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6
•【字号】渝办发[2008]269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
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7号
颁布时间:2008-5-30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
- 1 -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2.07
•【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
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
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
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
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
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
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含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企业的再投资,下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独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增资)以及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注重主业,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制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三)研究并指导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导向;
(四)统计汇总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五)对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第六条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查或批准;
(三)统计汇总并上报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情况;
(五)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合川府办发〔2018〕145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合川府办发〔2018〕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种临时机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各镇街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类型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收益权、股权等财产权利。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 点击:61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 [2007] 20 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遵从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
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0〕10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
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8.05.27
•【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4号)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监察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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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7〕8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市级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
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9.21
•【字号】渝国资[2005]61号
•【施行日期】2005.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2005]61号)
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等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或审批;
(二)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结果;
(三)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四)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损失);
(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七)市政府授予行使的其它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其中转让国有资产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审批:(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子企业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3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8〕3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我市闲置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闲置土地处置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78号文件要求,加大对已有闲置土地分类处理的力度。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将作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中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认真清理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主城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远郊区县(自治县)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清理工作中,要将现场查看与档案检查相结合,按土地供应统计台账,查漏补缺,采取“图斑、实地、批文”三结合的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0〕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
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渝府发[2008]54号)
经审定,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58项,比去年减少7项,现予以通告。凡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从通告之日起,不得再继续收取。市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清理收费项目,并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烟草││││││││││├───┼────┼──────────────┼─────────────┼────────────────┤│ 1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单位││││││
│├───┼────┼──────────────┼─────────────┼────────────────┤││煤炭││││││││││├───┼────┼──────────────┼─────────────┼────────────────┤│ 2 ││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申请资格审查的煤矿企业│├───┼────┼──────────────┼─────────────┼────────────────┤││商业││││├───┼────┼──────────────┼─────────────┼────────────────┤│3││1.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市人大法规│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表)的从││││││││ 4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市政府文件│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 5 ││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领证的单位│├───┼────┼──────────────┼─────────────┼────────────────┤│ 6 ││2.新药开发评审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7 ││3.GMP认证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认证的企业│├───┼────┼──────────────┼─────────────┼────────────────┤│8 ││4.GSP认证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申请认证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
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
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
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
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
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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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7号
颁布时间:2008-5-30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
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九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的资产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除下列事项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事项;
2、呆(坏)账处置事项;
3、对外投资处置事项;
4、行政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5、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100万元(含)
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三)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以正式函件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将对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数量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
(二)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财政认定的资产价值清单;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涉及资产产权转让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行为,须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托;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委托。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委托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捐赠报告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