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0号――关于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7年2 月 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产品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Ortho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结构:化学结构式: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
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商务部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此次反倾销申请的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六化肥有限公司的四氯乙烯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发布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发布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原《聚氯乙烯(PVC)手套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QB005-2000)、《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SH002-2000)和《男衬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0013-200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附件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1.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注:因产品工艺配料不同,聚合物颗粒和铜丝占成品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本标准中不具体规定净耗值。
此标准中聚合物颗粒损耗为不可回收再用,若有回收再用情况则损耗率应根据再用比例相应减小。
2.铝塑汽车散热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注:此标准仅适用于“O”型散热管。
3.汽车转向管柱用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4.自攻螺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5.8.7/10kV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三芯)单耗标准6.小型金属化聚酯膜电容器(CL21X)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注:1、加黑的为优选型号。
出口产品一般集中在 0.1、0.22、0.33、0.47、1.0μF几个规格上。
2、CL21X的符号含义:C代表电容器,L代表聚酯膜,L后的2代表金属化,L 后的1代表环氧树脂封装,X代表小型化。
3、CL21X可分为粉体、盒式两种外观类型,但这不影响金属化膜的单耗。
反倾销商品目录表
38249090
初级形态二甲基
环体硅氧烷
(1)日本、美国、英国、德国;
(2)2006年1月16日开征反倾销税;
(3)署公告(2006)3号文;
(4)日本
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税率14%其他22%
美国
道康宁公司 税率13% 其他22%
英国
道康宁有限公司 税率13% 其他22%
三氯甲烷(氯仿)
(1)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2)2004年4月8日开始区别不同供货厂商征
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3)海关总署公告[2004]9号
(4)2004年11月30日开征反倾销税;
(5)海关总署公告[2004]37号
欧盟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 32% 其他欧盟公司 96%
其他韩国公司 96% 其他美国公司 96%
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应归入其他日本企业
(总署令[2006]40 号)
韩国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税率4.05%
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 税率4.08%
巴斯夫有限公司 税率15.78%
其他 61.14% (2006年1号公告文)
29310000
初级形态二甲基
环体硅氧烷
(1)日本、美国、英国、德国;
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 17.9%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4%其他公司 71.5%
韩国 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4.0%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 3.8% 其他公司 71.5%
日本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 4.7%
日本大曹株式会社 0% 其他公司 71.5%
美国 陶氏化学公司 4.3% 其他美国公司 71.5%
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初步裁定倾销
草 甘 膦新 国标 的 主要 起 草 单位 。公 告显 示 ,本 次 国 标 的修 订包 括草 甘膦 水剂 和可 溶粉 ( 粒 )剂 。
2 0 1 7 版 草甘膦 新 国标较 2 0 0 6 版 最大 的变 化主 要
情况 ,有 数据表 明,市场 中有 6 0 . 7 0 %的 4 1 %水剂存 在 上述 情 况 。此 次 2 0 1 7 版 草甘 膦新 国标 的实施 ,使 得执 法 变 得有 法 可依 ,一 旦发 生 类似 冒充 事件 ,根
及 DM 等 ;在 香料 工业 中用于 香 草醛 的合成 ;农 药 工 业用 于 生产 托布 津 和 甲基 托 布 津 、多 菌灵 ;它 也 是 苯 并三 氮 唑类 紫 外 线 吸收 剂 的 原料 。也是 医 药 的 重要 中 间体 。
除 调查期 初 的 2 0 1 3年外 ,补 贴进 口产 品价 格均
据 悉 ,邻 硝基 氯 苯 是 重要 的有机 合 成 中间体 ,
可衍 生 多种 中间体 。 在 染料 工业 中用 于制 黄色基 G C,
的价 格 累积 下 降 8 . 4 6 %, 国 内 同类 产 品价格 累积 增长
9 . 3 1 %。
橙色基 G R 等;在助剂方面用于制造橡胶促进剂 M
原 产 于 印度 的进 口邻 氯 对硝 基 苯 胺 存在 补 贴 ,国 内 邻 氯对 硝 基 苯 胺产 业 受 到 了实 质 损 害 ,且 补 贴与 实
4
2 0 1 7年 2月 1 3日,商务部 发布 公告 ,决定 对原 产于 印度 的进 口邻 氯对 硝基 苯胺 进行 反补 贴立 案调 查 。
少 ,并进 而 导致 国 内产 业产 量 、 开工 率 和就 业人 数
持 续下 降 。为 调查 机 关初 步 认 定 ,补 贴进 口产 品与 国 内邻 氯 对硝 基 苯 胺产 业 受 到 的实 质损 害 存 在 因果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5号--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5号--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7.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4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原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美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6月27日,商务部就有关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在规定的时间内,商务部未收到利害关系方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0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对氯邻硝基苯胺安全技术说明书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酸类、氧化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四部分: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6.1类毒害品。
危险货物编号
61772
UN编号
2237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4(毒害品)
危险性类别
第6.1类毒害品
包装分类
III类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
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引起皮炎。进入体内形成高铁血红蛋白,致发生紫绀。对肝、肾有损害作用。
环境危害
对水生生物有毒,可能导致对水生环境的长期不良影响。
燃烧性
可燃,有毒,具刺激性。
建规火险等级
无资料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氯化氢。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苏州市罗森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7年1月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印度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2月10日与印度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印度政府的补贴,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43项。
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初步估算了申请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
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库存占比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5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
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1号——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1号——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5.10.14【实施日期】200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对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对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
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
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欧盟邻苯二酚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
二、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
三、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All Others)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四、反倾销税的计征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邻苯二酚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邻苯二酚立案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5.31
【实施日期】200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3月31日正式收到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的邻苯二酚产量在2003年和2004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
综上审查
结果,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50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6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56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
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7号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8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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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化学结构式: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
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日本的公司:1.株式会社吴羽70.4 %(KUREHA CORPORATION)2.其他日本公司 70.4%(AllOthers)印度的公司:31.9%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6]1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
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6年6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6]1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欧盟对原产于俄罗斯和中国的聚四氟乙烯树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欧盟对原产于俄罗斯和中国的聚四氟乙烯树脂征收临时反倾销
税
佚名
【期刊名称】《有机硅氟资讯》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根据欧盟条约。
根据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关于对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进口实施保护的第384/96号条例,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
在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
【总页数】1页(P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325.406
【相关文献】
1.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对氨基苯磺酸征收反倾销税 [J],
2.欧盟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J],
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J],
4.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J],
5.印度对中国PVC糊树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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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
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6]1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6]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20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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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5.22【实施日期】2006.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为邻苯二酚,归在税则号:29072910。
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产品名称:邻苯二酚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 Pyrocatechol).化学分子式:C6H6O2;化学结构式:(图略)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