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十分关键,可以通过以下对策与建议来解决: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确保其执行力和公平性。
2. 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征收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补偿方式应当公平公正。
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征收目的和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相关的决策和评估过程也应该公开,以便公众监督。
3. 加强征收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或房屋的实际价值,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避免不合理的大规模征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增加土地和房屋资源的供给。
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土地和房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供给,缓解土地和房屋供需矛盾。
同时,要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5. 加强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或房屋所有者,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问题得到解决。
政府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住房补贴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6. 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活动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征收中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资源供给,并完善社会保障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 修 改土地 管理 法 , 严格 界定 公共 利益 范围
与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相 比 , 现 行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已 经 严重滞后 , 现行《 土地管理法》 最近一 次修订是在 2 0 0 4年 , 其 中 的 很 多 条 文 已经 滞 后 于 2 0 0 7年 出 台 的《 物权 法》 。 还 有 在 我 国
修订 , 但也 一直没有 从根本上 解决土地权 力界定 、 利益分 配 以 及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问题 。
外, 经 批 准 占用 农 村 集 体 土地 建 设 非公 益 性 项 目 , 允 许 农 民依 法
通 过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开发 经 营并 保 障农 民合 法 权 益 ,这样 就 可 以
括 占有 、 使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四项 权 能 来 说 ,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所 享 有
的 只是 对 土 地 的 占有 、使 用 、部 分 收 益 和 受 到严 格 限制 的处 分
地, 提 高 土地 利 用 率 ; 第二 、 促进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 ; 第三 、 保 障公平 , 保持社会稳定 。 然 而 从 我 国现 行 的 征 地 制 度 来 看 . 虽 然
的, 即农 村 集 体 土 地所 有 权 只能 转 化 为 国家 土 地 所 有权 , 所 以 其 在 转 移 的过 程 中始 终 处 于 被 动 从 属 地 位 .这 也 显 示 出 了我 国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内在 的不 完 整 性 。相 对 于完 整 的土 地 所 有 权 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 征地 制度 改 革 及 其 相 关 的 补 偿
打 破集 体 建 设 用 地 进入 市 场 的制 度 障 碍 ,实 现 集体 土地 与 国有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征地矛盾分析及征地制度改革建议
以党 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为
指导 ,逐步建立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地制
度, 引入 市场直接配置土地 资源机制 , 转变政府在
征地工作 中的角色定位 和职责作用 ,既不能让市
求。 我 国《 宪法 》 规定 ,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土地实行 征用” , 其 目的是为 了更好更快 的发展 ,不是作 为可以牺 牲被征地农
民群众利益 的依 据。征地供 地双方之间的利益矛 盾是必然存在 的客观规律 ,这个规律不会 随着人
场对土地资源配置无所作为 ,又不能让市场对土
征地 矛盾分析及征地制度改- g建 议
口 金 涛 近几 年来 , 随着新 型工业化 、 城镇 化 的加 快 , 征地拆迁产生 的大量矛盾纠纷 ,有愈演愈烈 的趋 势 ,对社会 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值得一 提的 完成征地拆迁后 , 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外 , 政 府可通过土地资源市场 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 于招 商项 目建设 , 同时获得 土地 出让金 。因此 , 政府用
一
、
征 地 矛 盾 辨证 分 析
马 克思 主 义理 论 最 根 本 的 逻 辑 起 点 就 是 人 的
辩证 唯物 主义认为 , 事物普遍存 在矛盾规律 。
衣 食住 行 等基 本生 存需 求 和逐 步发 展 的其它 需
在实施征 地过程 中存在矛盾是必然 的,关键在于
我们 如何找 出主要矛盾 , 并解决这个矛盾 。 通过互
是 ,这些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在全 国范围普遍存在 并反复发生 , 不得不引起我们 的思考 。 党 的十八大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完善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首先,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
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举行听证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
最后,增加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返还请求权)制度。
对征收土地的利用
一旦发现问题,如未按照约定、承诺的使用用途利用时,应及时收回并返还被征收人。
4.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对于落实不到位、事后查处属实的,给予
惩罚性的加收赔偿费。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1.土地征收概述土地征收是2004年国家修宪时提出的,在此之前我国统一采用土地征用这一提法,修宪之后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加入了征收一词,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国家或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公权力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的特征:(1)征收主体的特定性。
申请的建设,发展并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土地所有是严禁买卖的,虽然征收后的具体用地单位很可不是国家,但集体土地的首先流向只能是国家,各公共利益用地单位只能向国家提出用地申请,再由国家统一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
在具体执行时,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
(2)征收目的的确定性。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才能动用土地征收的权利,其实这是对国家土地征收权利的一种约束,避免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明确公共利益对合理的行使土地征收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征收的有偿性。
申请征收不同于土地的没收,他是一种有偿的收取行为,土地的征收是国家和农村集体两个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转移行为,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不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完全补偿,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完全的补偿,但土地征收是一种有偿的行为。
(4)征收的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的一种强制权,被征收的对象无论同意与否都不能阻碍国家行使正当的土地征收权,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不以个人或集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强制性是带有公信力和国家法律效力的,任何阻碍国家行使正当土地征收权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土地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利的。
2.我国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出现的主要问题2.1 土地征收范围过宽,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公共利益是衡量国家征地权是否滥用的标准,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不同的措施从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界限加以相应的限制。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农村土地。
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2007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分别占87.49%、87.33%。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及征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较低。
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18%、12%。
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
三是安置方式单一。
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
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态。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而土地征收制度创新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
要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规范补偿费用分配程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缺陷制度创新一、问题提出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而提出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其实质是废除城乡不合理的土地剪刀差,树立新的城乡发展观。
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是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体制,建立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体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这是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阐述了城乡发展一体化与破解“三农”问题的内在关系,从而显示了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战略价值。
但是,就像著名三农学者韩俊指出的那样:在统筹城乡的名义下,一些地方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从根本上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
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城乡互动发展背景下的农民土地权利保护制度是当前的重要内容。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在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一环。
同时,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开,必然对土地征收、征用产生持久、强劲的现实需求。
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国家的长远利益。
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探讨
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探讨一、背景在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建设中,征地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历年来,征地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强制征地、低征地补偿、征地纠纷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社会的不满和问题的不断出现。
因此,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征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二、改革措施1. 取消强制征地在原来的征地制度中,政府可以通过强制征地的方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方式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新的改革中,政府取消了强制征地,改为协商征地。
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农民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过去的征地程序中,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较低,给农民的产权造成了损失。
在新的征地制度中,政府对征地补偿进行了提高,并且根据地区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这样,各地的农民都可以得到更加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3. 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在征地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建立了公平公正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让双方进行平等的协商和调解,最终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而且也可以避免一些纠纷不断发生。
三、改革影响改革过后,我国的征地制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这也带来了一些影响。
首先,取消强制征地,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这种关系的改善,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其次,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这使得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这样,农民更加愿意和政府进行合作,保证城市和农村建设更加协调。
最后,建立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政府和农民都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不会因为征地问题而发生纠纷。
四、未来展望改革取得了很多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因此,未来政府需要在这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和改善。
不过,总的来说,征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且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是我国城市和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一步。
浅析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建议
偿和 给予一份低水平社保 的方式 , 没有考虑农 民失地后 的发展 问 保 障被征地农 民长远生计 , 实现发展权益不减 少。要着力在 留地 题 。这一方式带来 了两个极端 的问题 , 少部分被征地农 民获得 了 安置 、 留物业安置上下大工夫 , 在制度层面作 出硬性规定 , 加强相 巨额 征地补偿款 , 但缺乏 资金管理能力 , 挥霍 、 浪费, 甚 至沾染 上 关配套政策研究 , 明确 留地安置做法 、 合理规划选址布局 、 政府加 不 良生活习气 , 给社会管 理带来许多 隐患 ; 大部分被 征地农 民补 强产业扶持和引导 , 确保农 民发展权益得到实现 。 偿水 平较低 , 受年龄 、 技术水平 等限制 , 难 以实现再 就业 , 生活 陷 ( 三) 拓 宽农 民共享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成果的途径
确定 的方式 , 执行 统一 的补偿标准 , 做到“ 同地同价” 。
( 二) 建 立 更为 有 效 的 安 置 途 径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关 键 在 于 建立 更 为 有 效 的 安 置 途 径 , 因地制宜
把地 征到手为 目的 , 贪 图省事 , 征地时仍采取 一次性 发放现金补 采取 留地安置 、 留物业安置 、 入股分 红安置 、 长期 “ 粮 票” 等方式 ,
定 。因此 , 研究征地制度改革对贯彻 国家决策和 往往诉诸 门坎较低 的信访 来解决 问题 ;而信 访救济 , 最终还是推 回基层政府 。
征地制度改革必须面临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对征地制 度进行改革 。 目前 ,修订 草
案 稿 已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于 年 前 上 报 国 务 院 , 由 国 务 院 全 面 负 责 修 订 工 作 , 完 成 后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化 、新 型工业化 、新型城镇化 和农业
现 代 化 的 快 速 发 展 时 期 ,对 土 地 矿 产 资源 的 需 求 异 常 旺 盛 的 国情 ,为 防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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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翩囊馥革必须面临的
■ 刘国虎
我 国现行征地 制度补偿偏低 ,导 致被 征地集体经济 组织和村 民利益受
到损 失 ,一 些 村 民 因 失 地 后 就 业 安 置 不 到 位 等 原 因 生 计 出 现 困难 , 引 发 征 地 纠 纷 、 上 访 及 诉 讼 。 对 此 , 党 中
国有土地的全 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 的集 体所有制。现行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国
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 需要 ,可 以对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征 收为 国有 ,转变 为 国有 建 设用
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行政划拨 。而土地利
用 开 发 中公共 利 益 的实 现机 制 具备 两方
国有 建 设 用地 后 ,通 常 会大 辐 度 升 值 ,其 增 值 收 益 应 引 入 税 改 及 国 民收
后 限期施行 。在 经第三次修订 的新 的
《 土 地 管 理 法 》 行 将 问世 前 , 笔 者 仅
前 ,必 须一步步作好 以下工作 :一是 大力建 设培养市场机 制 ,试行 市场并
轨 , 同 地 同 价 同权 操 作 探 索 ; 二 是 将 人 民法 院 作 为 独 立 于 地 方 政 府 和 被 征 地 人 的 第 三 方 引 入 征 地 程 序 , 促 进 征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
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引言在中国,征地和拆迁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地被视为重要资源,征地和拆迁成为了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手段。
但是,征地和拆迁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旨在探讨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文章主题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权力往往被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农民往往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
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可以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征收标准,甚至滥用职权压迫弱势群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补偿标准不明确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农民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方面,政府常常采取“补偿现金”和“替代性安置”的方式,而这些措施却无法完全弥补农民损失。
另一方面,农民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分散等问题,导致其难以从政府获得足够的补偿。
三、程序不公正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也存在问题。
政府部门在征地和拆迁前,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而是采取强制清场的方式执行。
再加上行政决策和执行两个环节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征地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权力下放和分权化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权力下放和分权化的方式,实现权力的扩散和社会各方的参与。
要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征地决策机制,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使征地和拆迁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义。
二、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补偿标准和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文化、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定价,同时要透明公开,使农民和社会公众能够真正获得公正的补偿。
三、合法程序和运行监督征地和拆迁应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严格遵守程序的公正性和执法授权。
要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和问责机制,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征地和拆迁的程序和运行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 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 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 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 差距,因此,应解决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 的问题。
(五)救济方式单一,以行政救济为限,不利 于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 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 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 人员的保险费用。
3、物权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 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的 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这种规定显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相当不利。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土地征收政策建议及制度的主要问题
[工作研克□李晶周海慧 土地转幕叢爺器畫韶一、 土地征收1.土地征收的特征征收主体的特定性。
申请的建设,发展并维 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土地所有是严禁买卖的,虽 然征收后的具体用地单位很可不是国家,但集体土地的首先流向只能是国家,各公共利益用 地单位只能向国家提出用地申请,再由国家统一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
在具体执行时,地方政 府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
征收目的的确定性。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 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才能动用土地征收的权利,其实这是对国家土地征收权利的一种约 束,避免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明确公共利益对合 理的行使土地征收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收的有偿性。
申请征收不同于土地的没收,他是一种有偿的收取行为,土地的征收是国家和农村集体两个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转移行为,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不是按市场价格进行 完全补偿,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完全的补偿,但土地征收是一种有偿的行为。
征收的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的一种强制权,被征收的对象无论同意与否都不能阻碍 国家行使正当的土地征收权,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不以个人或集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强制性 是带有公信力和国家法律效力的,任何阻碍国家行使正当土地征收权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 土地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利的。
二、 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既然“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权的前 提条件,那么这一法定条件就必须明确而具体。
因为不同的人或者说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对“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
因此法定条件应当具有特定性和惟一性,否则这样的前提条件就等于形同虚设。
国家应规定在哪些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才可以视为 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对于“非公益性”用地不能行使征地权,不具强制性。
2. 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 料,还是保障资料。
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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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这是发生瓮安事件后的亲身感受!当前在处理农民拒绝征地、阻工等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制造矛盾,加剧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夏学銮说,一味地看重秩序的维护,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因瓮安事件被撤职的前瓮安县公安局长申贵荣说:“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
”政府动用警察征收土地直接表现为政府的无能,但是全国类似问题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已经成为“强制”征收土地的常态。
3、农民阻止行为成为法律的牺牲品。
农民当遇到实施征收土地时,多是采取阻止行为,一是拒绝在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认为自己没有签字就等于不同意征收,政府就不会占地;二是拒绝领取补偿费,认为我不领钱土地就不算卖了,政府就不敢动地;三是拒绝交付土地,认为我是承包人,在承包期限人受法律保护,政府强行占用就是侵权;四是组织全体或部分农民在地里守候,阻止征地或施工,认为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没有答应我们的条件就不得动用土地。
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抵抗地位。
拒绝签字的被政府动用的亲友等说服或找本人的行政管理方面的缺陷被震慑,最终签了字,拒绝领取补偿费的政府就采用开存折的方式,在银行给你开个户头将补偿费存入户头就算补偿到位了,拒绝交付土地的动用警力一夜之间将土地破坏,或指使村委会断水断电,不能耕种。
阻止施工的按在阻止行为中的作用被公安机关拘留、刑拘,有的诉讼到法院被处以刑罚。
总之,农民的一切阻止行为是消极的被消灭,积极的被判刑,最终成为法律的牺牲品。
2008年11月22日晚11时,河南省筑路公司施工队强行推倒佛善村17余亩本身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争议未解决的18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在被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被征地附属物有争议的情况下,全线强行施工,导致被征地农民与强行施工方多次发生严重冲突,其中2009年3月15日发生一起流血冲突,致使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善村杨晓辉,杨晓南,杨现民,杨朝明,杨朝香5人住院.2009年3月30日下午2点许又一次发生流血冲突,寺庄乡西寺庄村张敬富,赵子军,张俊录,张志善,张敬善,张可岭,6人受伤住进医院.且施工方招来一批手持木棒,头带安全帽40余人充当打手,强行施工。
农民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看守了一年的土地被强行占用施工,农民被打拨打110也不能获得救助。
[page]2007年7月,卫辉市因建设需要,村民李志辉、李文平、孙清雨等村民的部分耕地被征用。
因对赔偿款数目不满,李志辉提议到与被占耕地无关的工地阻止施工,借此想多讨些耕地赔偿款。
于是,李志辉等3人伙同史臣等村民到工地两次将工地总电闸断开阻止施工,导致该工地正在工作的二号塔吊因突然断电失控撞坏三号塔吊驾驶舱,并将该塔吊驾驶员王某撞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志辉、李文平、孙清雨出于个人目的,采用拉闸断电等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李文平主动投案,且3人已向被害单位作出赔偿,遂依法作出拘役3至5个月的判决。
河北“定州事件”是个典型的案例,农民坚守住了一片土地,付出几十条人命,最终结果还是法律的牺牲品。
4、补偿标准不一,随意制定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问题是征地冲突中作为常见的冲突原因,主要表现在:补偿标准低、补偿项目不全、一个项目或工程制定一个标准、征地补偿无标准看“人”给等等。
补偿标准低表现在,①产值标准比实际产值低。
比如,2006年玉米市场价格为每公斤1.96元,每亩产量为1000公斤;小麦每公斤市场价为2.00元,亩产1200公斤,亩产值为3960元/亩加上20%的副产品产值达到4752元/亩,作为小麦、玉米间作一年两季粮食产区耕地产值标准应确定在5000元左右,但是,全国没有一个省在制定年产值时达到该标准,均在此标准之下,政府在给农民解释产值标准时总是以每亩土地纯收入做比较,当然收入一定比产值低。
②补偿倍数不是科学推算得出的结论,倍数低标准。
补偿合理合法的唯一标准是:被征收土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产值标准是不变量,补偿倍数是变量。
以原生活水平为坐标点,依据被征土地村镇的年产值标准,用补偿倍数变量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原生活水平为准,确定补偿倍数。
比如,某村上年度人均消费水平为每人4000元,其中耕地收入占人均消费的50%,安置人口恢复正常收入水平需要15年的生产就业培育,每人安置补助费需要30000元,该村人均耕地为0.5亩,每亩安置补助费应最低为6万元,产值标准为5000元/亩,因此,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不应低于12倍。
但是,在实际补偿中是以用地单位接受的土地价格回算到安置补助费的。
因此,农民感觉心中无底,恐慌!③安置补助费没有按人口计算补偿,致使人均耕地小于一亩的在安置中减少了安置补助费,就如同上述案例一样,按产值的的6倍补偿每亩安置补助费为30000元。
补偿项目不全表现在,有的没有土地补偿,有的没有安置补助费,有的没有社保资金补助,有的没有附着物补偿等等,特别是自2006年8月31日以来至目前大部分地区没有社保资金补助费。
一个项目或工程制定一个标准主要表现在:大型基础性项目征地、高速公路、铁路、水电站、发电站等,政府未实施该重点项目制定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文件,有的是项目单位制定,有的是支援项目建设办公室或指挥部制定,合法的补偿标准均不适用。
征地补偿无标准看“人”给主要表现在:实施征收土地单位是非政府部门,有的是用地单位,有的是施工单位,有的是非参与征地主体。
工作无章、无法、无序。
只要签字给地多给点,不签字的就少给,有关系的就多给,没关系的就少给。
5、征收土地程序、执法主体混乱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本来是被征土地单位,应站在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方与征收土地的政府争取较大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成为政府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代表或代言人,有地村委会还打着征地旗号非法征收土地进行开发、倒卖等。
乡镇政府成为征地的主角,直接实施征地行为,简单的认为我市政府就有权征收土地,甚至大量圈占土地搞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直接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区政府不甘落后也按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分批次进行报批征地、设立开发区等。
市县政府擅自调整城镇规模、大量进行土地储备,进而进行融资。
非法出让土地,成为区、乡镇非法征收土地的保护伞。
省级政府为规避国务院审批权限,支持市县土地开发利用,在报批前擅自、越权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规划,为市县征收土地大开绿灯。
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督察局对征地中的突出问题鞭长莫及,对地方政府睁一只闭一只眼。
国土部对于举报当信访处理,从无结果。
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复议裁决中明确作出,没经农民签字确认是征地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批复的效力。
国务院自己制定的“没有农户签字确认材料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一禁止性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征地冲突的主要根源1、土地利益冲突是征地冲突的根本原因。
土地利益在政府、集体、农民之间分配不均衡是导致农民土地群体性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社会利益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分配行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就土地群体性纠纷而言,土地利益分配不均是产生土地群体纠纷的根本原因。
30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随之产生的是城乡贫富差距的加大。
据一些学者统计,目前城乡收入差距达4—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