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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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依据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管理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财政、财政、财政和镇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上级有明确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依据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省、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部门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中期财政规划。

(S)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

(六)中央、省、、下达的任务和评价指标。

(七)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我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绩效目标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

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指导工作,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组织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编报第十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单位逐级编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新财预〔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18日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和《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单位已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项目、整体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资金。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评价进行管理、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桂财办〔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综合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100分为优秀等级;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等级;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评价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

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以实现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目的,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的一系列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是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

我区财政部门包括自治区财政、地(市)财政、县(区)财政。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审查论证和规划以及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等职责的部门。

资金使用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及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参与各方切实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自治区财政厅制订了《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5月5日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参与各方切实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三)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着重对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管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2.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3.公正公开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一)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研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职人员。

(二)办公室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方法,确定评价项目,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改进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

(三)财务室负责选取评价项目,拟定预算绩效目标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定期汇总分析绩效运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根据项目实施部门自评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新财预〔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1号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14日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部门单位各政策、项目和整体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绩效监控的范围是自治区本级已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项目和部门单位整体。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自治区财政厅对绩效监控进行管理、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新财预〔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48号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工作部署,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结果客观性、公正性,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1月7日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一)对重大政策、项目申请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内政办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自治区各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与中央配套实施的项目资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绩效考评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自治区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内政字[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推进“五个统筹”,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基于目标导向的管理方式,旨在提高组织与个人绩效,实现组织目标的达成。

为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地和实施,需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

下面,本文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展开阐述。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内容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有效地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

要求各级财政集中财权、集中统筹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强化绩效考核,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办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指标是衡量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效果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办法要求各单位必须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体系。

同时,考核指标的制定必须符合“SMART”原则,即具备“具体、可衡量、可达成、实际可行、所需时间可控”的特点。

2.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是工作考核的重要保证。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单位的实际需求,本办法强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面谈、数据分析等,确保考核的多样化和灵活性。

3.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保证工作考核效果的基础和关键。

本办法要求考核过程和结果必须公正客观,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同时,各单位要注重提高员工的绩效意识和绩效素质,鼓励员工自我评估和认识不足之处,以达到更加公正客观的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反馈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反馈是工作考核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进一步提升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办法要求各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总结经验,发扬优点,弥补不足,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

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政策解读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是以目标导向为导向的评估模式,它是以目标为导向、以绩效为核心、以结果为导向的综合考核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宁财(绩)发〔2022〕377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标准和方法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单位自评第五章部门评价与财政评价第六章第三方评价第七章结果应用及公开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内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9号2013年1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内容和方式第四条预算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预算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战略和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委财务司主要职责:(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职责:(一)制订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库;(三)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绩效运行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并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政策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按实施主体分为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是外部评价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或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在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重大政策、项目,以及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聚焦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资金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同级人大重点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突出的事项等。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报告和公开。省财政厅在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应将本年度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逐步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七)建立本部门和单位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
(九)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情况。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

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部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部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

办公室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

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

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办公室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xx〕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核定的相关支出,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引导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发〔xxxx)X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由XX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从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各地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

各地各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落实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单位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

各地各部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及动态调整情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各地各部门对新增财政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应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及相关内容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到三级绩效指标,且能清晰反映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等。

预算批复下达后,绩效目标信息是否随同预算批复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

(四)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各地各部门建立绩效运行监控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有效运行监控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2022年度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综合考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2022年度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综合考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2022年度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综合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宁财(绩)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2022年度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综合考评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根据《关于修订〈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绩)发〔2021〕6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绩)发〔2021〕4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对2022年度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2022年度纳入与自治区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

由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汇总二、三级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统一计算部门得分。

考评年度内新成立、涉密和没有项目预算支出的部门(单位)不参与综合考评。

凡无法参与考评的部门(单位)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考评内容(一)对各市、县(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信息公开、被审查问题共七个方面,满分100分。

(二)对自治区本级部门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管理工作考评(60分)和整体支出绩效考评(40分),满分100分。

绩效管理工作考评包括绩效管理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动态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共六个方面。

整体支出绩效考评包括支出进度、预算调整率、结余结转率、结余结转控制率、部门决算量化考评共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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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建立全面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包括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专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使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
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对象是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和指导自治区本级部门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本级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本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审核和汇总,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绩效目标的公开工作。

(三)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完成;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六条绩效目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和规定的方法、程序科学合理编制。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七条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预期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预期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

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
度指标等。

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第八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

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

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绩效目标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据、资金性质、支持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政策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部门预算项目应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专项预算项目应同时明确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填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专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职责履行和履职效果,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填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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