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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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自2006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5号令)颁布起,在土地评估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实行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制度,并将实践考核确立为执业登记的必经环节。

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将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取得,与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分开进行,充分体现了土地估价行业对土地估价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的重视。

“传、帮、带”的实践考核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从掌握书本知识,到提高实际操作技能,最终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作业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在专业实践期内,通过经验丰富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对实践人员“传、帮、带”式的培训,新人能在实际工作中尽快掌握运用所学知识,以及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土地估价作业的能力,逐步达到执业所需的技能标准。

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先完成专业实践,后申报参加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土地估价师从取得资格证书起,开始从事为期两年的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实践期内,估价师尚不具备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作业的资格,也不具备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估价作业、承担辅助工作。

在此期间,估价师除了参与估价业务、定期记录自身实践情况外,还应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自主学习、了解市场动态及时事消息,培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

专业考核是对土地估价师实践成果的检验,是通过组织考评专家对实践人员提交材料进行评审的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材料包括实践人员亲身所参与的估价项目的“业绩清单”、“实践总结”、“案例分析”等等。

实践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2007年第一次实践考核工作开展以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已举办了八次专业考核。

在工作逐步规范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实践考核的考评仅对考核时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只重视考查实践结果,缺乏对实践过程的跟踪与了解,以至出现为了应付实践考核而考核,抄袭实践总结、案例分析的现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简介土地估价师是负责土地估价、征用、交易等工作的专家,其职业资格由国家出具,具有较高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土地估价师的职业发展需经过一系列考核和鉴定,包括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及实践考核。

并在考核合格后经过执业登记,才能正式从事土地估价师的职业。

实践考核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职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检验土地估价师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

实践考核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和考核对象的岗位特点来确定的,考试科目包括土地估价、土地征用、土地交易等与土地业务相关的领域。

实践考核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与考核要求,以达到公正、公平、科学和合理的考核结果。

2.编制考核计划:根据考核标准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和考核方式等。

3.组织考核培训:为考核人员提供培训,帮助其更好地掌握考核知识和技能。

4.进行考核 : 借助实地考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以全面深入地了解考核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5.考核评价: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评价,以确定考核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执业登记制度执业登记制度是指土地估价师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才能正式从事土地估价、征用、交易等工作。

通过执业登记,可以确保土地估价师的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执业登记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规范土地估价师市场,打击不良从业现象。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的执业登记主要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估价师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执业登记:1.通过考试:经过初试、复试及实践考核,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

2.具备工作经验:具有在土地估价师事务所、土地管理机构或土地资源开发企业等单位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3.无不良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从业期间未发生违规行为和纠纷,无相关违法行为记录。

其他土地估价师作为土地资源领域的专业人才,其职业发展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考核和鉴定。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之专业实践总结及土地估价案例分析MicrosoftWord文档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之专业实践总结及土地估价案例分析MicrosoftWord文档

实践考核综合评定材料上报人:***上报时间: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工作单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目录一、全国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申请暨推荐表二、专业实践总结报告三、案例分析报告(1)某商住用地抵押贷款评估案例分析报告(2)某工业用地抵押贷款评估案例分析报告四、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清单五、工作经历证明六、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实践总结***(单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格证书号:****)理论源于实践,实践是认知的基础。

一名合格的土地估价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良好职业道德。

实践是对理论知识的消化吸收与运用,丰富的实践经验源自平时工作积累。

本人经过一段时间土地估价专业实践煅炼,对土地估价有了更新深的体会,现结合估价流程谈谈对土地估价的认识。

土地估价工作流程分为业务受理、制定估价作业计划、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现场查勘、综合分析和估算、估价报告撰写与审查六个阶段。

第一,业务受理。

估价人员在作出接受委托的决策前要对委托人和评估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来界定有关估价的一些重要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期日、估价的作业日期等。

估价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本质上讲是由委托人提出并决定的。

在实际中,主要有抵押、转让、司法鉴定、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地价动态监测、作价出资或入股等。

土地价格类别有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清算价格、抵押价格、征收价格等。

不同的估价目的,可能会有不同的估价结果,所采用的估价方法也有所区别。

因此对委托人估价目的的明确把握是正确决策和做好估价工作的前提条件。

估价期日是明确所要评估的价值是哪个具体日期上的价值,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的时间价值会有所不同。

估价期日的设定由委托人确定,或者由委托人与估价人员商定。

一般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估协将定期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并由中估协将年检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七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已从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八条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十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具有其他固定职业的人员);(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2(三)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七)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九)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

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

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

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

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五)同期指导的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土地估价师是我国房地产行业中的重要职业,其主要职责是对房地产土地进行估价和评估。

土地估价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土地估价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通过实践考核才能拿到职业资格证书。

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土地估价师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践考核的意义1、评估能力的考核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主要考察候选人的估价能力,包括估价方法、估价过程、估价结果及可靠性等方面。

实践考核不仅要求考生懂得使用各种估价方法,还要求考生能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判断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估价。

2、职业素养的考核实践考核还包括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这是土地估价师职业发展的基础,高水平的职业素质决定了一个土地估价师的职业成就。

3、职业信誉的维护通过实践考核,可减少靠“关系”、“拍马屁”等方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提高土地估价师的职业信誉度。

同时,也能够让公众更加信任并认可土地估价师的评估能力、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加强了土地估价师与社会的联系。

二、实践考核的流程1、报名阶段候选人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进入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系统,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缴纳考试费用。

2、现场考核阶段候选人需要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主持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考试主要评估候选人对于使用现场实例进行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模拟考核阶段在现场考核后,候选人需要完成模拟考核阶段。

候选人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随机抽取一个估价项目,并完成评估报告,对结果和方法进行解释。

4、论文阶段候选人需要撰写一篇与估价、评估有关的论文。

论文内容应涉及行业规范、方法标准、市场分析、风险控制等内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5、答辩阶段撰写完成论文后,候选人需要进行答辩。

进行答辩时,需要根据论文内容进行深入阐述和解释。

三、实践考核的难点1、考核范围广土地估价师考核题目涉及面较广,不仅涉及到估价方法的使用,还涉及到市场情况、政策法规等方面。

土地估价师考核

土地估价师考核

第二,实践总结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专业实践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如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资质情况、估价师人数、主要业务类型、发展状况、管理方式等;2、估价师个人情况介绍:如毕业的院校、专业、过去的从业经历、已取得的其他执业资格等;3、专业实践期间估价师完成的主要工作:如承做的业务类型(如抵押、司法仲裁、拆迁、企业改制等)、在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与公司其他人员的配合等;4、专业实践的感受及认识:如在实践过程中对估价方法的理解(不需要罗列公式、方法内涵等)、不同用途的评估对象如何选择评估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如何体现、结合所在城市的特点谈对土地评估行业的认识、所在城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土地评估行业的管理、对土地评估风险的实践认识、如何规避等。

第三,根据以往经验,优秀的实践总结应具备的以下条件:1、专业实践期间实践工作内容丰富,描述清晰、有条理;2、对土地估价行业的了解清晰、透彻;3、对评估方法的理解有深度,能够结合实际项目有自己的分析和见解;4、对评估风险的认识深刻,能够结合实际项目具体分析、总结。

综上,只要估价师有真实的实践经验,以认真诚恳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就一定能提交一份令自己和考官都满意的实践总结笔者曾担当过几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专家,发现大部分考核不合格的原因都是由于考生提供的专业实践总结和案例分析太差,既不能证明自己的实践经历,又不能证明自己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其中自身能力不足者有之,但也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写作方面的问题。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将逐步提高“实践总结”和“案例分析”的审核标准,这样,“过关”的难度就会加大。

下面我重点谈一下“案例分析”如何才能获得专家的认可,应该怎样去写,供大家准备考核材料时参考。

先说一下目前在“案例分析”的写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问题:一是抄袭他人文章(专业实践总结中这种现象更为严重)。

有些考生对待考核的态度不够端正,有的对考核不重视,七拼八凑,敷衍了事;有的“过于重视”,对自己信心不足,为了达到完美,移植他人成果。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尊敬的考官:我是一名具备多年实践经验的土地估价师,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

以下是我在土地估价实践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希望能够展示出我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一、实践案例一:商业用地估价在市,一块位于市中心核心地段的商业用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周边交通便利,商业设施完善,具备很高的商业发展潜力。

根据市场调研和历史交易数据,我采用了销售比法来进行估价。

首先,我收集了近期市场上类似商业用地的交易数据,筛选出了与该地块相似的交易案例。

然后,结合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和面积信息,计算出平均每平方米的成交价格。

根据该市场成交价格和地块面积,我预估了该商业用地的市场价值。

接下来,我进行了现场勘察,了解了该地块的具体情况,包括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状况、规划限制等。

在此基础上,我进行了价值调整,考虑了地块的位置、土地形状以及土地用途等因素。

最终,我得出了该商业用地的估价结果,并向委托方提交了详细的估价报告。

该估价报告包括了估价方法的说明、市场调研的数据、现场勘察的资料以及估价结果的详细解释和建议。

委托方对报告表示满意,并按照报告中的估价结果进行了土地交易。

二、实践案例二:农用地估价在县,一块位于农村地区的农用地,面积为100亩,周围环境清幽,土壤肥沃,适合农业种植。

根据地区农用地估价的相关规定,我采用了所得法来进行估价。

首先,我进行了农用地的土壤质量评估,采集土壤样本进行化验,评估了土壤的肥沃程度。

同时,我还了解了当地农作物的种植情况及市场行情,结合农作物的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出该农用地的年收益。

接下来,我进行了农用地现场勘察,了解了该地块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块形状、水源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等。

在此基础上,我进行了价值调整,考虑了土地的位置、形状以及农用地规划政策等因素。

最终,我得出了该农用地的估价结果,并向委托方提交了估价报告。

该报告包括了估价方法的说明、土壤质量评估的数据、现场勘察的资料以及估价结果的详细解释和建议。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讲述讲解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讲述讲解

附件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考核总体组织工作,包括专业实践监管、专业考核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考核工作总体安排、考核结果公示公告、考核申诉受理、相关资格认定和过程监管等。

第四条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考核点专业实践监管及专业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请、现场组织等。

第五条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通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为对实践考核管理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专业实践基本流程如下:(一)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1——(二)确定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三)确定实践方案;(四)参与专业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五)完成实践总结;(六)结束专业实践。

第七条专业实践须登录“系统”进行,实践时间以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在“系统”确认后开始计算。

第八条专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与土地估价专业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土地估价;(二)土地市场调查研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四)土地估价科研课题;(五)土地估价信息收集整理;(六)土地价格管理等。

第九条实践人员除参与一定数量专业活动外,还应完成以下相关任务:(一)客观填写实践日志、实践记录等;(二)撰写至少一篇案例分析报告;(三)适时与指导教师交流;(四)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五)撰写实践总结。

2——第十条实践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实践活动的名称及内容;(二)专业实践活动中担任的角色;(三)专业实践活动中承担的具体任务;(四)其它需填写的内容。

第十一条案例分析报告在实践期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以实践人员参与的估价项目为案例,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情况简介;(二)项目涉及的技术路线与方法描述;(三)技术特点分析;(四)其他分析内容等。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相关表格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相关表格
工作简历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年 月日从业机源自构意见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协会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项 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附件1
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1寸彩照
籍 贯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职 务
电子邮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社会保险机构
人事档案存放机构
现执业机构名称
通过实践考核时间
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资格证书号
执业登记号
其他经济鉴证资格
其他经济鉴证资格名称
资格证书号
资格取得时间
变更时间
姓 名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职称
法人、股东身份
其 他
我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机构公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协会意见:
省协会公章:
经办人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word精品文档20页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word精品文档20页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估协不定期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并由中估协将年检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七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每5年参加累计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第 1 页(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三)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七)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九)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第 2 页(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2019-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word范文 (4页)

2019-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土地估价行业是一个对理论和实践均要求较高的行业,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土地估价师,仅有理论知识仍不够,估价实践经验的积累是相当重要的,这些经验需要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不断积累,在估价专业实践过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无法深刻体会到的知识和实操经验,下面就土地估价工作专业实践进行简要总结。

一、专业实践的个人及单位基本概况本人xx年xx月毕业于xx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xx年xx月至xx年xx月在xx有限公司从事土地、房地产估价工作,并于xx年xx月通过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具有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资格。

现有注册土地估价师xx人,土地评估资信等级为xx 级,可在xx省范围内从事除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地价指数、上市评估及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之外的地价评估业务;现土地评估业务范围主要有:土地抵押评估、土地出让底价评估、土地作价入股、土地价值咨询、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评估等;实践考核指导老师xx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xx年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资格证书号xx,取得土地估价执业资格xx年,长期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二、专业实践期间从事主要工作在土地估价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土地抵押评估、土地出让底价评估、土地转让评估等,擅长抵押类土地评估,在日常土地估工作中主要负责实地踏勘前的土地评估资料收集、分析、配合土地估价师共同做好实地踏勘工作,实地踏勘结束后对踏勘查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土地估价师一起对待估宗地、估价方法、市场合理价值的确定进行商讨,并初步撰写土地估价报告,经三级审查后,对土地报告进行装订、送达、资料整理归档。

三、专业实践过程估价实务经验积累土地估价是一项实操性强的专业技术工作。

土地估价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强综合性的工作、同时也体现了估价的艺术性、估价人员的执业素养,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关估价技术规范、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等到专业知识;而且需要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市场行情、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政策。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制办法》发布.doc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制办法》发布.doc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word)[详细]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word)[详细]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二)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资料信息;(三)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执行公允的土地估价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五)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授意;(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二)遵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登记的;(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而被准予登记的;(六)脱离土地估价机构不再专职执业的;(七)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应当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两个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四)谋取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土地估价机构第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出资人不少于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公司内具有连续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合伙人中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合伙企业出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估价师出资人不少于出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九条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证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对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信评级制度.资信评级结果记入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土地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四)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在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计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一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不足3年解散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重新发起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第二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重新进行执业注册.第二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执业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遵循市场原则,收取土地估价费用;(二)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执行估价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三)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或者由其他干预估价结果情形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土地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四)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五)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六)受理与估价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土地估价业务;(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八)出具虚假、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估价报告的;(九)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土地估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自行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土地估价机构终止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证书.第四章土地估价活动第二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执业土地估价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土地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估价业务.第二十八条土地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估价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受托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三)估价项目名称;(四)估价目的;(五)估价期日;(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九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土地估价业务.第三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回避.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如实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因估价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以及已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其公章,并有该机构2名以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签名.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土地估价机构公章.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报告中设定的评估目的,在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内正确完整使用土地估价报告.第三十五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和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和注销以及资信评级等基础信息.第三十八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提交给委托方的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当与土地估价机构内部档案内容一致.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政府和政府部门委托评估以及涉及司法仲裁、企业改制、证券业的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5年.第五章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十九条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十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二)组织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三)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实践考核、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等;(四)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和资信评级;(五)受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投诉、举报,受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六)接受国土资源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务.第四十一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估价师或者土地估价机构加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享有中国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四)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二)以给予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三)故意抬高或压低估价,显失公平的;(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五)未按规定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备案;(六)一年内抽查土地估价报告有两次以上不合格;(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负有责任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追偿.第四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受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评估以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评估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参考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参考

精心整理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材料[指导老师意见]同意该实践人员在我的指导下实践。

同意该实践人员在我单位实践考核1、实践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涉及的位于××市某区××三马组一宗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市某区)2、参加项目时间:二O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至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摘要:近年来,随着商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商住用地类型的土地评估日益增多,在实际估价工作中已占有比较高的比例。

本文就:××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涉及的位于××三马组一宗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进行了分析,本报告选用的估价方法和相应的技术路线符合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估价中遇到的难点和有关问题解决的方法得当,估价结果确定科学合理。

本次分析主要从估价报告的估价项目为背景、相关资料的收集、估价技术路线的选择、估价工作中的主要难点和解决方法以及估价心得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和质的工业用地地价评估。

故不宜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3)基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考虑:××市某区基准地价更新成A:分析地块的位置和地块大小,如果周边配套商业设施比较少或是比较适合在小区沿街部分建设商业配套部分,可设定沿街部分一至三层或至N层,但要了解地块沿街长度,及设定合适的宽度。

B:如果地块商业位置比较好,可按规划上的不超最大建筑密度,设定一至N层为商业。

C:根据询问当地规划局专业规划人员,了解到,规划上未对商住用地有明确的比例限制,但一般商业配套部超过30%。

我的意见是不管是如何设定,首先要看项目位置特点,当地商业发展状况,商业定位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要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然后确定商业定位,最后确定商业建设规模。

假设要贴近实际与合理。

四、实践人员实践表现及评价:摘要:近年来,随着商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商业用地类型的土地评估日益增多,在实际估价工作中已占有比较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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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doc 9页)
...../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8〕14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35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实践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

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
(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
(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指导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实践活动指导计划;(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估价报告;(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估价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
(四)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
(五)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价。

第十条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评估中介机构均可作为专业实践单位。

其他专业实践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规定。

实践单位负责安排专业实践人员的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专业考核
第十一条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专业实践指导人员为主推荐人,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

第十二条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

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考核申请表;
(二)专业考核推荐函;
(三)专业实践总结;
(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分析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五)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专业考核工作程序:
(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
(二)划分考评小组;
(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
(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七)专业考核委员会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

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考评专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六条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3名考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年以上;(二)土地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总监、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第十九条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一条实践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须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

执业登记后的土地估价师称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成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三)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于非执业期内每年完成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按规定完成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执业登记号。

第二十七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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