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法源(制定法法源)2、行政立法(论述题,我国行政法) P553、行政法律程序性基本原则(简答) P75 4、行政机关概念(名词解释) P91 5、行政机关性质与特征(简答) P91 6、行政机关职能与职权(简答) P91 7、行政相对人概念(名词解释) P139 8、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方面)(简答) P139 9、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裁决 P169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P176 11、行政解释性文件(名词解释)P183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13、行政确认(名词解释)P249 14、行政裁决(名词解释)P254 15、行政处罚原则(论述)P271 16、行政法制监督设置的必要性(论述)P145 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论述) 18、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 19、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20、行政复议的特征(简答) 21、行政复议管辖(名词解释)P387 22、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4、移送管辖(名词解释) 2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简答) 26、行政诉讼判决(名词解释) 27、行政赔偿(名词解释)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 29、行政赔账的侵权损害范围(问答) 30、行政赔账义务机关(名词解释) 31、行政赔偿方式P559一、名词解释1. 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律复习重点
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形式上:没有完整的法典;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成文法性。
内容上:范围极广,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稳定性相对较差;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地位:行政法全面实施宪法;与传统的三大部门法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作用:既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作用、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作用的意义。
)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在我国,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包括物、与人身有关系的精神财富、行为;内容:是多方面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规定;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关系(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与国家的关系)、行政执法关系(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与相对方的关系)、行政复议关系(复议中形成的三方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中的各方关系)。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主体——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结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复习重点
题型:选择题:近五年司考题+模拟题(单选+不定式);简答题;判断分析题(重在分析);论述题;(可能)案例分析、名词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一个都可能考(直接论述+运用)!看分答题。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在问题中也会涉及)1、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证明、确定、认可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裁量行政:受法律宽松约束的行政活动。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能够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①行政主体是指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某些行政主体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村民委员会)。
②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③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可以是行政主体。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区别及意义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a区别:①法律规定职权的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为该权力的运用和行使留下了一定的范围和空间;②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自由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法行使该权力而不能参以自己的主观意见;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际运用该权力时基于行政目的,可以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作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法要点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有关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可以在形式上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3、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5、行政行为:享有国家行政效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
6、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其他法律事实等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9、行政规划: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管理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提示有关的行政目标,事先制定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为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10、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无偿的、强制的征收税费或事物的行政行为。
11、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进行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以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2、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13、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基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而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行政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听证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主体概述: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事项而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7、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8、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行政机关依据这些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10、行政行为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的效力,不能再做出与行政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11、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2、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
行政法必背16个考点考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考点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考点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考试重点
行政法考试重点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 条和第61 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2、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23、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4、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6、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行政权的特点——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
2.行政法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办公室和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6.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
7.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8.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9.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10.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交通不便。
11.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12.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13.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法复习重点
⾏政法复习重点第⼀章⼀、名词解释(1)⾏政:国家通过⼀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进⾏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政法:是有关⾏政以及与⾏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政关系:指⾏政主体因从事⾏政管理活动⽽与⾏政相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4)⾏政法律关系:指⾏政关系经⾏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法的特征(1)国内公法;(2)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法;(2)既是控制法⼜是保障法。
(3)具有多元性;(4)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5)⾏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
三、⾏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变动。
(1)主体①概念:指⾏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或多⽅当事⼈。
②分类;⾏政主体、⾏政相对⼈、⾏政第三⼈(2)客体: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特征①意思表⽰上的单⽅意志性;②形态上的多样性;③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由选择性;④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性与不可⾃由处分性。
(4)变动:⾏政法律关系的产⽣、⾏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章⼀、⾏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指导⾏政法的制定、执⾏、遵守以及解决⾏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政⽴法、⾏政执法、⾏政司法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体系;依法⾏政原则、⾏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依法⾏政原则概念:⼜称⾏政法治,指⾏政机关和其他⾏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使⾏政权或者从事⾏政管理活动。
内容:职权法定、法律有限、法律保留三、⾏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指⾏政法律关系当事⼈的⾏为,特别是⾏政机关的⾏为,不仅要合法⽽且要合理,也就是⾏政机关的⾃由裁量⾏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内容:(1)⽐例原则。
⽐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特性(2)平等对待四、程序正当原则(1)程序公正:任何⼈不得做⾃⼰案件的法官;任何⼈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学按章节复习重点汇总(为了便于大家复习,已注明页数)
行政法学按章节复习重点汇总(为了便于大家复习,已注明页数)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P46)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P4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围调整的各种关系。
(P58)二、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特征P56(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司法终局)三、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P60地位:(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用:(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法复习常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①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治理行为。
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代法治既答应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③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反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法从实质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④维护和促进人权。
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
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行政决定公开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治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②行政过程公开就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遵循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实际上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治理过程。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讨论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普通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给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关于该概念,需要注重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其次,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给予或认可。
(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打算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
(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5、不行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规矩范的数量浩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非常丰盛;④、行政规矩范具有显然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 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当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矩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规矩范。
(三)行政规矩:是XXX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表现为“条例”、“规定”、“方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规矩范。
(四)地方性规矩、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XXX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规矩,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
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矩相抵触。
(五)行政规则:是XXX 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则和地方政府规则。
行政法知识要点
1. 行政法的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关系”。
2.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包括“良好”。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行署”。
4. 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是“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告的丁”。
5. 政府对中级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指的是“信赖保护原则”。
6. 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是“国务院”。
7. 行政征收是一种“应请求行政行为”。
8.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9.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0. 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1. 甲因乙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这属于“侵权纠纷的裁决”。
12. 我国第一部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规定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
13. 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限为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14. 确立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5.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16.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证人”。
17.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之一是“举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
18. 依《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规章“只能参照适用”。
19. 再审行政判决的主要形式的是“变更判决”。
20. 原则上受理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的是“一审法院”。
21. 提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的是“马克思”。
22. 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
23. 不属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是“行政法理”。
24. 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权利是“职位保障权”。
25. 对于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26.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个人”。
行政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重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征:A、非法典性:缺乏统一的、完整的法典。
B、形式多样性: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
C、行政法的内容广泛D、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无严格区分E、行政法具有变动性F、行政法在性质上是规范行政权的国内公法。
二、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1)行政法的地位:A、现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B、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其最重要的实施法。
(动态宪法)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有着互动作用,其主要体现在:1)宪法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明了方向,行政法的发展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2)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3)行政法的深入发展推动了宪法的更新、改造,是宪法修改的动力之一现代行政法弊端:管理色彩太浓,维权程度过低2)行政法的作用:A、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力的实现B、合理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与高效。
(立法机关:民主;行政机关:高效与统一;司法机关:公平)C、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重点:渊源的概念、特征、分类一、概念:行政法的来源及有哪些表现形式二、特征:1)多样性2)效力的等级性3)易变性三、分类:1)法的历史渊源2)法的理论渊源3)法的形式渊源4)法的实质渊源四、种类:宪法;法律(基本法及一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定原则:A、职权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B、法律保留:行政法范围小与法律C、法律优先: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比例原则:概念: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行政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❶行政的概念(P2),行政的特征(P4)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特征:行政具有公共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和直接性行政具有法定性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❷行政权的特点(P7)1 行政权的执行性2 行政权的强制性3 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a行政主体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不得自由转让行政职权。
B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行政职权,否则应被视为失职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4 行政权的优越性a 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B 行政受益权❸行政法的渊源(P1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国际条约其他❹行政法特征(p 17)行政法在形式上得的特征:行政法无统一的、完整的实体法典。
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且效力多层次性。
行政法内容上的特征:内容的广泛性以法规、规章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与程序相互交融。
❺行政法律关系特点(P23)1 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
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4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处分的限制性。
❻行政法基本原则(P31)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性原则、行政应急原则。
❼行政主体概念、特点(P53)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社会组织而不是个人。
2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3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 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❽公务员(p 81);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❾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p110)行政行为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法重点
行政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且能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强制手段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指导: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助,引导行政相对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以便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说服、劝告和建议。
8、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9、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10、行政赔偿: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1、依职权的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的法律所赋予的立法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活动。
授权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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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规则权限划分: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显著特征是它在管辖上的排他性2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行诉法》第17条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诉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行政复议的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行政复议程序不能进行下去时,由复议机关决定中止复议程序,待法定事由消失之后再恢复复议程序。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的终止: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行政复议程序不能进行下去时,由复议机关决定结束复议程序。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
前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人员;后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而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而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4监督方式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而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听证是书面的听证,它以书面形式为基本要求。
行政许可听证的告知、申请、受理、举行及结束,整个程序都要以书面材料为载体。
2、行政许可听证是事前的听证,它是在行政许可作出之前,将行政许可行为置于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事前监督之下的一种听证。
事前听证是确保行政许可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它可以监督与防止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有利于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与公正。
3、行政许可听证是正式的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是在中立的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在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参加下,所进行的一种准司法的正式听证,而不是简单的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非正式听证,这种听证的显著特点就是行政许可决定必须依据听证笔录作出。
行政处罚设定权:国务院:可以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人大:可以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法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资格、资质、企业、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许可。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一年后失效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设定权: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1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反复适用、制定规则。
2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人,不能反复适用,实施/执行规则。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1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3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
4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
5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2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3并不是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所以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
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看法律法规的授权的具体规定。
授权组织与委托组织的区别:1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
2行事的名义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3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4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
受委托的组织: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刑诉修正案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扩大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供诉讼2)增设公益行政诉讼。
2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争议。
3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1)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2)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4拓展行政诉讼类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有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赔偿.诉讼和非诉讼执行等种类的划分,这种划分主要是以判决种类为依据,但是行政诉讼类型划分应该以行政诉讼功能为标准,除人人救济诉讼外,还应增加法律秩序,禁止令之诉等。
5改革审理程序:1)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2)建立和着手调节制度3)考虑修改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基本原则的作用:1)保证诉讼活动正确、公正进行2)指导行政刑诉行为3)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