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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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鉴定学了解植物的分类和命名

植物鉴定学了解植物的分类和命名

植物鉴定学了解植物的分类和命名植物鉴定学是一门研究植物分类和命名的学科。

通过对植物形态、解剖构造、生理特性等方面的观察和比较,能够准确地鉴定植物的种类,并为科学研究、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提供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植物鉴定学的基本知识,包括植物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植物学名的命名规则等。

一、植物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植物分类是将植物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划分和分组的过程。

植物分类的原则主要包括形态分类原则、系统分类原则和进化分类原则三种。

1. 形态分类原则:这是最早也是最常用的分类原则,它根据植物的形态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群。

植物的形态特征包括根茎、叶片、花骨和果实等方面的特点。

通过对这些形态特征进行观察和比较,就能将植物分为不同的科、属、种等单位。

2. 系统分类原则:这是一种通过对植物不同层次的特征进行分析,建立分类系统的方法。

系统分类主要依据植物的各种形态、解剖和生理特征,将其分为不同的类群。

这种分类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植物的亲缘关系和进化历史。

3. 进化分类原则:这是一种基于植物的进化关系进行分类的方法。

进化分类主要基于植物的遗传信息和进化历史,通过比较植物的基因组、DNA序列等关键特征,将其分为不同的类群。

进化分类能够更准确地揭示植物的亲缘关系和演化历程。

除了以上的分类原则,植物鉴定学还使用了一系列的分类方法和工具。

例如,形态学、解剖学、生理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对于植物鉴定学的研究非常重要。

这些方法和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观察和比较植物的形态特征、细胞结构和遗传信息,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植物的分类位置。

二、植物学名的命名规则植物学名是对植物种类进行命名和命名规则的总称。

它采用了拉丁文作为命名语言,通过给植物命名来表达对植物的认识和归属。

1. 二名法:植物学名主要采用了“二名法”来进行命名。

这种命名方法由拉丁文中的属名和种加词组成,例如"Rosa chinensis"表示"中国蔷薇"。

[转载]植物拉丁文命名法-双名命名法

[转载]植物拉丁文命名法-双名命名法

[转载]植物拉丁⽂命名法-双名命名法CRTER及NRR的⽂章常常涉及⼀些药⽤植物名称的翻译,分为学名和俗名。

我们使⽤的拼⾳法及英译法通称只是翻译的植物的俗名或为地⽅名,⽽国际间进⾏交流的标准⽤名为其学名(scientific name),也就是我们说的拉丁名。

⽬前国际上有标准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为植物学界所普遍遵守。

但由于此法规的繁琐复杂及其不定期修改,要想完全掌握⾮常困难,所以我们只谈谈植物拉丁⽂命名的基本法则——双名命名体系。

双名命名体系是由瑞典植物分类学之⽗林奈(C. Linnaeus)在其1753年出版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中创⽴的。

双名命名原则:所谓双名法,指⽤拉丁⽂给植物的种命名。

每给种名都由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的词构成,第⼀个词是属名,即学名的主体;第⼆个词是种加词,此外还需加上给这个植物命名的作者名。

因此,⼀个完整的学名形式应该为属名(genus)+种加词(specific epithet)+命名⼈。

如,何⾸乌的学名为Polygonum(属名) multiflorum(种加词)Thunb.(命名⼈Thunberg的缩写)书写原则:植物拉丁名的书写也有其特定原则:属名(⾸字母⼤写)+种加词(⼩写)=种的学名(⽤斜体),命名⼈(⽤正体)。

物种的亚属、组、亚组、系、命名⼈姓⽒⽤正体,属及种加词⽤斜体。

即使物种的属采取缩写的形式,亦必须⽤斜体。

属及命名⼈姓⽒的⾸字母要⼤写,即使缩写后的属和命名⼈姓⽒的字母亦必须⽤⼤写字母。

种加词通常情况下⼩写斜体,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时,种加词的⾸字母可以⼤写:1)种加词源于⼀个⼈的⼈名;2)源于以前的⼀种属名;3)源于⼀个俗名。

如,⼤卫枫(David's Maple)可以写作Acer Davidii,因为种加词指Armand David(⼈名)。

第五章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一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人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人类开发利用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言、不同文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用植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生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很多,如我国的玉蜀黍,在不同地区叫包谷、棒子、玉米、玉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白头翁专指毛茛科的一种药用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白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言和文字障碍,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语或拉丁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一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一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方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一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一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一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而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干亚属、组、系。

人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一一对应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原则
优先律
一个植物名称一旦发表,即具有合法 性,其他任何名称都不能与之冲突。
有效律
对于任何一种植物,只能使用已经发 表并符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名称。
同一律
一个植物名称只能用于一种植物,一 种植物也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名称。
模式律
在比较形态特征时,应依据原始描述 中记载的特征,而不是依据后来的变 异特征。
缩写规范
在植物名称中,除特定科或属的特定种外,一般不使 用缩写。
植物命名的使用规范
优先权原则
在植物命名中,遵循优先权原则,即最早发表的正确名称 具有优先权,后来的同名无效。
同物异名
一个物种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若存在多个同名现象, 则其中一个名称被视为正确名称,其他为同物异名。
俗名和学名
俗名是人们对植物的俗称,可能因地区、民族而异;学名 是植物的科学名称,具有国际统一性。在学术交流和正式 场合应使用学名。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目录
CONTENTS
• 植物命名概述 •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 植物命名的分类系统 • 植物命名的规范和标准 • 植物命名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01
CHAPTER
植物命名概述
植物命名的定义
01
02
03
植物命名
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惯例, 为植物种类起的名字。
目的
为了科学地描述、识别、 分类和交流植物信息。
植物命名的原则
准确性
植物名称应准确地反映其特征 和分类地位,避免歧义和误导

简明性
植物名称应简短明了,易于记 忆和发音。
稳定性
同一物种的名称应保持稳定, 避免频繁更改。
优先权
一旦某个名称被正式发表,其 他同名或同物异名的名称均视

园林植物分类的基础知识

园林植物分类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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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植物分类的单位
种是分类的基本单位,也是各级单位的起点。所谓 种,是指起源一共同的祖先,具有相似的形态特征,且 能进行自然交配,产生正常后代(少数例外)并具有一 定自然分布区的生物类群。种内个体由于受环境影响而 产生显著差异时,可视差异大小分为亚种、变种等。其 中变种是最常用的。集种成属、集属成科,集科成目, 由此类推组成纲、门、界等分类单位。因此界、门、纲、 目、科、属、种成为分类学的各级分类单位。在各级单 位中,根据需要可再分成亚级,现以水稻为例说明分类 上所用单位:
1.叶针形,成束状,每束3至5针,稀7至8针;常绿。球果第二成熟,种鳞宿 存…………………………………………………………8.松属Pinus Linn.
除此之外,还有平行检索表,相对应性状的二个分支平行排列,分支之末为序号或 名称,此序号重新写在相对应分支前。如:
1.灌木………………………………………………………………………………………2 1.草本或藤本………………………………………………………………………………3
二、植物的分类系统
百余年来,建立的分类系统有数十个,其中最著名的有 恩格勒系统(A.Engler)和哈钦松系统(J.Hutchinson)。 恩格勒(1844~1930)是德国的植物学家。他认为柔荑花 序类植物在双子叶植物中是比较原始的类群,单子叶植物比 双子叶植物原始,因此在系统中把单子叶植物排列在双子叶 植物前面。哈钦松是英国植物学家。在哈钦松系统中把被子 植物分为双子叶植物纲和单子叶植物纲,然后把双子叶植物 纲分为木本支和草本支;把单子叶植物纲分为萼花区、冠花 区和颖花区。哈钦松系统分类的特点是:认为木兰目植物比 较原始,因此在被子植物系统中把木兰目排在前面;而且认 为木本支与草本支分别以木兰目和毛茛目为原始点平行进化。 二是柔荑花序类植物比较进化,是次生(或退化)的表现。 三是单子叶植物比双子叶植物进化。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

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

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

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

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

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

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生物命名法规简介

生物命名法规简介

生物命名法规简介2004-8-30 21:26:00来源:大自然社区根据国际规定,生物的各级名称即学名一律使用拉丁文或者拉丁化的文字。

属和属以上的分类单位用一个字表示,即单名法。

种用两个字表示,即双名法,物种的完整名称由属名和种名(也有人称种加名)共同构成。

亚种用三个字表示,即三名法,直接在种名后加上亚种名。

完整的学名后面还要有命名人和命名的时间,命名人和命名的时间之间加上都好“,”有时候属名后还可以加上用括号括起的亚属名,而一般使用时不用写这些。

如果原来的命名有修正,则原命名人加上括号。

属名和命名人第一个字母要大写,种名和亚种名用小写,属名、种名和亚种都用斜体字,其它名称则用正体字。

如果前面已经提到,后面的属名和种名可以用缩写,缩写的后面要加点“.”名称一行写不下要移行时,要按音节移行,不能将音节拆开,名且要加“-”连接。

比如:猫科:Felidae Gray, 1821豹属:Panthera Oken, 1816虎:Panthera tigris (Linnaeus, 1758) 也可以写成Panthera (tigris) tigris (Linnaeus, 1758)东北虎:Panthera tigris altaica (Termminck, 1845) 如果前面已经提到过华南虎,则东北虎的名字可简写为P. t. altaica林耐Linnaeus最初为虎命名时归入的是猫属,虎的原名为Felis tigris Linaeus, 1758东北虎的原名为Felis tigris altaica Termminck, 1845。

现在虎则归入豹属,所以命名人加上了括号。

生物命名有一个基本原则称为优先率,即一个生物分类单位的有效名称,应以最早正式刊出的名称为准。

如果发现同物异名或者异物同名的情况,应保留最早的名称,废除较晚的命名。

没有两个属的动物可以有相同的属名,也没有两个属的植物有相同的属名,一个属中也没有两个种有相同的种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植物分类基础知识.

植物分类基础知识.
………………………………………………………………2. 酸模属 Rumex 1. 花被片4或5,很少为6片(裂)
3. 灌木 4. 叶常退化成鳞片状;雄蕊12—18;小坚果具4 条肋状突起,有翅或刺毛
…………………………………………………………3. 沙拐枣属 Calligonum 4. 叶不退化成鳞片状;雄蕊6—8;小坚果不具肋状突起,亦无翅或刺毛
缺点:如果编排的种类过多,检索表势必偏 斜而浪费很多篇幅
突出的特点:同号同位
2、平行式检索表
1. 花被6片 ……………………………………………………………………2 1. 花被4或5,很少为6片(裂) ……………………………………………3 2. 小坚果具翅;柱头头状;雄蕊通常9;内轮花被片在结果时不增大…… ………………………………………………………………1. 大黄属 Rheum 2. 小坚果无翅;柱头画笔状;雄蕊通常6;内轮花被片在结果时增大 ………………………………………………………………2. 酸模属 Rumex 3. 灌木…………………………………………………………………………4 3. 草本,很少为灌木…………………………………………………………5 4. 叶常退化成鳞片状;雄蕊12—18;小坚果具4 条肋状突起,有翅或刺毛… …………………………………………………………3. 沙拐枣属 Calligonum 4. 叶不退化成鳞片状;雄蕊6—8;小坚果不具肋状突起,亦无翅或刺毛…… …………………………………………………………4. 针枝蓼属 Atraphaxia 5. 小坚果与花被等长或未露出……………… … …………5. 蓼属 Polygonum 5. 小坚果超出花被1—2倍………………… … …………6. 荞麦属 Fagopyrum
第五章 植物分类基础知识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

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

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

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

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

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

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一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人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人类开发利用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言、不同文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用植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生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很多,如我国的玉蜀黍,在不同地区叫包谷、棒子、玉米、玉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白头翁专指毛茛科的一种药用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白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言和文字障碍,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语或拉丁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一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一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方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一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一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一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而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干亚属、组、系。

表5-1 分类单位等级名称人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一一对应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植物学 第 5 章节

植物学 第 5 章节
(A)配子体为小型绿色自养的单倍体的植物体,从外形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扁平 的叶状 体,有背腹之分,内部有或无组织分化,具单细胞假根;另一类是有茎、叶分化的''茎 叶体”, 但不是真正的茎和叶,体内无明显的组织分化或虽有不同程度的组织分化,但仍无 维管组织,假 根为单细胞或多细胞组成。
(B)抱子体的形态简单,多数由抱瑚、繭柄和基足三部分组成,抱瑚是产生抱子的器 官。 C. 有性生殖器官为多细胞结构,且有不育细胞组成的保护壁层;雄性生殖器官为精子器 (antheridium),雌性生殖器官为颈卵器(archegonium)。
B. 绿藻门(Chlorophyta) 特征:藻体为单细胞、多细胞个体、群体、丝状体和叶状体,细胞内有真正的细胞核 和载色体,无明显的组 织分化;光合色素存在于载色体中,主要包含叶绿素a、叶绿素b、 叶黄素及胡萝卜素;贮存物质主要为淀粉 和油类;繁殖方式有营养繁殖、无性生殖、有性生 殖,其中有性生殖又分为同配生殖、异配生殖、卵配生殖 和接合生殖。 代表植物:衣藻单细胞个体(Chlamydomonas)、实球藻(Pondorina)、空球藻(Eudorina)、 水绵(Spirogyra)、 石茄(Ulva)等。
朴(Magnolia officinalis Rehd. et Wils.) (C)中国的命名人,根据1979年中国植物志编委会的新规定,一律用汉语拼音名, 但过去已经沿用的命名
人,不再改动。
(二)植物界基本类群
植物界大类群是依据林奈的两界系统,对植物界进行分门别类。按照各类植物系统进化 的关 系,及其形态结构、生活习性和亲缘关系等可将枇物界划分为藻类(Algae)、菌类 (Fungi)、地衣 (Lichenes)、苔禳植物(Bryophyta)、蕨类植物(Pteridphyta)、裸子植物 (Gymnospermae)和被子 植物(Angiospennae)等几大类群(见下表)。其中藻类、菌类、 地衣属于低等植物,又称为无胚植 物或原植体植物;苔禳植物、蕨类植物、裸子植物和被子 植物属于高等植物,又称为有胚植物或 茎叶体植物。由于低等植物、苔薛植物、蕨类植物不 开花、不结果,用抱子进行繁殖,故称它们 为抱子植物或隐花植物;而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 开花、结果,用种子繁殖,故又称它们为种子植 物或显花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植物命名法规1.植物统一命名的重要性植物种类繁多,各个国家由于语言和文字的不同,都各有其习用的植物名称;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同-植物在不同地区也往往有不同名称,同物异名以及异物同名的现象非常普遍。

例如番茄,在我国南方称番茄,北方称西红柿,英语称tomato;又如马铃薯,在我国南方称洋山芋(或洋芋),北方称土豆,英语称potato。

还有蒲公英,又叫黄花地丁。

中药贯众有30多种来源。

这种名称上的混乱现象,使得人们无法顺利地去研究植物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分类,更不利于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因此,寻求一种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法规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2.命名的发展历史植物学家在很早以前就对创立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问题进行探索,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留采用过多名法,即用一系列的词来描写植物,但非常烦琐。

后来双名法代替了多名法,现代植物的种名,即世界通用的科学名称(scientific name)的命名,都是采用双名法。

1.双名命名法的提出双名法是由瑞典植物分类学大师林奈(CarolusLinnaeus,1707-1778)创立的。

但是早在1623年法国包兴(C.Bauhin,1560-1624)己使用属名加种加词的双名法学名,但当时并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

后来在1690年,来维努斯(Rivinus)也提出双名法的建议,给植物命名,不得多于2个字。

林奈接受了这些思想并将其完善化。

1753年,林奈的巨著《植物种志》(“Speces Plantarum”)便采用了双名法,后来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所采用。

2.双名命名法的优点此命名法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统一了全世界所有植物的名称,即每一种植物只有一个名称,在国际上通用,便于科学交流,其次,双名法科学性较强,能反映分类系统关系和相对地变动较小(即使有变动,也有据可查),从而提供了一个亲缘关系的大概,在植物学名中包含有属名,因此知道一个种名就容易查知该种在植物分类系统中所处的位置。

3.双名命名法的命名原则双名命名法是用拉丁文给植物的种起名字,每一种植物的种名,都由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形式的字构成,第一个词是属名,相当于“姓”,第二个词是种加词,相当于“名”。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migratorioides,L. m. rossica。
三、疑难标本的命名方法
在植物分类研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 特殊标本,难以进行准确鉴定。我们仍然 可以给他一个名称(临时命名),称为开 放命名(nomenclatura aperta),或称作保 留命名。
保留命名属于非正式命名,希望将来能够 得到他人的帮助或指导,其命名结果不受 命名优先律的保护,书写时使用一些特定 的符号表示。
5、存疑属、种:“?”置于属名前表示存疑属, 置于属名后或种加词后表示存疑种。
第二节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学大会 1867年首次在巴黎召开 已经召开了17届 每隔6年召开一次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维也纳法规
第二节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命名法规使得植物命名工作有据 可依,保证植物学名的统一和稳定, 确保每一种植物只能有一个独一无二 的合法的科学名称。
一、命名法
1753年林奈在他出版的《植物种志》中提出 了用双名法给植物命名,双名法要求植物种的 名称由属名、种加词和命名人三部分组成。
因此植物学名的最早命名时间期限为1753年, 在此之前的学名不受命名优先权的保护。
双名法的“双名”只是针对种名而言,实际上 单名、三名乃至四名等的命名都可参照此原则。
可见,植物的科学命名非常重要,命名和分类是密切 相关的。
〇、分类单元及其等级
在国际植物分类体系中,主要分类单位是 界、门、纲、目、科、属、种共7个基本级, 再加一些亚级,构成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 统。
(一)分类单元的主要等级
自上而下依次为:界(regnum)、门 (divisio,phylum)、纲(classis)、 目(ordo)、科(familia)、属 (genus)、种(spe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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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一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人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人类开发利用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言、不同文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用植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生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很多,如我国的玉蜀黍,在不同地区叫包谷、棒子、玉米、玉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白头翁专指毛茛科的一种药用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白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言和文字障碍,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语或拉丁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一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一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方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一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一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一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而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干亚属、组、系。

人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一一对应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每一种植物都有一个学名,就便于分类学工作者将它们根据亲缘关系划分出不同的类别以及作不同的等级排列,这项工作叫分类(classificatio)。

分类学研究又可分为人为分类(classificatio artificialis)和自然分类(classification naturalis)。

在植物分类学上,任何等级上的所有植物,叫分类群(taxon)。

分类群也称分类单元,或称分类单位。

分类学工作者通过研究将未知的分类群和已知的分类群进行对比,或将未知的分类群归入到已知的分类群的行为和结果,称为鉴定(identifitio)。

由此可见,植物的科学命名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繁琐的工作,命名和分类是密切相关的。

一、双名法在1753年瑞典植物学家林奈(linnaeus)创建双名法以前,欧洲的植物学家们已经发现了植物命名的混乱现象,他们曾提出“多名发”、“三名法”和“双名法”,但这些方法最终都未被大家接受。

只有林奈在1753年出版的《植物种志》中所提出的用拉丁文以两个单词(即双名法)来命名植物的方法才被大家广泛接受。

所以,后来的命名优先权,植物学名的最早命名时间的期限就只能追溯到1753年。

在此之前发表的学名或名称,是不受命名优先权保护的。

按照双名法的要求,植物的学名由署名和种名形容词(简称种加词)构成,后面再加上定名人。

在双名法中,属名是名词,各自有性别,使用单数、主格。

种加词一般是形容词,少数为名词,在语法上对种加词的要求是:1、为一致性定语时,使用形容词单数、主格,与属名同性;2、为非一致性定语时,使用单数(复数)所有格;3、为同位定语时,使用名词主格,性别为名词原有的性别。

例如,莴苣的学名为Lactuca stiva L.;香附子的学名为Cyperus rotundus L.;建兰的学名为Cymbidium ensifolium (L.)Sw.;桑树的学名为Morus alba L.(按分类学要求,树木的属名规定为阴性)。

有关对属名、种加词和定名人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相关章节二、三名法三名法(nomenclatura trinominalis)是用来对种以下分类单位进行命名的方法。

对于种以下分类群的命名,同样要遵守相关的命名规则。

同种的命名相比,三名法只是多了变种(亚种、变型)符号(var.,ssp.或subsp.,f.)、变种(亚种、变型)加词和变种(亚种、变型)的定名人。

例如:凹叶厚朴(亚种)Magnolia of ficinalis Rehd. et Wils. Subsp. biloba(Rehd. et Wils.)Chenget Law中国沙棘(亚种)Hippophae rhamnoides L. subsp. Sinensis Rousi长距乌头(变种)的学名为Aconitum hemsleyanum Pritz. var. elongatum W. T. Wang长舌野青茅(变种)的学名为Deyeuxia arundinacea (L.)Beauv. var. ligulata(Rendle)P. C. Kuo et S. L. Lu分枝虎耳草(变型)Saxifraga cernua L. f. ramose Gmel.在1867年第1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通过的命名法规中规定,变种符号使用α,β,γ,……,根据某个物种种下单位变种出现的顺序进行编码。

现在该条款已经废弃,但在植物学文献印证中还能见到。

例如:Seseli fedtschenkoanum(缺定名人,笔者注)β. iliense Rgl. et Schmalh.(1882)Iris kaemp feri Sieb. ex Lem. β. hortensis(Maxim.)Makino(1909)再如:Alangium platanifolium (Sieb. et Zucc.)Harms var.α. macrophyllun(Sieb. et Zucc.)Wanger.(1910)在植物命名的历史上,还曾有过四名法。

当时人们把变种看成是亚种的下级单位,又把变型看成是变种的下级单位,这样,在种下的单位从大到小依次排序是:种—亚种—变种—变型。

如果按照这样的等级命名,其植物种下分类群的学名就十分繁琐。

今天,在植物学比较古老的文献里,偶尔能见到四名法,甚至五名法命名的植物学名。

值得注意的是,变种(亚种、变型)符号的第一个字母不需要大写,整个符号也不需要排成斜体。

但是,变种(亚种、变型)加词需要小写,并且要求排成斜体。

在三名法学名简写时,如果变种(亚种、变型)是紧接在正种的后面出现,由于种名正种已经写了定名人,这时其变种(亚种、变型)的学名可以简写,省去正种的定名人。

例如,野青茅和长舌野青茅同时出现时,可写为:Deyeuxia arundinacea (L.)Beauv.,D. arundinacea var. ligulata(Rendle)P. C. Kuoet S. L. Lu但是,在植物学专著和文献引证或专业书籍的索引中以及植物学教材中,种和种下单位的学名一般需要全写,不能缩写某个或某些部分。

三、学名的简写和属名的缩写用双名法命名植物,植物的学名实际上是由3个部分组成的。

在正式出版物中,植物学名的书写具有严格的规定。

属名首字母必须大写,种加词首字母小写,属名和种加词必须排斜体。

命名人在任何情况下为正体,并且首字母大写。

但是,在植物志或植物专著中,植物学名有点累赘。

在不影响交流和科学性的前提下,可以将定名人省略。

如果是中文刊物,在文章中需要标注植物学名时,在中文名后面用括号把学名括起来了,这样学名就十分简洁了。

例如,野青茅(Deyeuxia arundinacea)和长舌野青茅(D.arundinaea var. ligulata)。

一定要注意正体和斜体,以及字母的大小写。

亚种和变型的写法和简写要求与变种相同。

为什么长舌野青茅放在野青茅后面时属名就可写成 D.呢?在书写植物学名时有个规定,同属植物连续出现时,第一个植物要写全名,从第二个植物开始可以简写学名,把属名缩写。

请看例句:我们校园的草地上,在春天长满了各种花草,有石蒜(Lycoris radiata)、忽地笑(L.aurea)和中国石蒜(L. chinensis)等。

如果同属植物学名被其他属的植物插在中间,那么,第二次出现的同属植物学名仍需要写全属名。

请看例句:我们校园的草地上,在春天长满了各种花草,有石蒜(Lycoris radiata)、葱莲(Zephyranthes candida)、忽地笑(Laurea aurea)和中国石蒜(L. chinensis)等。

注意:与前面的例句相比,忽地笑的属名(Laurea)不能缩写为L.,因为在它和石蒜中间隔了葱莲。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容易出错,一些城市公园或校园内树木上挂的标牌,从有关植物学书籍中只言片语地抄写植物学名,结果写出不规范的甚至是无法理解的植物名称。

植物学名的缩写,只保留属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学名的种加词不变。

在科技论文中,植物学名也可省去命名人。

例如:野大豆Glycine soja Sieb. et Zucc.缩写为G. soja Sieb. et Zucc.,或G. soja葛藤Pueraria lobata(Willd.)Ohwi缩写为P. lobata(Willd.)Ohwi,或P. lobata落花生Arachis hypogaea L.缩写为A. hypogaea L.,或A. hypogaea在植物学名缩写时,要注意以双辅音字母开头的属名。

对于以Ch-,Ph-,Rh-,Th-开头的属名,缩写时要保留双辅音。

例如:土荆芥Chenopodium ambrosioides L.缩写为Ch.ambrosioides L.桂竹香Cheiranthus cheiri L.缩写为Ch.cheiri L.山梅花Philadelphus incanus Koehne 缩写为Ph.incanus Koehne中华石楠Photinia beauverdiana Schneid. 缩写为Ph.beauverdiana Schneid.大黄Rheum of ficinale Baill. 缩写为Rh.of ficinale Baill.猫乳Rhamnella franguloides(Maxim.)Weberd. 缩写为Rh.franguloides(Maxim.)Weberd 百蕊草Thesium chinensis Tuecz. 缩写为Th. chinensis Tuecz.美丽唐松草Thalictrum reniforme Wall. 缩写为Th. reniforme Wall.然而,当两个首字母相同的属名同时出现并需要缩写时,这两个属名必须保留第1个完整的音节(以属名的第一个元音或双元音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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