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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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对象
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形式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

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四、问责内容
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
(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
(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协办单位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展的,视情况给予协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问责。

五、结果运用
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安排待岗培训。

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对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对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
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

六、组织实施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效能办负责对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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