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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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一辩稿

安乐死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中国大陆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随着人类文明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看待死亡不是一味的惧怕,而更多是在思考,生的尊严与意义,现代人道主义原则是以”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为基础,这无疑使我们把目光投向安乐死(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癌症晚期,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真诚嘱托,医生为了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而有尊严的死去,是的,我方也是基于一个人道主义政府而同意安乐死.)中国目前癌症病人超过700万,并且每年还在新增加约160万至200万人。

绝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所面临的最大痛苦就是癌痛。

据介绍,中国癌症病人中有51%至62%的人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其中40%为轻度疼痛,30%为中度疼痛,其余30%均为重度疼痛。

而国内最新资料显示,晚期癌症病人中仅有25%得到有效缓解,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统计调查,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安乐死的有60%以上,由上计算为26,6万安乐死,病人是在病魔的折磨中极度痛苦的死亡,生与死是生命的运动形式,有生必有死,而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活着,而是痛苦的死亡,当死亡已无可避免地迫近且身受极端痛苦时,选择安乐死得以解除这是善待生命的充分体现,而从心理上安乐死,让人们在生命的终点最后感受生命的尊严,那些由于疾病的折磨,健康的丧失,患者面容憔悴不堪,身体形容枯槁,眼神痛苦绝望,行为无法自控,这一切摧毁了病人的尊严与骄傲,而安乐死让患者最后时刻尊严体面的离开世界,这就是我们唯一的价值目标"敬重生命,解除痛苦,维护生命尊严”我方实施安乐死方案如下,我方初步将安乐死定于三级甲等医院中,并设立专门安乐死科室(2009 年医院有916571个,三级甲等医院有 20291个)由专门的主任医师及护理人员并配带家庭心理辅导小组(其中人员招募自愿者)安乐死步鄹如下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合法、人道的方式,使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因此,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现状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为“好死”。

在我国,安乐死主要是指通过医生在患者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1. 尊重生命与放弃生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首先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面对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我们是否应该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让他们在痛苦中结束生命呢?这无疑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医学伦理要求医生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生命。

然而,面对安乐死,医生是否应该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涉及到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3. 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还体现在对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的探讨。

生命价值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而生命尊严则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享有的尊严。

在安乐死中,如何平衡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乐死的社会影响1. 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安乐死可以使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2. 优化医疗资源,减轻家庭负担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成员的生活。

3. 挑战传统观念,引发社会思考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挑战了传统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死亡、伦理等问题的思考。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 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应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开篇陈词

安乐死开篇陈词

当代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在探讨在当代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之前,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合法化在这里是指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并不一定有倡导作用。

下面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在当代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1.我们应该给生不如死的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安乐死并不是选择死亡,因为它的对象是濒临死亡无法救治的病人。

在受尽病痛折磨,身心痛苦的情况下,病人希望通过安乐死获得最后一点尊严,我们为什么尊重他的选择呢?巴金就曾多次对他的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他认为自己的生命的没有意义,他认为自己当时无能力工作,只是在索取,觉得自己是个废物。

病人的极度痛苦普通人能理解多少?在昂贵的医疗用药下苟延残喘,为什么不能让他们选择死亡的方式?如果不能像夏花一样绚丽地活着,为什么不能选择像秋叶一样静美地离去?2.安乐死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应该合法化,规范化。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或者隐蔽地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比比皆是。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还有我国卫生部对癌症晚期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

另外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医院因缺乏必要的昂贵医用机械或药物而停止对病人的积极救治导致其死亡,也有家属因为费用太高而不送病人入狱放任其死亡的情况。

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为了帮助希望选择安乐死的病人,更规范了实际操作上对生命的处置,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在面向实际的同时,也强调预见和引导未来。

【演讲稿】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演讲稿】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孟祥虎包头钢铁学院171# 014010[摘要]:*批判了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国家和完全归属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提出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子代、以及同生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的观点,根据生命权的归属得出对待安乐死的方案。

*认为,立法机关既要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又要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关键词]:生命权安乐死完全归属主要亲属安乐死背景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

反对安乐死者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除无法有效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之外,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极度加大。

历史的焦虑也是不容忽视的干扰因素,三十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

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个文件为此后的血腥清洗做出了法律铺垫。

英国于1961年通过的《自杀法案》禁止协助或煽动自杀。

1998年,美国病人托马斯。

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下完成安乐死。

这医生为宣扬安乐死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录像拿到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第一篇:安乐死范文现代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快速、无痛地死亡成为可能。

安乐死,在现代医学背景下被重新提出。

安乐死的提出,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自主地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

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牵涉广泛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

安乐死从其产生至今,始终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的境地。

虽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

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两派争论的焦点以及各自提出的伦理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伦理?安乐死的道德基础、生命价值与尊严西方社会一个对安乐死的强烈的反对力量来源于宗教信仰以及基于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观。

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都坚持“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因此是“神圣的”。

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亦不能随意处置。

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危及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社会文化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允许安乐死将导致传统伦理的破坏,使以往的社会基本价值理念难以为继,是文明的倒退。

而安乐死的赞成派认为:安乐死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免受临终前痛苦的折磨,维护其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因而是人道的,符合伦理的。

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人道论”。

这种人道论建立在新的生命观上:“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

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

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

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

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浅议“安乐死”-演讲致辞模板

浅议“安乐死”-演讲致辞模板

浅议“安乐死”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医院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社会的敏感话题。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等。

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XX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

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作者:马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立法泰戈尔曾经在其诗中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

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才能正确地把握生命。

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要珍惜和保护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人们更加在意生命的无限价值,也更深的认识了生命。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了很多有关安乐死的事件了,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安乐死的问题也涉及到生命权,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研究和讨论,促使人们无法忽视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指对于没有办法得到救治的病人实施治疗的停止,让病人没有任何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最早起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指无痛苦地死亡,有尊严地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指患者的无痛苦死去。

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具体概念并不相同。

在我国,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鉴定认可,用人道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全过程。

(二)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可以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分为很多种,如今在学术界对于安乐死的分类有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

1.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安乐死可以根据它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广义和狭义这两种种类。

狭义安乐死是指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对于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而这种疾病导致患者痛苦不堪却没有办法治愈,或者会直接导致死亡却依旧承受着病痛的折磨的患者,为了他们能够减轻死亡之前所承受的痛苦,可以通过患者本人的请求而同意他们进行无痛苦、安详的死亡,但是必须要采取人道主义的手段来实行。

广义安乐死是指除了包括狭义安乐死的内容以外,还包括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重度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以及处于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等此类任何不适于生存的人,使其在无痛苦的感受中死亡,用以维护更大的利益。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_公众演讲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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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命权看安乐死_公众演讲证实。

权利只有法律才能赋予个人,权利如果能赋予,也能被收回;也有可能只授予个人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利用生命;还有可能,生命权未被授予个人,这些可能的实现依赖于立法者的意愿。

如果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个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时个人的亲属因为对生命没有任何权利,不能得到侵害个人生命权加害人的赔偿。

个人生命有父母生命的延续在里面,必然有父母的利益在个人生命个体上。

个人在生命灭亡时主要亲属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直接财产利益、间接财产利益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从自然人的角度观之,生命体现着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利。

具有终极意义的生命权已超出了个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生命权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有限制的’;(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

)从社会的角度观之,生命权所承载的生命利益已超越了纯粹私人利益的范畴,而进入了社会利益的领域。

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分子,同时也是社会最宝贵的资源。

‘人的生命同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页。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

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6)所以生命完全属于个人没有任何依据。

个人如对自己的生命有完全处决权,个人结束自己生命有可能极大的损害社会利益。

假如个人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自杀,这将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对其他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失,这种死亡不利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死亡将必然难以为社会认同。

当个体完全拥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7)指望这个生命对社会无害是困难的,有独立人格的人才可能自己处理好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自己与自然的关系。

基于这种考虑,完全给予个人生命权未尝不可。

论安乐死演讲稿

论安乐死演讲稿

论安乐死演讲稿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在这个充满多元价值观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安乐死的立场各不相同,争论不休。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安乐死作为一个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头脑去思考,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即医学上的“自愿结束生命”,是指在病人或残障者的请求下,医生通过注射药物等方式帮助其结束生命的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尊严和平静中离开这个世界。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类生命的尊严,容易滑向滥用的深渊。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从伦理角度来看,安乐死是否符合人类的尊严和价值观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病人的痛苦为唯一标准,而忽视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带来滥用的可能性,如何保障病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愿,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面对安乐死这一问题。

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我们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倾听不同声音,以理性的思维去分析问题。

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寻求一种既能尊重病人意愿,又能保障生命尊严的平衡点。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病人的关怀和照顾,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总之,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头脑去思考,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

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寻求一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病人的关怀和照顾,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愿我们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这个问题,寻求一种更加人道和理性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应该慎重对待。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虽然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的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人滥用这项权利,把它当成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

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或者为了继承财产而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种滥用行为将会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选择是否执行安乐死的困境。

这种选择将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谢谢。

二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患者和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患者和家庭成员将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

这种决定将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心理压力将会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责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人们将会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我们可以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作文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作文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作文
在这个时代,大家越来越追求自由,所以安乐死这个话题也越
来越热。

说到生命,大家都知道它总会有个终点,但怎么面对这个
终点,每个人的看法都不同。

首先啊,支持安乐死就是尊重个人的选择。

你想啊,当一个人
病得特别重,每天都疼得受不了,那他们当然有权利选择安静地离
开这个世界。

这样不仅能让他们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也显示出
社会对各种不同观点的包容。

再来说说医疗资源这块。

医疗资源是有限的,不是所有人都能
得到最好的治疗。

对那些得了不治之症、生活质量特别差的人来说,选择安乐死就能让医疗资源用到更需要的人身上。

这样既公平又合理,大家都好。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支持安乐死也是对患者和家庭的关爱。


种每天都被病痛折磨,看不到希望的日子,真的很煎熬。

安乐死能
给他们一个解脱,让他们在最后的时刻感受到温暖,不再那么痛苦。

最后,支持安乐死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
大家对生命的看法也在变。

安乐死这种观念让我们重新思考生命的价值,让社会对待生命问题更加科学和理性。

总之,支持安乐死是综合考虑了很多方面,包括个人尊严、医疗资源、精神关怀和社会进步。

我们得用开放的心态去看待这个问题,让每个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看法600字作文

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看法600字作文

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看法600字作文英文回答:Euthanasia, also known as assisted suicide or mercy killing, is a highly controversial topic that elicitsstrong emotions and opinions. It involves intentionally ending the life of a person who is suffering from aterminal illness or unbearable pain, with their consent. My understanding and perspective on euthanasia are shaped by various factors, including personal beliefs, ethical considerations, and societal norms.From a personal standpoint, I believe that individual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make decisions about their own lives, including the choice to end their suffering through euthanasia. It is a matter of personal autonomy and dignity. If someone is facing a terminal illness and is in excruciating pain, it is their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hey want to continue living or not. Denying them this choice is a violation of their fundamental rights.Furthermore, from an ethical standpoint, euthanasia can be seen as a compassionate act. It allows individuals to die with dignity and without unnecessary suffering. It can also relieve the burden on family members who may be emotionally and financially drained from caring for a terminally ill loved one. In some cases, euthanasia may be the most humane option available.However,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strict guidelines and safeguards to prevent abuse or misuse of euthanasia. These guidelines should ensure that the decision is made voluntarily, without any external pressure, and that the individual is fully informed about all available treatment options. Additionally, there should be a thorough evaluation of the patient's mental capacity to make such a decision.中文回答:安乐死,也被称为辅助自杀或慈悲杀戮,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强烈的情绪和观点。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讨论内容:我认为,要讨论该问题,先要明确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这里,我们更多的是讨论前者。

我们暂且不论在国外对该问题的看法,就中国而言,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

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XX年3月18日,大连女子谭明华助患病养母安乐死后自杀,母亲离世自己却奇迹生还。

这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没有一点原因选择和母亲一起死。

网友少有指责,更多唏嘘。

而谭明华仍面临涉嫌“故意杀人”的法律控诉,她17岁的女儿亦承受巨大压力,情、法、理必将进一步激烈碰撞。

此前的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血淋淋的例子比比皆是,是痛苦的活着,还是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个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

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

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因此,至今依然矛盾重重。

看来,中国要实行“安乐死”的合法化,依然任重道远啊!讨论感想:以下发表下我就对于我国“安乐死”的问题阐发一下我的观点。

偶然间我看到一位78岁医生的语录:“我一生从医,见到过很多病人,有人也提出希望安乐死。

论安乐死5分钟演讲稿

论安乐死5分钟演讲稿

论安乐死5分钟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首先要谈的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即安乐死。

安乐死,也被称为“尊严死亡”或“自主安乐死”,是指在不让病痛和痛苦延续、减轻他人负担的情况下,来自患者本人的自由意愿和选择下,通过专业医疗手段终止自己生命的一种方式。

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争议围绕着我们对生命的理解、对尊严和自由的追求展开。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无论是在病痛折磨下的身体状况还是极度绝望下的心理状态。

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担心潜在的滥用和伦理困境,以及生命道德的价值。

然而,在一切争论之上,我们必须考虑的是人们的个体权利和自主选择。

每个人都希望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当一个人失去了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的掌控,痛苦和困扰可能会无法承受。

对于他们来说,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解脱,是对个体尊严和自由意志的重视。

安乐死还可以减轻病人家庭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看到亲人在长时间的病痛中挣扎,无法自理,痛苦不堪,难以言表的煎熬。

家人们常常面临心理上的压力和困境,同时还需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为家人解决一部分痛苦,减轻精神和经济负担。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安乐死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上,以确保患者的自愿和无可挽回的痛苦。

这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机构和合适的法律框架,确保安乐死的过程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安乐死才能真正发挥其意义,为病人提供一种合法和安全的选择。

关于安乐死的道德争议,我们必须意识到每个人对生命和死亡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价值观。

我们不能强加自己的意愿和观点于他人,尤其是当一切的决定权都在患者本人手中的时候。

我们不应该对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做出道德的评判,而是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和个体权利。

最后,我想引用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的一句名言:“人是一个首创者,一个伟大的发明者,在人类自己的选择中,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加以斩断他自己”。

这句话反映了我们对自由意志和人的尊严的认识。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代表反方,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们反方并不否认人们在面临无尽痛苦和绝望时,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我们认为安乐死并非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一个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

安乐死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考虑到医生的角色和责任。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提供死亡的选择。

如果我们将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巨大的道德困境,他们可能会被迫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选择结束患者的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滥用的风险。

我们必须认识到,安乐死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决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

如果我们放任安乐死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出现,例如,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合法化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对弱势群体进行滥用。

最后,我们必须考虑到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应该鼓励关爱和支持,而不是放任个人选择死亡。

我们应该致力于提供更好的病痛缓解和心理支持,以帮助那些处于绝望境地的人重新找到生活的希因此,尊敬的评委和观众们,我们反方认为安乐死并非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

我们应该关注生命的尊严和价值,为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关怀,而不是选择放任他们选择死亡。

谢谢。

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是反方的二辩,我将继续为您阐述我们反方的立场。

我们认为安乐死并非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思考一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后果。

如果我们将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人们传递一种错误的信息,即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这可能导致人们在面临困难和挑战时更容易选择放弃,而不是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理性看待安乐死

理性看待安乐死

理性对待安乐死姓名:李亚凤学号:222011*********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班级:11级思政四班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利自主性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知情同意预先指令代理决策人协助自杀宽容发展摘要: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权利以及生命价值等角度来看,安乐死不违背伦理道德,应该被承认与尊重;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不同情景,会呈现出安乐死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问题与困难,但只要不断探索,问题将成为动力,安乐死的实践困难将会得到解决。

正文:“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 ,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无痛致死书。

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安乐死是人的生命过程中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

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死亡和痛苦的折磨,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①(一)安乐死应该被世人接受:当一个人处于永久的不可逆昏迷,仅仅以“植物人”存在,即仅仅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却无作为人的生命时,或当死亡只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费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痛苦不堪中拖延,而且往往给亲友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时,采取安乐死不应该算是不理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生命的轻易放弃,应该为道德所允许。

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首先,从生命权利角度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亡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自主权是生命权利的一个集中体现。

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那么他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去留,因此一个无法医治又身心极端痛苦的病人,可以拒绝一切无效的治疗或加速死亡,因为生命权利本省不仅仅包括对生的追求,也包括了对死的选择自由,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自主权应该予以尊重与保护。

五分钟演讲稿安乐死

五分钟演讲稿安乐死

五分钟演讲稿安乐死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那就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经过自愿申请,通过医生帮助,以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结束生命。

这一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不同的人对安乐死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它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引发了关于人性、伦理和道德的深刻思考。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由医学实践与伦理哲学结合而来的一个概念。

在终末期疾病中,病人可能面临着无法忍受的痛苦和折磨,医疗手段已无法缓解其病情,这时病人可以请求医生帮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痛苦。

一种常见的安乐死方式是通过药物注射,使病人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平静地离开。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这是对人的尊重和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这包括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

安乐死为那些处于痛苦折磨中的病人提供了一种选择,让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平静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这种选择权可以减轻病人和他们的家人的痛苦,使他们能够以一种更加和平的方式告别这个世界。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具有固有的价值,不容侵犯。

他们认为安乐死将为人类社会开启一个危险的门径,为不道德的行为提供了合理化的借口。

他们担心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比如患有治疗可能的疾病的人可能会因为厌倦治疗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将是对生命价值的严重忽视。

在讨论安乐死的伦理和道德问题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另一个重要因素:宗教观点。

许多宗教对于人类生命的价值和尊严有着明确的教义和观点。

例如,基督教认为上帝是生命的主宰,人类不应该剥夺生命。

伊斯兰教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确定一个人的生命结束。

无论是哪种宗教观点,它们都对人的生命给予了一种神圣的意义,因此反对安乐死。

除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观点之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安乐死法律的立法与规范。

不同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立法各不相同。

例如,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允许安乐死,但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在这些国家,医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病人的选择是自愿的,疾病是终末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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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孟祥虎包头钢铁学院171# 014010 [摘要]:*批判了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国家和完全归属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提出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子代、以及同生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的观点,根据生命权的归属得出对待安乐死的方案。

*认为,立法机关既要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又要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关键词]:生命权安乐死完全归属主要亲属安乐死背景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

反对安乐死者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除无法有效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之外,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极度加大。

历史的焦虑也是不容忽视的干扰因素,三十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

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个文件为此后的血腥清洗做出了法律铺垫。

英国于1961年通过的《自杀法案》禁止协助或煽动自杀。

1998年,美国病人托马斯。

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下完成安乐死。

这医生为宣扬安乐死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录像拿到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

一年后,凯佛基安医生因二级谋杀罪名服刑XX年。

“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使给予‘安乐死’合法地位仍受到诸多反对。

”(1)而许多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

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

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对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不鲜见。

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该法律规定: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

同时也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三位医生中至少要有一位曾参与该病人的治疗等。

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

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

XX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

XX年4月,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

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

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

英国最高法院近日批准一名颈部以下瘫痪、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妇女安乐死。

其它各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深感棘手,因为法律付诸实践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用好可以解除病人痛苦;用不好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利的借口,为不义之徒滥用。

对错误观点的批判生命权乃安乐死问题的关键,厘清生命权对解决安乐死问题有重要意义。

目前对生命权的错误认识主要有:生命权完全归属于个人、完全归属于国家、完全归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

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二、人类的行为应当促进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规定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的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现实的情况是有史以来从未出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美国至今未实现人人生而平等。

无论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只要发展就会有力量的变化,就会产生力量分布不均衡,而一个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在于是否有力量保障,即力量是决定权利分配的依据,法律从来都是在暴力的支撑下才成为法律,所以不平等的力量分布下实现人与人或人与组织平等是不现实的。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3)《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4)以上宣言的共同的观点为生命权是当然由自然人享有的天赋权利,国家只是加以宣示。

这种观点仅是价值判断或称为天赋人权观点,不是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仅仅是价值的分析。

“法者天下之公器。

”(5)从价值分析上来得出生命权的应然不一定会采取价值判断的结论,更不一定采取天赋人权的价值判断的结论,所以天赋人权的观点不能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

从实证分析上看没证据表明人的权利从“造物主”那里获得,“造物主”是什么东西并没有证据来证实。

权利只有法律才能赋予个人,权利如果能赋予,也能被收回;也有可能只授予个人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利用生命;还有可能,生命权未被授予个人,这些可能的实现依赖于立法者的意愿。

如果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个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时个人的亲属因为对生命没有任何权利,不能得到侵害个人生命权加害人的赔偿。

个人生命有父母生命的延续在里面,必然有父母的利益在个人生命个体上。

个人在生命灭亡时主要亲属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直接财产利益、间接财产利益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从自然人的角度观之,生命体现着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利。

具有终极意义的生命权已超出了个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生命权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有限制的’;(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

)从社会的角度观之,生命权所承载的生命利益已超越了纯粹私人利益的范畴,而进入了社会利益的领域。

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分子,同时也是社会最宝贵的资源。

‘人的生命同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页。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

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6)所以生命完全属于个人没有任何依据。

个人如对自己的生命有完全处决权,个人结束自己生命有可能极大的损害社会利益。

假如个人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自杀,这将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对其他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失,这种死亡不利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死亡将必然难以为社会认同。

当个体完全拥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7)指望这个生命对社会无害是困难的,有独立人格的人才可能自己处理好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自己与自然的关系。

基于这种考虑,完全给予个人生命权未尝不可。

多数人不具备独立人格-——对人、社会、自然关系充分认识的能力,难以确保这种人对社会有社会责任感。

所以国家不应当给予个人完全生命权,个人也必然没有完全生命权。

生命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任意处置个人的生命,个人生死完全在于国家的意志。

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一、国家的对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二、个人是否会将关系生死的权利交给可能损害自己的主体——国家?权利首先依赖于统治阶级获得统治权。

统治阶级对整个国家拥有绝对的力量优势,依靠力量形成权利的根源,然后依据民主学说以宪法的形式全权授权与民,民众才有所谓的权利,一些松散的民众不会有权利。

民众有了权利全民主权成立,民众才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再授予国家。

但也有可能,统治阶级并没有把每个人的生命所有权授予个人,这样的话,国家就有所有个人的生命权。

但会有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力量并不能对整个国家的形势得以完全控制,即使国家认为对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但个人如果在自己生命上拥有一定力量优势的情况下,国家的权利就无法完全实现,无法完全实现的权利实际上不能算作完整的权利。

当个人和国家都有个人生命力量的时候,实际上应该根据二者力量共同分配对个人生命的权利,这样确保国家对个人生命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才有可能。

国家由个人组成,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个人授权,这是人民主权学说的观点。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既然个人有国家无法剥夺的权利,个人为何要把这权利交给国家呢?除非国家能做出对个人有利的行为。

统治阶级没有力量优势时,逐渐实现民众主权,这时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民众。

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不出问题地实现民众权利,所以不会将所有的权利交给国家。

“在哲学家成为这个世界的国王之前,在我们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成为哲学家之前,在政权和哲学因此而为同一人掌握之前,国家的纷争,或者说人类的纷争,就不会完结。

”(8)现实的情况并没有达到《理想国》所设想的情形——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是完美的人的时候,把全部的生命权交给国家是危险的。

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或组织,即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拥有对生命的处置权,包括结束这个生命。

这要看如何界定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这主体的范围。

假如这个主体范围包括享有这个生命的个体、这个个体的主要亲属、国家,这样的话,这些主体共同拥有这个生命的处置权,这同笔者观点并无二致。

假如不包括这个生命的个体和他的主要亲属,也不包括国家,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在这里特定的范围不包括生命的个体、个体的主要亲属和国家。

十分明显的是大多数人不会接受这种观点。

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权利主张,按照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债权人有可能可以有结束债务人生命的权利,这显然十分荒谬。

生命权的合理归属生命权归属的应然是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属、以及同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生命权。

一切的重大关乎以上主体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抉择都必须经过以上这些主体的一致同意,不能忽略一个方面的主体,但有个前提是这个生命没有罪大恶极。

一个生命如果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罪大恶极,阻碍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国家应该代表社会的利益,剥夺这个严重危害社会的生命而不必经过三方面的主体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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