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介
10分钟造就“德国最愚蠢的银行”解析
二、对流程管理的启示
1. 制度(包括流程)的执行——态度与能力 很明显,造成这次愚蠢交易的主要原因是态度,而不是 能力原因。官僚作风、责任意识缺乏让这个显而易见的错误 发生。 “态度问题个人买单,能力问题公司买单。”就本案例 来看,这句话是不适合的。因为德国国家银行最终 为其员工的态度问题买了单,付了3.19亿欧元。 “态度问题、能力问题都是公司买单”。那么 如果存在着这样的一个利益关系:个人的态 度影响到公司的利润,公司又通过怎样途径 来培养具有良好态度的员工?
子案例 价值观与制度
案例分析: 1. 这名学生行为违反了学校规定,但造成的结果却是有利 于学校的。 2.例外情况:虽然学校的制度已包含了针对这种情况的规 定,但是在本案例中,学校制度的作用实际上 是不利于学校的,这背离了当初制定本制度 的初衷,与前面的案例有相似之处。 3. 价值观是制度的良好补充。造成对学校有 利的结果的并不是学校的制度,而是个体的 态度。就企业而言,往往是通过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价值观)来培养个体的态度。
二、对流程管理的启示
1.制度(包括流程)的执行——态度与能力 另一方面,如果真的要找找能力方面的原因,我想可能 主要还是集中在信息能力,而不是业务能力方面。 信息是我们制定决策、执行决策的基本依据 之一,信息能力主要体现在:信息的搜集能力 、辨别能力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二、对流程管理的启示
2.制度(包括流程)的设计(流程不是万能的) (1)流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情况。 ——流程设计的时候,只是集中了部分骨干 集中制定的,而流程执行则还包括了基层员工 的参与。从设计到执行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 的过程。 ——企业内外部环境总在改变,流程的 适应实际上总是滞后的。
一、案例简介
3. 事件发生的原因 (9)结算部自动付款系统操作员曼斯坦因:德尔布吕克让我 执行转账操作,我什么也没问就做了.(。。。。)——流 程问题 (10)信贷部经理莫德尔:我在走廊里碰到了施特鲁克,他 告诉我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消息,但是我相信希 特霍芬和其他职员的专业素养,一定不会犯低 级错误,因此也没必要提醒他们。(为什么 不打一个电话关心一下,并非一定是要“提 醒”的,或许这两个部门经理之间关系不太 好)——信息处理能力
浅析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经济法
浅析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经济法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
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
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
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的重整制度。
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英国社会较为开放,当事人的意思更难统一,适用美国式的重整程序较为困难。
一般认为,与美国破产法相比,英国破产法更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
新破产法缩短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以更方便的程序处理破产财产,提高了效率。
以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大约为3年,现在通常为1年,甚至更短,尤其是官方管理人负责的案件。
去年,英国约有75%的破产案件是消费者信用破产,其余是商事破产。
目前,在自然人破产案件中个人自愿安排即IVA程序日益盛行。
这一程序在法院令下进行,简单灵活,近3/4的个人破产案件是通过该程序解决的。
IVA程序本质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和解合同的一个过程,其对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双方谈判的结果。
通常,债务人首先与主要债权人进行试探性接触,看有无可能达成协议。
在确认有较大可能时,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令,在14天内制止个别清偿,包括有物权担保者对担保物的执行。
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清偿协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当同意者人数过半,代表的债权额度超过2/3时,方案即告通过。
IVA程序之效力与重整程序相同,可中止有物权担保者对担保物的执行,但如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时,其可向法院申请另一命令恢复执行。
多数情况下,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
债权人如提出破产申请,其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且数额达到750英镑,自要求清偿之日起已经超过3周。
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结束后,除有破产刑事犯罪行为者以及特定种类的债务如学生贷款外,债务人未能偿还的余债可以获得免除。
在20XX年前,债务人可获得自动免责的期限为3年,现在已经改为1年。
德国最大的影视集团宣告破产——“媒体帝国”基尔希蒙衰大纪实
中 期 . 从 大 学 经 济 和 数 学 专 业 毕 业 后 , 代 理 - - 美 国 电 影 他 靠  ̄ l S 在 德 国 的版 权 创 业 .经 过 4 O多年 的 奋 斗 , 基 尔 希 集 团 成 为 使
世界上最 大的媒体集 团之一 。
拥有一个 收藏有 10 0 电影¥10 0 \ 电视连续剧 的音像馆 。 0部 1 I 0 0 时 : 4 J J
它 的 大 股 东 们 也 都 是 声 名 显 赫 的 世 界 级 大 企 业 . 陶 鲁 斯 控 股 公 如
基 尔 希 的 发 家 史 是 一 部 不 断 拓 展 的 扩 张 史 。 最 早 的 电 从 影 版 权 交 易 开 始 . 逐 步 涉 足 于 电视 媒 体 、 刷 媒 体 和 如 今 的 他 印 电子 媒 体 后 又 从 娱 乐 影 片扩 张 到 体 育 比赛 转 播 , 们 不 知 道 人 他 的 胃 口究 竞 有 多 大 。 是 去年 年 底 . 然 传 出基 尔 希 集 团 面 可 突 临 负债 窘 境 的 消 息 . 实 让 业 内 人 土 大 感 吃 惊 。 为 基 尔 希 集 着 因 团下属 的基尔希媒体 公司 20 的营业 额曾达到 3 亿欧 元 . 0 0年 3 但 不 到 一 年 的 时 间 .该 公 司 已 出 现 巨 额 赤 字 .债 台高 筑 。 让 媒 体 沙 皇 “列 奥 ・ 尔 希 深 感 头 痛 的 是 .基 尔 希 集 基 团 的 合 作 伙 伴 在 关 键 时 刻 也 落 井 下 石 .如 德 国 最 大 的 印 刷 媒 体 施 普 林 格 报 业 集 团 .它 拥 有 基 尔 希 媒 体 公 司 旗 下 的 两 家 私 营 电视 台 的 1 54的股 份 。 照 当 初 的 收 购 协 议 . 两 家 电视 | ̄ . 0 按 这 台 今 年 有 权 将 股 份 以 8亿 欧 元 的 价 格 回 售 给 基 尔 希 集 团 。但 行 家 们 估 计 . 实 际 价 值 也 只 有 3亿 欧 元 。 然 . 权 回售 并 其 当 有 不 等 于 一 定 要 回 售 。 由 于 担 心 基 尔 希 集 团大 厦 将倾 , 家 电 但 两 视 台 现 在 坚 持 要 立 即把 股 份 换 回现 钱 。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是指管理和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一套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德国破产法总共有1175条法规,涉及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规:
1.第一章:破产程序的目的和实施
包括破产程序的目标、程序的开启条件、法院的管辖权等内容。
2.第二章:破产申请及审查
包括破产申请的条件、申请的程序、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等内容。
3.第三章:破产程序的开启和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包括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开启、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内容。
4.第四章:破产债权人会议
包括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和决议的程序等内容。
5.第五章:破产清算
包括债务人财产的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清算费用的支付等内容。
6.第六章:债权计算和债权债务的确定
包括债权债务的申报和认可、债务人的财产清算等内容。
7.第七章:破产诉讼
包括债权和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等内容。
8.第八章:破产权益的掩盖
包括破产权益的限制、债务人的保护等内容。
9.第九章:破产和破产程序的后果
包括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从业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总的来说,德国破产法的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和再生。
该法律体系着重于破产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有助于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请注意,上述只是德国破产法的概览,详细的法规内容需要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
《德国破产法》“资不抵债”条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启示
《 国破产 法》 资 不 抵债 ’ 德 “ ’ 条 对 我 国《 业破 产 法》 企 的立 法启 示
何 旺 翔
( 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苏 南京 200 南 江 100)
[ 关键词] 《 国破产法》 资不抵债 ; 德 ; 破产原 因; 评价 方式; 立法启示 [ 摘 要] 19 生效的《 国破产法》 资不抵 债这 一传统破产 原 因作 出 了全 面修 改, 99年 德 对 修订后 的《 德 国破产法》 规定 , 于法人 , 对 资不抵债 也是 破产 的原因 , 并对资不抵 债作 出 了界 定 , 同时又针对 特殊情 况作 出 了补充规定 , 但德 国学界和司法界对 资不抵债评价方式的相 关争论并 未就此停止。德 国学界对资不抵债评价
企业资不抵债 。也就是说 , J 企业 的继续经营价 值将 企业将 来 的盈 利提 早 变 现 了 , 而在 一定 程 从 度上 提高 了企 业 的现 有 价值 J 由此 , 行 《 。 现 德 国破 产法 》 在确 定 资不 抵 债 时 , 考虑 到在 一 定 也 情况下企业继续经营的价值 , 德国破产法》 即《 第 1 9条第 2款 第 2句 的规 定 。依 此规 定 , 德 国 破 《
资格 的合 伙或 公 司 中 , 担 无 限责 任 的股 东 中无 承 自然人 , 本条 第 12款 规定 相应 适 用 。但 如果 则 、
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 中有公 司或合伙 , 并且该公 司或合 伙 中有 自然人 是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股 东 , 则
上述规 定 不予 适 用 。《 国破 产 法 》 资 不抵 债 德 将 作 为法人破产 原 因的理 由在于资合 公 司股东 的有 限责任 。根 据经 验 可 知 , 于 企业 经 营 者会 尽 其 对 所 能去重整 企业 或 恢复 企 业 , 利 能 力 的信 赖 不 盈
德国破产法导论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破产法导论》在结尾部分还对国际破产法和破产刑法进 行了简要的介绍。这无疑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全球化趋势,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 现象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这一部分内容虽然简短,但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 印象,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在阅读《德国破产法导论》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知识,更收获了思考。这 本书让我明白,法律并不是冷酷无情的,它背后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人文关 怀。法律也不是孤立的,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破产法导论》不仅仅是一本关于破产法的教材,更是 一部关于法律、关于文化、关于生活的百科全书。
德国破产法导论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读者
发展
破产法
这些
实践
进行
历史
导论
破产法
德国 介绍
基本原则
德国
破产
重要
制度
案例
作者
通过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德国破产法导论》是一本全面介绍德国破产法的权威著作。本书对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基 本原则、重要制度和实践应用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指导。 本书介绍了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德国破产法经历了长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商人破产法到 现代统一的破产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作者对德国破产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帮助读者了解其背景和演变过程。 本书阐述了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清偿、债权人自治和债务人 保护等。这些原则是德国破产法的基石,对破产法的实践和应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作者对每 个原则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读者提供了对德国破产法的深刻理解。 再次,本书对德国破产法的重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德国公司法[整理]
德国公司法概况一、公司法体系简介德国公司法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涵盖各类注册形式及企业运转整个过程的综合性立法,也有针对具体注册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
《德国商法典》(HGB)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是一部综合立法,共分5卷905条,分别对贸易基本概念、贸易公司、贸易法、贸易种类、海上贸易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其中第二卷贸易公司部分主要涉及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以及静止公司等人和公司,第三卷贸易法分为通用规定、资合公司规定以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特定行业规定几个部分。
针对特定注册形式公司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一、《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最近一次修改日期为2002年7月19日),颁布于1892年4月20日,共分六节87条,明确、具体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公司章程修改以及解散、清盘、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
二、1965年9月6日颁布的《股份法》(Aktiengesetz,雏形可上溯至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共分四卷20章410条,极尽其详地从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关联企业以特殊性及惩罚性规定四个方面对股份公司的成立、机构设置、管理、业务开展、解散等进行规定。
三、1994年7月25日颁布的《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PartGG),共11条,对自由职业者如何成立合伙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了规定。
四、1994年8月19日实施的《工商业合作社法》,共10章165条,对如何成立合作社做出规定。
另外,德国民法典(BGB)对人和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GbR)也做出了规定。
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立法有1994年10月5日颁布的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和1976年5月4日通过的《雇员共同决定法》(Gesetz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
前者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过程进行了规定,后者则对资合公司以及两千人以上的企业中雇员的参与权进行规定。
德国破产法简介
德国破产法简介一、生效时间德国现行《破产法》是1994年10月5日由德国议会通过的新《破产法》,该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二、新法和旧法的区别在1994版破产法改革之前,德国实行的是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行的双轨制,和解程序用作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手段,需要由债务人申请才能实施,实践中很少用。
改革之后,重整计划被放在破产程序当中,注重按照市场规律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其加强了债权人的自主决定权,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变现或是对债务人的企业进清理整顿(包括重整和转让),均由破产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
另外,新破产法还引入了美国破产制度中的余债免除做法。
它仅适用于无支付能力的自然人,使其能够经过一个“良好品行期”后获得解脱而重新起步。
除此之外,新破产法还做出了促进和简化进入破产程序的规定。
改革之前,德国有四分之三的破产案件因财产不足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改革之后,新法规定只要即将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而不必一定要等到实际无支付能力时再提出申请。
如果法人业务执行人违背破产申报义务,必须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在保护雇员权益方面,保留了《解雇保护法》为雇员提供的保护、雇员的破产薪酬补偿费以及在企业转让时强制转让劳动关系的规定。
新法还增强了雇员的参与作用,雇员也可以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且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在债权人会议总享有表决权。
在提出重整计划时,如果雇员的破产债权战友相当份额时,雇员也可以组成一个债权人小组参与表决。
三、破产法的程序按照《德国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the Initial Financial Crisis);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Preliminary Insolvency Procedure);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Final Insolvency Procedure)。
其中第一阶段由企业自主进行,而后两个阶段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三、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四、破产重整与和解五、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六、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保护七、我国破产法与德国破产法的比较八、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又称《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德国破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
二、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在德国,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申请人需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破产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原因明显,将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三、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破产申请作出的判决。
一旦破产宣告,债务人的财产将由破产法院接管。
破产清算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分配的过程。
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不得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
四、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进行重新安排。
这两种方式旨在为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减轻债务压力。
五、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德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国家税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
六、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保护破产法对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期间处分财产、禁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等。
此外,破产法还为债务人提供了心理支持,使其在破产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七、我国破产法与德国破产法的比较与我国破产法相比,德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德国破产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德国破产法不仅对本国企业适用,还对在德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清算资产,并尽可能地偿还债务。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德国,企业可以因支付不能、债务超过资产等原因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由专门机构——破产法院审查,一旦受理,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
2.破产清算程序德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报法院批准。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还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财产的公平分配。
3.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破产清算,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和和解两种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解则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解决企业财务困境。
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德国破产法的实施对德国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破产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破产法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破产法还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企业破产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我国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清算等程序,保障破产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履行职责,保障债权人权益。
德国破产法第91条
德国破产法第91条(最新版)目录1.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的概述2.该条款的主要内容3.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该条款的作用和意义正文【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的概述】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是德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破产债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合理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提出异议。
破产管理人应当认真考虑破产债权人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采纳。
3.破产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破产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及时公告,接受破产债权人和公众的监督。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等。
适用该条款的条件主要包括:1.破产程序已经开始。
只有当破产程序已经开始,破产法第 91 条才适用。
2.破产管理人已经产生。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只有在破产管理人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破产法第 91 条才能适用。
【该条款的作用和意义】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该条款确保破产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提出异议,有利于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条款要求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合理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有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提高破产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该条款要求破产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及时公告,接受破产债权人和公众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德国的破产法是指用来处理企业和个人破产情况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一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商业法典》和《破产法》两本法典。
下面将对德国破产法的全法条进行简要介绍。
德国的破产法条建立了一个旨在保护破产企业和个人以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体系。
首先,根据该法律,一旦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破产程序。
该程序由一名专门的破产法官来管理,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在德国破产程序中,首先进行的是破产财产清偿的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估值,并支付给债权人。
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中的一部分会被拿出来支付给债权人,以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债务要求。
这一程序由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来执行。
德国破产法还强调了破产企业的再生和重组。
如果债务人希望重组企业并继续经营,可以提出债务违约计划。
根据这一计划,债务人将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项详细的计划,以减少债务并恢复企业经营。
如果债权人同意这一计划,法院可以批准并实施该计划。
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一些保护债务人的规定。
例如,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的个人住宅和一些生活必需品不会被收回用于偿还债务。
这是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体而言,德国的破产法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为破产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机会来重整或重新开始。
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措施,德国的破产法为破产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序和公正的方式来处理破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对德国破产法条的简要介绍,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细节会更为复杂和详尽。
对于涉及实际案例和具体问题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意见。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摘要:I.引言A.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重要性B.本文的目的和结构II.德国破产法的概述A.破产法的定义和作用B.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III.德国破产法的核心条款A.破产申请1.申请人及申请条件2.申请程序B.破产宣告1.破产宣告的条件2.破产宣告的程序C.破产清算1.清算人及其职责2.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卖3.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D.破产免责1.免责的条件和程序2.免责的效力IV.德国破产法的适用和实践A.破产案件的主体和程序B.破产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C.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比较V.结论A.德国破产法的主要特点和优势B.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和借鉴正文:【引言】德国破产法作为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德国破产法的全法条进行中文编译,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引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的核心条款、德国破产法的适用和实践以及结论。
【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全名为《德国支付不能法》,主要规定了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如何进行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免责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重新开始和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等。
【德国破产法的核心条款】德国破产法的核心条款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免责等。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是法院根据破产申请,判断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标准,并作出破产宣告的决定。
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涉及到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债务清偿。
破产免责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解脱,免除剩余债务。
【德国破产法的适用和实践】德国破产法在实践中起到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促进企业重生等多重作用。
破产案件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人,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推进破产进程。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原创版)目录1.德国破产法的简介2.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3.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和影响正文【德国破产法的简介】德国破产法是德国一部重要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相关事宜。
在德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帮助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清算。
本文将对德国破产法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其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德国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或法院提出。
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事务。
2.破产分类:德国破产法将破产分为三种类型:重整、和解和清算。
重整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帮助下,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问题。
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法院批准后结束破产程序。
清算是指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按照优先级偿还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德国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就破产企业的重整、和解或清算方案进行表决。
4.破产终止: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终止破产程序。
法院在审查后,如认为破产企业有恢复可能性,可以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和影响】德国破产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德国破产法对债权人的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公平对待。
2.灵活的破产类型:德国破产法提供了多种破产类型,以适应不同情况下债务问题的解决。
3.破产管理人制度:德国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破产事务,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德国破产法对德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经济秩序:德国破产法有助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优化资源配置:德国破产法有助于及时清理无效益的企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3.保障就业和民生:德国破产法在处理破产企业时,重视保障职工权益,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德国“债务刹车”的缘起、机制与功效
德国“债务刹车”的缘起、机制与功效作者:刘兴华来源:《外国问题研究》2021年第01期[内容摘要] 预算平衡是德国公共财政运行的目标,2009年德国修改基本法,颁布“债务刹车”条款,明确规定政府债务发行权限和结构性赤字邊界。
“债务刹车”为德国联邦及各州建立债务均衡化、债务监督管理和债务超标惩戒机制,研判政府债务是否超标提供了现实依据,对债务设限的财政思维也被欧元区其他成员所仿效。
“债务刹车”与“黑零政策”在适用范围、功能作用、修改程序上有所不同,分别指向德国公共财政存量和流量,成为欧盟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后危机时期,德国严格遵守“债务刹车”条款,实施“黑零”财政政策,成功地降减了公共债务,将财政收支“由赤转黑”,防范和化解了公共财政风险。
德国经济步入技术性衰退,国内出现了关于“债务刹车”存废的激烈争论。
由于放弃意愿并不强烈,加之政治成本高昂,德国尚不具备废除的条件,“债务刹车”仍将在一定时期对德国公共财政的运行产生影响。
[关键词] 德国;公共财政;债务刹车;黑零政策;财政风险[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01(2021)01-0060-09公共财政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引人关注的问题。
研判欧盟成员公共财政是否达标,其依据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所确立的财政约束规则。
德国作为欧元区成员,需要遵守欧盟制定的统一标准,还要履行本国法律涉及财政事项的“债务刹车”条款。
财政约束规则与“债务刹车”条款,共同形成德国公共财政运行的基本框架。
本文主要阐释“债务刹车”条款的由来及相关的机制设计,解读“债务刹车”与“黑零政策”之间的差异,剖析这一条款对德国公共债务与财政收支的影响,并对其存废之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德国财政“债务刹车”的缘起众所周知,欧洲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实践最为成功的范例。
在“货币先行”理念下,欧洲央行在欧元区推出单一货币,实行共同货币政策,但公共财政仍是判定欧盟成员能否进入欧元区的先决条件。
德国企业法律形式一般情况
一、德国企业法律形式一般情况我国国营企业在德国建立的公司至今为止基本上都是有限公司,而私人企业基本上都是“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 men, 比如中餐馆、小商店),其它法律形式几乎无人尝试。
据最近咨询,德国有关机构普遍认为,建立有限公司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随着今后的发展,股份公司等形式未尝不可采用;同时,与德国企业打交道时,也需要了解其法律形式的含义和与之相关的资信情况。
因此有必要介绍一下各种德国公司形式的特点。
1. 德国企业形式种类: 德国企业分两大种。
一种是上述“个体企业”;另一种是公司。
公司又分三大类:(一) 人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en); (二)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en); (三)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n (eG))。
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 1970年时, 德国190万家企业中约91%为个体企业; 5.8%为人合公司; 1.8%为有限公司; 0.1%为股份公司。
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2. 选择企业形式的出发点。
(1) 从风险、财产和盈利考虑。
德国工商大会的有关材料中对如何选择公司形式提出几条建议,在此录上供参考:── 若风险和赢利前景都低,宜建个体企业或无限贸易公司;── 若风险和赢利前景都高,宜建有限两合公司;── 若公司财产少,宜建有限公司;── 若公司财产多,宜建单独企业、无限贸易公司或一种混合形式。
(2) 从审批角度考虑。
在下一节中,将比较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
简单地说,从国内办出来,有限公司比较好办;但如果你在德国有财产(比如购置了房地产),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形式可能反而更好办。
德国破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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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破产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档
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公平与效率前提下的高度意思自治何旺翔【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题号】D413【复印期号】2008年02期【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南京)2007年6期第127~130页【作者简介】何旺翔,1981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
【内容提要】德国破产法上的破产计划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并通过其预设的各种机制确保破产计划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尽管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与我国新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对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解析,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重整计划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破产计划/德国破产法/公平/效率/意思自治德国破产计划制度概述1994年《德国破产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其重点之一就是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Insolvenzplan)①。
修改后的《德国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对其剩余财产的分配,或者通过特别为维持企业而制定的破产计划做出变通规定的方式,使债权人共同受到清偿。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破产计划中偏离破产法的原有规定做出对其更加有利的决定,以更好地满足其利益的需要,由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明显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债权的清偿也变得更加灵活。
并且破产法中债权人平等对待的原则在破产计划制度内也被修订了,其只在每个债权人分组中才有效,债权人还可以书面放弃其在该分组中的平等对待权。
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前身是其原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Vergleich)②,并吸收转化了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的许多内容。
但由于美国破产法更倾向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其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可能地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而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目的则在于最大可能地满足债权人利益。
③《德国破产法》为实现这一目的所设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7条的规定,对于向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的清偿、破产财产的变现和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责任,破产计划可以偏离破产法规定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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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破产处理
简 介
●微 夫
随财政部培训班在德国学习时了解到:德国尽管属于西方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现实经济生活中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企业或自然人破产事件。
据估计,全国每年大大小小的破产案有10万件左右。
对此,德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来专门处理这种经济生活中的不幸事件。
概要介绍如下:
法律规定:一旦债务人确认自身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其所欠债务时,应在3周内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债务人在3周内未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有隐匿转移财产之嫌的,一经查证属实,则债务人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即被处以巨额罚金或最高5年的刑期。
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时间,法律同时还规定,如债权人在确认债务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后,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接到企业破产申请后,首先要确认企业有无支付经历法定破产倒闭程序所需费用的能力。
如果企业没有这一能力,法院可以拒绝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倒闭的申请。
如此的话,债权人就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行强行拍卖。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提出清偿要求的债权人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首先获得补偿的权利,即拍卖所得的收入,必须在完全将第一个请求者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方能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
由于这不符合法律关于要尽可能兼顾所有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所以法院有义务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一旦法院同意接受企业的破产申请,即要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第一,法院将规定债务人不得离开其居住地,并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债务人逃离或隐匿转移财产。
从此时起,债务人就完全失去了对其原有任何财产的处理权利,并且债务人在此前两年内对其子女如有转让或遗赠的财产,法院也要如数追回。
第二,法庭要委派破产清理员,组成破产清理机构。
破产清理员一般由律师、税务官员等担任。
第三,集中封存债务人的全部有价值的财产。
第四,确定所有债权人的详细情况。
对一时难以弄清楚的,法庭往往要多次通过新闻媒介通知所有债权人以便登记确认。
第五,确定所封存中真正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财产价值。
首先要剔除其中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租借的各类财产或此前已抵押给别人的各类财产,以便拍卖。
第六,确定拍卖后的清偿顺序。
法律规定:首先,如果此前债务人已欠有工人工资的,拍卖收入首先要扣除所欠的工资;如所欠工资多,扣除额最多为3个月,如果拍卖收入不足3个月欠资额的,则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足。
其次,如果此前债务人欠有国家税款的,拍卖收入在扣除了工资后,还要补交所欠税款。
最后,拍卖收入在扣除了前两项后,余额才能按其与全部债务的比例,对全部债权人进行等比例清偿。
按上述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全部赔偿,那么不管以后债务人获得什么收入,债权人都有权向其追偿,直到债务人彻底偿清为止。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工交处)
四川财政 19987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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