5.用户涂改或重复提交认定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认定检测机构开具的自保温墙材及其保温复合墙体检验报告的;6.用未认证企业新型墙材而要其他认证企业开具新型墙材销售发票和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锡政办发[2006]2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24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2.978亿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

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无锡——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参股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商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来我市设立合资子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发展资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分5年逐步到位。

引导发展资金按照“透明、高效、安全、务实”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力求达到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

第四条引导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无锡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发展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的运作情况,审核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六条依照《公司法》,成立引导发展资金公司作为引导发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主体。

第七条市政府委托国联集团和产业发展集团指定或组建专业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发展资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专业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发展资金公司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引导发展资金投资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引导发展资金拟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核;(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工作;(三)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31•【字号】锡政办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我市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真贯彻市政府《无锡市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锡政发[1998]251号),在负责政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审核、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支出审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了政府性基金(资金)的正常运作。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对《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如下通知:一、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管委会”的领导机构,负责“管委会”的设立、调整和撤并,根据政府专项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决定“管委会”所辖的专项资金的增加、变更和取消,综合平衡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定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实施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计委、财政、审计部门分别作为各“管委会”的组成成员,要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及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要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畴。

在原来单独编制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从2002年起,所有政府专项资金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全面实行细化预算。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支出首先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调度。

(二)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支出的,应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根据专项任务的轻重缓急逐项排序编制。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等;(三)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0•【字号】锡科计[2012]33号、锡财工贸[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科计[2012]33号、锡财工贸[2012]13号)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无锡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入,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种子资金是专项用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跟进投资的政策性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人民币。

二、管理架构种子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1.授权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作为种子资金出资人代表。

负责种子资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2.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跟进投资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委会成员。

评委会依据种子资金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种子资金跟进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跟进方式1.种子资金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种子资金以同等条件,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锡政办发〔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四条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和相关区政府组成。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雪浪街道龙川新村北侧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雪浪街道龙川新村北侧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雪浪街道龙川新村北侧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1.11
•【字号】锡建开[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雪浪街道龙川新村北侧地块建造
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锡建开〔2008〕5号)
滨湖区人民政府:
你区锡滨政呈[2007]89号文悉。

为解决市重点工程山水东路、长广溪湿地公园及腾地拆迁项目拆迁安置的需要,根据雪浪街道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区在雪浪街道七〇二所龙川新村北侧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2.2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安置房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并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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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办事须知
各建设单位:
根据《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现将专项基金征收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征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此前按原标准征收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返退。

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之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

墙改办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双方有关人员签字。

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凭证、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

墙改办按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含基础部份)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专项基金按使用比例返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
材料的,专项基金100%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使用不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及国家或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工程未申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为加强联系,便于今后办理基金结算手续,各单位务必在缴费后一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填报我办(样表附后)。

滨湖区墙改办地址:金城西路500号3#楼335室
联系电话:81178728
建筑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此表请复印)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附件一: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2)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3)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蒸压灰砂砖(符合GB11945—1999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3)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5)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3)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4)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6)金属面夹芯板。

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7)建筑平板。

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
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四)、以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等为主要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墙体材料产品。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工业灰渣条板、蜂巢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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