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房,共居人主张合同无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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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房,共居人主张合同无效败诉
作者:房与法苑房产律师王树德
【摘要】
直管公房房改,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共居人如何维护权益,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可否获得法院支持?通过下面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当前共居人的权利主张。
【案情简介】
甲、乙因拆迁被安置于直管公房****号住房,乙为该公房承租人。后乙与***区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号住房一套,出售给乙,乙支付房价款后取得****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证书记载的该房屋所有权人为乙。现甲诉讼至法院,认为我与乙因拆迁同时被安置到****号住房,共同承租该房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乙与房管局签订了《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使得乙非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严重侵害了我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和购买权。现要求确认乙与房管局签订的《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无效。乙辩称:涉案房屋系***区房屋管理局的直管公房,我为原公房承租人。根据相关文件优惠售房的对象应为公有住宅楼房的现承租人。依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显示,承租方仅有我一人,并无甲。我认为《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依法成立并有效。
【审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其直管公有住房改革的方案得到了***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的批准,其可将其出租的直管住宅楼房向房屋承租人出售。乙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号房屋签订购房协议,并无不当,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甲主张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证据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试图通过上述情形,以“购房协议严重损害其使用权和购买权”为由,主张购房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要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区房管局与乙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并非恶意串通。
2、***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其直管公有住房改革的方案得到了***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的批准,其有权将其出租的直管住宅楼房向房屋承租人出售。根据相关房改政策文件,乙为该房屋承租人,属于直管公房购买优惠对象。可见***区房管局与乙签订的购房协议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那么,直管公房房改后,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共居人主张合同无效被驳回。面对这样的现实,共居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保障自身在房改政策中能有栖身之所不至颠沛流离?目前,大部分的共居人选择诉讼主张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并获得法院的支持,以此来保证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