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满足监管部门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的要求,控制并降低授信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在授信业务中单一或组合使用合格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下统称“风险缓释工具”),转移或降低授信业务信用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有无担保,分为信用授信和担保授信。
担保授信包括抵质押担保、保证、净额结算和信用衍生工具。
我行授信担保分为合格担保和不合格担保。
合格担保包括合格抵质押品、合格保证、合格净额结算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第四条我行合格担保应符合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担保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二)有效性原则。
担保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三)审慎性原则。
应考虑使用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四)独立性原则。
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授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
第二章合格授信担保的要求第六条我行对所有授信都应尽可能争取担保,对于所有授信担保应优先选择合格担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格担保也应尽可能争取。
对于不合格授信担保应加强风险缓释作用的分析评估,审慎授信。
第七条合格保证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保证人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代偿能力;(二)保证应为书面的,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三)保证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四)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
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应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五)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我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工作,加强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保证我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指导思想本办法以严格管理、防范风险、实现风险控制为指导思想,以信用审查为核心,以担保品质押、保证金、第三方保证以及信用保险等担保手段为主要方式,科学地进行我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合理配置担保资产;加强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和评价,形成担保管理信息系统,为担保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担保的基本要求担保应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稳定的市场价值、可及时变现的途径,应是可信赖的、经济稳健的、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方式应符合我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三条综合考虑担保我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及其财务状况、担保品的性质、担保人的信誉、市场趋势等因素,确定所需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授信业务担保管理的分类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根据不同的贷款产品特点,分别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担保信息资料的归档和管理我行应制定担保信息资料归档分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灵活、方便的担保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按规定的文件流程要求归档交存,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调阅。
第六条风险提防和应对策略我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分析和掌握风险,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提防和应对措施,具体执行办法由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担保品质押第七条担保物的性质、数量、价值和售价为确定担保品质押方式的基本依据,质押的数量应该合理,质押物的出质手续应齐全,未办理质权登记的质押物,我行应与出质人约定补办质权登记的期限。
若无法补办,我行应及时采取举报、追索和拍卖等措施来实现债权。
第八条品质押的监督和检查我行应建立质押监督和检查制度,要求我行人员对担保物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以保证担保质量的稳定。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的档案,下称授信档案,管理,保证授信档案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结合授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档案是指我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授信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是指桂城村镇银行向企业法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授信档案遵循“客户经理团队与综合档案分离”的原则。
原则上,授信业务到期全部还清或履约前,该授信业务的综合档案、经济档案、贷后管理档案由我行后台人员统一保管,重要权证由我行营业部集中保管。
待授信业务到期全部还清或履约后,授信档案最终交我行办公职能部门集中管理。
第四条我行应为档案管理设置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
第五条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授信档案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小企业贷款,指100万元以上贷款,授信档案分为综合档案、经济档案、贷后管理档案和重要权证。
微小三农档案分为综合档案,综合档案和经济档案合并装订成一本,、贷后检测表和重要权证。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综合档案指授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的审查资料,按照内容可进一步细分为借贷法律文书、担保法律文书、信用审查资料和放款审查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
包括,授信业务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企业法人或实际经营者签字样本等材料。
,二,担保法律文书。
包括,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合同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文件等重要法律文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核保书等材料,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等证明抵质押品收妥入库的材料等。
,三,信用审查和放款审查资料。
4村镇同业授信办法(修改含名单制1)
XXXX村镇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同业业务信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我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我行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同业业务。
第三条我行的同业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即对同一交易对手的不同种类同业业务授信全部纳入授信总额进行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展资金融出类同业业务前应先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资金融出类业务。
未授信的,不得开展资金融出类同业业务。
开展资金融入类业务无需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已授信的,资金融入类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五条授信额度为内部风险控制额度,不是提供信用的承诺,不对授信对象承担任何义务。
第六条经我行授信后的交易对手列入《我行交易对手准入名单》,由我行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每年全面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七条同业业务的授信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它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研究决定可以授信的银行。
与上述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单项产品开展同业业务时,统一占用其法人的授信额度。
结算性同业存款及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八条我行的同业业务授信额度按年度进行调整。
业务确有需要的,授信额度可在年度内适时进行调整。
授信额度调整后,如果存量资金融出类业务规模超过调整后的授信额度的,应停止新增资金融出类业务的开展,存量资金融出类业务可待其自然到期。
第九条第十条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设立授信额度。
(一)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按照以下两条标准孰低原则确定。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担保行为,加强授信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授信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我行提供担保,保障授信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我行与担保人可以约定最高额担保,即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担保我行授信债权实现。
第四条经办行办理授信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授信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授信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授信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信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授信担保的各项手续齐全完备;授信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授信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授信担保应遵循“双人实地核查、严格审查审批、统一合同签订、强化贷后管理、依法实现担保债权”的原则和程序,提高授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低风险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业务办理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我行发放的贷款、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
保证保险等贷款保障方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信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授信担保人应依法登记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代偿能力,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证件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的有效章程。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担保行为,加强授信业务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担保,是指在办理授信业务时,要求被授信人(以下称受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授信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授信业务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授信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办理授信业务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授信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授信业务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授信业务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信业务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授信业务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授信业务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授信业务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授信业务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担保期限至主债权约定的主债务及孳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清偿为止第六条授信业务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受信人履行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授信经办行提供担保,当受信人不按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抵押担保是指受信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授信经办行提供担保,当受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授信经办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村镇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加强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正确运用保证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保证担保方式,完善保证担保手续,规范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保证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保证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保证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保证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保证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保证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保证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保证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同一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应当采用统一文本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我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币各类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保障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及附属机构。
村镇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贷款包括法人客户贷款、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
第四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用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村镇银行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在客户部设立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查岗,调查岗与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村镇银行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和审批人负责制度。
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立简洁、灵活的信贷授权审批机制,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的不同,实行分管行长、行长、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等分层次、授权审批制度。
村镇银行要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是村镇银行日常信贷业务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核定相应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度制约作用。
第七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贷后管理人(不单独设立贷后管理岗的为调查客户经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无效;(二)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审议有效可行,否则无效;(三)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议资料要规范建立档案,由客户经理在完成审议环节后的15天内,移交档案管理岗,并指定专人管理。
村镇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融丰银行)各项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方式按照现行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融丰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抵押权和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行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规范信贷保证担保业务办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保证担保,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保证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可以在信贷业务担保中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结合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第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担保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代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三年(含)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连续盈利;(二)有严格、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收入来源稳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信用状况良好,自身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自保证人出生日期至信贷到期日不能超过60年;(四)有固定的住所;(五)具备稳定、合法、充足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9、村镇银行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
9、村镇银行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长青村镇银行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增强长青村镇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能力,规范授信审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青村镇银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流动资金标准贷款、小额贷款等。
第三条长青村镇银行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工作在长子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的指导下,由长子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授权方式、要求第四条长青村镇银行授信审批授权在咨询长子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村镇银行管理委员会)意见后,由董事会以《授信审批授权书》的方式进行授权。
第五条长青村镇银行的授权根据本行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以及被授权人经验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来确定被授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六条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不得有未经授权审批或超权限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授权人在未得到董事会书面授予转授权权限前,不得将自己已有的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三章特别事件第八条如授信已审批通过,因特殊情况暂不能满足放款前提条件,而客户提出提前放款需求时,按如下程序审批,以防止超权限审批:- 客户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邮件),报业务主管审查;- 业务主管审查通过后,提交风险部审批人审批;- 审批人首先审查该条件的改变是否会导致该笔贷款超出其审批权限(如,客户经理申请在我行取得他项权证前放款,或客户经理申请不为抵押物购买我行为第一顺位受益人的保险,这两种情况都将导致抵押担保缺陷,因此该抵押物价值将不参于抵押覆盖率的计算。
此时应重新计算该笔贷款无抵质押物覆盖的风险敞口,并判断是否超出了原始审批人的审批权限);- 如仍在原始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内,则原始审批人可直接审批;如超出了原始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则书面(包括邮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重新审批的相关书面文件(如通过邮件审批的,邮件应打印出来),与审批表一同存档。
第九条如在贷款申请时,客户经理已了解我行要求的部分条件,客户需一段时间才能达到时(如我行要求客户提供土地抵押,但客户的土地证正在办理中),可按如下程序审批,以防止超权限审批:- 客户经理在信贷申请报告中特别说明该情况,并按信贷申请流程报本行风险部审批;- 本行风险部应按上述第5条中,有权审批人的确定标准,确定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按我行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批,在客户质量比较优质,贷款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批时可给予一段时间的宽限期(最长宽限期不超过三个月),并明确将该宽限期写在审批条件中;- 运营部严格按审批条件发放贷款;- 客户经理建立特殊贷款台帐,记录特殊贷款的相关要求及宽限期到期日。
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全行授信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按《x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认定为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授信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授信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价值最大化处置,包括对不良授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评估、方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授信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快速处置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授信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严格把好处置关,实现不良授信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授信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授信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条本办法中提到的;“业务部门”系指本行的经营支行、总行有经营职能的部门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合规部为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协调、监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管理流程,并组织、指导分支行贯彻实施;二、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和调整工作;三、负责拟订全行年度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和压降计划,并将经审核的目标和计划分解到业务部门落实,监督、评价业务部门不良授信资产处置情况;四、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指导、业务协助,进行监督和评价等工作;五、负责对权限内不良授信资产的责任认定,按照问责制度,如适用简易程序,由条线部门报行办会;如适用标准程序,由问责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问责委员会审议。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授信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有关金融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各项缓释风险、保障本行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法律许可的担保方式。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是指本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担保方式选择、担保审查、担保评估、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变更、担保监测和担保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行采取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法律许可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本行占有,或将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本行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业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收益情况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债务人设定不同的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一种方式担保,也可采取组合担保与最高额担保等方式。
(一)组合担保,是指同一债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银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是银行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障银行授信贷款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效能,制定本办法。
二、担保管理机制1. 风险评估:银行加强对担保方及担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如担保方信誉不佳或担保标的风险较大,应增强风险防范措施,或要求担保方提供额外担保措施或优良担保方担保。
2. 担保方式:银行可根据贷款性质、借款人信誉、还款来源等风险因素,选择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混合担保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合理配置担保方式,降低风险。
3. 担保层次:银行按照不同担保方式,合理安排担保层次,较高风险贷款应采取多层次保障措施,提高担保效能。
4. 担保比例: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等级、担保方信誉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担保比例,加强对高风险项目担保比例的控制。
5. 担保品管理:银行加强对担保品评估,建立担保品评估制度,建立担保品登记台账,明确担保品种类、数量、估值等,定期开展担保品抵质押品估价评估,及时更新抵押品折价率。
同时,银行应建立担保品出质等业务操作标准,并定期开展安全防范培训及检查工作,确保担保品安全可靠。
6. 担保方管理:银行应建立担保方管理制度,建立担保方信息大库,定期对担保方进行信用审查和资信评级,及时纠正担保方拖欠债务、违约情况等行为。
对担保措施不力、拖欠债务、涉及违约等情况的担保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措施或暂停担保。
三、担保费用管理银行应制定担保费用标准及计费规则,制定担保费用支付流程,加强担保费用收取及使用管理,维护担保费用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比例控制银行应根据市场风险变化,调整担保比例、控制风险资产比例水平。
五、投资限额银行应依法依规制定和执行资金投向和风险投资限额,严格控制和管理银行资产规模。
六、外部评级与审查银行应委托具有资格、经认证的机构,对担保方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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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行授信业务的担保行为,明确可接受的担保种类,揭示和防范各类担保风险,促进全行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接受担保人为债务人对我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对我行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的各类授信业务,不适用于本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
第三条担保方式本行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担保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第四条担保人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中,本行分别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担保人,是指经本行审查认定,具有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本行风险偏好的保证担保以及权属清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担保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
在具体的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中,又分别称为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担保人既可为自身对本行所负债务,也可为他人对本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包括不得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第五条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
本行无论接受各类担保方式,都应与担保人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
各部门必须采用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
各部门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风险管理部初审,交行外聘法律顾问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担保范围一般情况下,本行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应当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行使抵质押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抵质押权的费用包括抵质押物的评估、鉴定、保险、公证、见证、仓储、保管、监管、维修、拍卖、变卖、核押、查询、咨询、差旅、交通、保全、诉讼、执行、聘请律师、法律服务等费用)。
特殊情况下,本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担保范围。
第七条担保必要性债务人向本行申请授信业务,原则上要提供担保。
经本行审查、评估,确认债务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债务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八条关联方授信担保向本行关联方只能发放担保贷款,且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本行的关联方的构成参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异地担保异地担保应当从严控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担保功能本行受理担保授信业务时,必须重视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不能以担保取代或弱化对债务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等第一还款来源各要素的调查与分析。
第十一条担保审查本行受理担保授信业务时,必须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同意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物的权属、价值、抵质押率以及变现能力等有关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
特别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其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有权决策机关出具书面决议。
(二)担保企业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
第十二条特殊主体担保的规定以下特殊主体提供担保,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
对于不符合以下规定,存有瑕疵的特殊主体担保,原则上仅可作为辅助担保方式。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遵循以下规定:1、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5、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本行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二)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69号)、《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4〕256号)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遵循以下规定: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2、净资本额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3、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4、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5、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6、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三)专业担保机构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必须经本行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2、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3、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单户担保债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5、已担保的债务余额不超过本行核定的担保额度;6、按照不低于担保金额的12.5%存入担保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四)国有权益担保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外提供担保,参照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35号)的规定,应当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或依据章程的规定由有权部门作出决定,出具书面决议。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务人对本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的,应由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出具同意提供对外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自然人本行接受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和固定的住所的自然人提供担保(含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个人以其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的,需对该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个人信用状况进行核实,确保担保人具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担保财产无权属纠纷且可供执行,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还需核实所属企业的信用状况。
担保人有配偶的,原则上配偶和担保人本人均需在担保合同上当面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面签的,配偶应向本行出具同意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文件。
除配偶外,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还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也需在抵押、质押合同上当面签字确认。
(七)子公司为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行接受子公司为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的,必须经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从严掌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十三条保证担保的接受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接受的保证: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提供的保证;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3、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的保证。
(二)本行原则上不得接受的保证:1、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单位(无需评级的除外);2、在央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或个人;3、有逾期贷款或应履行保证责任但未履行记录的单位或个人;4、无有效贷款卡的单位;5、有逃废债行为和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6、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7、外国人、无国籍人提供的保证;8、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为临时经营目的而设立的其他临时组织;9、其他本行原则上不接受的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方式本行所接受的保证担保,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不接受一般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保证期间本行接受保证担保,应当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情况下,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第十六条保证额度业务拓展部应当按照下列公式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1、单户担保单位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2、多户联保单位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N-1)-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3、优质类、重点营销类、忠诚类客户担保单位保证额度=保证担保人(符合我行条件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报告期总资产×80%-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授信行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剔除不良资产、无效资产后再计算保证额度。
采用合并报表数据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保证额度的,如果本次被担保人非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则可在“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中剔除已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的各类担保金额。
第十七条办理保证担保的关键环节(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核实保证担保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行原则上不得接受的范围;(二)核实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此前提下,参照本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保证人实施调查;(三)完成授信业务的评审、审批后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四)按照本行相关制度要求,业务部门应对保证人进行双人核保,即授信业务经办人双人亲临保证人所在地,要求保证人(有权签字人)当面签署核保书和保证合同,办妥核保手续。
第十八条共同保证同一笔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原则上本行应与各保证人约定由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不约定保证份额),以便本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