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命名法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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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修订模式标本定义 明确附加模式的情形以及制定附加模式的要求 朱光华博士翻译,科学出版社和密苏里植物园出版社出版,2001年
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 2005
• • • • 与圣路易斯法规没有显著区别 增加附录VII术语表 毕业论文的出版地位 张丽兵博士翻译,科学出版社和密苏里植物园出版社出版,2007年
第二节 模式指定-2
1. 主模式(holotype):命名作者使用过的或指定为命名模式的那份标本或插图。
2. 后选模式(lectotype):发表时没有指明主模式,或主模式失踪,或主模式包含一个以上分 类群时从原始材料(original material)中指定的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或插图。
*指定候选模式时,指定者必须对该分类群的原始资料(protologue, 也译作“原白”)做充分的了解,避免机械或不科学 的方式,以免引起日后的混淆。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二节 模式指定-1
1. 科或科级以下分类群的名称的应用由命名模式决定。基于属名的科以上分类群 的名称的应用也取决于模式。 2. 命名模式与分类群的名称永久依附,无论该名称是正确名称或异名(synonym)。 命名模式并不一定是分类群中最典型或最具有代表性的。 3. 新发表的代替旧名称的替代名称的模式与所替代的旧名称的模式相同。 4. 新组合的模式与基名(basionym)的模式相同。
6. 新模式(neotype):当原始材料不复存在或失踪时被选作命名模式的一份标本或插图。
*后选模式总是优先于新模式。
7. 附加模式(epitype):当主模式、后选模式、先前指定的新模式、所有与合格发表名称有关 的原始资料均不明确而使分类群名称不能精确应用时,用来作为解释性模式的一份标本 或插图。指定附加模式时,必须明确地引证所解释的主模式、后选模式或新模式。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维也纳法规,2005)
简介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1
林奈时期
• 1736年,Fundamenta Botanica • 1737年,Critica Botanica • 1751年,Philosophia Botanica
1) 不能有相同的属名,同属内不能有相同的种加词 2) 如果一个属分为若干属,其中一个必须保留原来的属名 3) 承认优先率
3. 等模式(isotype):主模式的任何一份复份标本。 4. 合模式(syntype):未指定主模式时原始资料中所引证的任何一份标本,或两份或两份以上 的标本被指定为模式时其中的任何一份标本。 5. 副模式(paratype):原始资料中所引证的标本,既不是主模式,也不是等模式,还不是两 份或两份以上标本被指定为模式时的合模式之一。
导言
• 目的:提供一个全世界植物学工作者共同使用的命名分类 群的方法,避免和杜绝使用那些可能引起错误或模糊和混 淆的名称,避免无用名称的产生。 • 原则是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 • 详细的规定分为规则和辅则,规则以条款(article)的形式 陈述,例子(example)用来说明规则和辅则。 • 规则旨在是过去的命名秩序化,使将来的命名有章可循。 与规则不符的名称不能使用。 • 辅则用于辅助性事项,其目的是使将来的命名更加统一和 清晰。与辅则不符的名称不能被废弃,但也不应效仿。 • 规则和辅则适用于所有传统上被认为是植物的有机体,不 论是化石的还是非化石的。 • 本版法规取代以前的各版法规。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二节 模式指定-3
1. 指定后选模式时,如果等模式存在,必须选自等模式;如果合模式存在,必须选自合模式; 如果等模式、合模式都不存在,只要存在副模式,就必须从副模式中选定;如果没有被 引证的标本存在,必须选自其他存在的原始材料。 2. 当一份模式标本包含数部分、且属于一个以上的分类群时,其名称必须依附于最接近原始 描述或特征集要的那个部分。 3. 如果能够证明分类学上不同于所取代的主模式或后选模式,新模式可被取代。 4. 必须遵从最早的后选模式或新模式的指定, 但该指定在下列情形之一下被取代:a)如果 主模式,或在新模式情况下任何原始材料,被重新发现;b)如果可以证明后选模式或新模 式与原始资料严重不符,且有与原始资料相符的另一成分存在;c)后选模式指定的一份标 本上的那一部分与原始资料不符。 5. 必须遵从最早的附加模式的指定。 6. 附加模式的指定只有在指明其被保存的标本馆或研究机构时才有效。如果附加模式是已发 表的插图,则必须给出其直接而完整的文献引证。 7. 1990年1月1日以后,指定后选模式或新模式时,必须给出保存模式的标本馆或研究单位。 8. 2000年1月1日以后,指定后选模式或新模式时,必须使用术语“lectotype”或“neotype”, 或其缩写,或现代语言中的等同语。
*名字(designation)指未合格发表的植物名。
4. 非法名称(illegitimate name)。
5. 合法名称(legitimate name)。
6. 在科或科级以下,一个具有特定范围、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的正确名称(correct name)是符合各项规则而必须采用的那个合法名称。 7. 属以下的分类群名称是由属名和一个或两个加词构成,称为组合(combination). 8. 自动名(autonym)。
列宁格勒法规Leningrad Code, 1975
• • 变化很少 赵士洞教授翻译,科学出版社出版
悉尼法规Sydney Code, 1981 柏林法规Berlin Code, 1987 东京法规Tokyo Code, 1993
• • 附加模式 保留种名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9
圣路易斯法规St. Louis Code, 1999
4.
5.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一节 地位的定义
1. 有效发表(effective publication)。 2. 合格发表(valid publication)。
3. 名称(name)一词指合格发表的名称,无论合法(legitimate)还是非法(illegitimate)。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4
美国法规American Code, 1907
• 由罗彻斯特法规的拥护者吸收维也纳规则的精神制定 • 不接受保留书名 • 不接受发表新类群需伴有拉丁文特征集要的规定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布鲁塞尔法规Brussels Code, 1910
• 第二版规则 • 规定非维管束植物的命名起点 • 对罗彻斯特法规的核心“命名模式”做了正确评价,认为是有价值的, 但未包括到条款中 • 对维也纳规则中不清楚的地方,做了文字上的修改
规则和辅则
第一章 分类群及其等级
1. 2. 本法规中,分类学上的任何等级的分类群均被称为taxa(分类 群,单数taxon)。 分类群的主要等级为:界(kingdom; regnum)、门(division; divisio, phylum)、纲(class; classis)、目(order; ordo)、科 (family; familia)、属(genus; genus)、种(species; species)。
• • • 英美植物学家 当一个种从A属转至B属时,该种的种加词选择B属中最早的,若B属中没有可 利用的种加词,则可命名一新的种加词。 Index Kewensis第一册按此规则编辑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3
罗切斯特法规Rochester Code, 1892
美国科学促进会 确立命名模式的思想 严格遵循优先率 Asa Gray反对此法规
3.
分类群得次要等级:族(tribe; tribus)、组(section; sectio)、 系(series; series)、变种(variety; varietas)和变型(form; forma)。
如果需要更多等级,可以在主要等级和次要等级前加前缀 “亚sub-”构成,如:亚纲(subclassis)、亚目(subordo)、亚 科(subfamilia)、亚属(subgenus)、亚种(subspecies),等等。 这些等级的次序不能改变。
5. 自动名的模式与其所源于名称的模式相同。
6. 种或种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是保存在标本馆或其他研究机构的单份标本或插图。
*强烈建议将名称所依据的材料,特别是主模式(holotype),保存于公共标本馆。
7. 模式标本必须能够永久保存,因此不能是活植物或培养物。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 1753年,Species Plantarum
确立双名法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2
巴黎规则Paris Rules, 1867
• • • • • 第一届国际植物学大会 优先率——基本的指导原则 合格发表、名称的接受和废弃等规定 未确定林奈那部著作和日期为植物命名起点 未明确优先率的例外条款
邱规则Kew Rules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6
斯德哥尔摩法规Stockholm Code, 1950
• 第一次采用taxon(分类群,复数taxa) • 种以下各等级分类群,若包括种的模式,则这个分类群的加词就用这 个种的种加词
巴黎法规Paris Code, 1954
• 与斯德哥尔摩法规基本一致 • 将导言(Preamble)和原则(Principle)与规则和辅则分开 • 补充修改“保留属名及废弃属名”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7
蒙特利尔法规Montreal Code, 1959
• • 添加保留科名 匡可任教授翻译,1965年内部发行
爱丁堡法规Edinburgh Code, 1964
• • 与上两版法规基本一致 修改“保留科名”
西雅图法规Seattle Code, 1969
• 自动名(autonym)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8
规则和辅则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二节 模式指定-4
1. 属或属下分类群(subdivision of a genus)名称的模式是一个种名的模式。引证种 名即被视为对其模式的引证。 2. 如果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原始资料中明确地包含一个或多个种名的模式,该 属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必须选自于这些种名的模式。可通过引证或提及一 个合格发表的种名,或引证一个种名的模式来实现。 3. 属名的模式只有通过保留才可以是标本或插图,而不是其所包含的一个种名。 4. 必须遵从最早的属名或属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的指定,除非:a)可以证明被指 定的模式与原始资料严重不符,且有符合原始资料的其他成分存在;b)使用机 械的方法选择模式。 5. 科或科下分类群名称的模式与其所基于的属名的模式相同。
植物命名法的历史-5
剑桥规则Cambridge Rules, 1930
• 正式出版于1935年,第三版规则 • 为全世界植物学家接受,成为名符其实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 俞德浚教授翻译,连续刊登于《中国植物学杂志》3(1-3), 1936
阿姆斯特丹法规Amsterdam Code, 1935
• • • • 分为章Chapter,节Section 章、节之下分为规则Article和辅则Recommendation 规则是强制行条款,必须遵循 辅则是辅助性条款,目的是使将来的命名更为统一和清晰
维也纳规则Vienna Rules, 1905
第二届国际植物学大会,第一版国际规则 以Sp. Pl. 1753作为维管束植物命名的起点。 建立保留属名表 发表新类群必须有拉丁文特征集要(Latin diagnosis) 不允许重词名称(tautonym) 优先率只承认出版物的年月日,不承认页码优先率
原则
• 1. 植物命名法规独立于动物命名法规和细菌命名法规 • 2. 分类群名称的应用由命名模式(nomenclatural type)来决 定。 • 3. 分类群的命名基于发表的优先权(priority of publication)。 • 4. 每个具有特定范围、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只能有一个正 确名称,除特殊情况外,即最早的、符合各项规则的那个 名称。 • 5. 分类群的学名(scientific name),不管词源如何,均做 拉丁文处理。 • 6. 除有明确限制,命名规则具有追溯既往之效(retro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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