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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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促进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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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农业促进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己任,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住所:[具体地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农业政策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二)组织农业科技成果的展示、交流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举办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农业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政策等信息服务。

(五)组织农业产品展销,促进农产品流通。

(六)加强与国内外农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资格:(一)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条件。

(三)在农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一、总则村民议事会(以下简称“议事会”)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的和谐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范议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等事项,确保议事会的有效运作。

二、组织结构1. 主席团: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负责主持议事会的工作,协调各项事务。

2. 代表:由村民普遍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利益,参与议事会的决策和讨论。

3. 专家顾问:由议事会邀请产生,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议事会决策。

三、职责权限1. 制定村庄发展规划:议事会负责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包括经济、环境、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规划,以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2. 管理村庄事务:议事会负责管理村庄的日常事务,包括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保护等,确保村庄的良好秩序和环境质量。

3. 维护村民权益:议事会代表村民维护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4. 协调社会关系:议事会负责协调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村庄的和谐稳定。

5. 监督政府行为:议事会有权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服务村民。

四、决策程序1. 议题提出:任何村民都可以向议事会提出议题,提议需书面提交,并注明提议人身份和联系方式。

2. 议题审议:议事会对提出的议题进行审议,可以邀请专家顾问进行意见评估,形成决策依据。

3. 决策投票:议事会成员对议题进行投票决策,决策结果以多数票通过,主席团有权进行决策结果的公告和落实。

4. 决策公示:议事会应及时将决策结果公示于村庄内,确保村民了解并参与决策过程。

5. 决策执行:议事会负责对决策结果的执行,监督相关部门和个人按照决策结果履行职责。

五、议事会会议1. 会议形式:议事会会议可以以常规会议、紧急会议和主题会议等形式进行,主席团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确保与会人员的参与。

村民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自治,促进村民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理事会是由村民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依法行使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代表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民理事会的宗旨是: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村庄发展,促进村民自治,维护村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村民理事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便民、服务。

第五条村民理事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选举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议事,管理村庄事务,协调解决村民矛盾,推动村庄发展等。

第二章村民理事会的组织第六条村民理事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村民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

第八条村民理事会设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农业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等。

第九条村民理事会设办事机构,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充当办事机构。

第十条村民理事会设监督机构,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充当监督机构。

第三章村民理事会的职权第十一条村民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2.选举和监督村民委员会;3.组织村民议事,听取村民意见建议;4.管理村庄事务,制定村庄发展规划;5.协调解决村民矛盾,维护村民权益;6.推动村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7.开展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村民理事会行使职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原则:尊重村民意愿,听取村民意见,广泛参预决策;2.公开原则:公开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接受村民监督;3.公正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平等对待村民,维护村民权益;4.便民原则:为村民提供便利,解决实际问题;5.服务原则:为村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匡助。

第四章村民理事会的运作第十三条村民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大会,听取村民意见,报告工作情况,研究重大决策。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农民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分红、参与决策等权利。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成员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成员提供经营信息,确保成员对组织的运营情况有充分了解。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对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或监事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保证对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履职。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经营规划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经营规划,明确经营目标、发展方向和策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合理选择经营项目,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组织内部运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解散与清算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经过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加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在一起的农民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依法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注重科技创新,推行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和竞争力。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成立后,应及时向农民公布章程,确保农民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决策程序和利益分配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五条农民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会计,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实行集体决策、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成员应反映合作社各个层级和不同类型的农民的利益。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合作社成员公开信息。

第八条农民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选聘,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经理应当具备较高的农业生产和管理能力,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会计由理事会选聘,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农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需由理事会作决策,通常事项由经理负责即时决策。

第三章农户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依法保护合作社成员的产权,不得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或农户土地、房屋等财产。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应当及时向农民公布合作社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明确农户的利益分配权。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应当公开合作社章程、决策程序等,确保农民对合作社的运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不得将农民的合法权益转包给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变相实行收购、垄断等行为。

各村促进会组织机构

各村促进会组织机构

中韩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尚吉
理事:尚天章
尚好喜
尚顺品
尚希圣
尚吉
花疃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范振茂
理事:杨祥
李正
范天存
郝守成
范振茂
下韩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王振齐
理事:侯日德
李有德
段有才
王建国
王振齐
西辛坊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李荣
理事:张厚
李守席
李树财
郭兵
李荣
石庄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葛飞
理事:葛飞
薛有才
郑玉恒
窦忠
翟仲阳
藏庄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孙孝
理事:刘志
李九旦
杨德
孙孝
杨胜伟
麻庄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王建国
理事:王建国
郭成录
王存孝
王显明
郭宏亮。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一、总则村民议事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设立的民主自治组织,旨在促进村民的参与和决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村庄的发展和建设。

二、组织形式1. 村民议事会由全体村民组成,实行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2.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利益,行使议事会的权力。

3. 村民代表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

三、议事会权力和职责1. 村民议事会拥有制定和修改村庄发展规划、决定村庄事务、监督村庄管理等权力。

2. 村民议事会负责审议村庄重大事项,包括土地使用、农业发展、环境保护等。

3. 村民议事会负责监督村庄经济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

4. 村民议事会负责协调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议事会的运作机制1. 村民代表会议是议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2. 村民代表会议由议事会主席召集,会议议程由议事会主席和秘书长共同确定。

3.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4.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起草,并公示于村庄公告栏。

五、议事会的管理机构1. 村民议事会设立议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 议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代表议事会向上级政府和村民报告工作。

3.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无法履职时代行职责。

4. 秘书长负责议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议记录、文件归档等。

六、议事会的决策程序1. 议事会的决策需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

2. 决策前需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决策结果需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议事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议事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村庄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的使用需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决定,用于村庄的发展和建设。

八、议事会的监督机制1. 村民代表会议对议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议事会的决策进行评议。

农民专合社章程

农民专合社章程

农民专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农民专合社的基本性质、宗旨和任务,明确社员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农民专合社组织的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合社是一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由自愿、平等、互利的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合社的宗旨是:自愿、互利、共同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农民专合社的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成立与退出第五条农民专合社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农民专合社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应规模的农田或农业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计划和产销市场。

(二)有自愿参加的农民社员,在认同并接受农民专合社章程的基础上参与合作经营。

(三)有理顺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确保合理运行。

(四)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农民专合社的退出必须经过农民社员大会决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退社农民应当按照农民专合社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农民专合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以村庄为单位的村级专合社或以农田为单位的地块专合社。

第九条农民专合社应当设立农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一)农民代表大会是社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监督权力的机构,代表社员行使表决权,决定制定和修订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社员大会是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社员交流的机构,讨论决定社员权益、互助合作和集体事务等重要问题。

(三)理事会是社员大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机关,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管理和合作事务等管理工作。

(四)监事会是对农民专合社财产、财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检查农民专合社的财务状况,保障社员利益。

第四章社员权益与义务第十条农民专合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共同经营农田和农业产业,享受农业生产的收益。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自治,促进村民共同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依法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共同参与村庄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的任务是:协商村庄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村庄工作、维护村民权益、促进村庄和谐稳定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村民议事会由全体村民组成,实行普遍参与、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组成,负责议事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设专门委员会,包括财务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发展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章权力和职责第七条村民议事会行使以下权力和职责:1. 讨论和决定村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2. 监督和评估村庄工作的执行情况;3.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和矛盾;4. 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开展文化、体育和社会活动;5. 执行上级政府和上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原则:1. 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村民的讨论和表决,以多数通过;2. 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村民的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有权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上级政府和上级村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选举和任期第十条村民议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由全体村民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职,由主席团指定临时代理人。

第五章村民自治经费第十三条村民自治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 村民按照自愿原则缴纳的自治经费;2. 政府拨款;3. 村庄经济收入。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管理,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业协会是以农民、农业从业者为基础,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协调农业相关各方合作的组织。

第三条农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农民,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第五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农业协会形象,维护农民利益。

第六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农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会员义务,按时参加会议活动,认真执行农业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八条农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选聘专业管理人才,推动农业协会工作开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农业协会会员包括农民、农业从业者、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农业协会会员是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的组成员。

第十一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农业协会设立会员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协调等服务。

第十三条农业协会实行会员激励机制,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农业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农业协会建立会员退出机制,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农业协会,协会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农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业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组成,负责相关专业事务。

第十八条农业协会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会员监督委员会组成,负责监督协会重大事务。

第十九条农业协会设立财务监管机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分工,提高组织管理效率。

衙前农民协会章程

衙前农民协会章程

衙前农民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及性质第二条协会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和服务农民,提升农民的经济、文化、科技水平,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与应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增强农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主要任务组织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科学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农业生产合作,推动农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增强集体经济效益。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反映农民的诉求和意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开展农村文化和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质量。

组织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会员资格凡衙前地区的农民,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会员权利参加协会的各类活动和培训。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

第六条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按时缴纳会费。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七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会员如需退出协会,应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会员,经协会研究决定,可以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组织架构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秘书处。

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协会的各项政策。

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和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协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活动组织。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会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协会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审定预算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监事会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组成。

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一、引言在农村发展中,集体经济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权益,以及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的名称和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以民主管理、经济合作、利益平衡为特征的法人经济组织。

三、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集体资产,并服务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根据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村旅游、乡村文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四、组织的成员和权益1. 成员的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是合法居民,具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农户或其他建设条件并接受农户委托的自然人、法人。

2. 成员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依法平等参与组织经济和管理事务的权利,有权参与决策、分享收益、共同担当风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组织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机制1. 组织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理事会或者其他适当的机构,由代表成员利益的代表委员会选举产生,对组织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2. 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成员意愿,合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

3. 决策机制:决策应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方案并经过合法程序进行批准。

六、组织的会计和财务管理1. 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高效地进行预算编制、财务审批、资金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的监督和评估1. 内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

村民理事会规章制度

村民理事会规章制度

村民理事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顺利管理和发展村民自治事务,维护乡村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村民理事会规章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村民理事会是由村民自治选举产生的集体组织,旨在代表村民利益,管理村务事务。

2. 理事会分为主席团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全体会议由全体理事组成。

三、选举和任期1. 村民理事会主席由全体村民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2. 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任期与主席一致。

3. 村民理事会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续任职不设限制。

4. 选举程序符合村民自治法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职责和权限1. 村民理事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领导理事会工作,召开和主持全体会议,制定议程和决策事项,并向村民代表负责。

2. 村民理事会全体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团召集,负责审议和通过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村民自治事务的发展方向和政策。

3. 村民理事会有权配合政府进行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和拆迁事务,保障村民权益,确保公平合理补偿。

4. 村民理事会有权组织和协调村民参与公益性项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

5. 村民理事会有权对村民违法行为和纠纷进行协调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五、决策程序1. 村民理事会主席团应提前召开会议,商议并确定下次理事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村民理事会全体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3. 村民理事会全体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主席团有权组织讨论、表决和通过决策事项。

表决原则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准。

4. 决策事项应及时公示,村民对决策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讨论和表决。

六、惩戒与罚则1. 村民理事会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追责和惩戒。

2. 对于违反理事会决策、损害村民利益、滥用职权等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自治,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理事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依法行使村民自治权力。

第三条村民理事会的任务是: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协调村民自治事务,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四条村民理事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依法行政。

第二章村民理事会的组织结构第五条村民理事会由全体村民组成,实行民主选举制度。

第六条村民理事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监察委员会等机构。

1. 主席团:由村民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理事会会议,协调各项工作。

2. 秘书处:负责村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协助主席团处理事务。

3. 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民理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发展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等,负责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村民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2. 审议和决定村民自治事务的重大问题。

3. 监督和评估村民自治事务的执行情况。

4. 组织和协调村民自治事务的开展。

第九条村民理事会的权力包括:1. 依法行使村民自治权力,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

2. 礼聘和解聘村民自治事务的相关人员。

3. 调查和处理村民自治事务中的投诉和纠纷。

4. 向上级政府提出村民自治事务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村民理事会的运作机制第十条村民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一条村民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团提出,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村民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全体村民进行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理事会主席团根据会议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村民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村民发布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合作社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而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宗旨和原则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于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本合作社遵循自愿入社、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权利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合作社的各项活动;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享有表决权;分享合作社经营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章程规定退出合作社。

第五章成员义务和责任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按时足额缴纳合作社规定的出资或股金;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爱护合作社财产;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成员应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管理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员管理等重要事务。

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运营管理,确保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分配本合作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公开透明,接受成员和监事会的监督。

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应按照成员出资或股金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章程修改和终止本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应经过成员大会的表决,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合作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本章程自[发布日期]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合作社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例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例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例【正文】一、总则第一条农村合作社的名称为:(填写具体合作社的名称)第二条农村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填写具体注册地址)第三条农村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四条农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填写具体业务范围)第五条农村合作社的章程是依法成立并注册的法定文书,是农村合作社的基本依据,所有合作社必须遵守。

二、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第六条农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填写具体组织形式)第七条农村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填写具体管理机构,如理事会、监事会等)第八条农村合作社设立和变更管理机构应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三、成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农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列举具体成员权利)第十条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应履行:(列举具体成员义务)四、经营资金与利益分配第十一条农村合作社的经营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列举具体经营资金来源)第十二条农村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原则为:(填写具体利益分配原则)五、核算与监督第十三条农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公开。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社应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和社员的监督,并定期向社员进行经营情况的报告。

【扩展与深入分析】农村合作社章程是衡量合作社合法性和运作规范性的重要标准。

通过章程,可以明确合作社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管理机构、成员权利与义务、经营资金与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从而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作和良好发展。

在总则部分,农村合作社的名称、注册地址以及宗旨都需要明确规定。

名称应该简明扼要地表达合作社的属性和业务范围,便于社员和相关机构进行识别。

注册地址应该是实际运作地点,可以是合作社所在村庄或农村社区的具体地址。

宗旨的规定应体现保障农民权益、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自治的原则,既要考虑到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也要符合农民集体利益。

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对于农村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至关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一、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而设立的。

本章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明确其职责和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

二、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组织架构,确保决策农民的意见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主要部分: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和政策,选举和管理领导层。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日常决策和管理事务,代表会员单位行使权力。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外部交流与合作。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职责与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以下职责和权益:1. 代表会员单位和农民的利益,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制定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促进集体经济的市场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3. 组织、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保障会员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引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和农民进行经济合作,推动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互利共赢。

5.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提升组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行政效能。

四、会员单位权益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单位应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组织和决策重大事务,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对决策有一定的表决权。

2. 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的收益。

3. 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和优惠政策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4. 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与支持,包括财务、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援助。

5. 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促进农民合作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准则、组织形式、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等内容。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规范和约束性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合作为原则,依法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由农民以土地、农机具、畜禽等生产资料或者经济资金出资组成,每个农民以其出资额或者生产经营规模分配相应的股份。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会员自愿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享风险。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由会员共同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享有参与社内决策、共同管理、公平分配收益的权利。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积极参与社内事务,共同维护社团共同利益,保护社团财产和资源。

第四章:经营方式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其他相关农业产业。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会员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指导和培训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提升会员的农业生产技能。

第五章:盈余分配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由会员共同分享。

第十四条盈余分配按照会员的出资额、贡献度或者劳动付出等指标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分配。

第十五条在盈余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农民特殊困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困难地区会员的利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第十六条对于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全体会员的讨论和表决,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股东)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章程的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章程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农民,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详细列举合作社经营范围,如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本合作社为全体成员提供以下服务:1.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 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3. 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4. 农业保险服务;5.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 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服务。

第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本合作社的会员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1. 向合作社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同意;3. 缴纳会费;4. 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3. 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4. 退出合作社的权利;5.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3. 按时缴纳会费;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合作社设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理事长;5. 副理事长;6. 秘书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3. 修改章程;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3. 制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4.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5.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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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是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切实解决好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安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法制教育,畅通农村信访渠道,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由县乡村三级相应工作机构自下而上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及理事会制。

村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村务公开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纪检监督小组组成,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由乡镇农廉办和党务公开监督组、政务公开监督组与便民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与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及所属各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组成,乡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由乡农廉办和各相关站所及所属各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组成;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挂靠同级农廉办,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挂靠村民监督委员会,均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二条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宗旨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畅通诉求渠道、化解信访矛盾、维护农民权益、密切干群关系、同促社会和谐:共谋科学发展,积极推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并在工作实践中促进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实施落实。

第三条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坚持党组织领导、农廉办主办、维权促维稳的工作原则,乡镇、村两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机构的双重领导,上一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负责对下一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进行工作指导,下一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组织章程、机构设置、
人员调整、工作职责、制度规定、运行办法、工作部署、重大事项等要报上一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

第二章职能
第四条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工作履行以下十项职能:
1、向农民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2、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权利救济。

3、就有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建议。

4、就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

5、参与有关部门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参与有关部门对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7、受理农民的信访投诉并对信访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8、对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9、提升农民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意识。

10、强化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扶正祛邪、文明自治功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组织机构为理事长、理事会、会员大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和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换届,期满可连选连任。

2 第八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宣教工作组、接访工作组、调
处工作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章选举方法
第九条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按下面方法选举:
1、首次会员大会选举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理事会理事若干名,首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三年改选一次。

2、投票在会场进行,实行无记名投票。

3、选票由参会人员本人填写,不得委托代写。

4、会场设票箱1个,设发票人2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

5、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员公开开封票箱、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6、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7、选举理事会理事的会员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理事长的理事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当选者获得参加投票选举人员半数以上,始得当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乡镇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

村乡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袁建宏
理事:袁建宏侯全忠孟安英乔亚峰文渊
宋旭张进亮王美莲李永琴乔建利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侯全忠兼任。

办公室下设三个组:
1、宣教组(政策法规咨询):孟安英侯全忠宋旭
2、接访组(投诉信访援助):乔亚峰张进亮李永琴
3、调处组(维护权益督察):袁建宏文渊乔建利
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机构职能
一、向农民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权益救助。

三、就有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建议。

四、就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者提起诉讼。

五、参与有关部门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六、参与有关部门对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七、受理农民的信访投诉并对信访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对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理事长职责
1、协助乡党委、政府、乡纪委农廉办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工作。

2、负责主持召开促进会理事会议,个案信访分析调处会议等,并向农廉办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调处意见。

3、组织全体理事对乡域内涉及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案件进行调解查处工作。

4、负责对各村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负责处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受理涉及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述,进行法律咨询、援助、调查、调处等工作。

6、负责上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转办和交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反馈和通报,禁止越级信访问题的发生。

理事职责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农民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贯彻落实执行各项方针政策。

2、起草各种文件,填写相关的表、薄、卡、册及案卷,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深入各村促进会,及时向理事长反馈信息,并提出真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5、负责案件及信件的统计,收集掌握案件线索,并参与信访案件的凋查
6、负责做好有关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收集。

7、向上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报送相关信息。

8、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理事长交付的各项工作。

宣教组职责
1、负责对涉及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搜集整理。

2、负责对来信来访事项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3、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农民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接访组职责
1、负责对来访者进行热情接待,做到文明接待,来去都要有问候语。

2、负责对来信者做到迅速落实,调查及时,调处得当快捷。

3、对投诉信访案件确实家庭困难者要进行法律援助和救助。

调处组职责
1、负责对涉及农民权益保障的案件和事项进行调解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负责对各村的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维护权益事项进行督查。

3、负责对上一级转来本乡的涉及维护权益事项进行案件信访调查、反馈和通报。

促进会工作制度
一、实行例会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理事,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无故
二、档案管理制度。

每对一例查处完的相关档案资料要造册登记,并指定专人管理,实行借阅登记记录,并负责收回。

三、案件批转制度。

所有案件事项须经理事长进行批转,相关组人员进行处理,无理事长批转,所有人不得擅自进行案件查处。

四、信访接待制度。

对来促进会办事和咨询的农民群众要文明接待,处理问题要一步到位,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信息反馈制度。

对上一级促进会批转来的相关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信息反馈和通报工作。

六、定期汇报制度。

每月向乡党委、政府、乡纪检委及农廉办以及上一级促进会进行一次工作汇报,汇报本月发生事项的处理查处情况和月工作安排计划。

七、法律宣传制度。

每月拿出一周时间向乡域内的农民群众进行权
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公开承诺制度。

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对案件查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达到“阳光作业”,杜绝不正之风;对农民的来信来访事项,一经查实,三日内给予答复和处理信息反馈;严守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力保证。

九、责任追究制度。

对本级或下一级促进会所办农民权益保障事项处理不当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依据纪检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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