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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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用于规定和指导栽培植物命名的法规,旨在确保植物命名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该法规由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委员会制定,是国际植物学界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原则:对于同一种栽培植物,优先采用最早发表的名称,即“优先律”。

如果一个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并使用,则可以采用这个名称,而不必采用较早发表但较少使用的名称。

有效原则:如果一个栽培植物的名称在发表后被证实是错误的或无效的,或者一个名称在发表后被用于其他植物,则该名称对于该植物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个替代名称来命名该植物。

单一原则:一个栽培植物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即“单一律”。

如果一个植物有两个或多个名称,则需要通过研究来确定哪一个名称是正确的,并采用这个名称来命名该植物。

官方宣布原则:栽培植物的名称需要由官方宣布或确认。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官方机构或组织认可的名称才能被正式采用和承认。

拼写和格式规则: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还规定了拼写和格式规则,以确保栽培植物名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则包括字母的大小写、空格的使用、连字符的使用等等。

总之,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旨在确保栽培
植物命名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通过遵循这个法规,可以促进国际间的植物学交流和合作,也有助于保护和保存植物资源。

植物命名法简介1

植物命名法简介1

• 1753年,Species Plantarum
确立双名法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2
巴黎规则Paris Rules, 1867
• • • • • 第一届国际植物学大会 优先率——基本的指导原则 合格发表、名称的接受和废弃等规定 未确定林奈那部著作和日期为植物命名起点 未明确优先率的例外条款
邱规则Kew Rules
原则
• 1. 植物命名法规独立于动物命名法规和细菌命名法规 • 2. 分类群名称的应用由命名模式(nomenclatural type)来决 定。 • 3. 分类群的命名基于发表的优先权(priority of publication)。 • 4. 每个具有特定范围、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只能有一个正 确名称,除特殊情况外,即最早的、符合各项规则的那个 名称。 • 5. 分类群的学名(scientific name),不管词源如何,均做 拉丁文处理。 • 6. 除有明确限制,命名规则具有追溯既往之效(retroactive)。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二节 模式指定-4
1. 属或属下分类群(subdivision of a genus)名称的模式是一个种名的模式。引证种 名即被视为对其模式的引证。 2. 如果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原始资料中明确地包含一个或多个种名的模式,该 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必须选自于这些种名的模式。可通过引证或提及一 个合格发表的种名,或引证一个种名的模式来实现。 3. 属名的模式只有通过保留才可以是标本或插图,而不是其所包含的一个种名。 4. 必须遵从最早的属名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的指定,除非:a)可以证明被指 定的模式与原始资料严重不符,且有符合原始资料的其他成分存在;b)使用机 械的方法选择模式。 5. 科或科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与其所基于的属名的模式相同。

植物命名法

植物命名法

园林小百科之植物命名法每一种植物,各国均有不同的名称,即使在同一国内,各地的叫法亦常不同,例如北京的玉兰,在湖北叫应春花,在河南叫白玉兰,浙江叫迎春花,江西叫望春花,四川峨眉叫木花树。

由于植物种类极其繁多,叫法不一,所以经常发生同名异物或异名同物的混乱现象。

为了科学上的交流和生产上利用的方便,早在1867年,在国际会议上制定了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规定以双名法作为植物学名的命名法。

双名法规定用两个拉丁字或拉丁化的字作为植物的学名。

头一个字是属名,第一个字母应大写,多为名词;第二个字是种名,多为形容词。

以此二名作为一种植物的学名。

但是完整的学名,尚要求在双名之后,附上命名人的姓氏缩写(第一字母应大写)和命名年份,但是在一般使用时,均将年份省去。

例如银杏的学名为Ginkgo biloba L.,其属名Ginkgo为中国广东话的拉丁文拼音;种名biloba为形容词,意味二裂的,形容银杏的叶片先端呈二裂状;最后的L.为命名人Carl von Linne,即林奈Linnaeus的缩写。

双名法的生物学名部分均为拉丁文,并为斜体字;命名者姓名部分为正体。

此外:1、有些植物的拉丁学名是有两个人命名的,这时应将二人的缩写字均附上而在其间加上连词“et”或“&”符号。

例如蚊母树的学名Distylium racemosum Sieb. et Zucc.。

2、如果某种植物是由一人命名但是由另一人代为发表的,则应先写原命名人的缩写,再写一前置词“ex”表示“来自”之意,最后再写代为发表论文的作者姓氏缩写;如果有些植物的学名后附二个缩写人名,而前一人名在括号之内,这表示括号内的人是原来的命名人,但后来经后者而更换了属名之意。

例如例如竹柏的学名为Podocarpus nagi (Thunb.) Zoll. et Mor ex Zoll.。

3、对于种以下的变种,则在种名之后加缩写字var.后,再写上拉丁变种名;例如红玫瑰的学名应写为Rosa rugosa Thunb. var. rosea Rehd.;对于变型则在种名之后加上缩写字f.后,再写变型名,最后写缩写的命名人。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BN,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国际植物学家联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 IAPT)制定的,用于统一植物命名的规范,卹ICBN是植物学界的“法律”,它是生物系统分类的基础。

对于被称为植物的栽培种,法规要求在拉丁学名中,双名系统(binomial nomenclature)应表达物种的属名(genus name)和种名(specific epithet);物种名由单音素,多音素和许多音素组成。

此外,它还规定物种名要有物种类型、群体直接继承来源(type of species and direct inheritance sources of population),命名者的初衷(the intension of namer)等方面的记载要求。

拉丁学名的命名者必须是单个人,因此,拉丁学名体系中的物种名只能由单个人命名。

此外,拉丁学名还有一些其他惯用程序,如固定物种归属,因此拉丁学名中有一些规定物种命名的惯用程序。

此外,根据ICBN规定,植物命名要遵守女性后缀、外后缀、外地名后缀、拉丁学名以及未来使用拉丁学名的机制等,主要用于植物描述历次研究者考虑的事物异质性。

国际植物命名也要求拉丁学名的正确运用,如不同的拉丁学名形式,两个不同拉丁学名正确地延续性等,这些惯用程序有助于正确识别物种的地位,以及为研究物种的发育提供一致的基准。

此外,国际植物命名也要求对变种(varieties)的识别、标记和命名,而对这些物种拉丁学名使用变番(informal abbreviation)时更有保留前一个命名者意图(the intention of the previous namer)的价值。

同时,两个不同变种的拉丁学名也可以有刻性大小的区别,用于精确识别物种。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随着人们对植物的兴趣不断增加,栽培植物的命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统一全球栽培植物的命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背景、目的和主要规定。

一、背景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由国际植物学会制定的,旨在确保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达成共识。

这一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由于地理、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的栽培植物命名的混乱局面,从而使植物学家和爱好者能够准确地交流和研究栽培植物领域的知识。

二、目的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栽培植物的命名一致性和稳定性。

通过统一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同一栽培植物的命名将保持一致,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此外,该法规还鼓励命名者遵循科学的原则和规范,以提高命名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主要规定1. 命名依据:栽培植物的命名应基于其科学和文化的特征。

命名者应尽量避免使用个人的名字、商标或其他具有商业目的的名称。

2. 命名原则:栽培植物的命名应遵循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BN)和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CCN)中的规定。

命名者应考虑植物的分类、形态、遗传学特征等因素,确保命名符合科学性和可辨识性要求。

3. 命名程序:命名者应提交相应的命名申请,并将命名信息提交给国际植物学会或批准的命名组织。

命名组织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命名进行认证。

4. 命名纠纷解决:若存在对于栽培植物命名的争议或冲突,命名者可以向国际植物学会提交申诉。

申诉结果将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要求进行判定和决定。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一致性和准确性。

它为栽培植物的研究、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此外,该法规还为植物学研究者和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命名框架,便于他们进行知识交流和合作。

总结: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全球范围内对栽培植物的命名实现一致化和准确性。

通过遵循该法规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能够使用相同的命名规则,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植物的命名法则

植物的命名法则

植物的命名法则植物学是研究植物的科学,而对于植物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法则。

通过命名,我们可以准确地辨认和归类各种植物,为植物研究和保护提供重要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植物的命名法则,以及命名的分类和原则。

一、植物的命名分类植物的命名按照国际规定,主要分为两个分类,即科学名称(学名)和普通名称。

科学名称是根据植物的形态、特征和亲缘关系来命名的,通常由拉丁文组成,具有国际通用性;而普通名称是对植物通俗的、易于理解的称谓,可以是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或者当地习惯的名称。

二、植物的学名命名原则植物的学名是根据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定的一套命名原则来确定的。

以下是植物学名的命名原则:1. 学名由拉丁文或拉丁化的词组成,以尽量减少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

2. 学名是由“属名+种加词”或者“属名+种名”的方式组成的,属名以大写字母开头,而种加词或种名以小写字母开头。

3. 属名和种加词要用斜体字书写,以示区别。

4. 学名必须唯一,并且不得与已有的植物学名相同。

5. 学名可以根据植物的特征、形态或者研究者命名等方式来确定,但不能出于商业目的或者不恰当的原因而进行命名。

三、例证以一种常见的植物——草莓(学名:Fragaria ananassa)为例来说明植物命名法则。

Fragaria是草莓属的属名,而ananassa是种加词,表示这个种植物的特征或者来源等。

根据植物学名命名原则,我们可以了解到该植物属于草莓属,并且是一种特定种类的草莓。

同样,通过学名我们可以准确地识别其他植物。

例如,珊瑚树(学名:Erythrina variegata)属于珊瑚树属,variegata表示这个种植物的花色斑驳多变。

四、命名法则的重要性命名法则对植物研究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学名,我们可以准确地辨认和命名各种植物,并将其分类到正确的属、种之中。

这对于研究者和植物学家来说,是进行科学研究、进行植物分类和构建植物分类系统的基础。

其次,命名法则也有助于保护植物资源。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原则
优先律
一个植物名称一旦发表,即具有合法 性,其他任何名称都不能与之冲突。
有效律
对于任何一种植物,只能使用已经发 表并符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名称。
同一律
一个植物名称只能用于一种植物,一 种植物也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名称。
模式律
在比较形态特征时,应依据原始描述 中记载的特征,而不是依据后来的变 异特征。
缩写规范
在植物名称中,除特定科或属的特定种外,一般不使 用缩写。
植物命名的使用规范
优先权原则
在植物命名中,遵循优先权原则,即最早发表的正确名称 具有优先权,后来的同名无效。
同物异名
一个物种只能有一个正确的名称,若存在多个同名现象, 则其中一个名称被视为正确名称,其他为同物异名。
俗名和学名
俗名是人们对植物的俗称,可能因地区、民族而异;学名 是植物的科学名称,具有国际统一性。在学术交流和正式 场合应使用学名。
植物命名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目录
CONTENTS
• 植物命名概述 •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 植物命名的分类系统 • 植物命名的规范和标准 • 植物命名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01
CHAPTER
植物命名概述
植物命名的定义
01
02
03
植物命名
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惯例, 为植物种类起的名字。
目的
为了科学地描述、识别、 分类和交流植物信息。
植物命名的原则
准确性
植物名称应准确地反映其特征 和分类地位,避免歧义和误导

简明性
植物名称应简短明了,易于记 忆和发音。
稳定性
同一物种的名称应保持稳定, 避免频繁更改。
优先权
一旦某个名称被正式发表,其 他同名或同物异名的名称均视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最新版】目录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2.命名法规的更新历史3.命名法规的基本原则4.命名法规的具体规定5.命名法规的应用实例6.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的重要性正文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简称 ICNP)是植物学领域中关于植物命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该法规旨在为植物的命名提供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以确保植物学研究领域的顺利进行。

2.命名法规的更新历史自 1959 年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首次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最新的版本是 2019 年发布的第九版。

每次修订都是基于植物学研究的新发现和实际需求,以使命名法规更加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

3.命名法规的基本原则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每个植物品种只有一个学名,以避免命名混乱。

- 学名由属名和种加词组成,种加词后面还可以有变种名和亚种名。

- 学名应该简洁明了,便于发音和拼写。

- 学名中不应包含对植物的描述性词语,以确保名称的客观性。

4.命名法规的具体规定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植物命名的具体规定如下:- 植物学名中,属名指代一个属,种加词指代一个种。

种加词通常为形容词,表示植物的特征。

- 变种名和亚种名通常为名词,它们可以表示植物的产地、生长习性等特征。

- 学名的每个部分都应该以大写字母开头,除亚种名外。

- 学名中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单词组成。

5.命名法规的应用实例以茶花为例,其学名为 Camellia japonica。

其中,Camellia 为属名,japonica 为种加词。

如果某个茶花品种具有特殊的形态或颜色,可以给它一个变种名,如 Camellia japonica var.alba,表示该品种的花为白色。

6.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的重要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4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

4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
▪ 在国际间发表新品种名称使用任何国家文字均为 有效。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发表新品种名称时,必须注明出版年月,出版在 先有优先权,但如因使用优先权改变某一品种的名 称而引起混乱时,由国际登记组织审查另行选定。
▪ 品种名称的转译,某一品种引入其他国家栽培时, 原有品种名称应予保留,但可以译音、译义或改变 名称,在同种语言种,以最先译出的名称作为正确 使用的合法名称。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果树命名有一定的历史来源
凡原产于我国且栽培历史在二千年以上的作物,名 称多是一字
而外来品种或后期增加的作物,则多是二、三字
很多从外国或外地引近来的果树,过去习惯在名称 上加“胡”字,“番”字,“洋”字。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中文的名称与现代植物分类等级名称 相比,大多数相当于属名,有时在属名 之上再加形容词便成为种名或品种名。
▪ 拉丁学名采用双名制,即一个属名与 一个种名,属名在前,种加名在后。 ▪ 属名用名词,首字用大写,种加名用形 容词,首字用小写。
Malus pumila Mill 苹果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 植物的全部种名,应包括种名的命名者 的姓名,命名者的姓名放在种名之后,首 字用大写。
▪ 两种不同的植物不能有同一样的双名学名
▪ 品种名称放在植物拉丁文学名之后可加cv.符号或
用单引号,如国光苹果Ralls。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自1959年1月1日以后制定新品种名称,应正式 印刷或在刊物上发表,并向有关国际登记组织进行 登记及分送适当的图书馆保存。
▪ 发表新品种名称应附以性状记载或参考文献,如 注明与其它品种异点、亲本植物、栽培历史、创造 人等。
▪ 一般的植物,皆有双名的学名,少数则有亚种名 或变种名而成为三名,首字均用小写。

0928_植物之命名法规

0928_植物之命名法规

學名(Scientific name)
1.
二名制命名法: 屬名,附以種名(最後附加命名人之名), 由此二語聯合而成之謂。
2. 三名制命名法: 學名由三語合成者,稱之為三名制命名, 例如:台灣扁柏Chamaecyparis obtusa Siebold et Zuccarini var. formosana (Hayata) Rehder。

Hale Waihona Puke 栽培種之命名 不用拉丁化,Taxus baccata ‘ Variegat ’ Taxus baccata cv. Variegat
轉移(Transference)
1. 種名轉移至他屬時(不改分類階層): 原種名保留,原命名者括號,再加新命 名者。 如:柳杉1781年 Linnaeus ƒ. → Cupressus japonica L. ƒ. ,後改隸 Cryptomeria japonica (L. ƒ.)D. Don

屬名之規定
1. 字首大寫 2. 以人名為屬名者,語尾須拉丁化

末字為母音 a +ea, 如 Shibata hibataea 末字為母音非 a +a,如 Micheli Michelia 末字為子音 er +a,如 Scheffler chefflera 末字為子音非 er +ia,如 Magnol Magnolia
植物的種類數量
全世界: 300,000種 中國: 30,000種,木本佔7,000種,喬木有 2,000種(北美600種,歐洲僅200多種) 台灣: 4,120 種,木本1,000 種

植物之命名(Nomenclature)
普通名(Common name,俗名 vernacular name)

植物命名法

植物命名法

浅谈植物命名法 2005-4-13 23:36:00 来源:互联网牡丹、辽宁冷杉、银杏、桫椤、东北细辛、醉蝶花、元宝枫、大苍角殿、鸾凤玉、紫荆花等等,都是植物名称,不过它们不是学名(scientific name),而是俗名或者地方名。

植物的学名也不是指其英文名或者法文名等,更与中国方块字无缘,而是指拉丁名。

拉丁名是国际植物学界进行交流的标准用名,其他的名称都不算数。

目前国际上有标准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为植物学界所普遍遵守。

1900年第一届巴黎国际植物学大会为命名法规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905年第二届维也纳国际植物学大会产生了第一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其中法规一词用的是“code”一词,有法典、法规和代码等含义。

其中,1950年第七届斯德哥尔摩大会成立了国际植物分类学会(IAPT),从此承担了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修订和出版的任务。

最近的会议有1993年第十五届东京大会和1999年第十六届美国圣路易斯国际植物学大会。

这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国际命名法规也称圣路易斯法规(St. Louis Code)。

要想掌握并熟练运用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一方面规则极其复杂,有大量例证和注释,也有许多特殊的约定。

另一方面,这一法规也在变化之中,法规的每次修订都是激烈讨论后某种妥协的结果。

本文依据Oregon州立大学园艺系的一份材料,只介绍最基本的植物命名知识。

现行用拉丁文为生物命名的体系是由林奈(Carl von Linne,通常用其笔名Linnaeus)250年前提出来的。

他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1735年出版。

这个体系称作林奈双名命名体系(Linnaean binomial system of nomenclature),其中生命,如植物,采用两个拉丁化的名字(拉丁双名)来命名。

第一个名代表“属”(genus)名,第二个名代表“种加”(specific epithet)词。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

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

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

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

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

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植物命名的模式法和模式标本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作根据。

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所以不能是活植物。

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住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或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回复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回复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回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详解导言:在植物学领域中,每一个植物都有自己独特的名称。

这些名字不仅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识别和沟通,而且对于科研、教育、保护和经济利用等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即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为栽培植物的命名和分类提供了统一的法规。

本文将逐步介绍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内容和应用。

第一步:命名原则栽培植物的命名原则主要基于ICNCP,它要求:1. 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基于一个已经注册并公认的基原。

基原可以是植物的种、属、亚属、系或变种等分类单元。

2. 基原的选择应符合ICNCP规定的相应命名原则。

3. 栽培植物的命名必须以拉丁文或拉丁文化名作为基础,便于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沟通。

第二步:命名层级栽培植物命名按照ICNCP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种(species):以二名拉丁文命名体系表示,如Rosa chinensis;2. 变种(subspecies):以三名拉丁文命名体系表示,如Rosa chinensis var. minima;3. 有性型(cultivar):以单词或词组表示,以单引号括起来,并加上物种或者命名层次的拉丁文名称,如Rosa chinensis 'Old Blush';4. 分到代号(Group):以词组、代号或特定字母组合表示,用于标示具有相似特征的栽培植物,如Rosa chinensis L1。

第三步:注册与保护为了保护栽培植物命名的独特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还规定了注册和保护的相关规则。

1. 栽培植物必须通过国际注册才能被认可和保护。

2. 注册过程涉及提交命名材料和支付注册费用。

3. 注册的栽培植物必须具有独特的性状、识别特征或遗传组合。

4. 注册的栽培植物名称必须与现有已注册的栽培植物名称有所区别,以避免混淆。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2.命名法规的更新和改进3.命名法规的实际应用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重要性正文1.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概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简称 ICNP)是一部关于栽培植物命名的规则与建议。

该法规旨在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园艺家和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个统一、规范的植物命名体系,以便于交流、研究和学术讨论。

2.命名法规的更新和改进为了适应植物科学的发展和新发现,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会定期进行更新和改进。

例如,近年来,由于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科学家们对植物的认识不断深入,这也促使了命名法规的修订。

修订后的法规更加注重植物的遗传多样性和亲缘关系,以更准确地反映植物的分类关系。

3.命名法规的实际应用在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指导下,植物学家和园艺家在研究和培育新品种时,需要为植物命名,并遵循一定的命名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植物学名由属名和种名组成,种名后面还可以附加定名人名和发表年份;植物的俗名和地方名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传播等。

4.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重要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对于植物学研究和园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规确保了植物命名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国内外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其次,通过对植物进行科学的命名和分类,可以更好地了解植物的亲缘关系和遗传多样性,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依据。

最后,规范的植物命名有助于提高园艺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一部重要的植物学法规,它为植物学研究和园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要点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要点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要点
1.植物的学名必须使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文字来命名,这是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本原则。

这样做有助于保证植物学名的唯一性和通用性,避免同物异名或同名异物现象的发生。

2.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优先律”,即任何一种植物只能用同一个学名来表示,一个学名只能用来表示一种植物。

在植物分类学中,新种发表后,在10年有效期内,是允许用“暂定名”来表示的。

3.植物的命名必须具备“稳定性”,即已经发表的学名不能随意更改,除非发现原记载有误或者原命名人无权命名。

4.植物的命名必须符合“国际性”,即国际植物命名法规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植物,没有国界限制。

5.植物的命名必须具有“规范性”,即各种命名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不得随意违反。

例如,种以上的分类群名称必须为属名加种加词,属以上的分类群名称必须为更高级别的名称加种加词等。

6.植物的命名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命名时必须考虑到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种加词不能过长或过短,不能使用不常见的外来词等。

7.植物的命名必须遵循“正确性”,即学名的使用必须正确,不能出现歧义或误导。

例如,学名中的拼写错误、语法错误等都不允许出现。

总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植物分类学中的重要规范之一,它规定了植物命名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有助于保证植物学名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促进植物学研究的交流和发展。

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植物命名法规简介

植物命名法规1.植物统一命名的重要性植物种类繁多,各个国家由于语言和文字的不同,都各有其习用的植物名称;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同-植物在不同地区也往往有不同名称,同物异名以及异物同名的现象非常普遍。

例如番茄,在我国南方称番茄,北方称西红柿,英语称tomato;又如马铃薯,在我国南方称洋山芋(或洋芋),北方称土豆,英语称potato。

还有蒲公英,又叫黄花地丁。

中药贯众有30多种来源。

这种名称上的混乱现象,使得人们无法顺利地去研究植物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分类,更不利于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因此,寻求一种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法规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2.命名的发展历史植物学家在很早以前就对创立世界通用的植物命名问题进行探索,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留采用过多名法,即用一系列的词来描写植物,但非常烦琐。

后来双名法代替了多名法,现代植物的种名,即世界通用的科学名称(scientific name)的命名,都是采用双名法。

1.双名命名法的提出双名法是由瑞典植物分类学大师林奈(CarolusLinnaeus,1707-1778)创立的。

但是早在1623年法国包兴(C.Bauhin,1560-1624)己使用属名加种加词的双名法学名,但当时并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

后来在1690年,来维努斯(Rivinus)也提出双名法的建议,给植物命名,不得多于2个字。

林奈接受了这些思想并将其完善化。

1753年,林奈的巨著《植物种志》(“Speces Plantarum”)便采用了双名法,后来为全世界的植物学家所采用。

2.双名命名法的优点此命名法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统一了全世界所有植物的名称,即每一种植物只有一个名称,在国际上通用,便于科学交流,其次,双名法科学性较强,能反映分类系统关系和相对地变动较小(即使有变动,也有据可查),从而提供了一个亲缘关系的大概,在植物学名中包含有属名,因此知道一个种名就容易查知该种在植物分类系统中所处的位置。

3.双名命名法的命名原则双名命名法是用拉丁文给植物的种起名字,每一种植物的种名,都由两个拉丁词或拉丁化形式的字构成,第一个词是属名,相当于“姓”,第二个词是种加词,相当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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