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IX)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用于规定和指导栽培植物命名的法规,旨在确保植物命名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该法规由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委员会制定,是国际植物学界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原则:对于同一种栽培植物,优先采用最早发表的名称,即“优先律”。
如果一个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并使用,则可以采用这个名称,而不必采用较早发表但较少使用的名称。
有效原则:如果一个栽培植物的名称在发表后被证实是错误的或无效的,或者一个名称在发表后被用于其他植物,则该名称对于该植物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个替代名称来命名该植物。
单一原则:一个栽培植物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即“单一律”。
如果一个植物有两个或多个名称,则需要通过研究来确定哪一个名称是正确的,并采用这个名称来命名该植物。
官方宣布原则:栽培植物的名称需要由官方宣布或确认。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官方机构或组织认可的名称才能被正式采用和承认。
拼写和格式规则: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还规定了拼写和格式规则,以确保栽培植物名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则包括字母的大小写、空格的使用、连字符的使用等等。
总之,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旨在确保栽培
植物命名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通过遵循这个法规,可以促进国际间的植物学交流和合作,也有助于保护和保存植物资源。
植物命名法简介1
• 1753年,Species Plantarum
确立双名法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2
巴黎规则Paris Rules, 1867
• • • • • 第一届国际植物学大会 优先率——基本的指导原则 合格发表、名称的接受和废弃等规定 未确定林奈那部著作和日期为植物命名起点 未明确优先率的例外条款
邱规则Kew Rules
原则
• 1. 植物命名法规独立于动物命名法规和细菌命名法规 • 2. 分类群名称的应用由命名模式(nomenclatural type)来决 定。 • 3. 分类群的命名基于发表的优先权(priority of publication)。 • 4. 每个具有特定范围、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只能有一个正 确名称,除特殊情况外,即最早的、符合各项规则的那个 名称。 • 5. 分类群的学名(scientific name),不管词源如何,均做 拉丁文处理。 • 6. 除有明确限制,命名规则具有追溯既往之效(retroactive)。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二节 模式指定-4
1. 属或属下分类群(subdivision of a genus)名称的模式是一个种名的模式。引证种 名即被视为对其模式的引证。 2. 如果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原始资料中明确地包含一个或多个种名的模式,该 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必须选自于这些种名的模式。可通过引证或提及一 个合格发表的种名,或引证一个种名的模式来实现。 3. 属名的模式只有通过保留才可以是标本或插图,而不是其所包含的一个种名。 4. 必须遵从最早的属名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的指定,除非:a)可以证明被指 定的模式与原始资料严重不符,且有符合原始资料的其他成分存在;b)使用机 械的方法选择模式。 5. 科或科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与其所基于的属名的模式相同。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们的⽣活关系⼗分密切,⼈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类开发利⽤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不同⽂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植物⽅⾯都有⾃⼰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和⽂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民在开发利⽤植物的经验交流⽅⾯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很多,如我国的⽟蜀⿉,在不同地区叫包⾕、棒⼦、⽟⽶、⽟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头翁专指⽑茛科的⼀种药⽤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和⽂字障碍,国际上统⼀使⽤拉丁语或拉丁化⽂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科、属、种7级,再加上⼀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亚属、组、系。
⼈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对应地紧密联系在⼀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植物分类学了解植物的分类和命名规则
植物分类学了解植物的分类和命名规则植物分类学:了解植物的分类和命名规则植物是地球上最为丰富和多样化的生命形式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研究植物世界的多样性,科学家们发展了植物分类学,这是一门研究植物分类、命名和演化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植物分类学的基本概念、分类系统以及命名规则。
一、植物分类学的基本概念植物分类学是生物分类学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植物进行分类,帮助科学家们理解植物之间的相似和差异,以及它们与其他生物的关系。
分类学的目的是将生物组织成一个有序的系统,以便于信息的存储、传递和研究。
在植物分类学中,植物被组织成一系列的分类阶层,从大到小分为有纲、目、科、属和种等级。
这些阶层反映了植物之间的进化关系和共同特征。
二、植物分类系统植物分类系统是植物分类学的基础,它是科学家根据植物的进化关系和形态特征建立的。
目前,最为广泛应用的植物分类系统是由英国植物学家APG III小组于2009年制定的“被子植物分类APG III系统”。
APG III系统基于基因序列和形态特征的综合研究结果,将被子植物划分为几个大类,包括单子叶植物和双子叶植物。
在双子叶植物中,进一步划分为一子纲和二子纲,分别包括多个目、科和属。
三、植物的命名规则为了对植物进行统一和准确的命名,国际植物命名规则(ICN)被制定。
ICN规定了植物名称的格式和规则,使得植物名称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一致性。
植物的命名主要采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形式,并遵循一定的命名法则。
一个完整的植物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加词,例如“Rosa chinensis”,表示中国月季。
属名通常以大写字母开头,而种加词则以小写字母开头。
在ICN规则中,每个植物物种的名称只能有一个官方版本,这是为了避免命名混乱和歧义。
如果在不同的文献中出现了相同的物种名称,要按照ICN规则中的优先原则进行判定。
此外,为了方便植物学家们进行交流和参考,每个植物学名还必须与有效的出版物关联。
这样的出版物被称为命名出处或原始出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随着人们对植物的兴趣不断增加,栽培植物的命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统一全球栽培植物的命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背景、目的和主要规定。
一、背景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由国际植物学会制定的,旨在确保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达成共识。
这一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由于地理、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的栽培植物命名的混乱局面,从而使植物学家和爱好者能够准确地交流和研究栽培植物领域的知识。
二、目的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栽培植物的命名一致性和稳定性。
通过统一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同一栽培植物的命名将保持一致,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此外,该法规还鼓励命名者遵循科学的原则和规范,以提高命名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主要规定1. 命名依据:栽培植物的命名应基于其科学和文化的特征。
命名者应尽量避免使用个人的名字、商标或其他具有商业目的的名称。
2. 命名原则:栽培植物的命名应遵循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BN)和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CCN)中的规定。
命名者应考虑植物的分类、形态、遗传学特征等因素,确保命名符合科学性和可辨识性要求。
3. 命名程序:命名者应提交相应的命名申请,并将命名信息提交给国际植物学会或批准的命名组织。
命名组织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命名进行认证。
4. 命名纠纷解决:若存在对于栽培植物命名的争议或冲突,命名者可以向国际植物学会提交申诉。
申诉结果将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要求进行判定和决定。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一致性和准确性。
它为栽培植物的研究、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此外,该法规还为植物学研究者和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命名框架,便于他们进行知识交流和合作。
总结: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实现一致化和准确性。
通过遵循该法规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能够使用相同的命名规则,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第五章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第五章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第一节植物的命名植物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人类的发展史中也包括了人类开发利用植物的历史。
由于世界上由于多不同的语言、不同文化的民族,他们在开发利用植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此产生了民族植物学。
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很多,如我国的玉蜀黍,在不同地区叫包谷、棒子、玉米、玉榴等,统称为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样,同名异物的现象很普遍,例如:白头翁专指毛茛科的一种药用植物,可在我国不同地区共有13个科的植物都叫白头翁。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消除语言和文字障碍,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语或拉丁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植物的学名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和三名(trinomen)。
单名是指一个分类群的名称只有一个单词属和属以上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单名。
双名是指种的名称,也称种名(nomen specificum),是由两个单词组成的,即属名加种加词。
三名是指种下分类群的名称,构成方法是在种名的基础上,在增加一个单词(例如,亚种加词epitheton subspecificum),即有三个单词组成学名。
植物的科学命名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
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参见表5-1.例如,在属和种之间还有一些分类群名称。
只含有一个种的属叫单型属(genus monotypicum),而含多各个种的属叫多型属(genus polytypicum),再多型属中可分为若干亚属、组、系。
人们在给各种植物赋予名称时,必须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把每个学名与每种植物一一对应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命名(nomenclatura)。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原则
优先律
一个植物名称一旦发表,即具有合法 性,其他任何名称都不能与之冲突。
有效律
对于任何一种植物,只能使用已经发 表并符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名称。
同一律
一个植物名称只能用于一种植物,一 种植物也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名称。
模式律
在比较形态特征时,应依据原始描述 中记载的特征,而不是依据后来的变 异特征。
缩写规范
在植物名称中,除特定科或属的特定种外,一般不使 用缩写。
植物命名的使用规范
优先权原则
在植物命名中,遵循优先权原则,即最早发表的正确名称 具有优先权,后来的同名无效。
同物异名
一个物种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若存在多个同名现象, 则其中一个名称被视为正确名称,其他为同物异名。
俗名和学名
俗名是人们对植物的俗称,可能因地区、民族而异;学名 是植物的科学名称,具有国际统一性。在学术交流和正式 场合应使用学名。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目录
CONTENTS
• 植物命名概述 •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 植物命名的分类系统 • 植物命名的规范和标准 • 植物命名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01
CHAPTER
植物命名概述
植物命名的定义
01
02
03
植物命名
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惯例, 为植物种类起的名字。
目的
为了科学地描述、识别、 分类和交流植物信息。
植物命名的原则
准确性
植物名称应准确地反映其特征 和分类地位,避免歧义和误导
。
简明性
植物名称应简短明了,易于记 忆和发音。
稳定性
同一物种的名称应保持稳定, 避免频繁更改。
优先权
一旦某个名称被正式发表,其 他同名或同物异名的名称均视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PPT
可见,植物的科学命名非常重要,命名和分类是密切 相关的。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次要等级可设,也可不设,视具体情况而 定。如单种属、单属科、单科目等必须设, 而次要等级如属下的组,名法规中,科的次级划分指 科与属之间的各等级的分类单元。属的次 级划分仅指属与种之间的各等级的分类单 元。
杂交类群(nothotaxa或hybrid taxa)中 所允许的最高等级是杂交属,属下等级与 非杂交类群相同。
杂交类群的主要等级为
杂交属(nothogenus)和
杂交种(nothospecies)。
双名法的“双名”只是针对种名而言,实际上 单名、三名乃至四名等的命名都可参照此原则。
名称的修订是指对分类群特征和范围的变 更。某一分类群经过多数学者的研究后, 在不改变其模式的条件下,对该分类群原 来的描述、特征鉴别、范围、图片等进行 修改或补充,称作修订(emendo)。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民族植物学
“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现象
同物异名的例子如,玉蜀黍在我国不同的地区 被叫做玉米、包谷、棒子、玉榴、玉交子等, 这些名称统称为:
俗名(nomen vernaculum)。
同名异物的情况同样也非常多,比如白头翁这 一植物俗名,在我国的不同地区就有13科的植 物用此名称。
为了便于国际交流,国际上统一使用拉丁文或者拉丁 化文字给每种植物命名的名称,叫做 学名(nomen scientificum)。
学名一般有单名(uninomen)、双名(binomen) 和三名(trinomen)之分。
4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发表新品种名称时,必须注明出版年月,出版在 先有优先权,但如因使用优先权改变某一品种的名 称而引起混乱时,由国际登记组织审查另行选定。
▪ 品种名称的转译,某一品种引入其他国家栽培时, 原有品种名称应予保留,但可以译音、译义或改变 名称,在同种语言种,以最先译出的名称作为正确 使用的合法名称。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果树命名有一定的历史来源
凡原产于我国且栽培历史在二千年以上的作物,名 称多是一字
而外来品种或后期增加的作物,则多是二、三字
很多从外国或外地引近来的果树,过去习惯在名称 上加“胡”字,“番”字,“洋”字。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中文的名称与现代植物分类等级名称 相比,大多数相当于属名,有时在属名 之上再加形容词便成为种名或品种名。
▪ 拉丁学名采用双名制,即一个属名与 一个种名,属名在前,种加名在后。 ▪ 属名用名词,首字用大写,种加名用形 容词,首字用小写。
Malus pumila Mill 苹果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 植物的全部种名,应包括种名的命名者 的姓名,命名者的姓名放在种名之后,首 字用大写。
▪ 两种不同的植物不能有同一样的双名学名
▪ 品种名称放在植物拉丁文学名之后可加cv.符号或
用单引号,如国光苹果Ralls。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自1959年1月1日以后制定新品种名称,应正式 印刷或在刊物上发表,并向有关国际登记组织进行 登记及分送适当的图书馆保存。
▪ 发表新品种名称应附以性状记载或参考文献,如 注明与其它品种异点、亲本植物、栽培历史、创造 人等。
▪ 一般的植物,皆有双名的学名,少数则有亚种名 或变种名而成为三名,首字均用小写。
命名法规不植物学拉丁语
植物示例 Charophyta Streptophytina Equisetopsida Liliidae Lilianae Poales Poineae Poaceae Pooideae Poeae Poinae Poa
分類群名稱癿構成 •
屬癿次級劃分呾種:雙名法(組合) •
種癿次級劃分:三名法(組合) • 亞
f. pallidior 呾Phlomis melanantha var. angustifolia
f. pallidior 是同名,後者丌是“四名法”名稱。
–*Phlomis melanantha var. pallidior
分類群名稱癿構成
• 雜交類群癿表示:
–雜交公式
• Catalpa bignonioides × Chilopsis linearis • Liriodendron chinense × tulipifera
種(subspecies):黃櫨
–Cotinus coggygria subsp. cinerea
• 變種(varietas):雞樹條莢蒾
–Viburnum opulus var. sargentii
• 變型(forma):黃花狼毒
–Stellera chamaejasme f. chrysantha
• 中文:《國際藻類、菌物呾植物命名法規》 • 原名I 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ICBN, 《國際植物命名法 規 》) • 最近幾十年來每6年修訂一次,每個版本均有 與門名稱(如東京法規、維也納法規、聖路易 斯法規、墨爾本法規、深圳法規)
最新生物系統演化譜系
原核域
古質體類(灰藻、紅古藻核、域綠色植物)
浅谈植物命名法
浅谈植物命名法牡丹、辽宁冷杉、银杏、桫椤、东北细辛、醉蝶花、元宝枫、大苍角殿、鸾凤玉、紫荆花等等,都是植物名称,不过它们不是学名(scientific name),而是俗名或者地方名。
植物的学名也不是指其英文名或者法文名等,更与中国方块字无缘,而是指拉丁名。
拉丁名是国际植物学界进行交流的标准用名,其他的名称都不算数。
目前国际上有标准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 nclature),为植物学界所普遍遵守。
1900年第一届巴黎国际植物学大会为命名法规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905年第二届维也纳国际植物学大会产生了第一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其中法规一词用的是“code”一词,有法典、法规和代码等含义。
其中,1950年第七届斯德哥尔摩大会成立了国际植物分类学会(IAPT),从此承担了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修订和出版的任务。
最近的会议有1993年第十五届东京大会和1999年第十六届美国圣路易斯国际植物学大会。
这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国际命名法规也称圣路易斯法规(St. Louis Code)。
(右上角树叶为鹅掌楸(也叫马褂木)叶子,木兰科,鹅掌楸属(Liriodendron),北美鹅掌楸,落叶乔木。
) 要想掌握并熟练运用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一方面规则极其复杂,有大量例证和注释,也有许多特殊的约定。
另一方面,这一法规也在变化之中,法规的每次修订都是激烈讨论后某种妥协的结果。
本文依据Orego n州立大学园艺系的一份材料,只介绍最基本的植物命名知识。
现行用拉丁文为生物命名的体系是由林奈(Carl von Linne,通常用其笔名Li nnaeus)250年前提出来的。
他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1735年出版。
这个体系称作林奈双名命名体系(Linnaean binomial system of nomenclatu re),其中生命,如植物,采用两个拉丁化的名字(拉丁双名)来命名。
0928_植物之命名法规
學名(Scientific name)
1.
二名制命名法: 屬名,附以種名(最後附加命名人之名), 由此二語聯合而成之謂。
2. 三名制命名法: 學名由三語合成者,稱之為三名制命名, 例如:台灣扁柏Chamaecyparis obtusa Siebold et Zuccarini var. formosana (Hayata) Rehder。
Hale Waihona Puke 栽培種之命名 不用拉丁化,Taxus baccata ‘ Variegat ’ Taxus baccata cv. Variegat
轉移(Transference)
1. 種名轉移至他屬時(不改分類階層): 原種名保留,原命名者括號,再加新命 名者。 如:柳杉1781年 Linnaeus ƒ. → Cupressus japonica L. ƒ. ,後改隸 Cryptomeria japonica (L. ƒ.)D. Don
屬名之規定
1. 字首大寫 2. 以人名為屬名者,語尾須拉丁化
末字為母音 a +ea, 如 Shibata hibataea 末字為母音非 a +a,如 Micheli Michelia 末字為子音 er +a,如 Scheffler chefflera 末字為子音非 er +ia,如 Magnol Magnolia
植物的種類數量
全世界: 300,000種 中國: 30,000種,木本佔7,000種,喬木有 2,000種(北美600種,歐洲僅200多種) 台灣: 4,120 種,木本1,000 種
植物之命名(Nomenclature)
普通名(Common name,俗名 vernacular name)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
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
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
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
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
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
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2.命名法规的更新和改进3.命名法规的实际应用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重要性正文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简称 ICNP)是一部关于栽培植物命名的规则与建议。
该法规旨在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园艺家和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个统一、规范的植物命名体系,以便于交流、研究和学术讨论。
2.命名法规的更新和改进为了适应植物科学的发展和新发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会定期进行更新和改进。
例如,近年来,由于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科学家们对植物的认识不断深入,这也促使了命名法规的修订。
修订后的法规更加注重植物的遗传多样性和亲缘关系,以更准确地反映植物的分类关系。
3.命名法规的实际应用在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指导下,植物学家和园艺家在研究和培育新品种时,需要为植物命名,并遵循一定的命名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植物学名由属名和种名组成,种名后面还可以附加定名人名和发表年份;植物的俗名和地方名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传播等。
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重要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和园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规确保了植物命名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国内外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其次,通过对植物进行科学的命名和分类,可以更好地了解植物的亲缘关系和遗传多样性,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依据。
最后,规范的植物命名有助于提高园艺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一部重要的植物学法规,它为植物学研究和园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植物学名的命名规则
植物学名的命名规则国际上所采用的植物学名,是林奈所创立的“双名法”即植物的学名统一由属名和种名(又称种加词,下同)组成,并统一用拉丁文。
植物学名指瑞典植物学家林奈(Linnaeus)于1753年所倡用的植物双名法。
作为国际统一的植物命名法。
植物的名称十分繁杂,不仅因各国文字不同而异,就是一国之内各不同地区,也往往不一致,因而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于科学普及与经验交流极为木利。
为了使植物的命名得到统一,国际上采用了科学命名(简称学名)。
双名法规定,每种植物的名称由两个拉丁字组成,第一个字为某一植物隶属的“属名”,第二个字是“种加词”,起着标志某一植物种的作用。
由这两个字组合而成植物的种名或称拉丁学名。
通常在学名后面还须附命名者姓名,以示负责和便于考查。
我们知道世界上的植物种类很多,各国的语言和文字又不相同,因而植物的名称也就不同,就是在一个国家内也会出现不同的名称,为了科学技术的交流,统一使用植物学名是完全必要的。
掌握植物的学名,不仅有助于了解植物的亲缘关系和形态特征,而且还可以帮助掌握植物的有效成分,:因为许多植物的化学成分名称系由植物的属名衍生而成,如小檗碱(Berberine),就是由小檗属(Berberis)衍生而成,又如乌头碱(Aconitlne)、次乌头碱(Hypaccllitine)、中乌头碱(Mesaconiline)等,不论从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均可以明显的看出与植物乌头属(Aconilum)的属名有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对药学专业尤其值得注意。
基本组成植物学名是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等国文字书写。
一种植物的学名由属名和种名组成,故称为“双名法”或“二名法”。
在学名后附加该种植物的命名人(或命名人的缩写),所以一个完整的植物学名包括属名、种名和命名人。
并规定属名和命名人的第一个拉丁字母必须大写,如前面所举的黄连的植物学名是Coptis chinensis Franck,其中,Coptis为黄连属的属名,chinensis(中国的)种名,Franch.系命名人Franchet的缩写。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是藻类学家、菌物学家和植物学家在命名藻类、菌物和植物是必须遵循的规则,每六年由国际植物学大会修订一次。
由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邓云飞研究员、深圳市中国科学院仙湖植物园张力研究员和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李德铢研究员翻译的《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深圳法规)》由科学出版社于2021年11月出版发行。
本版法规(即《深圳法规》)是由2017年7月在深圳召开的第十九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修订、2018年由国际植物分类学会出版。
《法规》分为原则、规则和辅则、以及管理《法规》的规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介绍了命名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的详细规定,包括规则、辅则,规则由具体的条款及注释组成,与其相悖的名称必须废弃,与辅则相悖的名称不能废弃但不应效仿,规则和辅则均附有例子予以说明;第三部分详细说明了管理《法规》的规程。
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植物命名法规1.植物统一命名的重要性植物种类繁多,各个国家由于语言和文字的不同,都各有其习用的植物名称;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同-植物在不同地区也往往有不同名称,同物异名以及异物同名的现象非常普遍。
例如番茄,在我国南方称番茄,北方称西红柿,英语称tomato;又如马铃薯,在我国南方称洋山芋(或洋芋),北方称土豆,英语称potato。
还有蒲公英,又叫黄花地丁。
中药贯众有30多种来源。
这种名称上的混乱现象,使得人们无法顺利地去研究植物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分类,更不利于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因此,寻求一种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法规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2.命名的发展历史植物学家在很早以前就对创立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问题进行探索,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留采用过多名法,即用一系列的词来描写植物,但非常烦琐。
后来双名法代替了多名法,现代植物的种名,即世界通用的科学名称(scientific name)的命名,都是采用双名法。
1.双名命名法的提出双名法是由瑞典植物分类学大师林奈(CarolusLinnaeus,1707-1778)创立的。
但是早在1623年法国包兴(C.Bauhin,1560-1624)己使用属名加种加词的双名法学名,但当时并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
后来在1690年,来维努斯(Rivinus)也提出双名法的建议,给植物命名,不得多于2个字。
林奈接受了这些思想并将其完善化。
1753年,林奈的巨著《植物种志》(“Speces Plantarum”)便采用了双名法,后来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所采用。
2.双名命名法的优点此命名法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统一了全世界所有植物的名称,即每一种植物只有一个名称,在国际上通用,便于科学交流,其次,双名法科学性较强,能反映分类系统关系和相对地变动较小(即使有变动,也有据可查),从而提供了一个亲缘关系的大概,在植物学名中包含有属名,因此知道一个种名就容易查知该种在植物分类系统中所处的位置。
3.双名命名法的命名原则双名命名法是用拉丁文给植物的种起名字,每一种植物的种名,都由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形式的字构成,第一个词是属名,相当于“姓”,第二个词是种加词,相当于“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