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档
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介
![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4cc382635acfa1c7aa00ccaf.png)
德国企业破产处理简 介●微 夫 随财政部培训班在德国学习时了解到:德国尽管属于西方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现实经济生活中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企业或自然人破产事件。
据估计,全国每年大大小小的破产案有10万件左右。
对此,德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来专门处理这种经济生活中的不幸事件。
概要介绍如下:法律规定:一旦债务人确认自身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其所欠债务时,应在3周内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债务人在3周内未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有隐匿转移财产之嫌的,一经查证属实,则债务人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即被处以巨额罚金或最高5年的刑期。
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时间,法律同时还规定,如债权人在确认债务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后,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接到企业破产申请后,首先要确认企业有无支付经历法定破产倒闭程序所需费用的能力。
如果企业没有这一能力,法院可以拒绝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倒闭的申请。
如此的话,债权人就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行强行拍卖。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提出清偿要求的债权人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首先获得补偿的权利,即拍卖所得的收入,必须在完全将第一个请求者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方能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
由于这不符合法律关于要尽可能兼顾所有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所以法院有义务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一旦法院同意接受企业的破产申请,即要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第一,法院将规定债务人不得离开其居住地,并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债务人逃离或隐匿转移财产。
从此时起,债务人就完全失去了对其原有任何财产的处理权利,并且债务人在此前两年内对其子女如有转让或遗赠的财产,法院也要如数追回。
第二,法庭要委派破产清理员,组成破产清理机构。
破产清理员一般由律师、税务官员等担任。
第三,集中封存债务人的全部有价值的财产。
第四,确定所有债权人的详细情况。
对一时难以弄清楚的,法庭往往要多次通过新闻媒介通知所有债权人以便登记确认。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a67513c7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e2.png)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I.德国破产法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2.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和演变II.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启动2.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III.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2.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IV.破产财产1.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2.破产财产的管理和使用3.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V.破产救济和保护1.破产救济的种类和条件2.破产保护的措施和程序3.破产救济和保护的法律监督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德国破产法是指德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在处理债务人财产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法适用于德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和演变:德国破产法起源于19世纪末,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德国破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变革。
二、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启动: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法院将启动破产程序,并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2.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同时,法院还将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和审核,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清算和分配过程,并获得相应的清偿。
三、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代表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清算和分配过程。
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并代表债务人签署相关文件。
2.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或任命,通常由专业的会计师、律师或资产管理人等人员组成。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简介
![德国破产法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2b5516d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6d.png)
德国破产法简介一、生效时间德国现行《破产法》是1994年10月5日由德国议会通过的新《破产法》,该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二、新法和旧法的区别在1994版破产法改革之前,德国实行的是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行的双轨制,和解程序用作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手段,需要由债务人申请才能实施,实践中很少用。
改革之后,重整计划被放在破产程序当中,注重按照市场规律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其加强了债权人的自主决定权,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变现或是对债务人的企业进清理整顿(包括重整和转让),均由破产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
另外,新破产法还引入了美国破产制度中的余债免除做法。
它仅适用于无支付能力的自然人,使其能够经过一个“良好品行期”后获得解脱而重新起步。
除此之外,新破产法还做出了促进和简化进入破产程序的规定。
改革之前,德国有四分之三的破产案件因财产不足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改革之后,新法规定只要即将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而不必一定要等到实际无支付能力时再提出申请。
如果法人业务执行人违背破产申报义务,必须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在保护雇员权益方面,保留了《解雇保护法》为雇员提供的保护、雇员的破产薪酬补偿费以及在企业转让时强制转让劳动关系的规定。
新法还增强了雇员的参与作用,雇员也可以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且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在债权人会议总享有表决权。
在提出重整计划时,如果雇员的破产债权战友相当份额时,雇员也可以组成一个债权人小组参与表决。
三、破产法的程序按照《德国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the Initial Financial Crisis);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Preliminary Insolvency Procedure);第三阶段,正式破产程序(Final Insolvency Procedure)。
其中第一阶段由企业自主进行,而后两个阶段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
德国公司破产流程
![德国公司破产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3bae8743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f.png)
德国公司破产流程Bankruptcy can be a difficult and stressful process for both companies and individuals. In Germany, the bankruptcy process for companies is governed by the Insolvency Code, which aims to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dealing with insolvency in a fair and orderly manner. 破产可能是一个对公司和个人都很困难和紧张的过程。
在德国,公司的破产程序受破产法典的管辖,旨在为公平和有序处理破产提供框架。
The first step in the bankruptcy process in Germany is for the company to file for insolvency. This is typically done when the company is unable to pay its debts as they become due, and the management recognizes that the company is insolvent. 在德国,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公司申请破产。
当公司无法按期支付债务,并且管理层意识到公司已经破产时,通常会采取这一步骤。
Once the company has filed for insolvency, a preliminary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 is appointed to oversee the company's affairs until a formal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 is appointed. The preliminary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s role is to assess the company'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mpany can be restructuredand continue operating, or whether it should be liquidated. 一旦公司申请破产,就会任命一名临时破产管理员来监督公司的事务,直到正式破产管理员被任命。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329ba3bc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f7.png)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I.引言- 介绍德国破产法的背景和重要性II.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III.破产程序的启动-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法院的审查和受理IV.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职责-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V.破产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策-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VI.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和方式VII.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VIII.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比较- 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异同- 德国破产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德国破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德国破产法定义了破产的概念,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适用于公司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破产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并启动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角色。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权益。
此外,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人会议由破产管理人召集,旨在讨论和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
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申请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关键环节。
德国破产流程
![德国破产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88b9b4b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f4.png)
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德国破产流程:从申请到结案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
在德国,破产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0b56534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79.png)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四、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权益五、破产法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又称破产和解法(Insolvenzrecht),是德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对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和社会整体利益。
同时,破产法还关注债务人的再生和重生,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德国,破产申请可由债务人自行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需提交至破产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若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清偿债务,将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以下权益:1.申报债权: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会议参与: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参与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相关事项。
3.监督权:债权人可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
四、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以下权益:1.破产财产分配:债务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清偿其债务。
2.继续经营: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如有继续经营的可能,经破产法院批准,可暂时继续经营,直至破产程序结束。
3.保护个人隐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泄露。
五、破产法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德国针对破产法进行了多次改革,旨在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减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负担。
改革措施包括:1.简化破产程序:缩短破产程序的周期,降低破产成本。
2.强化破产预防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监控,提前发现财务风险,预防破产事件的发生。
3.促进债务重组: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避免破产程序对双方造成损失。
总之,德国破产法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公平、高效的解决方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0f3738a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0b.png)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2.德国破产法的主要目的二、破产程序的启动1.破产申请的提出2.破产法院的审查与受理3.破产程序的启动三、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1.破产财产的管理2.破产财产的清算3.破产财产的分配四、破产债权的处理1.破产债权的确认2.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3.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五、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2.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3.破产程序的恢复六、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比较1.德国破产法与我国破产法的异同2.德国破产法在国际上的影响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
本文将对德国破产法的背景、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破产债权的处理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述德国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现行的德国破产法主要遵循的是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或者财产的公平分配,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明显不足等。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后,如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将受理破产申请并启动破产程序。
三、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由破产管理人负责。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管理和变卖,以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包括对破产财产的核实、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环节。
四、破产债权的处理破产债权的处理涉及债权的确认、清偿顺序和清偿方式等方面。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指破产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一般按照债权的发生时间、性质等因素确定。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包括现金清偿、实物清偿、抵销等。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43689d1f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37.png)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1.破产法的起源与发展2.破产法的定义与作用二、德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1.适用对象与范围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三、德国破产法的程序1.破产申请与受理2.破产管理人3.破产财产与债权人会议4.破产和解与破产财产分配四、德国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破产责任2.破产救济措施五、德国破产法的改革与启示1.破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2.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与借鉴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与救济以及改革与启示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破产法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各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破产法体系。
德国破产法是对债务人破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德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德国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规定了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与债权人会议等程序。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德国破产法的程序(1)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破产管理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
(3)破产财产与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权人会议则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讨论和决定破产事务。
(4)破产和解与破产财产分配: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达成协议,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四、德国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破产责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救济措施: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救济措施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
五、德国破产法的改革与启示近年来,德国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简化破产程序、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
各国个人破产制度
![各国个人破产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a74ef55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e2.png)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实现财务重建和社会重返。
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商人破产主义:这种类型的制度只适用于商人或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以保护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为目的,对非商业性的个人债务人不予救济。
这是最早出现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一般破产主义:这种类型的制度适用于所有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无论其债务性质或来源如何,以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尊严为目的,对债务人给予免责或减免的救济。
这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折衷主义:这种类型的制度在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之间取得平衡,对不同性质或来源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既考虑到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又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权利和尊严的保护。
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流行于一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比利时、瑞典等。
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如破产的申请条件、审理机构、清算方式、免责条件、债务人的义务和限制等,这些都体现了各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差异。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f51a057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d.png)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德国的破产法是指用来处理企业和个人破产情况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一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商业法典》和《破产法》两本法典。
下面将对德国破产法的全法条进行简要介绍。
德国的破产法条建立了一个旨在保护破产企业和个人以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体系。
首先,根据该法律,一旦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破产程序。
该程序由一名专门的破产法官来管理,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在德国破产程序中,首先进行的是破产财产清偿的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估值,并支付给债权人。
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中的一部分会被拿出来支付给债权人,以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债务要求。
这一程序由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来执行。
德国破产法还强调了破产企业的再生和重组。
如果债务人希望重组企业并继续经营,可以提出债务违约计划。
根据这一计划,债务人将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项详细的计划,以减少债务并恢复企业经营。
如果债权人同意这一计划,法院可以批准并实施该计划。
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一些保护债务人的规定。
例如,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的个人住宅和一些生活必需品不会被收回用于偿还债务。
这是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体而言,德国的破产法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为破产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机会来重整或重新开始。
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措施,德国的破产法为破产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序和公正的方式来处理破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对德国破产法条的简要介绍,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细节会更为复杂和详尽。
对于涉及实际案例和具体问题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意见。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5414094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6.png)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三、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四、破产重整与和解五、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六、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保护七、我国破产法与德国破产法的比较八、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又称《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德国破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
二、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在德国,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申请人需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破产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原因明显,将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三、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破产申请作出的判决。
一旦破产宣告,债务人的财产将由破产法院接管。
破产清算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分配的过程。
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不得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
四、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进行重新安排。
这两种方式旨在为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减轻债务压力。
五、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德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国家税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
六、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保护破产法对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期间处分财产、禁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等。
此外,破产法还为债务人提供了心理支持,使其在破产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七、我国破产法与德国破产法的比较与我国破产法相比,德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德国破产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d51cb323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29.png)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和影响四、结论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债权人的权益。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以及结论。
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全名为《德国支付不能法》,是德国关于债务人破产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原有的《德国债务人重整法》和《德国支付不能法》,成为德国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法律依据。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德国破产法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申请与受理、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的效力及破产犯罪的处罚。
其中,申请与受理章节规定了破产申请的主体、条件以及申请的受理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章节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程序的终结章节规定了破产程序的终结条件及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章节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破产的效力章节规定了破产的效力范围及破产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犯罪的处罚章节规定了破产犯罪的行为及处罚。
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和影响德国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德国破产法采取了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结合的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与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德国破产法注重破产财产的管理,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及其职责,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最后,德国破产法对破产犯罪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破产犯罪行为的发生。
德国破产法对德国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务人在面临破产危机时,有法律途径进行重整,避免债务累积导致的毁灭性后果;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法可依,有序地进行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德国破产法第91条
![德国破产法第91条](https://img.taocdn.com/s3/m/413c7ce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c4.png)
德国破产法第91条(最新版)目录1.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的概述2.该条款的主要内容3.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该条款的作用和意义正文【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的概述】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是德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破产债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合理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提出异议。
破产管理人应当认真考虑破产债权人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采纳。
3.破产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破产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及时公告,接受破产债权人和公众的监督。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等。
适用该条款的条件主要包括:1.破产程序已经开始。
只有当破产程序已经开始,破产法第 91 条才适用。
2.破产管理人已经产生。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只有在破产管理人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破产法第 91 条才能适用。
【该条款的作用和意义】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该条款确保破产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提出异议,有利于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条款要求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合理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有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提高破产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该条款要求破产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及时公告,接受破产债权人和公众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德国破产法第91条
![德国破产法第91条](https://img.taocdn.com/s3/m/c2fbf7ec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b.png)
德国破产法第91条
(原创版)
目录
1.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的概述
2.该条款的主要内容
3.该条款的作用和影响
正文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的概述】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是德国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这一条款对于理解德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处理破产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破产申请的提出:该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的提出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同时,它还规定了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破产程序的启动:一旦破产申请被接受,破产程序将正式启动。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规定,破产程序的启动将对所有未偿还的债务产生效力,包括已签订的合同和未履行的义务。
3.破产财产的清算:破产财产的清算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明确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权益。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破产财产清算的程序和方式。
4.破产债务的清偿:破产债务的清偿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明确了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包括优先清偿的债务和普通清偿的债务。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破产债务清偿的限制和条件。
【该条款的作用和影响】
德国破产法第 91 条在德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破产程序的进行,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款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着积极的影响。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55d3af5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52.png)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最新版)
目录
1.德国破产法的简介
2.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3.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
4.我国对德国破产法的借鉴意义
正文
【德国破产法的简介】
德国破产法是德国一部重要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相关内容。
德国破产法不仅对德国本国企业适用,也对在德国有业务的外国企业适用。
德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申请:企业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法院接受申请,企业将被宣布破产。
2.破产管理人:破产申请被接受后,法院将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
3.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4.重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企业有机会恢复营业,可以申请重组。
【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
德国破产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改革升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德国破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
【我国对德国破产法的借鉴意义】
我国在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上,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的一些经验,如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重组程序的设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德国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如破产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过长等。
德国破产申请流程
![德国破产申请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9b8955c2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8a.png)
德国破产申请流程《德国破产申请:一场并不轻松的“游戏”》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德国的破产申请流程。
你可别以为这是啥小事,这可是能让人焦头烂额的大事儿呢!咱先说说这申请破产可不是闹着玩的,就跟人得了重病要去看医生一样,这是企业遇到大麻烦了。
想象一下,一个原本风风火火的公司,突然就不行了,这得多悲催。
在德国,要走这破产流程,那可得一步一步来,不能瞎糊弄。
首先你得准备一堆文件,就像出门旅游得收拾行李一样,少一样都不行。
这文件多得呀,能让你眼花缭乱。
有时候我就想,这德国人还真是严谨,连破产都这么有规矩。
然后呢,你得找对人去提交这些文件,找错了门儿那可就白费劲啦。
就好像你要去送快递,地址写错了那包裹不就送不到嘛。
提交完了还不算完,你还得等着有人来处理。
这等待的过程就跟热锅上的蚂蚁似的,心里那个着急呀。
等啊等啊,终于有人来处理了。
这时候就像等着老师批改作业一样,紧张得不行。
万一不合格,那可又得重来一遍。
而且在这过程中,还得应付各种询问和调查,那感觉就像是被警察叔叔盘问似的。
破产申请这事儿呢,有时候也能让人哭笑不得。
就说那些破产的企业主吧,一脸无奈的样子,就像丢了心爱的玩具。
而那些处理破产事务的人呢,有时候也挺逗,严肃得让人想笑。
不过话说回来,这破产申请流程虽然麻烦,但也是为了尽量公平地处理问题。
让债权人能拿回点钱,让企业主也有个交代。
虽然过程痛苦,但总比一直拖着好。
总之呢,德国破产申请流程就跟一场游戏似的,规则很多,参与者都得小心翼翼。
咱普通人啊,还是好好经营自己的小日子,别想着去体验这玩意儿。
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的,别跟破产沾上边儿。
好了,今天就聊到这儿,下次再和大家分享点别的好玩的事儿哟!。
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0db0c8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7.png)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处理,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破产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各具特色,本文将探讨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律制度要求在破产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清偿。
3. 债务人利益保护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债务人利益,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4. 公共利益原则:破产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 美国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以《美国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两种程序。
破产重组旨在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使债务人得以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
2. 英国英国破产法律制度以《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管理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管理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但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3. 德国德国破产法律制度以《德国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4. 日本日本破产法律制度以《日本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二)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二)](https://img.taocdn.com/s3/m/39537717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6.png)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法(⼆)Martin·Prager律师介绍,⽬前德国共有1600个破产管理⼈,其中1550个是律师。
破产管理⼈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往往决定案件发展⽅向是进⾏破产清算还是进⼊重整程序,以何种⽅式进⾏重整等等。
在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要先请⼀个专家对案件进⾏综合评估,通常在案件受理后,该专家即被指定为破产管理⼈。
当专家认为需要受理破产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法官即作出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
通常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的6到10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破产案件受理后即由执⾏官⽽⾮法官负责指挥。
⼀般破产案件要进⾏⼀年到⼀年半的时间,⽽⼤型、复杂的案件则需时更长,PLUTA律师事务所受理的⼀件案件已经进⾏了6年,预计还将进⾏4年。
破产管理⼈必须具有独⽴性,不能与债权⼈或债务⼈有代理等利益关系。
破产管理⼈接受指定后,全部破产财产即转⾄其名下,由其处分,所以破产管理⼈的选择必须慎重。
破产管理⼈接受指定后通常有⼗天的时间了解企业情况,决定是进⼊重整程序还是进⾏破产清算。
德国有两种重整程序,其⼀是出售资产式,其⼆是⽀付不能⽅案(计划)式。
后者是借鉴美国⽴法设⽴的制度,程序复杂,费⽤⾼昂,时间也很长,所以进⼊重整程序的企业只有约1%采⽤此种重整⽅式,其他均采⽤较为简单的出售资产式。
⽬前,约70%的破产案件是在受理后⽴即清算,其余30%的案件中只有⼀半最终进⼊重整程序。
这是由于企业陷⼊破产境地主要是因为长期发展战略失误,⽽这是破产管理⼈难以扭转的。
破产管理⼈最初虽由法院指定,但在第⼀次债权⼈会议(通常在案件受理后6周⾄3个⽉的期间内召开)上,债权⼈⽅⾯可以更换破产管理⼈,不过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发⽣。
原因之⼀是破产管理⼈在此前已作出案件向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程序发展的决策,并已采取许多处分⾏为,即便更换破产管理⼈,案件的发展也不具有可逆转性。
法律没有规定法官选任管理⼈的具体标准,通常,其管理的案件有较好的⼯作质量,较⾼的清偿率,较少投诉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均是考虑因素。
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档
![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档](https://img.taocdn.com/s3/m/788b71dde2bd960591c67752.png)
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公平与效率前提下的高度意思自治何旺翔【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题号】D413【复印期号】2008年02期【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南京)2007年6期第127~130页【作者简介】何旺翔,1981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
【内容提要】德国破产法上的破产计划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并通过其预设的各种机制确保破产计划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尽管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与我国新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对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解析,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重整计划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破产计划/德国破产法/公平/效率/意思自治德国破产计划制度概述1994年《德国破产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其重点之一就是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Insolvenzplan)①。
修改后的《德国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对其剩余财产的分配,或者通过特别为维持企业而制定的破产计划做出变通规定的方式,使债权人共同受到清偿。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破产计划中偏离破产法的原有规定做出对其更加有利的决定,以更好地满足其利益的需要,由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明显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债权的清偿也变得更加灵活。
并且破产法中债权人平等对待的原则在破产计划制度内也被修订了,其只在每个债权人分组中才有效,债权人还可以书面放弃其在该分组中的平等对待权。
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前身是其原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Vergleich)②,并吸收转化了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的许多内容。
但由于美国破产法更倾向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其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可能地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而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目的则在于最大可能地满足债权人利益。
③《德国破产法》为实现这一目的所设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7条的规定,对于向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的清偿、破产财产的变现和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责任,破产计划可以偏离破产法规定另行作出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档————————————————————————————————作者: ————————————————————————————————日期:ﻩ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公平与效率前提下的高度意思自治何旺翔【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题号】D413【复印期号】2008年02期【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南京)2007年6期第127~130页【作者简介】何旺翔,1981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
【内容提要】德国破产法上的破产计划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并通过其预设的各种机制确保破产计划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尽管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与我国新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对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解析,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重整计划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破产计划/德国破产法/公平/效率/意思自治德国破产计划制度概述1994年《德国破产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其重点之一就是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Insolvenzplan)①。
修改后的《德国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对其剩余财产的分配,或者通过特别为维持企业而制定的破产计划做出变通规定的方式,使债权人共同受到清偿。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破产计划中偏离破产法的原有规定做出对其更加有利的决定,以更好地满足其利益的需要,由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明显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债权的清偿也变得更加灵活。
并且破产法中债权人平等对待的原则在破产计划制度内也被修订了,其只在每个债权人分组中才有效,债权人还可以书面放弃其在该分组中的平等对待权。
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前身是其原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Vergleich)②,并吸收转化了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的许多内容。
但由于美国破产法更倾向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其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可能地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而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目的则在于最大可能地满足债权人利益。
③《德国破产法》为实现这一目的所设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7条的规定,对于向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的清偿、破产财产的变现和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责任,破产计划可以偏离破产法规定另行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破产计划的内容不限于企业的重整,一切可能的灵活处理手段都可以被采用,如对企业出售、债权清偿、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内容另行作出规定。
由此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也大大加强了,例如,如果当事人谋求的只是对破产财产分配的灵活处理,那么就很容易从一般破产程序转为破产计划程序,并且由于破产计划制度中的某些特定机制(如法院强制批准机制),在破产计划程序中也更容易通过对破产财产灵活分配的处置方案。
相应的,在个案中,按破产计划的内容,其也可以被称为重整计划、企业出售计划、债务清偿计划、破产财产分配计划,当然也可以是上述内容的融合。
除了《德国破产法》第304条规定的个人破产程序不适用破产计划制度外,其他破产程序原则上都可以适用破产计划制度,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1)破产计划必须在结算期日之前到达法院(《德国破产法》第218条第1款第2项);(2)破产计划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德国破产法》第231条第1款第1项);(3)必须有足够的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德国破产法》第26条);(4)必须不存在破产计划毫无实施前景的情况(《德国破产法》第231条第1款第2、3项)。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9条的规定,破产计划由陈述(DarstellenderTeil)和形成(Gestaltender Teil)两部分组成。
破产计划的陈述部分应包含该计划所有的基础和实施后果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对于债权人表决和法院审查都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破产计划中可以包含企业组织体系、法律关系、财务关系的内容,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的情况,破产原因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活动,并且如果要重整企业,还应陈述重整构想,此外还应列出结算对比表,以表明债权人较通常破产程序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更多利益。
④陈述部分实际上是一种观点的阐述,一般不包含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形成部分则规定破产计划对计划参与者(如别除权人、破产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有何影响,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取回权人和破产财团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应受破产计划影响,因为其不是破产计划的参与者。
⑤形成部分也应包含债权人分组的内容。
依据德国学界的主流观点,破产计划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
⑥因此破产计划的基础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任何其认为对其有利的约定,这与庭外的和解协议并无不同。
庭外和解协议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快速性,但是其缺陷在于,一方面,如此达成的协议有可能损害一些债权人的利益,即这些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如通过操纵表决或表决权购买而达成的决议);另一方面,达成对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众多的债权人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而通过破产计划制度中的特定机制却可以确保计划内容的公平性,并且由于破产计划对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却不必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因而又能够确保达成计划的效率性。
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公平确保机制首先,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都有权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计划的方案。
债务人可以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同时提出破产计划方案。
由于债务人最了解其企业情况,其所提出的破产计划方案也较易施行,并且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会希望自己作为自行管理人来实施破产计划。
⑦破产管理人则既可以自行提出破产计划方案,也可以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8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债权人大会委托制订破产计划方案。
于后一种情形下,破产管理人必须在适当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破产计划方案。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18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破产计划是由破产管理人制订的,债权人委员会、企业委员会、领导职员的代表机构以及债务人将以提供咨询的方式参与方案的制订,由此也可以确保破产管理人制订的计划方案的公平适当性和易于实施性。
正是由于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都有提出破产计划方案的权利,因此从形式上确保了破产计划制度的公平性,达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增加了程序的透明性。
同时在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计划未被法院依《德国破产法》第231条驳回的情况下,法院将依《德国破产法》第232条将破产计划交由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甚至是债务人所处的行业协会,征求其意见,由此也可以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确保破产计划内容的公平适当性。
其次,由于各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同的,所以必须对债权人进行分组,从而确保在破产计划中对各个不同组别的债权人权利的处置是公平适当的。
也就是说,基于债权人的不同地位和利益要求可以在不同组别之间对债权人进行区别对待,但于组别内部,原则上应平等对待各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平等对待权(《德国破产法》第226条)。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22条的规定,债权人主要分为三组:(1)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但以破产计划干预其权利为限;(2)非后顺位破产债权人;(3)各等级的后顺位破产债权人(如罚金或罚款的债权人),但以其债权未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25条的规定被免除为限。
同时可以为雇员和小额债权人建立特别小组。
分组的标准是债权人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各组之间应进行适当的区分,并且应在破产计划中对区分的标准做出说明。
再次,破产计划的表决通过机制,也可以确保破产计划内容的公平性。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44条的规定,一个分组要通过破产计划方案必须获得双重多数,即债权人人数多数和债权额数额多数。
而如果单按人数表决,会影响大额债权人或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如果单按债权数额或者债权性质表决,则会影响小额债权人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双重多数的表决机制更能确保公平。
同时在表决过程中,表决权的出卖是无效的,因为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或其他人与各个分组参与人达成协议,约定给予此参与人在表决行为或其他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行为上优待,并且这一内容未规定在破产计划内容中,则该约定无效。
⑧由此也可以防止某些债权人通过操控表决损害他人利益,并确保破产计划的公平适当性。
最后,通过法院对破产计划内容的审查认可也可以确保破产计划内容的公平性。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48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依据第244~246条接受破产计划和债务人依据第247条第1款同意破产计划后,破产计划还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法院在做出认可决定前应听取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务人的意见。
法院审查认可的主要标准是,破产计划制订和表决通过是否遵守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德国破产法》第250条),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要求(《德国破产法》第223~227条)。
这样就可以确保法律预设的公平确保机制得到遵守。
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49条的规定,如果破产计划是附条件的,法院还应审查该条件是否已得到满足。
此外,只要可以预见到其会因破产计划而被置于比无破产计划时更糟糕的境地(处境恶化禁止,原词为Verschlechterungsverbot),债务人可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51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拒绝认可破产计划。
例如,别除权人的权利未经其同意而受到限制,其可以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5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否决该项破产计划。
通过上述的机制,破产计划的公平性可在最大限度内得到确保。
此外,在破产计划经法院认可生效后,通过破产管理人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60条的规定对破产计划实施的监督,也可以确保破产计划公平性的最终实现。
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效率确保机制首先,债务人可以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同时就提出破产计划方案,这样可以尽早进入破产计划程序,避免延误情况的发生。
同时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33条的规定,经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申请,在破产计划的实施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中止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而影响将来破产计划的实施,从而确保破产计划实施的效率性。
并且实际上,法院对破产计划的审查在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计划方案时就已开始,即法院可依据《德国破产法》第231条的规定对破产计划方案进行预先审查(V orprüfungdes Plans),由此也可以确保破产计划将来不会因破产财产不足或无实施前景以及无表决通过可能等原因而半途而废,从而提高了破产计划实施的效率性,并最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分组表决机制也可以确保破产计划制度的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