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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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9]1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7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如下
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在加强民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当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行业管理基础条件不够完善,现场管理不够严密,对违规行为查处不够有力,爆炸物品流失和各种事故隐患不。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炸药库建设基本要求

炸药库建设基本要求

炸药库建设基本要求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为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参与爆破器材配送或和爆破工程施工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张呼铁路工程段内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固定或和临时储存爆破器材。

2 引用文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爆炸力学》一般规定仓库不应设在易受山洪、滑坡、台风和潮水侵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仓库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满足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仓库除满足所需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防火门,内层门应为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

具有合格的防雷设施;消防水池储水量在15m3以上;库区内的值班室距离炸药库仓库应大于20m,并能观看整个库区情况;值班室内不得使用明火。

地面仓库、小型仓库库区平面布置和建筑仓库区总平面布置根据库房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值班室应布置在库区入口处。

存药量较大的库房不宜布置在仓库区出入口附近。

库房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在仓库区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措施。

库房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枯草、易燃物,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和竹林。

一般规定各爆破器材库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GBJ16-87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各爆破器材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

库房的建筑结构各爆破器材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

库房的门应为二层且均应向外开启,外层们应为铁皮报覆的耐火门,里层门为铁珊门和金属网。

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高度不宜小于,不应设置门槛。

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珊和金属网。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泣设专职人员保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襻存量;第二条库内严禁明火,孳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第三条库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库房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不得超过35~C:第四条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启箱,启箱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堆放时,.炸药箱(导火索箱)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时总高不超过1.6m,每堆不超过300箱,同库贮存的不同物品应分别堆放,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O.3m,堆垛与库房墙的距离不小于0.3m,人行检查、清点道宽度不小于O.8m,装运货物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第六条根据民爆物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房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无树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第七条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好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八条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发放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账目清楚,随时对库存民用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对过期或变质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发放;第九条民爆器材的编码登记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民爆物品的接收、发放和储存等环节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1. 来源管理:- 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有明确的来源,禁止接收来路不明的民爆物品。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炸药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人拥有或非法拥有民用爆炸物。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所有安全管理措施应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一起实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爆物品流转登记制度、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储存场所和爆破作业场所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炸药专用仓库必须配备摄像机监控系统和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关于印发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的通知》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xx年一月七日–1–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2–操作规程。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xx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为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国专门发布了《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按照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储存场所,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储存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一、储存场所的要求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在普通仓库、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与爆破器材性质、使用要求不符的场所。

爆破器材储存场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场所应为单独的封闭空间,墙体、屋顶和门窗应符合规定的防爆要求;2.场所内应设健康、防爆、通风系统和灭火设备,保证储存场所内温度、湿度、气流等环境条件;3.储存场所内应有完善的警示标示,并配备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4.储存场所周围不得有旺火、危险物品等,应保持干燥、通风、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5.储存场所的使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防爆、防火及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证书;二、储存标准储存爆破器材应按照性质、种类、规格等分类,采用堆垛、悬挂或其他设备进行储存,同时要注意以下标准:1.同类爆破器材储存在一个堆垛中,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储存单元之间要留有一定的间隔;2.爆破器材的上下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米,储存地面应平坦、无凹坑、无水涝;3.针对易燃易爆的爆破器材进行防爆储存,防止火花等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要分开储存。

三、储存管理储存爆破器材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器材种类、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已过期;2.储存场所的防范管理是否严密,环境是否符合要求;3.爆破器材品种、分类、储存位置等是否标注清晰明确。

储存爆破器材的管理要求:1.对储存场所应当进行定期巡视和保养,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定期对爆破器材进行维护检查和管制,发现问题及时更换;3.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柜子等应当进行密码控制,密钥管理,并留好安全措施。

四、结语以上是对爆破器材储存规定的详细介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炸药库建设标准

炸药库建设标准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为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参与爆破器材配送/或和爆破工程施工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沪昆三分部工程段内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固定或/和临时储存爆破器材。

2 引用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80098-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爆炸力学。

3.1 一般规定仓库不应设在易受山洪、滑坡、台风和潮水侵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仓库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满足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和保管员;仓库墙体和围墙密实、坚固、完整;仓库内无强、弱电接入,自然透光、通风;仓库内无杂物,爆破器材符合堆放规定;仓库主要出入口安装普通的防盗报警设施;库区周围、内部整洁、平整,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符合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条件。

3.2 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3.2.1仓库内部安全距离炸药库之间的内部距离以炸药库间不殉爆为原则,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由雷管的储存量确定。

确定内部距离时,可以考虑仓库间防护土堤的影响。

防护土堤的结构为:顶部宽度大于80厘米,高度大于180厘米,长度不小于雷管库房最近墙壁面的长度的立体梯形。

鉴于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普遍为一个炸药库(含索类)和一个雷管库结构,且雷管库储量不大,所以,表1给出的是雷管储量不大于500万发情况下的仓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

雷管储量大于500万发的内部安全距离参见《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对于一个炸药库(含索类)一个雷管库结构的仓库,应限制仓库中雷管的存放数量。

仓库中雷管的数量可由仓库中的炸药的数量确定。

通常情况下,按1公斤炸药∶1发雷管的比例核定雷管数量。

表2给出的是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有多个炸药库情况下的内部安全距离。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2005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安〔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

关于征求《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意见的通知作者:浙江爆协…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38 更新时间:2009-2-19 各位涉爆企业有关人员:现将省公安厅有关部门编写的《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见附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阅读,并于本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寄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处,电子信箱:,联系人:洪卫良,任建红,电话:0。

协会秘书处二○○九年二月十九日附件: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预防发生爆破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安全监理制度。

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监理条件的爆破作业项目,由建设业主落实爆破监理企业及爆破技术和安全监理人员;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由建设业主委派安全监督人员或督促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单位落实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条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

第四条在爆破项目中,爆破作业单位可临时聘请其他单位的安全员。

由聘请和受聘单位协议确定安全员的管理责任及归属。

第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员除紧随爆破作业人员监督其按爆破设计(说明)施工外,还应监督爆破作业单位落实爆炸物品现场运输、领取、存放、消耗、退库等使用环节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业主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落实安全监理人员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可不再安排本企业的安全员参与本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

第七条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可不安排爆破器材保管员参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项目均应取得爆破评估企业为该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对不需进行爆破评估的爆破项目,爆破评估企业也应出具“不需爆破评估”内容的评估意见。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1. 爆破器材的储存应设置专门的场所,场所应符合相关爆破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场所内干燥、通风、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性能。

2. 爆破器材的场所应根据器材种类、性能、数量等因素进行划分和分类,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防止不同类型器材的混合、交叉污染。

3. 爆破器材的储存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1)固定、稳固且结构可靠;(2)防火、防爆性能良好;(3)具备防盗、防尘、防湿、防腐等功能;(4)设置合理的通风、排湿设施,保证器材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4. 爆破器材的储存场所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按照器材的种类、性能制定储存方案,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爆破器材的储存应按照器材的特性,划分为不同的储存区域或储存柜,并在明显位置标志且分类清晰,便于识别和管理。

6. 爆破器材的储存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7. 爆破器材的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器材的完好和安全性能,并保持器材的完整性、正常状态和清洁度。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管理1. 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器材的类型、特性、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2. 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具备责任心、纪律性和遵守保密制度的品质,不得私自携带、使用或转借爆破器材,保证爆破器材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器材的接收和验收,对于任何质量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程序处理。

4. 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器材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器材的数量和质量与记录一致,如有发现差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处理。

5. 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员应遵守规定的操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消除操作中的风险和隐患。

6. 爆破器材的保管设施应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确保器材的运行正常,防止设施损坏或老化对器材造成损害。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是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为了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远离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确保安全距离。

2. 储存场所建筑物要求:储存民爆物品的建筑物应具备防爆、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避雷装置、防水装置等。

3. 储存场所标示:储存场所应设置标明“民爆物品储存区域”的明显标识,确保场所易于辨识。

4. 储存容器要求:民爆物品应储存在防火、防爆的容器中,防止意外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 环境监测:应定期进行储存场所的环境监测,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超过安全范围。

6. 人员管理: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配备专业人员,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应急预案: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8. 监控系统: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以便及时监测和处理异常情况。

9. 定期检查: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10. 敏感区域管控: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并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储存民爆物品的安全,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对社会面和从业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12年12月31日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14。

1 一般规定14。

1.1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

14。

1.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14.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14.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14.1。

5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14-7的规定.表14-7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14.2永久性地面仓库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3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154的规定。

14。

4可移动性仓库14。

4.1可移动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药量,按GB50089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4。

2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4小时均应有人警卫;——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14.4.3 移动式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导爆管10000m.14。

5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14.5.1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14.5.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 ,壁槽式库不小于60m;——炸药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 ,壁槽式库不小于20m;-—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 ,壁槽式库不小于15m;——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储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

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第二条、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设备材料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涉及爆破施工项目的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第三条、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第五条、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第二章、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第六条、民爆物品仓库设置在较空旷的地区,远离人员聚集区,并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第七条、保管员负责检查仓库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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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为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参与爆破器材配送或/和爆破工程施工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固定或/和临时储存爆破器材。

2 引用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80098-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爆炸力学。

3 爆破器材储存设施分类爆破器材储存分设施储存和无设施存放两大类。

爆破器材储存设施分为地面仓库、小型仓库、临时仓库和作业保管箱四类。

一类为地面仓库。

凡爆破器材日最大使用量达到1吨以上且作业时间3年以上的矿山爆破、爆破工程,只要符合地面仓库建库条件的,均可建造地面仓库。

一类为小型仓库。

凡爆破器材日最大使用量达到1吨以下且作业时间3年以上的矿山爆破、爆破工程,只要符合小型仓库建库条件的,均可建造小型仓库。

一类为临时仓库。

凡爆破器材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只要符合临时仓库建库条件的,均可建造临时仓库。

对爆破器材日使用量达几吨以上且运输不便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如在海岛爆破开挖,深山老林大型水库施工等,可参照建造地面仓库。

一类为作业保管箱。

在爆破作业现场,雷管和零散炸药、导火索必须置于不同的作业保管箱内。

矿山爆破、爆破工程分别指利用爆炸物品开发经营性、非经营性矿山资源的行为。

无设施存放分为露天存放、井下存放、硐室存放等。

4 爆破器材储存设施建设标准4.1 一般规定仓库不应设在易受山洪、滑坡、台风和潮水侵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仓库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满足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和保管员;仓库墙体和围墙密实、坚固、完整;仓库内无强、弱电接入,自然透光、通风;仓库内无杂物,爆破器材符合堆放规定;仓库主要出入口安装普通的防盗报警设施;库区周围、内部整洁、平整,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符合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条件。

4.2 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4.2.1仓库内部安全距离炸药库之间的内部距离以炸药库间不殉爆为原则,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由雷管的储存量确定。

确定内部距离时,可以考虑仓库间防护土堤的影响。

防护土堤的结构为:顶部宽度大于80厘米,高度大于180厘米,长度不小于雷管库房最近墙壁面的长度的立体梯形。

鉴于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普遍为一个炸药库(含索类)和一个雷管库结构,且雷管库储量不大,所以,表1给出的是雷管储量不大于500万发情况下的仓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

雷管储量大于500万发的内部安全距离参见《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对于一个炸药库(含索类)一个雷管库结构的仓库,应限制仓库中雷管的存放数量。

仓库中雷管的数量可由仓库中的炸药的数量确定。

通常情况下,按1公斤炸药∶1发雷管的比例核定雷管数量。

表2给出的是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有多个炸药库情况下的内部安全距离。

大于30吨的炸药库间的内部安全距离参见《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表1 雷管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表2 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4.2.2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外部安全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确定外部安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但应考虑周边地形的影响。

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

每个仓库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每个仓库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4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3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内,可建造少量的施工单位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须离仓库150米外。

表3 地面爆破器材库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表4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4.3 地面仓库建设标准地面仓库除需满足4.1所需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防火门,内层门应为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具有合格的防雷设施;仓库外部100m距离内设立消防水池,其储水量应在50m3以上;库区内的值班室距离炸药仓库应大于50m,并能观看整个库区情况;值班室不得使用明火。

4.4 小型仓库建设标准小型仓库是指库区内只有一个炸药库房和一个雷管库房的简单结构。

其储存爆破器材的最大量见表5。

表5 小型仓库的最大储存量小型仓库除需满足4.1所需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防火门,内层门应为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具有合格的防雷设施;消防水池储水量在15m3以上;库区内的值班室距离炸药仓库应大于20m,并能观看整个库区情况;值班室不得使用明火。

4.5 临时仓库建设标准临时仓库是专为临时性土石方爆破工程而设置的爆破器材仓库。

内、外部安全距离可以略小于(建议为90%)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临时仓库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吨,雷管2万枚,索类1万米。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等作为临时仓库。

临时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库房宜为单层结构;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 m,与临时库房距离不小于5米;库内应有足够的移动或固定的消防器材;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雷管库房与其它爆破器材库房隔离。

4.6 作业保管箱作业保管箱是爆破器材使用现场用以存放雷管和零散(非整包)炸药的设施。

雷管和零散炸药应分别存放于不同的作业保管箱内。

作业期间,作业保管箱由爆破员或安全员保管或监管。

存放炸药和导火索的作业保管箱的尺寸以大于一包炸药的尺寸为宜,存放雷管的作业保管箱以置放一盒火雷管或20发非电导爆管的大小为宜。

作业保管箱的材质应采用铝合金、铜、木头等抗静电材料。

作业保管箱应加单锁。

作业保管箱可由使用单位自行制造。

作业保管箱也可作为爆破器材退库的凭证。

4.7 露天无设施存放爆破器材使用现场附近,可以露天存放当天使用的整箱整包的炸药,但应有防雨、防晒且保持通风的简单措施。

炸药周围应设立警戒标志,并由安全员监管,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存放爆破器材过夜的,必须报县级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存放。

存放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方,炸药堆与置放雷管的作业保管箱的间距应大于25米,炸药堆附近应清除杂草、杂物,严禁烟火。

炸药堆外部应覆盖防静电的物品或搭简易帐篷,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落实足够的监管人员,实现不间断看守。

4.8 车辆、船只存放爆破器材见《爆破安全规程》中的7.4.5.4、7.4.5.5等章节。

4.9 井下、硐室储存爆破器材见《爆破安全规程》中的6.5.3和6.5.4等章节。

4.10 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见《爆破安全规程》中的6.7章节。

4.11 爆破器材同库储存规定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储存。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储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爆破器材同库储存规定4.12库内储存爆破器材规定库内储存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库房内爆破器材应堆放稳固整齐,留有搬运通道。

同库贮存多品种爆破器材时,应分别堆放,标志明显。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

各种炸药、导火索和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板)上,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保持在0.2m∽0.4m之间。

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保持在0.2m∽0.4m 之间。

爆破器材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免受潮湿和高温变质,防止阳光直射。

应防动物进入仓库撕咬爆破器材,以免引起意外爆炸。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堆放。

及时销毁变质、过期等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4.13地面仓库、小型仓库库区平面布置和建筑4.13.1仓库区总平面布置根据库房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值班室应布置在库区入口处。

存药量较大的库房不宜布置在仓库区出入口附近。

库房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在仓库区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措施。

库房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枯草、易燃物,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和竹林。

4.13.2一般规定各爆破器材库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GBJ16-87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各爆破器材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

4.13.3库房的建筑结构各爆破器材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0m。

库房的门应为二层且均应向外开启,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里层为铁栅门和金属网。

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0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坎。

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和金属网。

炸药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以包装箱方式贮存且不在库房内开箱时,库房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雷管库房地面应保持平整,并铺软垫。

仓库区值班室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墙四角设构造柱,加强柱与墙之间的拉结,窗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cm。

4.14消防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防火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宜小于10.0m,沟渠宽1.0至3.0m,深1.0m。

仓库区设水池等固定消防设施和配备灭火器等流动消防器材。

4.15其它仓库建立后,如发现在爆破器材库的外部安全距离内修建建(构)筑物,知情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报告。

禁止电气线路引入、跨越各爆破器材库房。

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室外投光灯。

仓库区值班室按一般电气场所设计。

库房的防雷设施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建议各类仓库安装红外、微波等报警设施和/或图像监控设备。

建议各类仓库饲养看护犬。

进入库区道路基本平整,适合车辆运输。

5 仓库验收使用单位的爆破器材仓库是公安机关颁发有关许可证件的重要条件之一,需要有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共安全评估。

由评估单位按照国家法规、行业标准或本规范的要求,认定仓库是否为合格仓库。

对于合格仓库,且满足其他管理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件,否则,不得开具购买、运输证件。

6 其他需要利用库房或露天等不同场合存放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对于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短少等情况,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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