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住宅承租办事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下面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一、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直管公房的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职责等。
明确了公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租房管理公租房作为直管公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公租房的选房、入口、退租等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3.房屋出租管理这一部分内容注重对直管公房进行严格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了买断式定期分红基金、资产出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责任追究在管理办法中,住建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直管公房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1.落实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当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有紧密关联。
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规范,将会有力地调动资本对住房市场的关注点,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提升房屋出租管理公正性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规范,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房屋中介、地产开发商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提升了房屋出租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促进公租房管理更加有序住建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规定和办理,将会有力地促进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租金欺诈、纠纷等问题有很积极的管控作用。
综上所述,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推动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直管公房怎样变更承租权
合 同 办理 承 租 人 变更 登 记 手 续 后 就 可合 法
继续 承租 。
但 本 案 中为 何 房 管 局 要 求 办理 相关 手
续 一定要 经 过 王女 士 两个 哥 哥 同 意 呢? 这种
重 庆 国 土 房 产 ・ o 9年 第 3期 2o
资 问 : 我 离婚 后 没 有住 房 . 带 着 孩 子 一 直 住在 母 亲 那 里 。 我母 亲 的 房 子 是 国家 的 直 管 公 房 ,我还 有 两个 哥 哥 ,他 们 都 有 自 己的住 房 。 去年 6月 ,母 亲 去 世 时写 下 遗
嘱 ,说 房 子 归 我 住 。 我 去 房 管 局 办 理 承 租
人 变 更 手 续 时 , 房 管 局说 必 须 有 我 两 个 哥
哥 的书 面 同意才行 ,这 一要求 合理 吗 ?
( 京王 女士 ) 北
家庭 成 员 愿 意继 续 履 行 原合 同 ,其他 家 庭 成 员又 无 异议 的 , 可 以办理 更 名 手续 ( 申 请更 改 承 租人 姓 名 ,有关 当事 人 须 写 出书 面 申请 , 由 甲方 经 办 人 签署 意 见 报 主管 领
定 , 由共 同居 住 人 王 女 士 主 张 承 租 权 利 。
直 管 公 怎 变 更 承 权
房屋 管理 的若 干 规定 》 第 十二条 第 ( )项 五 规 定 ,承 租 者 外 迁 或 死 亡 ,原 同住 者 要 求 继 续 承租 的 ,须 经 出租 单 位 同 意 ,并 新 订 租 赁合 同 。所 以 ,母 亲 去 世 以后 ,王女 士 应该 先 向房 管 局 提 出 申 请 ,房 管局 根 据 有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更 名 ) :如 果 本 案 中王 女 士 母 亲 的公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中没 有这 条 约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一切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三)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六)私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八)法令、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维护和管理等相关事宜,保障市直管公房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营,提高市民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和管理。
一、租赁范围与条件1.1 租赁范围市直管公房的租赁范围包括各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其他市直管公房。
1.2 租赁条件(1)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租赁程序和管理2.1 租赁申请与核验(1)申请人可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2)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核验,核实其资格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2.2 租赁合同签订(1)通过核验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居住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3 租金管理(1)市直管公房的租金应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租金调整需提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并保持租金的正常支付。
2.4 使用管理(1)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租赁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承租人应注意合理使用市直管公房,妥善保管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丢失公房内的财物。
2.5 维护与管理(1)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房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2)承租人应积极维护公房的基本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修缮费用。
三、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3.1 违约处理(1)如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未经批准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则视为违约行为,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承租人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3.2 争议解决(1)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市房产经营公司、五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55号令,进一步强化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将直管公房(含直管住宅、非住宅)全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二、由市房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的登记备案,必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指派到各区的专人签字,并盖有市房产经营公司的公章,才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在办理直管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应认真审核《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转租的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按湘价房字[1998]295号文件规定,向租赁双方当事人收取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市房产经营公司免收手续费。
转租房屋的,转租一次登记备案一次,并向转租人和新的承租人收取转租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
五、欠缴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者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租赁的直管公房使用权。
六、委托各区房地局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参照此通知办理。
七、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和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变通;违者调离租赁管理工作岗位,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地产公司: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研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
《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房产管理局上报的《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现予批转执行。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实施,共同做好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17日昆明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活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个区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颂直管公房是指、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通过获得经济补偿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程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管理工作。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房产管理局直管范围的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工作。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经营管理范围的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使用权转让后,房产管理部门终止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同新的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进行管理(房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通过转让取得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在直管公房出售时,不得以转让时支付的费用冲抵购房款(租赁保证金除外)。
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租吗?
公产住房承租人可以转租吗?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常先生是某棉纺厂的职工,在棉纺宿舍分得一套一居室的房屋,房屋性质为市政府直管公产住房。
常先生是承租人,暂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购买。
2018年1月19日,常先生与一位柳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
2018年1月26日,常先生经街道房管站同意,将房屋钥匙交予柳先生,柳先生于当日入住。
2019年5月,柳先生开始拖欠房租,并认为常先生的房屋是公产房,无权对外出租,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拒绝继续履行。
为此,常先生向律师咨询:公产住房承租人是否能够转租,以及自己能否要求柳先生支付房租?【法律分析】其一【直管公产房的概念】直管公产房屋分为直管公产住宅和主管公产非住宅,其均是由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房屋。
其二【直管公产房的权属】直管公产房属于国有所有,房管站为直管公产房的管理部门。
承租人仅享有直管公房屋的使用权。
其三【直管公产房的转租】直管公产房的转租需要区分住宅与非住宅房屋。
对于住宅的直管公产房,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承租人只要经过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同意,即可以对房屋进行转租。
本案中,常先生已取得了街道房管站的同意,故其将公产房屋转租时符合法律规定的。
非住宅的直管公产房的转租,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也是可以的,但其程序较之住宅直管公产房更为复杂。
首先,承租人需向直管公产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经现场查勘;再次,勘查后,直管公产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
最终,转租收益由承租人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四【有权收取转租费用】常先生与柳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常先生有合法转租的权利,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常先生有权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刘先生支付租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97]国管房地字第261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7]国管房地字第26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28日建设部第42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出租,系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享有所有权和国家授权管理的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居住使用,并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授权物业管理企业或房管企业管理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的,被授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主管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公有住宅,当事人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的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第六条交换公有住宅使用权,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由交换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
违约者,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0.5%的滞纳金。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住宅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言直管公房是由政府或大型企业开发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房屋,主要供低收入家庭安居使用。
而租赁直管公房则是市场上的一种租房形式。
租赁方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以便居住或投资等用途。
在租赁直管公房的过程中,租赁合同是双方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保障双方利益的根本。
本文旨在介绍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以便租赁方可以更好地了解租赁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合同条款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租金租金是租赁直管公房的主要费用,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
租金的金额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制定。
在租赁直管公房之前,双方需要商定清楚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事宜。
2. 押金押金是租赁方为了保证出现问题时承担相应责任而支付的一定金额。
直管公房押金的金额也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制定。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押金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事宜,并注意保障自己的权益。
3. 租期租期是租赁直管公房的时间范围,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通常明确租期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租期通常为一个月、半年或一年等时间段。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租期的具体时间,避免产生争议。
4. 续租和退租如果租赁方需要继续租赁直管公房,需要在租期届满前与政府或开发商协商续租租赁合同。
而如果租赁方需要退租,需要在租期届满前向政府或开发商提出退租申请,并按照协议完成相应的退房手续。
5. 使用权及事项租赁直管公房期间,租赁方享有使用权,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房屋的使用规定。
双方应当明确房屋使用期限、居住人口、物业维修等相关事项,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规定和约束。
结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直管公房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慎重考虑,并遵守其中的条款和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各项条款和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应当有意识地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以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办事指南
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3、户口簿(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收费→签订合同→归档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06]122号)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受理范围
中心城区
受理单位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
办理地点
赣州市南京路26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8353036
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返迁户、特殊情况下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收费标准
各类房屋租金单价为:砖混结构成套住宅2.10元/㎡,砖混结构不成套住宅1.60元/㎡,砖木结构1.20元/㎡,土木结构1.00元/㎡
审批决定证件
无
年检要求
无
注意事项
无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
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以政府制订租金标准的居住房屋。
直管公有住房是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或代管资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资产或使用权进行抵押、抵债。
第三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租赁管理采用属地委托管理形式。
第四条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应当与受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签订《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并领取《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承租人与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是租赁住房的合法凭证,《租赁证》是承租人缴纳租金的凭证。
《租赁协议》记载的内容与《租赁证》必须相一致,如发生差异,以《租赁协议》为准。
《租赁协议》发生变更,《租赁证》必须同时变更,《租赁协议》失效,《租赁证》随之失效。
第五条签订《租赁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租赁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其期限应为上一份《租赁协议》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租赁期限届满,管理部门应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承租人资格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协议》。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凭《租赁证》按月向管理部门缴纳租金。
如逾期不交的,按《租赁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八条住房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及部门政策性调整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时,承租人应当按新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九条承租人与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后,享有《租赁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住家庭人员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时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有支付租金的能力;(四)他处无住房,或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保障线以下。
第十一条同住家庭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同户籍同住的直系亲属1. 承租人的配偶;2. 承租人的他处无住房的子女;3. 承租人的他处无住房的其他直系亲属。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有房屋租赁市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管理的房屋向个人或单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政府管理,落实租赁主体责任,促进租赁秩序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循市场运作原则,注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超出部分租金可以适度提高。
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租赁主体第六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政府机关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部门报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管理单位申请,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十条租赁公有房屋的主体在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应按照规定归还房屋。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的审批应公开透明,不得有偏颇之处,租赁主体应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租赁申请一经批准,租赁主体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租金与租期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租金的确定应参照市场行情,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不超过三年,续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约,续约租金可以适度调整。
第十九条租金的调整应按照市场情况进行,不得超过正常涨幅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办法(标准版)
北京市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办法《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xx年3月19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下文是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保障直管公房(居住类)的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发布,市政府1997年第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城区内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转租、转借及改变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转租、转借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违反《若干规定》的规定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未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类)再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四条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改变用途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违反《若干规定》的规定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未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类)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辖区内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开展日常检查,监督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的违规行为。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收集证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承租人将直管公房(居住类)擅自改变用途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向擅自转租、转借及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出具告知书,限期十五日内予以改正。
第八条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类)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未在限期内予以改正且在他处另有住房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无偿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居住类)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未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或者不予配合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类房屋租金单价为:砖混结构成套住宅2.10元/㎡,砖混结构不成套住宅1.60元/㎡,砖木结构1.20元/㎡,土木结构1.00元/㎡
审批决定证件
无
年检要求
无注意事项无Fra bibliotek直管公房(住宅)承租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受理范围
中心城区
受理单位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
办理地点
赣州市南京路26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8353036
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返迁户、特殊情况下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申请(办理)
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3、户口簿(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收费→签订合同→归档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06]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