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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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

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

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

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

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

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

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

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

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

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

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

公房承租⼈变更纠纷如何起诉当下社会,在我们⽇常⽣活中,经常可以在⾝边看见有关于承租房发⽣的事情,⼤家对此并不陌⽣,但是也不是很了解。

那么,公房承租⼈变更纠纷如何起诉?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相关案例家住北京的王先⽣早年丧母,⽗亲⽼王⼀个⼈将其拉扯长⼤,1995年8⽉,⽼王所在单位分给其两间承租的公房,房屋承租⼈登记为⽼王,王先⽣及其⽗亲的户⼝均落在承租的公房内。

2008年,王先⽣⼤学毕业欲店铺,但是其有放⼼不下⽗亲⼀个⼈在家,于是思索着给⽗亲找个伴⼉。

后来在邻居的介绍下,⽼王结识了⼀位刘⼥⼠,经过接触⼆⼈互有好感,已经开始谈婚论嫁,于是王先⽣安⼼地出国了。

王先⽣留学⼀年后,⽗亲打来越洋电话,告诉⼉⼦他打算与刘⼥⼠结婚,王先⽣听了很⾼兴,也表⽰⽀持⼆⽼再婚。

2010年年底,王先⽣拿到硕⼠学位后返回国内,其与⽗亲和继母仍住在两间公房内。

在婚前刘⼥⼠有⼀套住房,与⽼王再婚后便搬过来⼀起住,将⾃⼰的那套房⼦租了出去,⼀家⼈相处得还算和睦。

王先⽣回国后在外企找了⼀份不错的⼯作,因为其年龄也不⼩了,马上⾯临结婚的问题,⽼王便考虑给⼉⼦买⼀套房⼦。

经过半年多的筛选,⽼王看中了⼀套两居室,随后便与⼉⼦商定,⾸付款由⽼王拿多年的积蓄⽀付,按揭贷款以王先⽣的名义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都登记在王先⽣的名下。

买了新房之后,为了缓解经济压⼒,王先⽣将房⼦租了出去,打算等结婚时再装修搬⼊居住。

2012年3⽉,王先⽣上班时突然接到电话,其⽗亲晕倒了正在医院急救,王先⽣挂了电话⽕速赶往医院。

最红经医⽣确诊⽼王是癌症晚期,已经时⽇不多了。

为了更好地照顾⽗亲,王先⽣⽩天上班,下班后便赶到医院陪护⽗亲。

但是不幸最后终还是来临了,⽼王去世,王先⽣悲痛不已,没想到,更让他寒⼼的是还在后⾯,在料理完⽗亲的后事后,继母突然提出要分割他们居住的两间公房及王先⽣名下的两居室。

王先⽣⽆论如何也想不到继母原来⼀直惦记着家⾥的房⼦,这个要求他是不可能接受的,为了避免产⽣激烈冲突,王先⽣找到了律师求助。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

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

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

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

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

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

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

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

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标题: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指南一、前提条件在进行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之前,需满足以下条件:1. 原租赁人已去世或因其他合法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 变更后的租赁人为原租赁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继承人。

3. 变更申请人需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等。

二、所需材料1.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原租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 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书(如原租赁人去世)。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6. 公房产权单位的同意变更证明(如适用)。

三、流程步骤1. 准备材料:根据上述清单,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齐全且真实有效。

2. 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者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租赁人变更申请。

3. 初步审核: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会接受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4. 审核审批: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租赁关系、亲属关系等。

5. 签订新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与公房产权单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6. 登记备案:签订新合同后,申请人需将新合同及相关材料送至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租赁人变更登记备案。

7. 领取证明:完成备案后,申请人可领取租赁人变更证明,至此,变更流程完毕。

四、注意事项1. 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任何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申请被拒或承担法律责任。

2. 在整个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3. 变更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具体办理部门。

以上就是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的基本流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材料完整、流程合规,将有助于顺利完成变更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规
定》
《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规定》
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同⼀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异议的,可按原承租⾯积继续承租。

⼆、直管公房承租⼈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续,严禁新的承租⼈为两⼈(含两⼈)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权交易。

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对直管公房管理⼒度,扎实做好基础性⼯作。

各区房屋⾏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直管公房管理的⾏政职能,夯实基础性⼯作,建⽴直管公房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监督和执法检查⼒度,查处违法违规⾏为。

各区房屋⾏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督导检查。

对违规办理承租⼈分户和使⽤权交易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之⽇起执⾏。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2⽇。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标题: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指南一、前言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承租人死亡、迁出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将公房的租赁权转让给新的承租人的法律行为。

为确保公房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公正与公开,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变更登记流程。

二、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原承租人同意变更租赁关系的书面声明或遗嘱公证(如原承租人去世)。

4. 新承租人的住房情况证明,确认其符合公房承租资格。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开具的居住和工作证明等。

三、变更登记流程1. 申请:新承租人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委或指定的公房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所需材料,提出租赁人变更申请。

2. 受理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满足变更条件。

3. 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进一步调查核实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的情况、新承租人的实际居住状况、家庭住房情况等。

4. 审批决定:经过核实无误后,有关部门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5. 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获得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租赁人变更手续,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6. 登记备案:最后,新租赁合同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公房租赁人变更程序。

四、注意事项-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可能会影响变更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当地公房管理机构或住建部门,以便顺利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即为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的一般性流程,具体操作可能会因政策调整或地区差异略有不同,请以实际办理时的相关法规和机构要求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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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

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三、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院已发布的《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案件如何受案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185号)、《关于不服房管部门变更国有公房承租人纠纷应纳入哪类案件受案范围的答复》(京高法发[2002]325等)和《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京高法网发办字[2003]第44号)同时废止。

北京公房使用权变现流程

北京公房使用权变现流程

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1)申请书,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分阶段实施。

“八五”目标是住房租金最低达到维修管理费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力争达到折旧、维修和管理费水平。

“九五”目标是住房租达到成本租金水平。

1994年年底前,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均依本办法实行租金改革。

第三条单位出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

单位出租现住房,租金标准可一步或分步提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

分步提租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标准,1992年内不低于0.55元的50%;1993年不低于0.55元的75%;1994年初达到0.55元。

承租人实纳租金,按本条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第四条允许单位在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出租公有住房时,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收取数额和还款方式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对超过住房标准(以下简称超标)的面积部分,加收超标租金。

住房标准按户计算,依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结合分室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住房标准确定。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为不超标:一、人均使用面积标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14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中每个人的面积标准之和另加5平方米,为该户住房面积标准。

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者,按两人计算。

夫妻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或身边无子女者,视同有一个子女计算。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赵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支小龙【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支小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玥【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双领【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玥【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确凿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本案在案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赵玥向崇西公司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书》,要求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赵玥。

但根据206号文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赵玥不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户籍”的变更资格条件。

案房屋作为公有住房,其所有权属于东城区政府,原承租人亦无权为涉案房屋指定新的承租人。

据此,崇西公司作出《答复书》告知赵玥,其不具有承租人变更的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复书》作出程序亦无违法之处。

北京市直管公房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北京市直管公房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北京市直管公房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北京市的直管公房工商业用房,现同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进行合法经营。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协议如下:一、租赁物及用途1. 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2. 房屋用途:仅限于乙方作为___________(例如商业经营、办公等)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2. 租金支付方式:每____(例如季度/半年)支付一次,首次租金在合同签订后____(例如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押金1. 乙方需在租赁期开始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2. 押金在合同终止且乙方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后无息退还。

五、房屋交付及返还1.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例如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房屋清洁干净并返还给甲方。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

2. 甲方负责房屋的主体结构维修。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合法使用房屋。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按约定支付租金和押金。

2. 乙方保证合法使用房屋,不从事违法活动。

3. 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及时返还房屋。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提前____(例如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文2000年3月13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

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

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来的承租⼈死亡或者是搬迁等条件,⽽且也要与原来的承租⼈具有同样的⼀个户籍,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来进⾏⼀个申请确认或者是变更管理的,需要来提出⼀定的材料。

⼀、市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共住⼆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条件⽽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效后,当事⼈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承租⼈的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公产房出租⼈与承租⼈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如说,公产房的承租⼈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定的收益,其承租⼈的继承⼈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2021年1⽉1⽇起实施)的规定,遗产⼀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房承租⼈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

⼆、公租房变更承租⼈准备材料(⼀)申请⼈户籍簿及(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三)承租⼈死亡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配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常⽣活当中对于公租房每个地⽅的话,都有⾃⼰的⼀套政策和法律来进⾏⼀定的规制,⽐如说在北京的话,要想申请公租房或者是原来申请的公租房,现在进⾏变更的话,都是有⼀定条件要求的,并且需要申请⼿续办理。

北京公租房,承租人还在能变更吗?

北京公租房,承租人还在能变更吗?

北京公租房,承租⼈还在能变更吗?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条的规定,公房变更承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原承租⼈迁出本市或死亡
这是公房变更承租⼈的基础条件,也是变更的原因,即原承租⼈去世或户⼝迁出本市。

⼆、与原承租⼈同⼀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合同
该条件有三点要求:
1、与原承租⼈户籍相同
2、与原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本⼈⽆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这⾥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住房”,不仅指没有登记在本⼈名下的房屋,也包括本⼈没有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住房,并且还包括配偶名下也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

实践中,有的家庭成员主张其具备承租⼈资格,但是经法院调查其配偶名下有房屋,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住房”。

⼆是这⾥
的“家庭成员”是指“与原承租⼈同⼀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其他住房的共居⼈。


三、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异议的,可按原承租⾯积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变更涉及家庭关系,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需要取得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同意,如果有⼀⽅不同意则不能申请变更。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4〕3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4〕3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4〕3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3月19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保障直管公房(居住类)的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发布,市政府1997年第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城区内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转租、转借及改变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转租、转借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违反《若干规定》的规定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未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类)再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四条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改变用途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违反《若干规定》的规定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未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辖区内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开展日常检查,监督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的违规行为。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收集证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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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2011-02-20 16:01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

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

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

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

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

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

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

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

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

下面,笔者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对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公房租赁及公房使用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镇逐步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实物分配、低租金,“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在这种住房制度下,个人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公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个人支付的租金是很低的,甚至根本不够房屋日常的维护费用,租赁公房居住实际上是公有制下的一种福利待遇。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发展,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住房制度改革也拉开序幕。

总的来说,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是从住房的实物分配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最终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通过对我国住房制度历史沿革的了解,笔者感觉到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背后始终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或政策取向,那就是:不管怎么改,结果应当是有利于“居者有其屋”,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地方住。

让人民群众无所居住,流落街头绝对不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初衷。

明白这种政策取向,对于理解现实中有关机关处理公房租赁的做法是有帮助的。

那么,作为法律人,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到底应当这样认识公房租赁关系呢?它是租赁关系吗?它和普通的房屋租赁到底有这样的区别?根据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并结合有关部门的实际做法,针对公房租赁和普通的房屋租赁之区别,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归纳:公房租赁普通房屋租赁标的物公产房不限于此出租人公产房产权单位、代管单位或直管单位(房管所)房屋的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承租人必须是北京户籍,并且没有其他住房无此限制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由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书面或口头租金极低、完全是象征性的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赁期限很长,理论上可以存续于承租人终生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租不得转租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关系的发生、变更(包括承租人的变更)多数情况根据既有的规范性文件办理,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除了租赁关系外还存在一定的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使用公房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透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强制色彩很浓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公房租赁名为租赁,实际上它和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正所谓“此租赁非彼租赁”也。

在公房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权限、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

公房租赁关系与其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不如说是公房租赁当事人之间基于政府规范而发生的一种物权关系。

公房承租人对于公房的权利实际上不是租赁权,而是一种用益物权,本文将其称之为“公房使用权”。

(见“陈光林因子女长大无房居住诉秦明亮交回其让与居住的承租公房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笔者以前曾认为公房承租人对于公房享有的是一种居住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进行纠正。

居住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典型物权,法国法典第632——634条就对居住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居住权。

虽然,我们经常看到有的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中写到“某某对某某房屋享有居住权”。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居住权”和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居住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可以说“此居住权非彼居住权”也。

总之,北京市目前存在的公房租赁纠纷是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中住房制度改革不彻底的一个残余;公房承租人对于公房享有的其实不是承租权(债权),而是公房使用权(物权)。

当然,在法律没有将公房使用权规定为物权的时候,笔者的论断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推测,这是要特别声明的。

二、公房承租人的变更请求变更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

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

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

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

即使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

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

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

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但是,如果时间隔得很久了,通过不正当手段变更的承租人根据房改政策已经将公房买下来的,其他家庭成员如何维权(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实在让人头疼。

我个人的初步判断是,主张撤销变更会让法官很为难:因为后续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以及房产权属变动的问题如何处理是让人很费脑筋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主张侵权赔偿也许是比较容易让各方接受的。

三、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

而本文的论述仅仅针对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房拆迁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

此前,看到一种论断称公房租赁中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窃以为没有依据。

但是,笔者后来找到了也许是这种论断的依据,就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解答》第九条规定了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当然,《解答》仅仅适用于上海,并不适用于北京,但是其中所透露出来的政策价值取向也许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笔者认为,如果把公房拆迁补偿款理解为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的话,实务上会面临十分复杂的问题。

首先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确定?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是不是所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都要参与谈判?并且只有当所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都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拆迁补偿协议才有效?结合实务,笔者认为,在承租人明确的情况下,主张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是不妥当的。

实际上,在一般人(包括拆迁人)眼里,公房承租人所持有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差不多(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将租赁合同称为“房本”的),持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上记载的权利人被视为房主。

至于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予理会的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

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

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因为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

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

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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