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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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部门认可, 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
的确,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 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 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 #%%! 年 & 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 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安乐死的观念和行 为, 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个法律上的难题。 至 今似乎还没有那一个问题能像它那样,会涉及如此多 的重要法律理念而又如此惹起纷争;也很少有哪个法 律问题能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那样常常让我们感到无 法自圆其说。 安乐死究竟应不应该合法化$ 本文拟从生
理论法学
法学 #$$% 年第 %$ 期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 — 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张玉堂
【 内容摘要 】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 伦理学、 医学等领域展开外, 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 以自 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安乐死中的生命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并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 张。 【 关键词 】 安乐死 生命权 个人自由 集体意识
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 !""# 年, “ 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 各位先生, 我想问问你们, 若我 不能批准自己去死, 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 究竟 短短几句话, 问得委员们不知 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 $ ” 所措。 这是患上绝症后, 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 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
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 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 恰 恰是一种不人道。).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 对一个无望 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 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 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 ’. 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 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 题, 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 即便是在赞同者内部,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 也 还存在很大分歧。 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有三类: 植物人,脑死亡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极度痛苦 者。# 也有人主张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两种病人: 一是 身患绝症处于晚期而极度痛苦的病人,二是有严重残 疾, 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极其低下或已丧失的病人, 如 不可逆的植物人状态或已发生脑死亡者,严重畸形且 医学上无法治疗的胎儿、 新生儿等。$ 还有学者将植物 人和严重先天缺陷的新生儿排除,提出安乐死的实施 对象应是 “ 医学上无法挽救存在痛苦的濒死者 ” 。% 反对一方的主要观点有: !. 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 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 的生命。 道德、 舆论和风俗习惯, 对痴呆、 &. 各国法律、 严重畸形、 伤残乃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 普遍采取极其 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的普遍体 现。 人类只有从尊重最弱的人做起, 才能保持自己的尊 严。不能简单把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简单扩大到可以 都 把濒危病人弄死。+. 每一个生命都有一定的价值, 是人类的组成分子。社会对百度文库个社会成员不仅有安置 的权力, 也有保护的义务。对有些被误认为是社会 “ 负 担” 的患者进行救治, 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责。 ). 不可 逆的诊断未必准确, 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 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 , 如植物 人数年后苏醒 - , 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 ’. 病人要 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思表示,有
《 宋蔚林: 安乐死与杀人罪 》 , 上海 《 民主与法制 》 ! 对于此案十余年来媒体一直有各类报道和介绍评述。主要有: !"#$ 年第 《 《 《 王鸿鳞: 关于我国首例 “ 安乐死 ” 案件 》 , 人民司法 》 徐宗良: 大学生人文素养讲座: 当代生命伦理的困 # 期; !""% 年第 " 期; 《 惑》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王政勋: 正当行为论 》 , 法律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 年 ) 月 华商报 》 的报导文章 《 当事人披露我国首例 “ 安乐死 ” 案审判始末 》 。 &+ 日千龙新闻网转载 《 《 《 许士凯: 安乐死启示录 》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纪宗宜: 关于医学法律中 " 本段观点分别参见: 《 《 《 , 法理学、 若干问题初探 》 , 大自然探索 》 诺埃勒・勒努瓦: 生物伦理学: 宪制与人权 》 , 人大复印资料 》 法史学 !""" 年第 ) 期; !""# 年第 ! 期。 《 大学生人文素养讲座: 当代生命伦理的困惑 》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徐宗良: 《 《 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 》 , 政法论丛 》 $ 陈霆宇: !""# 年第 & 期。 《 《 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 , 政法论丛 》 % 冯秀云: !""$ 年第 ’ 期。
% 由于安乐死违背传统的伦理观念, 并与传 想。$ 但是,
统的医学理念和死亡概念相冲突,自杀和他杀的界限 也因此而趋于模糊,故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也普遍地 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西方,启蒙时代的到来宣告了传统社会走向式 微的开始,个人对于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把握与张扬迅 速拓显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于是自十七世纪起, 具 有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思想便应运而生了。 & 于此同
《 《 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 , 政法论丛 》 ! 冯秀云: $((# 年第 - 期。 《 《 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 》 , 政法论丛 》 " 陈霆宇: $((# 年第 - 期。 《 安乐死启示录 》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许士凯: 《 《 我国早期的 “ 安乐死 ” 思想 》 , 健康报 》 $ 赵建雄: $((+ 年 $, 月 $( 日。 在西方是以宗教伦理为主, 如基督教就曾经禁止自杀; 在东方, 尤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大 % 长期支撑社会秩序的传统, 部分地方, 莫不视死为一个禁忌, 在大多数时代里的大多数人也无不将长寿视为一种极其自然的追求。 莫尔、 洛克以及休谟等人都阐述过他们对于死亡的看法, 托马斯・莫尔在其 《 乌托邦 》 一书中还对如何实施安乐死 & 培根、 《 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设想。参见许士凯: 安乐死启示录 》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 从“ 安乐死 ” 到最终解决 》 , 赵永前译, 北京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 . 美 / 亨利・弗莱德兰德:
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这是沿用了西方的传统解 释, 对安乐死的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 是导致安乐死
《 《 走向死亡, 谁说了算 》 , 社会工作 》 ! 潘希熙: !""1 年第 & 期。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 》 , 牛津大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2 年版, 第 3"1 页。 "《 《 《 试论安乐死立法 》 , 法律与医学 》 # 石文亮: !""1 年第 # 期。
施的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 主动安乐死 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 亡。被动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予治疗或撤除 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 而听任其死亡。 根据被实施安 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 愿和非自愿两种。前者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 表态方式决定,后者则是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 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可谓 古已有之。 在西方, 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 健康强盛, 常把病人、 老人击杀或埋葬, 以此来减少病 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 #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 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 不合伦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 束生命。 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 也有 处死有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东方 诸国, 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 崇尚人自然的死亡, “ “ 圆寂 ” 、 坐化 ” 等就是佛教徒追求的死亡方式。 我国敦 自行诣死 ” 煌有一幅唐吐蕃时期 ! 公元 "#$ % #&" 年 ’ “ 的壁画,描写一位老者在寿命将终时自行到坟墓中安 详地辞别人世,这可视为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
!"!
被误解及引起争议的原因。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 的文明化、 科学化, 主张 “ 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 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 除死亡痛苦, 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 安乐死其根据实
!
时,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使一部分濒危 病人的生命可以在人工干预下长时间地、极其痛苦地 予以延长。这极大地激化了医学伦理中的一对固有矛 盾—— — 延长病人的生命与解除病人的痛苦。有关安乐 死的病例和讨论不断涌现,终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运动 在二十世纪初叶与人权运动结合在一起正式走上了历 安乐死合法化 史舞台。$()* 年在英国出现了第一个 “ 委员会 ” , 其后美国、 法国、 丹麦、 瑞典、 荷兰等国也陆续 出现了类似的组织。 但安乐死运动很快就随着纳粹德国的兴起及其对 非日尔曼种族的屠杀而遭受挫折。二战期间根据其信 纳 奉的优生学理论以及其纯净种族 ! 雅利安 ’ 的理想, “ 粹党人用 “ 安乐死 ” 、 尊严死亡 ” 等名义有计划的屠杀 慢性病、 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 吉普赛人等 其他民族人士达 +,, 万人。 ’ 从 $()# 年法西斯分子滥 用安乐死到 *, 年代后期, 安乐死声名狼藉, 关于安乐 死的讨论也几近销声匿迹。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工业革命掀起的第 三次浪潮医学革命得到复苏,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再 有人在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 度兴起。 $(+, 年, $(+- 年,日本最高法院规定,允许早死条例并附先决 条件: 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 医生诊断患绝症, 患者痛 英国国会辩论的一项安乐 苦异常, 亲属同意。$(+( 年, “ 死法案中声明: 医生给一个做出宣布的合格病人实行 安乐死是合法的 ” 。类似的法案也曾被美国爱达荷州、 俄勒冈州等地的立法机构提出,但最终均未获通过。 自然死亡法 》 , 首次 $("+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 《 从法律上承认了 “ 死的权利 ” 。", 年代后期的法国、 德 国也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荷兰和澳 大利亚分别于 $(() 、$((* 年通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但结果施行未几均告夭折。 -,,$ 年 & 月,荷兰再次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不 仅世人瞩目,在我国也掀起了又一轮讨论安乐死的高
!
命权、个人自由等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做些粗浅 探讨。 一、 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纷争 ’ 一 ( 安乐死及其历史 一词的汉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 是英文 “ )*+,-.-/0-” 译, 最早源于希腊文 “ 一词, 本意为 “ 快乐死 )*+,-.-/0-” ’ 患痛苦的 亡” 或“ 尊严死亡 ” ; 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 “ 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 无痛苦致死之术 ( ” 。" 国 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 死“ 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 为解除其极度的 痛苦, 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 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
!"!
潮。 我国的立法, 迄今为止尚未涉及安乐死问题。 但被 动安乐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较为普遍的,通常也不会 引起什么诉讼, 即使有, 一般也是作为普通医疗纠纷加 以处理。!"#$ 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一起案件 , 医生在 病人家属的要求下主动为病人采取了助死措施,医生 及病人之子被指控杀人, 最终被判无罪。 - 是我国迄今 为止最为典型的安乐死诉讼案 ! ,并引发人们开始普 遍关注安乐死问题。!"## 年全国和上海的各界专家学 者分别组织了一次关于安乐死的研讨会,虽然意见不 一,但与会者多主张无论在医学上还是在立法上都应 谨慎对待。 自 "% 年代中期起全国的两会上亦不断有些 上海等地的代表 - 联名提 代表 , 多为发达地区如广东、 出有关安乐死的提案,山东的一所大学甚至受其地方 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出一份安乐死立法草案。 , 二 - 安乐死之合法化纷争 显然, 从安乐死的历史发展来看, 乐观的人倾向于 把安乐死的合法化视为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体现。 但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认识也许忽视了社会存 在的复杂性从而太过乐观了。谨慎的人尽管对安乐死 持理解立场, 但却不希望法律过早的做出让步。 在安乐 死合法化问题上, 双方的争论异常激烈, 也颇值得我们 深思。 赞同一方的主要观点认为:!. 生命只属于个人, , 这是自由主义者的主 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 张, 集体主义者即使赞同安乐死, 一般也只主张消极安 乐死。他们认为,个人生命是人类集体生命的组成部 分, 前者应服从于后者, 个人是否可以实行安乐死要看 对集体利益是否合适。- &. 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 尊 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 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 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 , 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 - , 医生却
的确,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 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 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 #%%! 年 & 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 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安乐死的观念和行 为, 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个法律上的难题。 至 今似乎还没有那一个问题能像它那样,会涉及如此多 的重要法律理念而又如此惹起纷争;也很少有哪个法 律问题能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那样常常让我们感到无 法自圆其说。 安乐死究竟应不应该合法化$ 本文拟从生
理论法学
法学 #$$% 年第 %$ 期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 — 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张玉堂
【 内容摘要 】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 伦理学、 医学等领域展开外, 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 以自 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安乐死中的生命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并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 张。 【 关键词 】 安乐死 生命权 个人自由 集体意识
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 !""# 年, “ 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 各位先生, 我想问问你们, 若我 不能批准自己去死, 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 究竟 短短几句话, 问得委员们不知 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 $ ” 所措。 这是患上绝症后, 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 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
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 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 恰 恰是一种不人道。).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 对一个无望 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 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 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 ’. 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 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 题, 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 即便是在赞同者内部,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 也 还存在很大分歧。 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有三类: 植物人,脑死亡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极度痛苦 者。# 也有人主张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两种病人: 一是 身患绝症处于晚期而极度痛苦的病人,二是有严重残 疾, 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极其低下或已丧失的病人, 如 不可逆的植物人状态或已发生脑死亡者,严重畸形且 医学上无法治疗的胎儿、 新生儿等。$ 还有学者将植物 人和严重先天缺陷的新生儿排除,提出安乐死的实施 对象应是 “ 医学上无法挽救存在痛苦的濒死者 ” 。% 反对一方的主要观点有: !. 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 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 的生命。 道德、 舆论和风俗习惯, 对痴呆、 &. 各国法律、 严重畸形、 伤残乃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 普遍采取极其 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的普遍体 现。 人类只有从尊重最弱的人做起, 才能保持自己的尊 严。不能简单把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简单扩大到可以 都 把濒危病人弄死。+. 每一个生命都有一定的价值, 是人类的组成分子。社会对百度文库个社会成员不仅有安置 的权力, 也有保护的义务。对有些被误认为是社会 “ 负 担” 的患者进行救治, 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责。 ). 不可 逆的诊断未必准确, 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 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 , 如植物 人数年后苏醒 - , 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 ’. 病人要 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思表示,有
《 宋蔚林: 安乐死与杀人罪 》 , 上海 《 民主与法制 》 ! 对于此案十余年来媒体一直有各类报道和介绍评述。主要有: !"#$ 年第 《 《 《 王鸿鳞: 关于我国首例 “ 安乐死 ” 案件 》 , 人民司法 》 徐宗良: 大学生人文素养讲座: 当代生命伦理的困 # 期; !""% 年第 " 期; 《 惑》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王政勋: 正当行为论 》 , 法律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 年 ) 月 华商报 》 的报导文章 《 当事人披露我国首例 “ 安乐死 ” 案审判始末 》 。 &+ 日千龙新闻网转载 《 《 《 许士凯: 安乐死启示录 》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纪宗宜: 关于医学法律中 " 本段观点分别参见: 《 《 《 , 法理学、 若干问题初探 》 , 大自然探索 》 诺埃勒・勒努瓦: 生物伦理学: 宪制与人权 》 , 人大复印资料 》 法史学 !""" 年第 ) 期; !""# 年第 ! 期。 《 大学生人文素养讲座: 当代生命伦理的困惑 》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徐宗良: 《 《 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 》 , 政法论丛 》 $ 陈霆宇: !""# 年第 & 期。 《 《 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 , 政法论丛 》 % 冯秀云: !""$ 年第 ’ 期。
% 由于安乐死违背传统的伦理观念, 并与传 想。$ 但是,
统的医学理念和死亡概念相冲突,自杀和他杀的界限 也因此而趋于模糊,故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也普遍地 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西方,启蒙时代的到来宣告了传统社会走向式 微的开始,个人对于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把握与张扬迅 速拓显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于是自十七世纪起, 具 有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思想便应运而生了。 & 于此同
《 《 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 , 政法论丛 》 ! 冯秀云: $((# 年第 - 期。 《 《 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 》 , 政法论丛 》 " 陈霆宇: $((# 年第 - 期。 《 安乐死启示录 》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许士凯: 《 《 我国早期的 “ 安乐死 ” 思想 》 , 健康报 》 $ 赵建雄: $((+ 年 $, 月 $( 日。 在西方是以宗教伦理为主, 如基督教就曾经禁止自杀; 在东方, 尤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大 % 长期支撑社会秩序的传统, 部分地方, 莫不视死为一个禁忌, 在大多数时代里的大多数人也无不将长寿视为一种极其自然的追求。 莫尔、 洛克以及休谟等人都阐述过他们对于死亡的看法, 托马斯・莫尔在其 《 乌托邦 》 一书中还对如何实施安乐死 & 培根、 《 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设想。参见许士凯: 安乐死启示录 》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 从“ 安乐死 ” 到最终解决 》 , 赵永前译, 北京出版社 -,,, 年版, 第 $ % & 页。 ’ . 美 / 亨利・弗莱德兰德:
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这是沿用了西方的传统解 释, 对安乐死的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 是导致安乐死
《 《 走向死亡, 谁说了算 》 , 社会工作 》 ! 潘希熙: !""1 年第 & 期。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 》 , 牛津大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2 年版, 第 3"1 页。 "《 《 《 试论安乐死立法 》 , 法律与医学 》 # 石文亮: !""1 年第 # 期。
施的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 主动安乐死 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 亡。被动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予治疗或撤除 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 而听任其死亡。 根据被实施安 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 愿和非自愿两种。前者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 表态方式决定,后者则是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 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可谓 古已有之。 在西方, 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 健康强盛, 常把病人、 老人击杀或埋葬, 以此来减少病 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 #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 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 不合伦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 束生命。 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 也有 处死有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东方 诸国, 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 崇尚人自然的死亡, “ “ 圆寂 ” 、 坐化 ” 等就是佛教徒追求的死亡方式。 我国敦 自行诣死 ” 煌有一幅唐吐蕃时期 ! 公元 "#$ % #&" 年 ’ “ 的壁画,描写一位老者在寿命将终时自行到坟墓中安 详地辞别人世,这可视为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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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及引起争议的原因。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 的文明化、 科学化, 主张 “ 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 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 除死亡痛苦, 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 安乐死其根据实
!
时,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使一部分濒危 病人的生命可以在人工干预下长时间地、极其痛苦地 予以延长。这极大地激化了医学伦理中的一对固有矛 盾—— — 延长病人的生命与解除病人的痛苦。有关安乐 死的病例和讨论不断涌现,终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运动 在二十世纪初叶与人权运动结合在一起正式走上了历 安乐死合法化 史舞台。$()* 年在英国出现了第一个 “ 委员会 ” , 其后美国、 法国、 丹麦、 瑞典、 荷兰等国也陆续 出现了类似的组织。 但安乐死运动很快就随着纳粹德国的兴起及其对 非日尔曼种族的屠杀而遭受挫折。二战期间根据其信 纳 奉的优生学理论以及其纯净种族 ! 雅利安 ’ 的理想, “ 粹党人用 “ 安乐死 ” 、 尊严死亡 ” 等名义有计划的屠杀 慢性病、 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 吉普赛人等 其他民族人士达 +,, 万人。 ’ 从 $()# 年法西斯分子滥 用安乐死到 *, 年代后期, 安乐死声名狼藉, 关于安乐 死的讨论也几近销声匿迹。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工业革命掀起的第 三次浪潮医学革命得到复苏,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再 有人在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 度兴起。 $(+, 年, $(+- 年,日本最高法院规定,允许早死条例并附先决 条件: 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 医生诊断患绝症, 患者痛 英国国会辩论的一项安乐 苦异常, 亲属同意。$(+( 年, “ 死法案中声明: 医生给一个做出宣布的合格病人实行 安乐死是合法的 ” 。类似的法案也曾被美国爱达荷州、 俄勒冈州等地的立法机构提出,但最终均未获通过。 自然死亡法 》 , 首次 $("+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 《 从法律上承认了 “ 死的权利 ” 。", 年代后期的法国、 德 国也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荷兰和澳 大利亚分别于 $(() 、$((* 年通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但结果施行未几均告夭折。 -,,$ 年 & 月,荷兰再次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不 仅世人瞩目,在我国也掀起了又一轮讨论安乐死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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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权、个人自由等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做些粗浅 探讨。 一、 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纷争 ’ 一 ( 安乐死及其历史 一词的汉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 是英文 “ )*+,-.-/0-” 译, 最早源于希腊文 “ 一词, 本意为 “ 快乐死 )*+,-.-/0-” ’ 患痛苦的 亡” 或“ 尊严死亡 ” ; 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 “ 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 无痛苦致死之术 ( ” 。" 国 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 死“ 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 为解除其极度的 痛苦, 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 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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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 我国的立法, 迄今为止尚未涉及安乐死问题。 但被 动安乐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较为普遍的,通常也不会 引起什么诉讼, 即使有, 一般也是作为普通医疗纠纷加 以处理。!"#$ 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一起案件 , 医生在 病人家属的要求下主动为病人采取了助死措施,医生 及病人之子被指控杀人, 最终被判无罪。 - 是我国迄今 为止最为典型的安乐死诉讼案 ! ,并引发人们开始普 遍关注安乐死问题。!"## 年全国和上海的各界专家学 者分别组织了一次关于安乐死的研讨会,虽然意见不 一,但与会者多主张无论在医学上还是在立法上都应 谨慎对待。 自 "% 年代中期起全国的两会上亦不断有些 上海等地的代表 - 联名提 代表 , 多为发达地区如广东、 出有关安乐死的提案,山东的一所大学甚至受其地方 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出一份安乐死立法草案。 , 二 - 安乐死之合法化纷争 显然, 从安乐死的历史发展来看, 乐观的人倾向于 把安乐死的合法化视为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体现。 但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认识也许忽视了社会存 在的复杂性从而太过乐观了。谨慎的人尽管对安乐死 持理解立场, 但却不希望法律过早的做出让步。 在安乐 死合法化问题上, 双方的争论异常激烈, 也颇值得我们 深思。 赞同一方的主要观点认为:!. 生命只属于个人, , 这是自由主义者的主 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 张, 集体主义者即使赞同安乐死, 一般也只主张消极安 乐死。他们认为,个人生命是人类集体生命的组成部 分, 前者应服从于后者, 个人是否可以实行安乐死要看 对集体利益是否合适。- &. 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 尊 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 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 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 , 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 - , 医生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