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刷卡结算操作指南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刷卡结算操作指南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刷卡结算操作指南
各门诊统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济人社发[2012]164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新政策。
各门诊统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登陆“居民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医疗。
居民门诊统筹结算,2013年1月1日即可正常使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陆居民医保专用系统,选择A普通门诊—A普通门诊结算
2、进入结算界面,点击“读卡”,会显示已经在本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备案的参保人信息。
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行为,录入对应信息和价格,点击“保存”,即可完成本次门诊统筹结算。
3、假如门诊结算错误,只有当天结算的可以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撤销,步骤如下:点击进入D居民普通门诊管理界面,
点击“结算情况汇总”,右侧选择对应需要撤销的门诊结算记录。
然后点击“作废单据撤销结算”。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2013年1月1日。
济南单位医保缴费流程
济南单位医保缴费流程1.首先,需要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医保参保手续。
First, you need to handle the medical insurance enrollment procedures at the local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2.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Prepare your original and photocopy of valid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such as ID card and household register.3.前往医保窗口,填写相关的医保申请表格。
Go to the medical insurance counter and fill out the relevant medical insurance application form.4.递交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related materials.5.确认资料填写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会核对信息。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information is correctly filled out, the staff at the counter will verify the information.6.验证无误后,将要求缴纳医保费用。
After verification, you will be asked to pay the medical insurance fee.7.缴费后,将获得医保卡或者相关文件。
After payment, you will receive a medical insurance card or relevant documents.8.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缴纳医保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人:(签章)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签章)填写说明:一、本表用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误。
二、户籍具体地址、家庭住址应填写到街道、社区、楼号、单元号、房间号,暂住地址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暂住证的登记地址。
三、人员类别,共分为三类,参保人对应类别在所属情况□上划“√”:(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填写第1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完成城镇居民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前的时间段内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填写第2项;(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填写第3项;(四)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
四、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与自身人员类别相关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照片为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1张。
六、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30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以及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大学生每人每年50 元,少年儿童、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每人每年40 元。
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
参保人个人不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均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济南社保办事指南
济南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各险种缴费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 38号),现将济南市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898元。
据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济南市2008缴费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139元;上限为5694元。
根据市政府济政发[2007]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2008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1898元。
同时,鉴于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程度以及收入水平的差异等客观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可根据本人实际就业程度和收入水平,在不低于2007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1269元)、不高于5694元的范围内,申报月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申报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济南市规定各项社保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13日,最迟缴纳时间为15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办理增减员、变更职工基本信息流程一、办理增员时需提供材料(1)新增人员劳动合同;(2)18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两份;(4)调动人员还需出具调动函。
每月1-10日办理增员。
二、办理减员时需提供材料(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调令;(2)未签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经单位同意的辞职报告;(3)病退、特殊工种退休提供社保机构认定的审批表;(4)死亡人员提供的销户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5)《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二份。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02.10.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
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手续办理流程
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手续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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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济劳社字[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济劳社字[2008]14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水平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有效控制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费用支出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控制指标。
二、搞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规定。
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基本”的教育,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既要做到施治有效,让参保人员满意,又要做到施治合理,充分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有效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对于参保人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对管理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使医务人员能够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存在收取“回扣”、“红包”等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岗医师资格,由其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其他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三)《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受理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少年儿童: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杭州市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市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2、大学生: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招收高级工或技师班的技工院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
3.其他城乡居民: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4、城乡居民医保费按以下标准缴纳,按规定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
(1)少年儿童的医保费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2)大学生的医保费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分为两档,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参保:1.一档:医保费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2.二档:医保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全额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退休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参保登记缴费指南
灵活就业⼈员、社会退休⼈员、乡镇企业职⼯参保登记缴费指南对于灵活就业⼈员、社会退休⼈员、乡镇企业职⼯参保登记缴费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事机构:济南市医保办申报条件:本市⾏政区内灵活就业⼈员、社会退休⼈员和乡镇企业职⼯办理所需证件:1、已经参加济南市养⽼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员,携带本⼈《⾝份证和⼀张近期⼀⼨红底彩⾊免冠照⽚到所在区医疗保险办公室选择参保⽅式,办理参保登记⼿续。
2、未参加济南市养⽼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员,先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参加养⽼保险⼿续后,再按上条办理。
3、社会退休的⼈员携带本⼈《⾝份证、《档案和⼀张近期⼀⼨红底彩⾊免冠照⽚到所在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续。
济政办发[2004]89号⽂件颁发后办理的社会退休⼈员如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医疗保险的,不⽤再交照⽚,社会保障卡可以继续使⽤。
4、乡镇企业参保参照我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到所在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续。
办理流程:⼀、政策主要内容(⼀)参保对象1、灵活就业⼈员;2、社会退休⼈员;3、乡镇企业⼈员。
(⼆)缴费形式1、灵活就业⼈员可任意选择以下两种⽅式的⼀种进⾏参保。
⼀是按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8%+2%的费率缴费,并建个⼈帐户;⼆是以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5%的费率缴费,不建个⼈帐户。
2、社会退休⼈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乡镇企业应为已退休⼈员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与在职⼈员⼀起参照我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参保缴费。
4、所有参保⼈员都应缴纳每⽉4元的⼤额医疗保险费。
按8%+2%的费率缴费的,从个⼈帐户中代扣代缴;按5.5%的费率缴费的,由个⼈申报缴纳;社会退休⼈员从养⽼⾦中代扣代缴。
(三)医保待遇1、按8%+2%的费率缴费的,从次⽉起享受个⼈帐户⾦,连续缴费6个⽉后,从第7个⽉起享受统筹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莱山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范围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驻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1、2009年底前全省各类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用人单位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大学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当地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3、各高校要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筹资标准及缴费办法(一)费用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助95元。
(二)大学生负担部分的缴费办法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收代缴,每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待遇从10月1日计发到次年的9月30日。
各高校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确定本校把学生的费用一次性缴至毕业当年的9月30日。
期间,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多退少补。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程序驻区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办理。
先由学生所在班级、院(系)、学校逐级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收缴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再由学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参保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制作、发放医疗保险证。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二、参保范围我县城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办理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按户口簿人口数捆绑式参保四、不同人群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索引页、本人页、户主页)及家庭其他人员参保凭证(缴费发票或社保卡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备注:户口本户主登记号不是7开头的,需到派出所换新户口本)2、低保、重度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索引页、本人页、户主页)各1份、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所在的社区进行登记、确认参保。
3、自2016年1月1日起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参保的前提下,持其参保证明、户口本、家庭成员索引表及新生儿户籍页的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生儿当年免费参保手续。
4、自2016年6月份起毕业的大学生续保缴费的,在本市参保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在所在社区办理;在外市参保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在外市的参保凭证到所在社区办理。
五、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的仅负担个人缴费部分,逾期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部分,所有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六、个人缴费标准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只能选择缴纳一档(220元/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120元/年;低保、重度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人员个人不再缴费,由政府予以代缴。
七、缴费注意事项1、有农行代扣存折(卡)的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医保费足额存入存折(卡)中银行代扣。
未办理银行账户的可到所在社区续缴费。
2、对于死亡的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家属应及时携带户口及相关死亡证明到所在社区办理停保手续,以免从存折上扣减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学生参保报销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学生参保报销指南第一部分参保缴费(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应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
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
特殊困难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办理参保及享受待遇时间办理参保时间:每年9月份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待遇享受期: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
(三)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点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四)学生办理参保及缴费流程(如图1所示)图1 学生办理参保及缴费流程(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范围1.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发生中途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形,办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的剩余完整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2.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六)毕业后未能就业学生参保有如下特殊规定参保学生毕业后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在毕业当年申报缴费期内按照学生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至次年8月底,参保缴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申报报销等工作由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部分就医报销(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4>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5>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6>正常生产或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7>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二)学生待遇享受标准1.门(急)诊待遇(如表1)表1 门(急)诊待遇 2.住院待遇(如表2)医院等级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0元65%二级医院300元60%三级医院500元55%18万备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转入住院的起付标准不足差额表2 住院待遇3.门诊特殊病待遇(如表3)表3 门诊特殊病待遇(三)在校学生普通疾病医药费报销具体流程(如图2)图2 医药费报销具体流程(四)全额垫付医药费报销所需材料1.门(急)诊:门诊收据、病历、费用明细和处方,四个材料须加盖医保公章和医院公章2.住院:(1)费用单据(即:医院所开据的收费票据,第三联:社保报核联(蓝色))需加盖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章。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FBM-CLI-CS-9730)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各自责任,履行各自义务,保证参保人员更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服务对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其他医疗保障人员。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普通门诊:职工□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职工□ 居民□ 门诊慢性病:职工□ 居民□住院:普通住院:职工□ 居民□ 按病种结算:职工□ 居民□其他:等医疗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并按规定配备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设施设备。
第四条【机构设置】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部门,明确职责定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和专职工作人员。
职责设定及人员配置应充分征询甲方意见。
乙方应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开展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医保基金拨付使用和药品、耗材等货款结算拨付情况。
第五条【财务票据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等专用票据转让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票据要做到上下联相符、存根和内部结算联齐全。
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1. 筹资标准的背景和意义山东济南作为我国东部的重要城市,拥有庞大的职工和居民群体。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面对大病医疗时的经济风险,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意义在于,为参保人员提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降低其医疗负担,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
2. 筹资标准的构成和调整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和其他筹资形式构成。
政府财政补助是保障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个人缴费则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贡献。
其他筹资形式还涉及到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的支持。
在制定和调整筹资标准时,需要全面考虑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变化等因素,使其更加公平合理。
3. 筹资标准的影响和挑战筹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和缴费负担。
合理的筹资标准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但也面临着制定难度大、公平性需求高等挑战。
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参保人员共同努力,寻求最佳的筹资标准路径。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写手,我对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持支持态度。
我认为,充分听取参保人员的意见,结合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变化,制定合理的筹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我也认为政府需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情度,使其对保险制度更加信任和理解。
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社会课题。
只有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文章总结】本文从筹资标准的背景和意义、构成和调整、影响和挑战、个人观点和理解等方面探讨了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通过深入分析和思考,对该主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参保人员关注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为建设健康我国贡献力量。
以上就是本人对“山东济南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这一主题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希望能够满足您的要求。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济劳社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45号),现就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困企业的审核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确定的特困企业名单通知市内七区民政部门,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参保手续办理。
市内七区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以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参保缴费单位。
参保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人员的增、减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
对由政府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补助金等优抚医疗补助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以各区为缴费单位制定当年度筹集计划,并下达给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应筹集资金统一缴纳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资金逾期不到位的,其参保对象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优抚医疗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
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参保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视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视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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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其他城镇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开始前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新生儿期家长或监护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缴费(一)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备注:括号内数字为2008年筹集标准。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15个月)。
(三)缴费方式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并存入指定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
其他城镇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程序后,凭《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缴费标准缴费。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经身份审核通过后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相关人员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免缴医疗保险费。
四、医保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登记信息由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统一制作医保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卡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卡管理。
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五、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由学校或托幼机构代理,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人员基础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继续在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因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其他城镇居民,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直接缴费。
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须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续保缴费。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济南市城镇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一)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参保居民患下列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八、城镇居民就医结算流程(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流程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医保卡,结算时,系统自动计算参保人应付费用。
(二)住院就医、结算流程1、普通住院(1)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身份证明等办理住院手续。
(2)押金收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支付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症住院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
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4、异地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3)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4)接诊医院仅限北京、上海或天津的三级甲等医院。
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程序:参保人确需异地转诊转院诊疗时,应经过本市三级甲等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急症非定点住院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家庭病床开设、结算流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治疗确有困难的;(4)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
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应先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的病情提出初步意见后,持《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开设申请表》和参保人近期病历、检查检验单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不超过150天。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额平均为60元。
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期间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前应将家庭病床费用结清。
出院后仍需家庭病床治疗的,须重新申报。
(四)18周岁以下参保人意外伤害就医、结算流程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转诊转院、异地急症住院、本地急症非定点住院、门诊急诊死亡、学生儿童18岁以下参保人门急诊意外伤害、住院现金报销。
参保人医疗终结后,应携带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或门诊原始病历、出院诊断书、有效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异地转诊转院情况还应携带《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