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老会计经验】把握税负转嫁规律 合理税收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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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的行为。
税负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的人,纳税人通过税负转嫁,自己并不承担实际税负。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纳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通过税负转嫁来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具有相当普遍的特征。
由于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实现的再分配,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既不会增加税收总量,也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没有伤及国家利益,也不违反税法,因此纳税人可以结合商品市场供求变化,把握税负转嫁规律,给自身带来税收筹划空间。
税负转嫁的过程主要受价格、商品供需弹性系数及税种等因素的影响,并借助它们加以实现。
供求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
税负转嫁的方法很多,一般包括前转、后转、混合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
前转,即在经济交易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将所纳税款加在价格上,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
比如,生产厂家将其产品课征的税款,通过提高出厂价格,把税负转移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最后零售商再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部分或全部税收在内的价格购买商品和劳务,名义上纳税人是商品或劳务的出售者,实际上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是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
后转,通过压低进货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货物供应者负担。
会计实务之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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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最近这几个月,我接触了好几家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和券商,和他们就140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对经营业务的影响和落地实施问题进行了一些交流。
目前大家都翘首以盼总局关于140号文的操作细则能尽早出台,毕竟140号文的实施涉及很大的工作量,7月1日可能都来不及。
当然,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也发现,其实大家对140号文也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
比如有企业反映某些机构在宣传培训140号文时,认为140号文的落地实施会在金融业增值税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种观点我实在是不敢苟同,着实是对总局140号文的文件精神没有全面理解的产物。
我们不能否认140号文落地实施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认为其会导致严重的重复征税就是危言耸听了。
资管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既然140号文已经确定了资管业务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个大原则,那后面的操作细则肯定是在这个大的原则基础上展开。
但是,税务机关也需要认识到,资管行业不仅需要对税法的遵从,也需要对行业监管规则的遵从。
比如,资管行业独立核算、独立托管,自营和资管分离,这都是资管行业不能跨越的红线。
因此,我们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在这个红线下进行,如果因为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合理性,导致资管的运行无法满足这个大的监管要求,这样的操作细则也无法落地,这个是我们在制定整个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即需要和行业监管大原则的协同。
税负转嫁的方式
税负转嫁的方式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过程。
税负转嫁的最终结果形成税负归宿。
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消转、旁转和税收资本化六种。
1.前转又称“顺转”或“向前转嫁”。
前转是税负转嫁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多发生在流转税上。
2.后转又称“逆转”或“向后转嫁”。
3.混转(散转)这种转嫁方式在现实中比较常见。
4.消转自我消化税款。
消转是一种特殊的税负转嫁形式。
5.旁转也叫侧转,是指纳税人将应负担的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者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
6.税收资本化也称为“资本还原”,是指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的方法(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
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土地和收益来源较具永久性质的政府债券等资本物品的交易中,税收资本化是现在承担未来的税收,最典型的就是对土地交易的课税。
税收资本化是税收后转的一种特殊形式。
【例题1·单选题】()是税收转嫁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
A.前转B.后转C.消转D.混转[答疑编号9111202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例题2·单选题】(2006年)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时,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将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消费者,这种税负转嫁方式一般称为()。
A.前转B.后转C.消转D.税收资本化[答疑编号9111202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2008年)甲公司销售应税产品交纳的消费税,通过提高该产品价格将税负全部转移给购买该产品的乙公司。
这种税负转嫁方式属于()。
A.后转B.前转C.消转D.旁转[答疑编号911120203:针对该题提问]【答案】B【例题3·单选题】纳税人用降低征税物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从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这种税负转嫁方式是()。
A.混转B.消转 C.旁转 D.税收资本化[答疑编号911120204:针对该题提问]【答案】B【例题4·单选题】税收资本化是现在承担未来的税收,最典型的就是对()的课税。
国税新规打击避税安排离岸税务筹划面临严审(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新规打击避税安排离岸税务筹划面临严审(老会计人的经验)以往税务机关主要着眼于纳税人是否通过避税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但随着GAAR的实施,税务机关将更多关注税收利益获得与经济行为实质是否相符,一旦可以证明两者不符,即可以打击到很多以往貌似“站得住脚”的避税安排。
从理论技术层面而言,有了GAAR这个“兜底”规则,反避税管理是不大可能存在“漏网之鱼”。
曾几何时,通过设立离岸公司与VIE(协议控制)架构实现利润转移出境并达到避税目的,是不少国内企业家乐此不疲的一项精明买卖。
然而,随着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即GeneralAntiAvoidanceRule,以下简称“GAAR”),此类避税通道能否延续,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少企业家突然意识到,自己曾经设立的VIE架构与离岸公司避税安排,都可能被税务机关纳入GAAR税务审查范畴,甚至有些纯粹为了避税的税务安排,将面临追缴税款的风险。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GAAR作为反避税管理的“兜底”规则,让税务机关可以从容打击各类离岸架构避税行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蔡伟年近期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受控外国企业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加强管控的对象。
所谓“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中国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所控制的外国企业,他们往往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不是基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以此达到企业主某种避税目的。
此前相关部门调研也发现,不少中国企业家通过在全球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将国内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到这些企业,再向国内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种做法令不少国内企业的大量利润转移到境外,基于避税考量而很少进行利润分配,造成国内税收流失。
“目前,国内企业面临的一大考验,就是要让离岸架构的避税安排与其经济活动实质相匹配,不要让税务机关认为这种避税安排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就是获取税收收益,才能有效地降低相关领域的反避税风险。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是资管征税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1.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这条明确的非常好,实践有一些国税机关不做任何区分的把理财产品收益都征收了增值税,理财产品收益交增值税是按照贷款服务来交的,而贷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约定什么时候还本付息,因此,只要具备了这个要素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才应该按照贷款来进行增值税处理。
2.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属于转让,这明确了持有到期是否属于转让的问题。
按照140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转让,那最起码可以不适用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规定了,那接下来就判断是否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了。
3.扩大了增值税表外利息的特殊处理范围。
36号文的范围很窄,这次基本把金融系的都纳入了进来。
但是,也有一些非金融系的企业也在从事这项业务,却没法享受这个规定,比如商务部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等,干着类银行的业务,金融系的企业这些特殊政策都没法比照,实在有些制度上的不公平,只能倒逼着企业想一些其他的法子……4.资管产品运作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我认为这条规定是整个140号文中最大的亮点,也是从中央政策角度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征税,可以说这条规定的出台结束了资管多年来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的历史,开启了泛资管时代(信托计划资管计划ABS 证券投资基金等)税收的新篇章。
资管的应税行为应该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买卖等。
但是资管征税也会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不公平,比如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
但是,总体上来说资管征税也使很多交易结构从税收上来说变得相对公平。
资管作为一个导管,他的税收属性确认未来还需要有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会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问题。
140号文把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义务人我个人认为似乎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冲突,单纯从政策角度来说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更合适,但是这样来规定在实践中会更便于基层征管尤其是纳税申报工作。
对资管征税,即将会产生下列的影响:(1)企业融资成本提高(2)一些行业资管融资税前扣除凭证的税企之间打架问题到此结束(3)资管企业会增加一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门管理资管资产的税收问题(4)资管行业的律师马上要开始合同税项条款的修订,曾经的保留条款现在能起到作用了(5)若是收规这块能单独统计资管入库的增值税,统计出来的资管贡献的增值税税额也一定是惊人的。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一、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可以归纳为六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辗转、税负叠转和税收资本化。
(一)税负前转税负前转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它是指企业将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转嫁给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例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款,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给零售商,零售商最后将税负转嫁给终极的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诸环节全部或部分税款在内的价格才能购进所需的商品。
可见名义上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但真正的负税人却是消费者。
尽管税负前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但是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去。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是谁的税种,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消费税的负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是谁,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并以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销售者将税款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货物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随着课税商品的转移,将税负加在价格之上,与商品同时转移落到消费者身上。
一般来说,前转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多次完成或通过多次才能完成,通过多次才能完成的前转称为复前转。
如,对甲课税,甲转嫁给乙,乙又转嫁给丙,丙又转嫁给丁,丁为税负的归宿者,转嫁过程经历三个环节,这就是复前转。
(中华会计网校)(二)税负后转税负后转也称税负逆转或税负向后转嫁。
就是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生产者。
比如,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商品价格下降,已纳税款难于加在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已纳税款。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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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纳税筹划
一、税负转嫁筹划规律的基本原理税负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
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筹划受到纳税人的普遍青睐,利用税负转嫁筹划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已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二、税负转嫁筹划基本技术(一)顺转技术纳税人将其所负担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比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收,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顺转技术一般适用于市场紧俏的生产要素或知名品牌商品。
顺转技术的基础是价格平台,如果将顺转技术与转让定价策略及集团经济结合起来,会显示出更大的威力。
顺转技术运作灵巧,有时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妙效果。
顺转技术很难将企业所有税负都实现转嫁。
从实践情况来看,能够进行顺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的税种。
比如对香烟缴纳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香烟消费税的承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以其制造者和贩卖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贩卖者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和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
会计实务: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
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前言金融市场上既有股票、基金、银行理财等大众化产品,也有信托、券商发行的较为小众的资管计划,还有金融衍生品。
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将是否保本、是否收取固定收益/利润、是否持有到期作为判定金融产品纳税的依据,但实际业务比规定的更为复杂,如基础资产可能是非保本非固定收益,但经过增信后就变成保收益了,这些情况该如何缴税?再比如,有的产品有明确到期时间,有的则没有,或者有的虽有到期时间,但期限很长,投资人在期中转让或赎回资管产品又该如何缴税?另外,常见的资管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特征又该如何区分?为便于读者对金融产品及泛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着重就140号文以后各类金融产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管产品纳税的三个标准140号文第1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第2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评判持有、转让一个金融商品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三个基本标准(1)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若是,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明股实债业务,虽名义上是股,但实际上是债,资管计划向融资方收取固定利润,故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是否保本,即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若是,则该产品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关联业务要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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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关联业务要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关联业务要注意规避涉税风险“如今企业间关联交易非常普遍,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出于反避税目的,规定一定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的关联业务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具体怎样调整?新所得税法下企业应该怎样开展关联业务才能规避涉税风险?”最近,一些纳税人拨打江西萍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开展关联业务进行询问,坐席员结合相关政策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解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这种调整被称为“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有些企业违背独立核算原则,利用关联交易来减轻或免除应承担的税负。
例如,甲企业适用较高的33%企业所得税税率,关联企业乙适用20%的所得税率。
为了降低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乙企业将甲企业的产品采取低价销售给乙企业的做法,减少了甲企业的利润,增加乙企业的利润。
这种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做法,将要被税务机关视为避税予以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按照税法。
会计干货之财税[2016]140号文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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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的学习笔记
元旦假期终于有时间学习一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文件。
对此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跳过。
祝大家新年快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新年到来之前,又发布了财税140号文,对营改增期间的税收政策又打了一个补丁。
紧接着12月25日两部门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140号文中,首先明确了金融商品持有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也不必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扩大了发放贷款逾期90天应收利息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了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等所有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简易计算办法的老项目除外)
争议很久的餐饮业堂吃和外卖的税率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使用统一的税率按餐饮服务业纳税。
外卖的前提是自己生产加工的,直接农产品和烟酒从外面购入再转手的可不算,这个按货物的税率,按兼营的规定来交纳增值税。
开会租酒店,渡假村等等的场地到底按住宿交税,还是经营租赁交税,还是会议展览服务交税?此次文件明确租赁场地以及配套。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几种形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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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几种形式和方法
税负转嫁,就是纳税人不实际负担所纳税收,而通过购入或销出商品价格的变动,或通过其他手段,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
税负转嫁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总体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税负转嫁是税收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般说来,税负转嫁有以下几种形式:1.前转嫁。
是指纳税人通过交易活动,将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顺着价格运动方向向前转移给购买者负担。
这种转嫁可能一次完成,也可能多次方能完成。
当购买者属于消费者时,转嫁会一次完成。
当购买者属于经营者时,会发生辗转向前转嫁的现象,可称为滚动式前转。
2.后转嫁。
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商品(劳务)的价格,将其缴纳的税款冲抵价格的一部分,逆着价格运动方向,向后转移给销售者负担。
后转嫁可能一次完成,也可能多次才会完成。
当销售者无法再向后转嫁时,销售者就是税负承担者,转嫁一次完成。
当销售者能够继续向后转嫁时,也会发生辗转向后转移税负的现象,可称为滚动式后转。
3.散转嫁。
也称混合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一部分前转嫁,一部分后转嫁,使其税负不归于一人,而是分散给多人负担,属于纳税人分别向卖方和买方的转嫁。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会计干货之金融企业超90天的利息不计增值税收入,两种意见真是乱的有点“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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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探讨的同仁,税务同行。
期待明确的制度性遵从成本。
通常我们知道,银行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是有不同的经营性的东西的。
但是对于利息,从表内转到表外,却是为了资产稳健,金融安全考虑的,不要光有一大堆没有用的数字产生虚荣状处理。
(1)关于金融风险管理政策方面的规范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各家的标准是一样的来源依据:
所以,90天是这样一个由来,我们先做好理解,这是不是跟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有点像呢?是,真长的挺像的,至于是不是一样,我们再继续瞧!
(2)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应该说,上到四大银行,中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到信用社,关于这个政策的理解,有的家操作的还真是不甚清晰,我们且来看一个案例。
为简化起见,我们不按套路20日结息,就按月份假设都为30天走起来。
若1月1日贷款,1000万元,一年期,按季计息,每季为50万元利息收入,话说这个家伙借款之后溜了,找不到了,此时如何核算呢?
转到表外的利息继续计算利息,并将未还的利息复利进行计算,。
税负转嫁有哪几种方法
税负转嫁有哪几种方法税负转嫁的方法很多,在不同国家纳税人都会根据本国的特点和自身所处的地位及纳税身份,寻找一条适合自己的方法和途径。
根据我国情况,并参照国外的一些基本做法,税负转嫁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一、市场调节法市场调节法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
市场价格受供求规律的支配,需求的变动影响供给,供给的变动反作用于需求。
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
因此,税负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利用市场供求变化,并根据市场情况“对症下药”。
(1)当商品的供给为一定时,如果需求增加或保持不变,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
这种情况是由一种商品生产相对处于数量、质量稳定过程中,即社会再对该产品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就会导致供大于求,而若从这些现有生产企业中抽走资金,减少生产,又会导致供给不足的局面。
这种局面在重大应用技术发明和扩大生产之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税负转嫁也是普遍的。
(2)当商品的需求为一定时,如果供给不变或减少,税负就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供给是否充分掌握需求处于稳定时的程度和可预期能维持多长时间。
(3)如果课税商品供不应求,供给量和需求量相差十分悬殊,且课税商品价格未被抬得过高的情况下,生产厂家在努力扩大生产的同时,生产经营者都还应该尽可能把承担的税收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嫁。
应该指出的是,商品经济社会税负转嫁不是一件坏事,它是加速供求关系平衡,促进市场繁荣的一种手段。
(4)在某些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课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可要可不要商品的时候,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可能进行税负转嫁的尝试。
这是因为课税商品不是消费者必需的,价格低,人们购买的就多,价格过高,人们购买就少,甚至可以不买。
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转嫁尝试会使该商品难于销售出去,一旦商品滞销后再进行降价处理,问津的人也会减少(因为降价往往使人们同产品质量不高或质量发生问题联系在一起)。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Public Finance
三、税负转嫁与归宿
税收究竟由谁负担的问题,看起来似乎简单,其实不然。
假设:税法规定对销售酒类征税,卖者每出售一斤酒要纳1 元钱的税,在不征税时,每斤酒的售价是4元,就此例来看, 这1元钱的税由谁来付钱?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卖者把售价提高到5元,这时l元钱的税由买者负担。 (2)卖者把售价提高到4.5元,这时买卖双方都负担了一部 分税,买卖双方各者负担0.5元。 (3)售价仍是4元,那么不管买者是谁,这时l元钱的税由卖 者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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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响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因素
1、税负转嫁和供求弹性 △供给弹性
• 供给弹性指供给曲线的斜率,一般来说,供给弹性与税负转嫁呈 反向运动,即供给曲线越平坦,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是趋向由买 方负担,反之则反是。
MU
T
MC
MC
T
MU
供给弹性大
供给弹性小
商品供给弹性的大小与时间和商品的性质有关。一般来说,商品 的长期供给弹性大于短期供给弹性;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 品供给弹性大于技术含量较高的资本密集型产品。
价格
S+T
政府向单位产品征收T元的定额税。
税后的边际成本曲线为S+T,
S E`
产量与价格分别为Q1和P1,
P1
P1是消费者税后的支付价格,
△P
E
P2是生产者税后获得的价格。 T P0
P2
消费者承担的单位税收额等于
∆P= P1 -P0
生产者者承担的单位税收额等于
P0-P2 或者 T-∆P
O
Q1 Q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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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经济交易税收负担转嫁的不同途径
经济交易税收负担转嫁的不同途径经济交易税收负担转嫁的不同途径西方税收经济理论一般把转嫁归纳为四种方式。
一是前转。
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
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其所提供的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的方法,向前转移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一种形式。
它是税收负担转嫁最典型最普遍的方式,多发生在商品和劳务课税上。
二是后转,亦称逆转或向后转嫁。
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压低生产要素进价或降低工资、延长工时等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负担的一种方式。
三是消转,亦称税收的转化。
即纳税人对其所纳税款,既不向前转嫁,也不向后转嫁,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等方法,补偿其纳税损失,使支付税款以后的利润水平不比纳税前低,从而使税负在生产发展与收入增长中消失。
这种转嫁方式与一般的税负转嫁相比,纳税人并没有把税负转移给他人,也没有特定的负税人,因而严格地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税收转嫁方式。
四是税收资本化,亦称资本还原。
即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生产要素未来应纳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的方法,而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
税收资本化与一般意义上的税收转嫁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意义的税收转嫁是将每次经济交易所课征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随时予以转移;而税收资本化是将累计应纳税的税款作一次性的转移。
所以,它实际上是税收后移的一种特殊形式。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经验】
【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有4条对金融资管行业影响较大,主要有: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发布后,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对以上四条进行讨论,市面上也有很多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文章,但大部分停留在分析保本与不保本收益的增值税的探讨上,个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的越多,导致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感觉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该交增值税,什么不该交增值税。
笔者认为,要理解以上四条(尤其是除第3条以外的其余3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若能理解以下问题,则可以深刻理解财税【2016】140号。
一、财税【2016】140号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财税【2016】140号的发文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在分析时,不要将其与所得税混淆。
例如,投资者投资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时,投资者(不管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需要交纳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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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有4条对金融资管行业影响较大,主要有:
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发布后,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对以上四条进行讨论,市面上也有很多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文章,但大部分停留在分析保本与不保本收益的增值税的探讨上,个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的越多,导致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感觉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该交增值税,什么不该交增值税。
笔者认为,要理解以上四条(尤其是除第3条以外的其余3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若能理解以下问题,则可以深刻理解财税【201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