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1.听力筛查工作的目的
(1)儿童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及时做出应对处理,以减少障碍发展
的影响。
(2)认识儿童听力健康检测的重要性,加强儿童早期听力检测,普
及儿童听力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听力筛查工作的对象
(1)新生儿:对新生儿健康护理中心准备妥当的儿童(1-3新生儿)进行筛查。
(2)儿童:包括6-14岁儿童,每年至少筛查1次,并及时关注症状
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干预。
3.听力筛查工作的内容
(1)新生儿听力筛查:在新生儿健康护理中心采用听觉损伤评估检测,根据新生儿的听力及新生儿记录进行听觉筛查。
(2)儿童听力筛查:儿童听力筛查采用自评和他评的方式,根据反
馈信息及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进行全面听力评价。
4.听力筛查工作的机构
(1)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应有足够的听力技术人员,听力
设备等必要条件,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
(2)健康护理机构:应有足够的营养知识,音乐知识,早期听力知识,智力知识等,确保筛查后的健康护理有效。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前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目的是在新生儿出生后尽早发现和治疗听力异常,以避免听力发育障碍及其他相关影响。
在此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工作目的制定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提高筛查工作质量,保护新生儿听力健康,落实国家关于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机构及与之合作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三、工作流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如下:1.宣传教育:向孕期和产前孕妇、家庭医生和医院干部、职工及社会公众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重要性和好处,提高筛查工作的知晓和参与程度。
2.提前预约:与孕妇在末次产前检查或预约诊疗时告知筛查内容、采用的方法和时间、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并提前预约筛查时间和地点。
3.筛查实施:由专业人员对新生儿于出生后3-7天采用听觉诱发电位(ABR)和自发性耳电图(OAE)等现代检查方法,完成听力筛查并记录筛查结果。
4.筛查结果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筛查结果告知孕妇、新生儿家庭、家庭医生或相关部门,并进行随访检查或转诊治疗。
四、人员配备新生儿听力筛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医疗技术人员和常规医疗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完成。
五、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有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条件,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筛查工作效率。
六、工作计划与监督每年应在新生儿听力筛查方面制订详尽的工作计划,此外还要定期评价检查效果,从而不断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
七、工作验收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制定笑意听力筛查质量评估标准并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对达标和未达标的医疗机构及时反馈并加强指导。
八、工作责任在新生儿听力筛查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其它参与人员均应遵守筛查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保证筛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对新生儿听力健康负责。
增城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增城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增城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根据《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基本要求(一)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房屋要求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筛查(一)一般筛查1、初筛: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进行初筛。
操作步骤:1、清洁耳道;2、使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3、两耳分别测试,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2、复筛:初筛未通过者,发放复筛通知单,于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
3、转诊:(1)、复筛未通过者,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于2个月内转诊到增城市妇幼保健院五官科门诊进行AABR检查,(2)、增城市幼保健院对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须填写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于1个月内转诊到增城市妇幼保健院五官科门诊进行OAE+AABR筛查,筛查阳性须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进行听力诊断与评估。
注:对重点筛查对象应采用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AABR),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告知婴儿监护人在3年内每6个月随访1次,随访发现问题应及时转诊。
三、信息登记: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医院联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填写《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四、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力筛查科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听力筛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听力筛查科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听力筛查科室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患者进行听力检测和筛查工作。
第四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听力筛查工作。
第五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保守患者隐私,严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患者和自身安全。
第八条听力筛查科室应配备齐全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按照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定期检查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听力筛查科室接诊患者后,应先进行患者资料登记和初步询问,了解患者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根据患者病史和主诉,选择适当的听力检测方法和设备。
第十三条听力筛查科室在进行听力检测前,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检测过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根据检测结果,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
第三章工作责任第十七条听力筛查科室主任负责听力筛查科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听力筛查科室医生负责听力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听力筛查科室护士负责患者接待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接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听力筛查科室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应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二)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三)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四)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五)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六)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七)患高胆红素血症;(八)患细菌性脑膜炎;(九)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十)有听力障碍家庭史;(十一)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如常见的Usher综合症等。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法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 emission OAE)。
对重点筛查对象应采用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 AABR)。
未配备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的机构,应将重点筛查对象转诊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定。
三、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间实行两阶段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至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应转诊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
对重点筛查对象,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告知婴儿监护人在3年内每6个月随访1次,随访发现问题应及时转诊以确诊和治疗。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程序:具体见《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流程图》(见附件1)(一)筛查1.初筛: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筛查:⑴仪器检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出生2~5天(48~120小时)内对其进行听力筛查,步骤为:①清洁耳道;②使受检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③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穗卫基[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6〕3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中《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发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准备工作,到2006年6月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是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拟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我局将在今年3-4月组织专门培训。
三、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办新生儿听力检测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人:夏海晖,电话:81082382)。
二OO六年三月一日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在降生后1个月至6个月内降生的婴儿进行听力功能、听力发育的有无异常进行检测、诊断、干预和管理的一种防备性、筛查性医疗服务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快速、简便、非侵入性、无苦痛的优势,使其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而针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工作管理制度,关系到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是保证婴儿听力障碍早期防备和治疗的紧要措施。
二、工作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降生后1个月至6个月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针对省、市、县三级医院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
三、管理体制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医院儿科医生、听力学专家以及保健科护士等构成的专业工作团队共同负责,由医院院长统一领导,儿科主任负总责,听力学专家负责技术引导,保健科依照工作布置进行筛查工作。
四、筛查流程(一)前期准备1、成立专业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2、筛查工作人员必需经过培训,领取筛查工具;3、订立新生儿筛查工作计划,包括筛查地点和时间等内容;4、规范化管理,确定筛查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筛查过程1、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记录筛查结果和相应干预措施;2、采纳标准化测试工具检测新生儿的听力状态,包括ABR、OAE测试等;3、若筛查结果异常,则加强干预措施,适时转介到专科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三)后期处理1、适时传达筛查结果给家长,告知相关信息;2、建立留观、随访机制,对于显现问题的新生儿适时进行检查和随访;3、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记录筛查结果和干预措施,订立月度、季度、年度报表,统计筛查的效果。
五、工作要求(一)筛查标准1、新生儿降生后28天至30天内作筛查,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2、进行隔音、安静的环境下进行筛查测试;3、测试工具要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校准,判定其精准性和牢靠性。
(二)筛查技能筛查工作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学问,医院应当订立物资、技术、诊疗等培训计划,提高筛查人员的技能水平,不断推广、普及、改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本院)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一.按照《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对在本院出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实施听力筛查。
二.对象:在本院出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检测对象。
具有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重点筛查对象。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1.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2.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3.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4.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6分;5.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6.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7.患高胆红素血症;8.患细菌性脑膜炎;9.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10.有听力障碍家庭史;11.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如常见的Usher综合症等。
三.筛查方法及适用范围:1.耳声发射法(OAE):适用于无听力高危因素的所有新生儿。
2.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AABR):适用于有听力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四.筛查时间:1.初筛:新生儿出生后2-5天至出院前进行初筛;2.复筛:初筛未通过者于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3.转诊:复筛仍未通过者转诊到本院耳鼻喉科门诊或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进一步检测。
五.管理要求:1.检查前履行告知义务:由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按照规定时间,由专人对检测对象实施检查。
3.测听室环境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通风良好,配备诊床和办公桌椅,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设专用房间(dBA)。
4.信息登记与录入:1)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及《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一联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2)信息录入:由产科专人将筛查结果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处。
每季完成专项报表。
5.信息反馈和追踪:1)对筛查未通过者,通知其监护人于婴儿出生后42天回院复筛;2)对复筛仍未通过的婴儿转诊到本院耳鼻喉科门诊或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进一步检测。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出生后不久的婴儿进行听力能力检测,早发现、早干预,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儿童听力障碍的发生。
为了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提高筛查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1.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覆盖率,确保每个新生儿都接受听力筛查。
2.保障筛查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尽早发现听力障碍。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
三、工作职责1. 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定筛查方案和操作规范。
•指导各地区和医疗机构开展听力筛查工作,并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
•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编制听力筛查报告。
2. 各地区和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配置专业人员进行筛查,保证筛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
•保证筛查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筛查情况和结果。
3. 家庭和家庭医生•了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筛查工作。
•及时告知监督部门或医疗机构新生儿的听力问题,寻求专业帮助和干预。
四、工作流程1.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家庭或家庭医生应及时登记,并告知监督部门或医疗机构。
2.筛查登记:监督部门或医疗机构根据新生儿的登记信息,将其纳入筛查范围,并进行筛查登记。
3.筛查安排:根据筛查登记信息,医疗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4.筛查操作:专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使用相应的筛查设备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5.筛查结果:根据筛查结果,医疗机构及时向家庭和监督部门报告筛查结果。
6.干预措施:如果新生儿被诊断出听力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干预措施,并向监督部门报告。
7.跟踪服务:对于诊断有听力问题的新生儿,医疗机构应提供定期的跟踪服务,确保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五、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保障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所需的资金。
2.人员培训:监督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筛查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工作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工作制度
一、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助产机构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设专人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负责人应参加各级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培训。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使用知情同意书,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程序,使每位家长充分了解,并给予积极配合。
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严格按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进行筛查,新生儿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在42天内由初筛医院进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转上级听力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
告知有高危因素新生儿的家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四、医疗机构进行听力筛查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避免人为或仪器造成的差错及疏忽(如漏查、误诊等),认真填写听力筛查报告单;一式两份,家长保留一份,病历中保留一份;若筛查未通过者,将筛查报告单第二联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
五、对筛查未通过者,认真填写转诊记录并由筛查单位追访其结果,对未按时到听力诊断中心确诊者督促其尽快复诊。
六、设专人负责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
七、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内相关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进行收集、核实、汇总,按要求保质保量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1. 引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对出生不久的婴儿进行的一项重要检查,旨在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听力障碍,促进其听力发育。
为了规范和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确保筛查结果准确可靠,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确保筛查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提高婴儿听力障碍的早期识别率,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2.2 原则•筛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隐私保护的原则。
•筛查工作的实施要坚持科学、有效和可持续的原则。
•筛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提供适当的干预措施和建议。
3. 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3.1 管理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医疗机构。
3.2 管理人员职责•医疗机构负责人要重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确保其有效开展,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和协调相关人员,制定筛查工作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筛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进行听力筛查操作,并准确记录和报告筛查结果。
•筛查工作的数据管理人员要负责筛查结果的录入、存储和管理,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干预人员要根据筛查结果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和建议,并追踪干预效果。
4. 筛查项目和方法4.1 筛查项目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主要项目包括:•OAE(自发性耳声反应)筛查:通过放置耳道探头,检测婴儿耳朵自身的反应。
•ABR(脑干听觉反应)筛查:通过头皮电极测量婴儿脑干对声音刺激的反应。
4.2 筛查方法•OAE筛查的操作方法:–准备工作:清洁耳朵,放置耳道探头。
–实施过程:播放特定音频刺激。
–结果判断:根据仪器显示判断是否通过。
•ABR筛查的操作方法:–准备工作:清洁头皮,放置电极。
–实施过程:以特定声音刺激婴儿,记录脑干反应。
–结果判断:根据脑干反应的存在与否判断筛查结果。
5. 筛查工作流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登记婴儿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二)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一、我院新生儿科作为免费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筛查、诊治、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常规,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工作;与全省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对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进行确诊;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措施;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应负责联系残联进行康复训练。
三、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经过省级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河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听力筛查设备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要求进行筛查,出具规范的筛查报告,负责筛查结果的解释;做好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及转诊,协助做好听力障碍高危儿的随访监测工作;及时进行筛查资料及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每月按时报送月报表。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要按照《河南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单》格式出具,一式两联,第一联和原始筛查记录由新筛机构保存于病历中存档。
五、对复筛未通过者立即出具筛查报告,解释筛查结果,及时开具转诊单,告知、督促、协助其监护人在42天~3个月内将可疑阳性患儿转诊至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诊断,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
同时及时报告给相应片区责任诊治机构。
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逐级通知到相关的诊治机构,并做好详细记录。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诊断、干预、随访和康复,并逐级将诊断结果反馈至各筛查机构。
六、新生儿科应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追踪随访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对听力初筛未通过新生儿随访,告知42天内复筛,并进行专案管理。
加强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随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也要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
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转诊到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
1、妥善保存好听力筛查的有关信息资料。
2、对听力初筛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建档管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监护人(书面通知医院联需监护人签名以备查询),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复筛。
建档资料由儿科统一保管至少保存10 年。
3、存于电脑的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要求备份保存。
备份文件至少要离新生儿听力筛查实验室有一定距离,以备不测。
5、对于以纸质作为载体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做好防潮、防湿和防火及防虫蛀等工作,保证万无一失。
6、做到听力室档案的保密工作。
未经主任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相关文件档案。
如新生儿的监护人要求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到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四条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
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
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以预防医疗纠纷
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以预防医疗纠纷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今后医疗诉讼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临床护理工作中如何加强执行护理常规以预防医疗纠纷尤为显得重要。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近几年来产科开展的新项目,它是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7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之一[1]。
是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两纲”,减少残疾儿童发病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根据各级政府卫生部门相继下发的文件精神,我院依法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我院于开始率先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在产妇及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出生72h后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经过几年的操作逐步完善各种筛查的工作程序与规范。
我院于2003~新生儿疾病筛查各项数据,见表1。
表1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2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1指定专人负责质控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1名年资长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护士专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母婴同室护士执行。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需通过广州市指定儿童听力保健中心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规范操作,如选用丹麦MADSEN总公司的手持式耳声反射听力筛查仪(ECHO-SCREEN),测试时新生儿为出生后72h以上,环境要相对安静,噪音不超过40dB,最好是在隔声室进行,婴儿喂饱后1h左右自然睡眠状态测试[2]。
2.2护士长加强监督管理进行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及筛查各项指标关几年来,我科新生儿听力筛查率逐步上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他各项指标如表1所示。
2.3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管理设计科学规范的登记表格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结果,延迟筛查,复筛结果,开转诊单时间,发新生儿听力筛查通知单,操作者签名,产妇签名等项目登记在册。
2.4具体操作方法(1)新生儿出生72h后由护士执行听力筛查。
(2)测试结果要告知产妇及打印测试结果交产妇并要产妇签名确认。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 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3. 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位新生儿,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4. 上班时保持环境整洁,穿工作服配戴好胸牌。
5.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6. 贵重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7. 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
8. 加强安全管理,下班时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
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
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
4、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方可查询其新生儿的听力结果,如须复印相关文件,还须到医教科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1、听力筛查仪使用前,需先进行自校准、维护和保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操作者必须严格按仪器操作程序文件进行操作,保证仪器正常的使用寿命。
3、平常要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每次仪器使用完毕后,均须按要求放入专用包内,防止振动、摔坏,并进行使用情况的登记或记录。
4、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对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专业校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校准报告。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拆卸仪器。
遇到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仪修工程师维修。
6、按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唯一性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处。
内容包括统一编码、名称、型号、负责人等。
7、保证仪器在清洁、干燥、无尘和无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使用。
严防水浸、火灾和被盗的情况发生。
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为落实医院年度计划,我科下一步要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筛查流程,提高筛查质量,针对筛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计划与重点安排如下:1.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
2.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产后2--4天进行听力筛查,保证筛查质量,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
3.继续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加强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一位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杜绝一切不良事故的发生。
5.因新生儿听力筛查需在安静睡眠状态下完成;有时一个要反复多次的筛查,造成家长堆积,等待时间过长,致使家长们烦躁不安、容易发生争执,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
所以急需给我们增加人员,更新我们的仪器设备。
新生儿听力筛查各种规章制度篇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各种规章制度当前位置:首页听力学科分类正文新生儿听力筛查各种规章制度2011-01-27 14:12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 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3. 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份新生儿,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4. 上班时保持环境整洁,穿工作服配戴好胸牌。
5.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6. 贵重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7. 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
8. 加强安全管理,下班时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
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
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
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应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二)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三)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四)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五)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六)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七)患高胆红素血症;(八)患细菌性脑膜炎;(九)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十)有听力障碍家庭史;(十一)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如常见的Usher综合症等。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法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 emission OAE)。
对重点筛查对象应采用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 AABR)。
未配备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的机构,应将重点筛查对象转诊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定。
三、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间实行两阶段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至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应转诊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
对重点筛查对象,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告知婴儿监护人在3年内每6个月随访1次,随访发现问题应及时转诊以确诊和治疗。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程序:具体见《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流程图》(见附件1)(一)筛查1.初筛: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筛查:⑴仪器检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出生2~5天(48~120小时)内对其进行听力筛查,步骤为:①清洁耳道;②使受检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③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⑵信息登记: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见附件2),其中医院联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填写《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见附件3)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⑶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⑷信息反馈和追踪:对筛查未通过者,接生单位应通知其监护人复筛时间,负责在婴儿出生后第42天招回本单位进行复筛;市妇幼保健院及时通过网络将接生单位报告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婴儿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动员婴儿监护人及时复筛。
2.复筛:⑴仪器检查:同上。
⑵信息登记:筛查机构在复筛后应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医院联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填写《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⑶信息录入:筛查机构应将新生儿听力复筛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⑷信息反馈和追踪:对复查仍未通过者,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婴儿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动员婴儿监护人及时转诊。
3.转诊:⑴信息登记:复筛仍未通过者,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见附件4),将其转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
⑵信息录入:将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的有关情况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⑶信息反馈和追踪: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婴儿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动员婴儿监护人及时转诊专门机构进行诊断与评估。
(二)诊断与评估:1.仪器评估:复查未通过的婴儿,在其出生2~3个月,凭接生单位或所属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到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他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象学检查,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和评估,明确听力损失程度和导致听力损失的部位以及可能的原因。
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及时诊断。
2.信息登记和报告:评估机构应填写《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和《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其中《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医院联由听力评估机构存档保存,报告联交婴儿监护人保存,保健院联转送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保存;《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要求进行登记报告。
填写《广州市新生儿听力诊断与评估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3.信息反馈和追踪随访:市妇幼保健院将评估机构转送的《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及时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到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由其反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随访。
(三)治疗和干预1.治疗: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负责对确诊有听力障碍的患儿针对病因进行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对确诊患有感音神经性耳聋的患儿,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指导患儿进行下述的早期干预:⑴选择配戴助听器:对尚残留部分听力(轻—重度听力障碍)的患儿,依据有关标准选配适当的助听器进行听力矫正;⑵人工耳蜗植入:对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耳聋患儿,配带助听器后仍无效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⑶听力和语言训练: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后,安排对象到有关康复机构进行相应的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促进聋儿的听力、语言的发育。
五、职责分工(一)广州市卫生局组织和领导全市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成立“广州市儿童听力保健专家组”(名单另发)负责制定技术常规、实施人员培训和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参加质量检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实施、信息(包括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和市级质控。
(三)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新生儿听力评估诊断和对监护人进行告知,并对障碍儿童进行治疗干预;负责有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要求登记报告《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参加市级质控,并接受市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管理。
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婴儿监护人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接受市妇幼保健院听力保健业务管理。
(四)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组织区级质控,及时将《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和《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反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统计分析。
(五)各级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本院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做好知情同意和签署筛查同意书工作,出具听力筛查报告,并及时将筛查和复筛情况进行登记归档、计算机录入和上报;对婴儿监护人进行告知并对复筛阳性的婴儿及时转诊,对重点筛查对象要建议定期到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等追踪随访机构应将儿童听力保健工作纳入系统保健管理的内容中,结合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工作:采取电话或书面通知或上门访视等方式督促新生儿监护人及时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评估和治疗,并提供健康教育;每次追踪随访均须记录,有关资料保存10年;对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登记原因,及时报告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对确诊听力障碍的儿童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对患儿的干预和训练工作;做好由于后天因素造成的儿童听力障碍的筛查工作。
六、管理要求(一)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测和追踪随访的机构要求1.机构设置要求⑴筛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取得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⑵检测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新生儿听力检测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⑶追踪随访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区域妇幼保健网络管理职能。
2.房屋要求⑴筛查机构:设置1间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A),配备诊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⑵检测机构: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诊室1间,配备诊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综合用房1间。
3.设备要求⑴筛查机构: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用于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配备计算机,用于数据登记和分析。
⑵检测机构:配备诊断型听型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声导抗仪、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用于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配备计算机,用于数据登记和分析。
(二)人员要求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追踪随访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其中:1.筛查人员:负责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 追踪随访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儿童保健学相关内容、心理学相关知识等的培训。
(三)信息管理要求1.资料管理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设立《广州市X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详细登记有关筛查工作情况,作为基础台帐用于质控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