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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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完善措施摘要:近年来,经济的飞跃式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张都使我国用地紧张的问题不断加剧,而要缓解人地关系之间的矛盾,杜绝建设用地项目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首先必须对现行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分析了当前土地征收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具体措施。
关键词: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征转分离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b)-0243-01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地少人多的国家,一方面,为确保国家的粮食供给必须对耕地进行严格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飞跃式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向乡镇、农村扩展,在全国各地大兴土木的过程中,建设用地骤然紧张,人地矛盾也在不断升级。在这一背景下,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就成为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
我国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及征收审批等内容。以农用地转用为例,审批通常包括拟定申报、审批批准、及组织实施等三个步骤。作为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征地审批制度是满足我国基本用地需求的重要保障,为使征地工作有法可依且运转顺畅,2010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部署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试点城市
的制度改革,为建立更加科学、完善、长效的土地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1 当前土地征收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土地审批过程中,对建设单位使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情况,往往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这两项手续,然而,这两项审批的目的分别是为了保证农民生产生活和保证农业耕地不随意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因此在审批程序与审批数量上宽严标准不一。且从实践上看,审批的步骤繁琐、效率低下、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建设单位需要征收耕地时缺乏自主性,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必须在当年下达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范围内提出方案并向上层层申报审批,而有些程序必须在多个部门中反复办理,在层层上报的时间里,相关规定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使征地方案不得不一改再改,不但费时、低效,更可能引起征地过程中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的产生。其次,相关法律的操作性不足,可行性较低。很多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脱节,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审批程序与材料要求,对于审批中涉及数据的真实性、各种标准的填写规范等具体操作的,往往缺乏明文规定且常出现变化,使审批人员缺乏操作依据。再次,项目审批中具体情况复杂,难以统筹兼顾。由于土地审批涉及的地域广、人口多,常常出现难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加之目前土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往往不能满足建设用地的发展需要,农田补划与征地补偿的资金压力又常令征地方案规划
左右为难。基于上述种种现实问题,一些项目就发生了将不具备造田条件的土地报为补开发的基本农田,或伪造数据、提前开工等等违法用地行为。
2 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具体措施
2.1 “征转分离”的土地审批制度的实施
要改变目前土地审批制度中操作性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就必须以“征转分离”为核心思路,不断健全和完善征地审批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农村城市化统筹安置农民的需要,将重点发展区域内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建设需要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况适时实施。审批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征后转前的土地不撂荒、统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等原则进行。
2.2 审批程序的规范化
审批中,应加强对征地规模、占补平衡、安置补偿等程序的规范和细化,并对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给予严格控制。以征地规模为例,要确定合理的征地范围,及土地的面积、权属、界址,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城乡建设规划情况,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计划为前提进行规划,避免多征滥征。占补平衡的审批要保证补充耕地面积、质量均符合标准,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影响。补偿安置方案须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放在第一
位,充分听取农民意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必须完成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的兑付工作。在安置方法的选择上应赋予农民自主权,将农民长远生计一并纳入安置考虑范围。最后,土地征收后要适时依法转用,通过用途控制避免土地撂荒、征而不用。
2.3 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还需要充分完备的法律支持、安置资金、以及监察机制作为保障。在修订《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各级部门都应对各审批环节中的资料要求及填写方式等细节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以统一的标准提高审批的可行性。对于成区连片实施的征转分离项目,由于没有确定具体的用地单位,因此征地时大量的补偿安置费用和税费需要政府或授权机构垫付,其中经营性用地也可采取债券、股票、合作等面向社会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从而缓解被征地农民安置房滞后,就业难度大,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突出矛盾。此外,还必须加大对土地利用状况的执法监察力度,不允许违法建设,并制定最长分离周期,对批准征地后长期不办理转用和供地的项目要撤销批复。
3 结语
综上所述,与现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相比,“征转分离”的审批制度更适用于目前市场活跃、用地需求量大的客观环境。由于具有补偿安置先行、避免土地闲置、科学分配用地指标等种种优点,目前“征转分离”的审批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一大
趋势,实践中,还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并确保项目资金切实到位,使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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