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法规VIII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用于规定和指导栽培植物命名的法规,旨在确保植物命名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该法规由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委员会制定,是国际植物学界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原则:对于同一种栽培植物,优先采用最早发表的名称,即“优先律”。
如果一个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并使用,则可以采用这个名称,而不必采用较早发表但较少使用的名称。
有效原则:如果一个栽培植物的名称在发表后被证实是错误的或无效的,或者一个名称在发表后被用于其他植物,则该名称对于该植物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个替代名称来命名该植物。
单一原则:一个栽培植物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即“单一律”。
如果一个植物有两个或多个名称,则需要通过研究来确定哪一个名称是正确的,并采用这个名称来命名该植物。
官方宣布原则:栽培植物的名称需要由官方宣布或确认。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官方机构或组织认可的名称才能被正式采用和承认。
拼写和格式规则: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还规定了拼写和格式规则,以确保栽培植物名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则包括字母的大小写、空格的使用、连字符的使用等等。
总之,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旨在确保栽培
植物命名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通过遵循这个法规,可以促进国际间的植物学交流和合作,也有助于保护和保存植物资源。
植物命名法简介1
• 1753年,Species Plantarum
确立双名法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2
巴黎规则Paris Rules, 1867
• • • • • 第一届国际植物学大会 优先率——基本的指导原则 合格发表、名称的接受和废弃等规定 未确定林奈那部著作和日期为植物命名起点 未明确优先率的例外条款
邱规则Kew Rules
原则
• 1. 植物命名法规独立于动物命名法规和细菌命名法规 • 2. 分类群名称的应用由命名模式(nomenclatural type)来决 定。 • 3. 分类群的命名基于发表的优先权(priority of publication)。 • 4. 每个具有特定范围、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只能有一个正 确名称,除特殊情况外,即最早的、符合各项规则的那个 名称。 • 5. 分类群的学名(scientific name),不管词源如何,均做 拉丁文处理。 • 6. 除有明确限制,命名规则具有追溯既往之效(retroactive)。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二节 模式指定-4
1. 属或属下分类群(subdivision of a genus)名称的模式是一个种名的模式。引证种 名即被视为对其模式的引证。 2. 如果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原始资料中明确地包含一个或多个种名的模式,该 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必须选自于这些种名的模式。可通过引证或提及一 个合格发表的种名,或引证一个种名的模式来实现。 3. 属名的模式只有通过保留才可以是标本或插图,而不是其所包含的一个种名。 4. 必须遵从最早的属名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的指定,除非:a)可以证明被指 定的模式与原始资料严重不符,且有符合原始资料的其他成分存在;b)使用机 械的方法选择模式。 5. 科或科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与其所基于的属名的模式相同。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BN,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国际植物学家联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 IAPT)制定的,用于统一植物命名的规范,卹ICBN是植物学界的“法律”,它是生物系统分类的基础。
对于被称为植物的栽培种,法规要求在拉丁学名中,双名系统(binomial nomenclature)应表达物种的属名(genus name)和种名(specific epithet);物种名由单音素,多音素和许多音素组成。
此外,它还规定物种名要有物种类型、群体直接继承来源(type of species and direct inheritance sources of population),命名者的初衷(the intension of namer)等方面的记载要求。
拉丁学名的命名者必须是单个人,因此,拉丁学名体系中的物种名只能由单个人命名。
此外,拉丁学名还有一些其他惯用程序,如固定物种归属,因此拉丁学名中有一些规定物种命名的惯用程序。
此外,根据ICBN规定,植物命名要遵守女性后缀、外后缀、外地名后缀、拉丁学名以及未来使用拉丁学名的机制等,主要用于植物描述历次研究者考虑的事物异质性。
国际植物命名也要求拉丁学名的正确运用,如不同的拉丁学名形式,两个不同拉丁学名正确地延续性等,这些惯用程序有助于正确识别物种的地位,以及为研究物种的发育提供一致的基准。
此外,国际植物命名也要求对变种(varieties)的识别、标记和命名,而对这些物种拉丁学名使用变番(informal abbreviation)时更有保留前一个命名者意图(the intention of the previous namer)的价值。
同时,两个不同变种的拉丁学名也可以有刻性大小的区别,用于精确识别物种。
植物的命名法
植物的命名法(取材自思摩特網站SctNet,「magic-7自然領域教師合作學習成長團體工作坊」討論區)依「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的規定為植物命名,根據命名法規條文命名的植物名才能成為植物學界認可的學名(scientific name)。
植物的學名採二名法(binomial nomenclature),二名法的學名為一拉丁化的植物名。
而一個學名至少應該包括屬名(generic name)、種小名(specific epithet)及命名者(author)三個部分。
屬名的字首需大寫,為單數名詞或名詞化的形容詞。
種小名之字首須小寫,其詞性為形容詞。
學名的命名者需遵循植物命名法規中所建議的方式予以縮寫。
如:S.Y.Lu 為呂勝由先生(Lu, Sheng You)的標準縮寫。
以Rubus liuii Yuen P.Yang et S.Y.Lu(柳氏懸鉤子為其中文俗名)為例:屬名Rubus,由拉丁文rubeo (原意為變紅色)轉變而來,形容Rubus屬的植物其果實成熟後變為紅色之意。
而種小名liuii為「Liu」的拉丁化,乃紀念柳榗(Liu, Tsing)先生對植物分類學及生態學的貢獻。
另外,學名出現在一篇文章中,屬名與種小名要用斜體字:(如Rubus liuii Yuen P.Yang et S.Y.Lu)或底線(Rubus liuii Yuen P.Yang et S.Y.Lu)予以標示之。
植物學名問與答:問:1.Microlepia strigosa (Thunb.) Presl粗毛鱗蓋蕨這個括號裡的是人名嗎?2.Diplazium esculentum (Retz.) Sw.過溝菜蕨最後的Sw.是人的姓嗎?3.Nephrolepis auriculata (L.) Trimen腎蕨括號裡的L.是什麼?放在括號裡的有一定的意義嗎?4.Pteris fauriei Hieron.傅氏鳳尾蕨第三個字是什麼?5.Pteris vittata L.鱗蓋鳳尾蕨最後的L.是變種的意思嗎?答:植物的學名包含命名者,所以Retz. & Sw. & L. & Hieron都是命名者或命名者的縮寫。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随着人们对植物的兴趣不断增加,栽培植物的命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统一全球栽培植物的命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背景、目的和主要规定。
一、背景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由国际植物学会制定的,旨在确保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达成共识。
这一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由于地理、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的栽培植物命名的混乱局面,从而使植物学家和爱好者能够准确地交流和研究栽培植物领域的知识。
二、目的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栽培植物的命名一致性和稳定性。
通过统一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同一栽培植物的命名将保持一致,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此外,该法规还鼓励命名者遵循科学的原则和规范,以提高命名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主要规定1. 命名依据:栽培植物的命名应基于其科学和文化的特征。
命名者应尽量避免使用个人的名字、商标或其他具有商业目的的名称。
2. 命名原则:栽培植物的命名应遵循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BN)和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CCN)中的规定。
命名者应考虑植物的分类、形态、遗传学特征等因素,确保命名符合科学性和可辨识性要求。
3. 命名程序:命名者应提交相应的命名申请,并将命名信息提交给国际植物学会或批准的命名组织。
命名组织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命名进行认证。
4. 命名纠纷解决:若存在对于栽培植物命名的争议或冲突,命名者可以向国际植物学会提交申诉。
申诉结果将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要求进行判定和决定。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一致性和准确性。
它为栽培植物的研究、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此外,该法规还为植物学研究者和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命名框架,便于他们进行知识交流和合作。
总结: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实现一致化和准确性。
通过遵循该法规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能够使用相同的命名规则,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第五章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一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人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人类开发利用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言、不同文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用植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生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很多,如我国的玉蜀黍,在不同地区叫包谷、棒子、玉米、玉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白头翁专指毛茛科的一种药用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白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言和文字障碍,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语或拉丁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一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一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方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一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一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一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而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干亚属、组、系。
人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一一对应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原则
优先律
一个植物名称一旦发表,即具有合法 性,其他任何名称都不能与之冲突。
有效律
对于任何一种植物,只能使用已经发 表并符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名称。
同一律
一个植物名称只能用于一种植物,一 种植物也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名称。
模式律
在比较形态特征时,应依据原始描述 中记载的特征,而不是依据后来的变 异特征。
缩写规范
在植物名称中,除特定科或属的特定种外,一般不使 用缩写。
植物命名的使用规范
优先权原则
在植物命名中,遵循优先权原则,即最早发表的正确名称 具有优先权,后来的同名无效。
同物异名
一个物种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若存在多个同名现象, 则其中一个名称被视为正确名称,其他为同物异名。
俗名和学名
俗名是人们对植物的俗称,可能因地区、民族而异;学名 是植物的科学名称,具有国际统一性。在学术交流和正式 场合应使用学名。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目录
CONTENTS
• 植物命名概述 •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 植物命名的分类系统 • 植物命名的规范和标准 • 植物命名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01
CHAPTER
植物命名概述
植物命名的定义
01
02
03
植物命名
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惯例, 为植物种类起的名字。
目的
为了科学地描述、识别、 分类和交流植物信息。
植物命名的原则
准确性
植物名称应准确地反映其特征 和分类地位,避免歧义和误导
。
简明性
植物名称应简短明了,易于记 忆和发音。
稳定性
同一物种的名称应保持稳定, 避免频繁更改。
优先权
一旦某个名称被正式发表,其 他同名或同物异名的名称均视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最新版】目录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2.命名法规的更新历史3.命名法规的基本原则4.命名法规的具体规定5.命名法规的应用实例6.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的重要性正文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简称 ICNP)是植物学领域中关于植物命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该法规旨在为植物的命名提供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以确保植物学研究领域的顺利进行。
2.命名法规的更新历史自 1959 年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首次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最新的版本是 2019 年发布的第九版。
每次修订都是基于植物学研究的新发现和实际需求,以使命名法规更加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
3.命名法规的基本原则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每个植物品种只有一个学名,以避免命名混乱。
- 学名由属名和种加词组成,种加词后面还可以有变种名和亚种名。
- 学名应该简洁明了,便于发音和拼写。
- 学名中不应包含对植物的描述性词语,以确保名称的客观性。
4.命名法规的具体规定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植物命名的具体规定如下:- 植物学名中,属名指代一个属,种加词指代一个种。
种加词通常为形容词,表示植物的特征。
- 变种名和亚种名通常为名词,它们可以表示植物的产地、生长习性等特征。
- 学名的每个部分都应该以大写字母开头,除亚种名外。
- 学名中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单词组成。
5.命名法规的应用实例以茶花为例,其学名为 Camellia japonica。
其中,Camellia 为属名,japonica 为种加词。
如果某个茶花品种具有特殊的形态或颜色,可以给它一个变种名,如 Camellia japonica var.alba,表示该品种的花为白色。
6.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的重要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
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
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
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
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
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
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
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
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
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
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
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
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回复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回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详解导言:在植物学领域中,每一个植物都有自己独特的名称。
这些名字不仅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识别和沟通,而且对于科研、教育、保护和经济利用等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即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为栽培植物的命名和分类提供了统一的法规。
本文将逐步介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内容和应用。
第一步:命名原则栽培植物的命名原则主要基于ICNCP,它要求:1. 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基于一个已经注册并公认的基原。
基原可以是植物的种、属、亚属、系或变种等分类单元。
2. 基原的选择应符合ICNCP规定的相应命名原则。
3. 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以拉丁文或拉丁文化名作为基础,便于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沟通。
第二步:命名层级栽培植物命名按照ICNCP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种(species):以二名拉丁文命名体系表示,如Rosa chinensis;2. 变种(subspecies):以三名拉丁文命名体系表示,如Rosa chinensis var. minima;3. 有性型(cultivar):以单词或词组表示,以单引号括起来,并加上物种或者命名层次的拉丁文名称,如Rosa chinensis 'Old Blush';4. 分到代号(Group):以词组、代号或特定字母组合表示,用于标示具有相似特征的栽培植物,如Rosa chinensis L1。
第三步:注册与保护为了保护栽培植物命名的独特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还规定了注册和保护的相关规则。
1. 栽培植物必须通过国际注册才能被认可和保护。
2. 注册过程涉及提交命名材料和支付注册费用。
3. 注册的栽培植物必须具有独特的性状、识别特征或遗传组合。
4. 注册的栽培植物名称必须与现有已注册的栽培植物名称有所区别,以避免混淆。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2.命名法规的更新和改进3.命名法规的实际应用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重要性正文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简称 ICNP)是一部关于栽培植物命名的规则与建议。
该法规旨在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园艺家和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个统一、规范的植物命名体系,以便于交流、研究和学术讨论。
2.命名法规的更新和改进为了适应植物科学的发展和新发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会定期进行更新和改进。
例如,近年来,由于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科学家们对植物的认识不断深入,这也促使了命名法规的修订。
修订后的法规更加注重植物的遗传多样性和亲缘关系,以更准确地反映植物的分类关系。
3.命名法规的实际应用在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指导下,植物学家和园艺家在研究和培育新品种时,需要为植物命名,并遵循一定的命名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植物学名由属名和种名组成,种名后面还可以附加定名人名和发表年份;植物的俗名和地方名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传播等。
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重要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和园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规确保了植物命名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国内外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其次,通过对植物进行科学的命名和分类,可以更好地了解植物的亲缘关系和遗传多样性,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依据。
最后,规范的植物命名有助于提高园艺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一部重要的植物学法规,它为植物学研究和园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要点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要点
1.植物的学名必须使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文字来命名,这是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本原则。
这样做有助于保证植物学名的唯一性和通用性,避免同物异名或同名异物现象的发生。
2.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优先律”,即任何一种植物只能用同一个学名来表示,一个学名只能用来表示一种植物。
在植物分类学中,新种发表后,在10年有效期内,是允许用“暂定名”来表示的。
3.植物的命名必须具备“稳定性”,即已经发表的学名不能随意更改,除非发现原记载有误或者原命名人无权命名。
4.植物的命名必须符合“国际性”,即国际植物命名法规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植物,没有国界限制。
5.植物的命名必须具有“规范性”,即各种命名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不得随意违反。
例如,种以上的分类群名称必须为属名加种加词,属以上的分类群名称必须为更高级别的名称加种加词等。
6.植物的命名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命名时必须考虑到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种加词不能过长或过短,不能使用不常见的外来词等。
7.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正确性”,即学名的使用必须正确,不能出现歧义或误导。
例如,学名中的拼写错误、语法错误等都不允许出现。
总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植物分类学中的重要规范之一,它规定了植物命名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有助于保证植物学名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促进植物学研究的交流和发展。
植物学名的命名规则
植物学名的命名规则国际上所采用的植物学名,是林奈所创立的“双名法”即植物的学名统一由属名和种名(又称种加词,下同)组成,并统一用拉丁文。
植物学名指瑞典植物学家林奈(Linnaeus)于1753年所倡用的植物双名法。
作为国际统一的植物命名法。
植物的名称十分繁杂,不仅因各国文字不同而异,就是一国之内各不同地区,也往往不一致,因而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于科学普及与经验交流极为木利。
为了使植物的命名得到统一,国际上采用了科学命名(简称学名)。
双名法规定,每种植物的名称由两个拉丁字组成,第一个字为某一植物隶属的“属名”,第二个字是“种加词”,起着标志某一植物种的作用。
由这两个字组合而成植物的种名或称拉丁学名。
通常在学名后面还须附命名者姓名,以示负责和便于考查。
我们知道世界上的植物种类很多,各国的语言和文字又不相同,因而植物的名称也就不同,就是在一个国家内也会出现不同的名称,为了科学技术的交流,统一使用植物学名是完全必要的。
掌握植物的学名,不仅有助于了解植物的亲缘关系和形态特征,而且还可以帮助掌握植物的有效成分,:因为许多植物的化学成分名称系由植物的属名衍生而成,如小檗碱(Berberine),就是由小檗属(Berberis)衍生而成,又如乌头碱(Aconitlne)、次乌头碱(Hypaccllitine)、中乌头碱(Mesaconiline)等,不论从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均可以明显的看出与植物乌头属(Aconilum)的属名有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对药学专业尤其值得注意。
基本组成植物学名是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等国文字书写。
一种植物的学名由属名和种名组成,故称为“双名法”或“二名法”。
在学名后附加该种植物的命名人(或命名人的缩写),所以一个完整的植物学名包括属名、种名和命名人。
并规定属名和命名人的第一个拉丁字母必须大写,如前面所举的黄连的植物学名是Coptis chinensis Franck,其中,Coptis为黄连属的属名,chinensis(中国的)种名,Franch.系命名人Franchet的缩写。
新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维也纳法规)中的主要变化
植 物 分 类 学 报 45 (2): 251–255(2007) doi:10.1360/aps07028Acta Phytotaxonomica Sinica ———————————2007-02-15收稿, 2007-03-01收修改稿。
* 通讯作者(Author for correspondence. E-mail: Libing.Zhang@)。
新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维也纳法规)中的主要变化1, 2张丽兵* 3杨亲二 1Nicholas J. TURLAND 4John MCNEILL1 (Missouri Botanical Garden , Saint Louis, Missouri 63166, U.S.A.)2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成都 610041)3(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系统与进化植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93) 4 (Royal Ontario Museum, Toronto, and Royal Botanic Garden Edinburgh , 20A Inverleith Row,Edinburgh, EH3 5LR, Scotland, U.K.)Main changes in the new e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 the “Vienna Code”1, 2 ZHANG Li-Bing * 3 YANG Qin-Er 1Nicholas J. TURLAND 4 John MCNEILL1(Missouri Botanical Garden , Saint Louis, Missouri 63166, U.S.A.) 2 (Chengdu Institute of Biology ,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 Chengdu 610041, China)3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ystematic and Evolutionary Botany, Institute of Botany,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93, China)4 (Royal Ontario Museum, Toronto, and Royal Botanic Garden Edinburgh , 20A Inverleith Row,Edinburgh, EH3 5LR, Scotland, U.K.)Abstract The rules that govern scientific naming in botany (including phycology andmycology) are revised at Nomenclature Section meetings at successive InternationalBotanical Congresses. The most recent e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 embodies the decisions of the XV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Congress held in Vienna in 2005 and supersedes the Saint Louis Code. This paper presents anaccount of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odes, including those related with startingpoints, effective publication, valid publication, fossil plants, pleomorphic fungi, orthography,and the Appendices.Key words 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 main changes.摘要 出版于2006年9月的最新版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即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 ), 取代了圣路易斯法规(Saint Louis Code )而成为管理植物学(包括藻类学和真菌学)科学命名的唯一有效法规。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三、疑难标本的命名方法
在植物分类研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 特殊标本,难以进行准确鉴定。我们仍然 可以给他一个名称(临时命名),称为开 放命名(nomenclatura aperta),或称作保 留命名。
保留命名属于非正式命名,希望将来能够 得到他人的帮助或指导,其命名结果不受 命名优先律的保护,书写时使用一些特定 的符号表示。
5、存疑属、种:“?”置于属名前表示存疑属, 置于属名后或种加词后表示存疑种。
第二节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学大会 1867年首次在巴黎召开 已经召开了17届 每隔6年召开一次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维也纳法规
第二节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命名法规使得植物命名工作有据 可依,保证植物学名的统一和稳定, 确保每一种植物只能有一个独一无二 的合法的科学名称。
一、命名法
1753年林奈在他出版的《植物种志》中提出 了用双名法给植物命名,双名法要求植物种的 名称由属名、种加词和命名人三部分组成。
因此植物学名的最早命名时间期限为1753年, 在此之前的学名不受命名优先权的保护。
双名法的“双名”只是针对种名而言,实际上 单名、三名乃至四名等的命名都可参照此原则。
可见,植物的科学命名非常重要,命名和分类是密切 相关的。
〇、分类单元及其等级
在国际植物分类体系中,主要分类单位是 界、门、纲、目、科、属、种共7个基本级, 再加一些亚级,构成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 统。
(一)分类单元的主要等级
自上而下依次为:界(regnum)、门 (divisio,phylum)、纲(classis)、 目(ordo)、科(familia)、属 (genus)、种(species)。
第五章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一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人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人类开发利用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言、不同文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用植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生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很多,如我国的玉蜀黍,在不同地区叫包谷、棒子、玉米、玉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白头翁专指毛茛科的一种药用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白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言和文字障碍,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语或拉丁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一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一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方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一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一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一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而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干亚属、组、系。
人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一一对应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植物命名法
植物命名法植物命名法3.2.1 植物命名的意义和发展历史1)植物统一命名的重要性植物种类繁多,各个国家由于语言和文字的不同,都各有其习用的植物名称;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同—植物在不同地区也往往有不同名称,同物异名以及异物同名的现象非常普遍。
例如番茄,在我国南方称番茄,北方称西红柿,英语称tomato,;又如马铃薯,在我国南方称洋山芋(或洋芋),北方称土豆,英语称potato。
还有蒲公英,又叫黄花地丁。
中药贯众有30多种来源。
这种名称上的混乱现象,使得人们无法顺利地去研究植物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分类,更不利于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因此,寻求一种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2)命名的发展历史植物学家在很早以前就对创立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问题进行探索,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留采用过多名法,即用一系列的词来描写植物,但非常烦琐。
后来双名法代替了多名法,现代植物的种名,即世界通用的科学名称(scientific name)的命名,都是采用双名法。
3.2.2 双名命名法1)双名命名法的提出双名法是由瑞典植物分类学大师林奈(Carolus Linnaeus。
1707--1778)创立的。
但是早在1623年法国包兴(C.Bauhin,1560--1624)己使用属名加种加词的双名法学名,但当时并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
后来在1690年,来维努斯(Rivinus)也提出双名法的建议,给植物命名,不得多于2个字。
林奈接受了这些思想并将其完善化。
1753年,林奈的巨著《植物种志》(“Speces Plantarum”)便采用了双名法,后来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所采用。
2)双名命名法的优点此命名法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统一了全世界所有植物的名称,即每一种植物只有一个名称,在国际上通用,便于科学交流,其次,双名法科学性较强,能反映分类系统关系和相对地变动较小(即使有变动,也有据可查),从而提供了一个亲缘关系的大概,在植物学名中包含有属名,因此知道一个种名就容易查知该种在植物分类系统中所处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