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专库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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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BT项目政府文件[2012]118号

北政办BT项目政府文件[2012]11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政办…2012‟11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此件可公开发布)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是指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福利、保障房等项目,以下统称利用社会资金项目。

第三条利用社会资金项目采取“建设—移交”的方式实施,即市政府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人,与其签订相关投资建设合同;项目投资人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约定接收项目,支付回购款项。

第二章利用社会资金决策第四条确定年度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拟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备选项目清单,市财政局或园区管委会根据财力测算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等,提出年度融资规模,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利用社会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代表单位)负责,原则上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和征地搬迁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用、征地搬迁费用、项目业主管理费按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或园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统筹解决。

若将上述费用纳入利用社会资金范围,则由市财政局或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借支,待确定项目投资人后,由项目投资人归还。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统一建库、存储、整理后,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以招标、拍卖、出租等方式向土地一级市场提供建设用地的供地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政策规定,审批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协调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整理、招商,负责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市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凡我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区内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二)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五)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超期而未办理用地审批发证的土地;(六)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依法被解除出让合同而收回的土地;(七)市人民政府征用的土地、原城市建设征用后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及现有的存量国有土地;(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九)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十)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或其他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优先收购的土地;(十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由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十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北政办〔2016〕18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北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土壤环境基础工作,支撑土壤环境靶向监管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0]127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0]127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0〕127号)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北海市辖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北海市辖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为建立北海市区合理的土地价格标准,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北海市现行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于2007年下半年启动2008年验收通过并公布实施;评估基准日期是2007年6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要求,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我市地产市场变化,需对我市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二、工作任务(一)任务名称和内涵界定。

项目名称:北海市2010年市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以下简称为北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

具体工作包括土地定级调整、基准地价更新等。

基准地价估价期日设定为2010年5月30日。

基准地价基本成果提供“三种类型”、“四个层次”的基准地价评估结果:三种类型为:商业、住宅和工业;四个层次为:级别价格、区片价格、粗网格地价(200m×200m)、细网格地价(50m×50m)。

但是在具体应用上可以满足评估范围内各种用地类型的宗地标定地价评估实践要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8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8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0日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对全市在售项目销售场所和房地产经纪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 苏矿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敬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副组长:邹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邱敬莲市工商局副局长石祧金市物价局副局长成员:陈玉贤市委宣传部科长刘子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长冯冬明市城市管理局科长凌卫东市工商局科长李文军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设3个检查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第一小组:组长刘子平,组员:梁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陈世江(市工商局主任科员)、胡耀(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第二小组:组长李文军,组员:龙晓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冯辉喜(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第三小组:组长凌卫东,组员:林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陈敏(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8月16日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耕地保护,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土地管理,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在全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结构、分布、利用现状等情况,为深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奠定基础。

掌握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基本性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通过检查,全面查清全市基本农田基本情况,研究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违法批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纠正和查处,推动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和督促各县、区及时纠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坚守耕地红线。

三、检查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辖区内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自治区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辖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辖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辖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北政办〔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辖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6〕146号各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储备土地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范侵占、破坏储备土地行为发生,消除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实现储备土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辖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辖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的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土地专库业主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和临时利用。

辖区政府作为本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组织临时利用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的巡查管理和组织临时利用。

包括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巡查;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市及区两级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储备土地上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根据城市规划和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负责统计汇总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和临时利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明确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辖区政府及储备土地专库业主;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及时将调整情况送辖区政府及储备土地专库业主;负责配合辖区政府依法查处储备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和破坏土地行为。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出具储备土地规划设计要点,并对辖区政府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进行规划指导;负责配合辖区政府依法查处储备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北政办〔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13日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北政办〔2017〕228号)的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部署,为做好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间规划编制、国土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我市“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XXX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北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19日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9〕3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桂环函〔2019〕260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我市农用地(主要适用于耕地,不包括园地、林地)安全利用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安全利用耕地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加强适用受污染耕地安全技术示范推广,切实解决当前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工作任务到2020年底,全市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基本形成全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机制体制。

三、主要工作(一)分解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根据2017—2018年广西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桂环函〔2019〕2608号文件工作要求,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标。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二)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广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结果、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等调查监测数据,结合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连片等因素,以乡镇为单元,统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北政办[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海洋执法监察)职能划给市海洋局。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控配套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四定”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1]40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四定”
表的通知
(北政办〔2011〕40号)
各辖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保证我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加快实施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工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四定”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四定”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北海市2011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四定”表一、2010年重点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收尾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北政发[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2〕69号)现将《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闲置土地托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稳妥地解决土地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辖区,合浦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托管,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托管协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原已拥有的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其颁发土地托管凭证,从而使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与具体地块分离,今后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依照土地托管协议的约定,由市政府提供与其托管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托管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通知其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后,应于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商拟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北政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北政办〔2010〕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工程”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提高政府土地调控能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快推进城乡建设,实现北海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经研究,决定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常勇市政府秘书长副组长:朱会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海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刘红苗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办主任苏鸿飞市长助理、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继达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洪市建委主任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康新春市审计局局长张文玉市劳动保障局书记曹茉莉市民政局局长李武团市水利局局长陈于华北海供电局局长李东风市林业局局长张栋源市法制办主任陈勋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韦宏市湾办常务副主任裴相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裴德西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魏玉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林国起市征地拆迁办负责人陈敬恩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杨成连市路港公司董事长刘海秋市银投公司副总经理李海文海城区常务副区长邓昌达银海区区长刘志明铁山港区区长周星宗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魏玉平兼任。

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日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

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三)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元月十四日北海市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精神和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政府调控市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目标,实施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出让政策,制订本施纲要。

一、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我市的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需求状况及土地使用情况确定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

(一)近期(2002年-2003年):1、北海大道沿线未交款的国有闲置土地21宗,面积26.2公顷;2、银滩中区市属行政单位国有闲置土地7.3公顷;3、行政中心国有存量土地10.1公顷;4、北海大学用地234.4公顷;5、其他一些区位较好,条件成熟的零星用地,包括企业改制用地,半拉子工程用地,只交30%及以下地价款的闲置土地。

前四项土地面积共287.4公顷,通过政策性手段无偿或适当有偿进行收回、储备,为中远期的土地储备和土地经营预备资本。

(二)中期(2003年-2005年):1、北海大道一线国有闲置土地和未征用的集体土地101宗,面积217.5公顷;2、银滩中区闲置土地及未征用集体土地(规划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104.9公顷;3、其他经评估可收购的零星土地。

通过收购和征用土地,进行储备土地的经营盘活,支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远期(2005年-2010年):以北海大道沿线两侧闲置土地为重点,加大对银滩中区、银滩西区、新行政中心、四川南路沿线的土地盘整处置,进行收购储备和经营,土地储备量预计为666.7公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管理,推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50号)及《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登记范畴本次开展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发证的范畴是北海市辖区(合浦县参照执行),已购公有住房土地变更登记发证由市国土局各分局承办,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发证由市地产交易中心承办。

已购公有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是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全产权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行为;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对在已办理出让的土地上建成商品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行为。

水平分户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工作按本方案执行;垂直分户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按《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北政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5日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取土行为,实现统一规划,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产业类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取土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外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取土用地,是指取土单位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取用土资源用地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所列矿种的,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取土规划并审查批准。

取土规划应当明确取土区及其坐标范围、土资源调查情况、可取最大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等,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专业的专家严格审查。

经批准的取土规划应当公开。

因实施项目建设需要取土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的取土区内进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和前期开发,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场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集中统一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供应土地经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一管理,盘活我市城市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滋生,市政府决定,建立和推行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土地储备的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二)市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取得方式及对象(一)无偿收回。

下列国有土地无偿收回使用权进行储备:1、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铁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2、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3、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4、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5、非法转让、非法占用、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等被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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