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4.粮油调运与销售
4.1 调运、销售和竞价拍卖粮油,销售(出库、调出)方应当出具能够代表粮油真实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接收方(购入、调入)须向销售方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接收的粮油进行检验验收。双方对粮油质量有争议时,按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4.2 调运和销售的粮油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0%、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黄粒米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3.2.9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导致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其收购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大豆中的秣食豆按杂质归属。
无使用价值的霉变粒按杂质归属。
3.2.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国粮发(2010)178号

国粮发(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粮油检化验制度

粮油检化验制度

粮油检化验制度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及食品卫生法,努力学习粮油检验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扦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所取样品必具有代表性。

三、凡出、入库的粮油须按来粮地点逐批次取样并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同时认真填写检验单据,不符合粮油质量标准的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四、对新入库的粮油应及时建立分仓质量档案,每月做一次全面性的水分检测,每半年做一次质量综合检测,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发现不宜存粮应及时上报处理。

五、对检化验使用的各种仪器和设备要精心使用和保养,并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仓储设施、器材管理制度一、对机械操作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使之能够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

二、各种设施、器材在使用前应对电路、安全保护装置及运行状态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以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各种机械在使用期间必须有专人在场监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若机械发生故障,应及时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由专职人员负责维修处理。

五、各种机械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移至安全区域进行维护和保养。

六、仓储器材应设置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一、储粮化学药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在专门的地点。

二、储粮化学药剂仓库应与人居、办公楼等人群较密集的环境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安装配备有关器材,符合“防火、防水、防潮、防爆、防盗”要求,仓门要设两把锁,实行帐实分管,双线管理。

三、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专人、专仓、专帐管理,药剂仓库要建立安全管理小组。

四、建立和健全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台帐登记制度,详细登记药剂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批量和收发、库存情况;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帐实相符,没有公司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领用储粮化学药剂。

五、建立和健全储粮化学药剂值班制度,加强巡查,每月定期对药剂仓库的安全设施和存放药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六、经常组织从事储粮化学药剂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熟悉有关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作业。

粮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粮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粮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粮油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其发展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粮油行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以确保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粮油行业国家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标准。

首先,粮油行业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对粮食、油脂、食用油和相关产品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的全过程,旨在确保粮油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其次,粮油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也有利于促进粮油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粮油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行业的发展趋势、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标准的趋同性。

因此,粮油行业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广泛的参与,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最后,粮油行业国家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标准有效性的关键。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标准意识和执行力度;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标准的全面执行和有效实施。

总之,粮油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充分重视国家标准,严格遵守执行,共同推动粮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不计 增扣 价 、 扣 量 。 增
2 4 安全储 藏 水分 标准 , . 是粮 油安 全储 藏的 技术标 准,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粮 食 行政 主 管部 门根据 当
地实 际情况 自行 制 定 , 不得作 为 水分 增扣 价 、 扣量 增 的依据 。 2 5 标 准 中凡 规 定质 量等 级 的 , . 一律 以 中等为 计价 基础 , : 个 等级 的 , 即 五 三等 为计 价 基础 ; 三个 等级 和 二个 等级 的 , 等为 计 价 基 础 ; 二 多于 五个 等 级 的 , 由
1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 围
本规 定 规 定 了 粮油 质 量 控 制 的 原则 、 质 论 价 依 办法 和不合 格粮 油 的处 理办 法 。
效 的措 施加 以整理 , 到标 准后 方 可 按 正 常粮 油 销 达 售 。经 整 理 达不 到质 量 标 准 的 , 降 等 、 要 降价 销 售 , 或 改作其 它用 途 ; 不 到食 品卫 生标准 、 害人体 健 达 有
质指 标 每 低 或 高 于 标 准 0 1个 百 分 点 , 扣 价 . 增
0 5 低 或高 不足 0 1 百分 点 的 , . %, .个 不计 增扣 价 。 4 4 不完 善粒 : . 以标 准 中规 定 的指 标 为 基础 , 每超 过 1个百 分 点 , 价 0 5 超 过 不 足 1个 百 分 点 扣 . %,
矿 物 质 指 标 超 过 标 准 规 定 的 , 扣 价 07 % 加 .5 ( 荞麦 除外 ) 低 于标 准规定 的 , 增价 。荞麦 中矿 物 , 不
确定 等级 , 其余 指 标 除 限 制 指 标 外 , 为增 等 级 的成 品粮 油 , 销 售 时 在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粮 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实 直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粮油仓储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那末或者运作形式,标准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构造。

普通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为大家的粮油仓储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公司各库点要布局合理,便于居民分区域就近交售、购置粮油,便于库区安全管理。

二、库点内各功能区设置要符合要求,在便于粮食出入库装卸运输的前提下,仓储区、管理区、生活区要相对区分开来。

三、仓房建立要设计科学、建造标准,具备长期安全储粮条件。

储粮单位负责人要对仓房建立的区域、建造质量负责;对外租仓房的安全问题负责。

四、仓房管理要做到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墙壁无变形、无裂缝等。

五、仓房要安装排气扇及其他有效通风设备,“三门三窗”要齐全。

仓号牌、标志牌制作悬挂标准。

一、粮油收储企业要高度重视粮油安全保管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指导负专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实在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标准。

二、国家储藏粮油和最低收买价粮食所有权、动用权属于国务院,地方储藏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地方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动用。

三、严格手续,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储藏粮和最低收买价粮食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商品粮混存,不得随意变动和调整。

真正把“一符、三专、四落实”落到实处。

四、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进步“四无粮仓”质量及管理程度。

五、严格执行储藏粮油保密制度。

一、职责明确、任务到人。

按照一把手总负责、分管指导详细负责的管理方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末,从上到下、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仓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储粮无事故。

做到所辖粮油库存帐实相符,储藏粮油到达“一符三专四落实”,“四无”粮仓常年保持 90%以上,科学保粮率达 85%以上。

三、要全面实行单仓管理,逐步实现“五定五保” (即定人员、定仓库、定费用、定损耗、定奖惩,保数量、保质量、保平安、保四无、保达标)岗位目的责任制,做到粮食入有凭、出有据,目的明确、奖罚清晰,确保粮食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平安。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8•【文号】国粮办联[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废止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x]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2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2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粮油质量监管规定

粮油质量监管规定

粮油质量监管规定尊敬的读者,您好!本文将向您介绍粮油质量监管规定,并详细阐述其相关内容,以保障大家对粮油质量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粮油质量监管的主要责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相关地方市场监管局承担。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粮油质量监管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粮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合规运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措施。

二、质量标准1. 食用油质量标准:食用油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

感官指标包括色泽、气味、味道等;理化指标则包括酸价、过氧化值、铁镍等重金属含量以及适用场合等;微生物指标用于检测细菌、霉菌等微生物数量。

2. 粮食质量标准:粮食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水分、杂质、霉变及化学污染物等。

这些标准既确保了粮食的储存安全性,也保证了食品制造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三、抽检与检测为了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将实施抽检制度,对市场上的粮油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

抽检的重点主要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渠道等。

监管机构将根据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投诉与举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粮油质量监管工作,监管机构设立投诉与举报渠道。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管机构举报不合格产品,提供线索以及相关证据。

监管机构将对收到的投诉与举报进行核查,并对属实的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信息公开与舆情回应为了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率,监管机构将定期发布粮油质量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抽检结果、整改情况、行政处罚等。

同时,监管机构还将积极回应社会舆情,及时解答公众的疑问,并提供权威的解决方案。

六、执法监管与处罚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粮油质量的安全性,监管机构将对粮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的执法检查。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七、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的建设。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粮油管理办法

粮油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国粮发(2010)178号

国粮发(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分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玉米14%,水稻14.5%)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杂质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1%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扣价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玉米不完善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玉米生霉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总量2%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生霉粒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

水稻黄粒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黄粒米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谷外糙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2%为基准,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的不增价。

价格尾数计算办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厘以下四舍五入。

本表所列结算价格均为扣整晒费后价格,不含杂质增扣价。

玉米分三个等级,二等为标准品。

容重685g/L,杂质1%;水稻分五个等级,三等为标准品,34、出糙率77%,整精米率60%,杂质1%。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11•【文号】国粮[1999]148号•【施行日期】199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0日)废止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1999〕148号1999年6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技术监督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集团,各粮检机构:为全面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加强粮油质检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适时推陈储新,准确界定陈化粮油,推广科学保粮,不断提高粮油质量水平,现将《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他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1350-86稻谷GB1351-86小麦GB1352-86大豆GB1353-86玉米GB1354-86大米GB1355-86小麦粉GB1534-86花生油GB1535-86大豆油GB1536-86菜籽油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5490-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492-85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5511-85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5516-85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GB/T5520-85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5530-85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GB/T5538-1995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10464-89葵花籽油GB/T14488.1-93油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GB/T14607-93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GB/T15682-1995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GB/T15684-1995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3.定义3.1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3.2不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不宜存”规定的,需要轮换的粮油。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17•【文号】[90]商储[粮]字第285号•【施行日期】199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粮油质量管理办法(1990年12月17日〔90〕商储(粮)字第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检验人员的监督把关职能,在粮油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各级粮食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身经营的粮油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平价粮油和议价粮油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同时还要指导其他经营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采用的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质量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第五条粮油质量标准的全部指标为必检项目;卫生标准中的磷化物、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等项目为全国必检项目;黄曲霉素B1为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的必检项目;马拉硫磷为使用地区的必检项目。

各地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卫生必检项目。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增加有关卫生项目的检验,以确定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规定限量:(一)受工业“三废”或其它物质污染的农田收获的粮油;(二)使用化学药剂熏蒸杀虫的粮油;(三)含有添加剂、防护剂的粮油;(四)在流通过程中,已知受到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霉菌感染或色泽、气味有明显异常的粮油。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粮食部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隶属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技术行政管理机构,并附设具有独立把关职能和监督检验测试能力的化验机构,形成省、地、县三级检验监测网。

粮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粮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粮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作为粮油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粮油食品的全过程。

第二章采购管理制度第四条本单位采购粮油食品时,应当选择具有合格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查验其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粮油食品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及合作情况等,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本单位不得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

第七条本单位采购粮油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并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的“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货台帐。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粮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储存管理制度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根据粮油食品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粮油食品在储存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粮油食品储存台帐,记录粮油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并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粮油食品储存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储存场所清洁、通风,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粮油食品在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粮油食品运输台帐,记录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温度等信息,并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粮油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或变质。

第五章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粮油食品销售台帐,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粮食质量》

《粮食质量》

《粮食质量》一、开展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品种品质测报工作。

在粮食入库前,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田间、晒场、农民家调查了解粮食品种质量情况,并分区域分类型、分品种进行质量抽样化验,以便领导对当年粮食形势正确判断决策,为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提供参考。

二、加强入库粮食的质量管理工作。

收购中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粮食质量关,对入库的粮食逐车进行化验,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凭出具质量检验单,方可入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如高水分粮等,要及时整晒,以消除隐患,确保储粮安全。

三、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

粮食入库后,及时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全面质量检查、检测,分仓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并定期检查粮情、粮质,做好粮情记录。

四、做好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粮食品质检测工作。

在每年三、九月份期间,对所有储存粮食进行两次品质检测,为粮食储存提供有效数据,保证粮食存储质量处于稳定状态。

五、加强粮食出库质量管理。

粮食出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准确填写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样式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

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粮食经营者的质量管理义务,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xx〕266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建立质量档案,内容包括。

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

三、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

粮油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粮油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粮油储粮安全责任制度粮油储粮安全责任制度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基本制度(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危险源: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二)拥有从事粮食、油料和油脂的收购、整理(清杂、降水、分级)、储藏(长期、临时)、装卸、运输等设备,设备的性能能够保障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装卸输送机械:如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输送机、扒谷机、堆垛机等。

移动式输送机是粮油仓储单位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2、清理机械:如初清筛、振动筛、布筒式过滤器等。

清理机械是进行入库粮油整理的重要设备。

3、计量设备:如汽车衡、磅秤、电子称、流量计、散料称等,汽车衡是实现粮油出入库准确计量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4、粮食储藏机械:如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装置、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扦样设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

高大平方仓、立筒仓、浅圆仓长期储粮时要配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电动采样设备,散存堆存高于6米时要配备环流熏蒸系统。

5、消防设备:如干粉灭火机、消防斧等。

消防设备是必须配备的基本设备。

6、专用车辆:如散装车等。

(三)拥有相应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数量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备仓储人员数量的规定。

仓容2.5-5万吨以下,质检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4人;5-10万吨,质检员不少于3人,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质检员不少于4人,保管员不少于10人。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7-07-09 11:15:26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对有关问题和按质论价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原则1.1粮油质量标准不仅适用于平价粮油,也适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议价粮油。

其中粮油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行业标准在粮油行业内统一执行,但目前的专业标准,仅限粮油省间调拨执行。

尚未发布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粮油,省间调拨时,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

1.2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的依据,不是安全保管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安全储藏水分指标。

1.3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油料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含油率,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2.粮油出口出口的粮食、油料和油脂,应执行我国的粮油质量标准,但对标准中某些不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指标或规定,可由粮食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同经贸部门另行协商,作出临时规定,共同执行。

3.粮油收购粮油收购中,经检验,实际质量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其增扣量或增扣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自行制定;对不合等级的等外品和色泽、气味、口味、滋味等不正常的粮油,其处理办法或增扣价幅度,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粮油销售4.1销售的粮油一律实行等级制标准。

成品粮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项目为限制指标。

4.2销售的粮油,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经整理达到合乎标准后,方可销售。

确实无法整理的,要降等销售,或视其质量低劣程度改作其它用途。

但不合乎食品卫生标准的,不能降等销售,只能改作其它用途。

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规定。

5.粮油调拨5.1粮油调拨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能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

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

5.2省间调拨的粮油,一律实行等级制标准。

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5.3GB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中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

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

5.4省间调拨粮油时,发方必须准确填写质量检验单,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作为调拨作价结算的依据。

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单,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5.5虫粮(油料、薯类、豆类)在省间调拨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食、油料、薯类和豆类。

如收方发现有活虫时,按商业部(78)商调字24号《关于粮油调运中虫害问题处理暂行规定》和(83)商储(粮)字第42号《关于省间粮油调运有关虫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商业部(88)储(粮)字第33号《关于调整省间粮食、油料运输虫粮整理费用标准的通知》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5.6原粮、油料调拨的有关规定5.6.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1.0%增价1.5%,每高1.0%扣价1.5%;低或高不足1.0%者不计增价或扣价。

为有利于安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五省、区调出玉米的水分,从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不得超过14.0%(收方同意放宽的除外),按18.0%的标准水分和上述增扣价原则予以增扣价;从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该五省、区调出玉米的水分大小,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调出、调入双方商定,但不论实际调出的水分多少,均按18.0%的标准水分和上述增扣价原则增扣价。

以上规定的调出时间,均以发货明细表的发运时间为准。

5.6.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增价0.75%,每高0.5%扣价0.75%;低或高不足0.5%者,不计增价或扣价。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而矿物质超过标准时,扣整理费0.3%(荞麦除外)。

荞麦中矿物质每低或每高于标准0.1%,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者,不计增扣价。

5.6.3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不完善粒指标(蚕豆、蜿豆虫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0%,扣价1.0%,超过不足3.0%者不扣价。

不完善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5.6.4黄粒米(稻谷或大米)黄粒米含量在2.0%(不含)-5.0%时,均扣价1。

0%。

含量超过5.0%时不准外调。

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0%,扣价1.0%,不足1.0%不扣价。

5.6.5互混5.6.5.1稻谷(糙米、大米)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0%,扣价1.0%,不足2.0%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0%,扣价1.0%,不足5.0%不扣价。

5.6.5.2大豆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0%,扣价1.0%,不足3.0%不扣价。

b、1-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0%,扣价1.0%,超过不足2.0%不扣价。

c、东北黄大豆,有出口任务的地区,在收购入库时,应将异色粒含量在1.0%以内、泥花脸豆在5.0%以内的1、2、3等品分别储存,以利出口。

5.6.5.3荞麦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0%扣价1.0%,超过不足1.0%者不扣价。

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5.6.5.4黍、稷a、黍(米)中混入稷(米),每超过标准规定指标2.0%,扣价1.0%,不足2.0%不扣价。

b、稷(米)中混入黍(米),每超过标准规定指标5.0%,扣价1.0%,不足5.0%不扣价。

c、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时,不准外调。

5.6.5.5葵花籽a、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每超过标准规定3.0%,扣价1.0%,超过不足3.0%不扣价。

b、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达到30%时,不准外调。

5.7薯类调拨中的有关规定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时,降一个等级。

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时,"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5.8成品粮调拨中的有关规定5.8.1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5.8.1.1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时,要整理到合乎标准才能调出。

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5.8.1.2水分为控制指标,不能超过。

为确保安全,调出的晚粳米水分,从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不得超过14.5%。

标准水分规定15.5%的地区(即除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四川六省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仍按15.5%给予增价(仅1%的水分增价幅度为1.5%)。

5.8.2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5.8.2.1小麦粉灰分、粗细度、面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但不低于下一个等级的,可降为该等的副号粉,扣价5%。

5.8.2.2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降为该等的副号粉,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时,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时,降为该等的副号粉,扣价5%。

5.8.2.3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不能供作食用。

5.8.2.4粉类粮食的水分为控制指标,不能超过。

超过标准时,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

5.9食用植物油调拨中的有关规定5.9.1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要进行处理,确实处理不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或不分等级的食用植物油)指标,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

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5.9.2折光指数、比重,以及桐油、蓖麻籽油的碘价、皂化价、乙酰值、热聚合试验等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要作定性试验,根据掺伪情况,协商处理。

5.9.3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时,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5.9.4香油掺有其他食用植物油,按普通芝麻油作价,再根据掺入量,掺1%扣价2%;普通芝麻油掺入其他食用植物油,按掺入的低价值油最低等级作价。

5.10工业用粮油调拨中的规定工业用粮油的调拨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粮、油料、豆类、成品粮或薯类的规定。

6.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作为购、销、调、存、加、出口等环节中按质论价依据的常规质量标准,不包括粮油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7.本规定正式执行后,商业部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86)商储(粮)字第4号文下发的《关于执行粮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发布的《粮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脂》专业标准中附发的《关于执行粮油专业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1998.10.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