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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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行为无价值论的

行为无价值论的

行为无价值论的一、概述行为无价值论是一种刑法理论,它强调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结果,还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这一理论认为,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法规范、行为规范,是判断行为违法性的重要依据。

行为无价值论还认为,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也是决定行为违法性的重要因素。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应,后者更注重行为的实际结果和对法益的侵害。

行为无价值论则更关注行为本身的规范性和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这一理论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通过禁止和制裁违法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

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提醒我们在判断行为违法性时,不能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1. 简要介绍行为无价值论的概念和背景。

行为无价值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强调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结果,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本身的样态。

行为无价值论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简单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性,那么该行为就是违法的,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行为无价值论的背景是在社会转型期和犯罪论体系重构的理论背景下产生的。

它试图回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

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了对立,两者在违法性的判断基准和评价对象上存在差异。

2. 阐述行为无价值论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行为无价值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为无价值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和应对这些变革所带来的挑战。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行为无价值论概念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行为无价值论概念

行为无价值论概念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洛阳市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讲师,洛阳市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刑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派别。

行为无价值主要观点是,行为具有规范违反性,即行为违背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其中的规范是指与伦理道德无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当然也有认为行为无价值论观点认为行为违反了社会的伦理秩序、道德规范等,但这种观点已有些过时。

行为无价值论是把行为和结果分开,只看行为,不管结果。

即行为本身恶,行为人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即把故意当做主观的违法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也可以称为人的违法性论,在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违法性时,重视行为人的意思这种“人的”要素,其中完全不考虑法益侵害及其危险,仅将行为人的“意思”作为违法性判断基础,是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同时将法益侵害性及其危险作为违法性判断基础的,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者,把各种规范制度当做圣经,不能违反。

不考虑所维护的这种规范制度所要保护的内容是什么?也不管违反规范制度的行为是否实际的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危险。

这就容易扩大犯罪,扩大打击范围。

我们应当看到制定这些规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也只有侵害了相应的法益才算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了规范制度就构成了犯罪。

即应当侧重于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不是把规范本身当做法益。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是提供一种规范,刑法就是为了建立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对规范的忠诚;这就意味着,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所以基于对这一种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构建的追求,就要求国民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不能破坏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

按照前述的刑法的定位,就意味着一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其本质的要求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规范违反说,在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在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心理的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证明行为人违反了规范、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有了故意或过时的罪过心理,然后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范的强烈意识,表明其在伦理道德、内心世界里的邪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一定是在故意、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规范、秩序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惩罚。

(这种观点下,刑法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违法判断的考虑要素,违法判断的标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严重的违法的后果在所不问)。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有强奸的故意,然后选择去实施强奸的这个行为,表明了甲有破坏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中“不得强奸”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

虽然客观上不可能强奸妇女,但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妇女乙当晚不在家)没有成功,法律处罚不能根据偶然原因来判断,且,为了防止将来的人去效仿这个行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起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仰,必须把这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违法的,甲构成强奸未遂。

2、结果无价值论:刑法打击犯罪是基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需要,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防止被他人的利益所侵犯。

基于这样一钟定位,那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要求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即法益侵犯说,在此前提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的当时,该行为对特定的法益,至少是具有侵犯的可能性,这样的行为才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刑法的世界里面去规制、约束。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领域中,罪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条件或行为,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而主观构成要件则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或主观认识状态,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分别探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内容。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行为: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或不作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行为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确实发生了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主观意图或虚构的阶段。

2.结果: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后果或影响。

在很多犯罪类型中,要求行为必须引发某种明确的结果,这就是结果要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在法律上认定犯罪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能够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1.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者明知可能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了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要达到某种目的。

故意是绝大多数犯罪类型的主观要件。

2.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忽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过失构成要件通常适用于一些非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

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必须既具备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条件,又具备了主体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或过失,才能最终认定某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这种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综合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管控和规范。

以上就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构成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的各项必备条件或要件。

犯罪构成要素的具体要点可能因法律体系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行为要素(Actus Reus):行为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实际行动或疏忽。

这可能是一种实际的行为,如偷窃、伤害或谋杀,也可能是疏忽或无行为,例如疏忽照料或不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

2.主观要素(Mens Rea):主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或故意。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即犯罪行为是否是有意为之或是故意造成的。

某些犯罪需要证明犯罪行为人有故意、过失、预谋或故意行为。

3.法定要素(Legality):法定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应当违反明确规定的法律。

这意味着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视为犯罪。

如果某个行为不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4.结果要素(Consequence):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其构成可能要求产生特定的结果或后果。

例如,谋杀犯罪要求造成死亡结果才构成犯罪。

5.客观条件要素(Objective Elements):这些要素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客观条件必须存在。

这可能包括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情况等。

6.自愿性(V oluntariness):犯罪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即犯罪行为人的行动不是受到胁迫、欺骗或无意识状态下做出的。

这些要素是构成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会有更加具体和特定的要素要求。

法律对于每种犯罪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确定了构成该犯罪的要件和标准。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一、概述行为无价值论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的样态,即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否定评价的价值。

它认为,行为本身恶、行为人的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行为无价值论者强调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这一理论将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视为主观的违法要素,认为在认定“不法”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危害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

而客观归责理论则关注的是结果对于行为人的可归属性。

它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然后从法的观点对因果关系进行限定。

根据这一理论,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实行客观归责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以及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这两个理论在刑法学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为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思路。

1. 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概念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概念。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源于行为本身反伦理、反道德、反人伦的特性,而非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

这一理论强调的是行为的内在属性,即行为本身的质的规定性。

它认为,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性质,就应当被视为具有违法性。

与之相对,客观归责理论则侧重于从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的违法性。

这一理论认为,行为的违法性应当主要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来判定。

只有当行为实际造成了法益侵害或危险时,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客观归责理论强调的是行为的外在效果,即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潜在的危险。

这两种理论在刑法学中各有其影响和应用。

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品质,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客观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一个行为具备了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如果存在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该行为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用再判断主观要件,就可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2.法令行为: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即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

4.自救行为: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5.推定的承诺: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而实施的行为。

6.自损行为: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

7.狭义的自发危险化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自己的法益,仍然实施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8.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被害人意识到并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遭受了侵害结果,但行为人的参与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参与了被害人自发的危险化。

9.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被害人认识到并且同意行为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危险,即被害人仅承诺了危险而没有承诺侵害结果。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阻却事由概述(一)不法解决两个问题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止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二)两种观点1.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违法阻却事由(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人承诺或推定承诺(2)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

2.行为无价值论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二、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三种(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一)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一)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一)关键词:(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行为规范违反内容提要: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行为规范违反,存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

最近国内有学者撰文提倡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核心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行为规范违反,刑法的重心不是保护法益而是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但这种立场与刑法的伦理化亦步亦趋,使得刑法处罚范围不明确,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广泛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而亲和主观的违法性论,导致违法性与责任判断相混淆;许霆案”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足以使我们丢弃“公众的规范认同”的幻想;昨天反腐倡廉动员大会上的报告人今天“一不小心”成为“双规”对象的中国现实告诉我们,刑法的任务不是规训国民使其彬彬有礼,而是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犯罪,强化刑法的裁判规范功能,因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应是当今中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一、问题意识在违法性的实质问题上存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

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

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本文以下“法益侵害”包括法益侵害及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1]1]由于法益保护主义已成为普遍承认的刑法基本立场,因而,早期德国学者Welzel所主张的“结果无价值不是犯罪的本质要素、引起法益侵害的事实不过是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彻底的或者说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现在几乎不再有支持者。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中,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是两个核心而复杂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文章首先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主观违法要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刑法学中的定位。

随后,文章将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的内在联系,揭示二者在理论上的相互影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这两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包括如何认定行为的无价值以及主观违法要素如何影响定罪量刑。

文章将总结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的重要性,并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以期为刑法学理论的完善和法律实践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为无价值论概述行为无价值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观点,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或者社会规范。

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的学说,后经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等人的发展,逐渐在刑法学界占据了一席之地。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法益,更重要的是行为本身违背了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这种违背行为本身就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

行为无价值论的核心在于强调行为的道德评价。

它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了犯罪的性质,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

这种理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而不是结果的实际损害性。

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性质。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行为本身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这种行为就具有了犯罪的性质。

因此,行为无价值论更加强调行为的道德评价,而不是结果的实际损害性。

在行为无价值论的框架下,主观违法要素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主观违法要素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等。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主观违法要素是影响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因为它们反映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

行为构成要素的名词解释

行为构成要素的名词解释

行为构成要素的名词解释当我们谈论行为时,无论是在法律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都离不开行为构成要素的概念。

行为构成要素指的是根据法律要求来构成某一行为的必备元素。

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构建行为定义和行为分类的基本要素,在不同的领域中会有一些不同的解释。

1. 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指的是涉及行为主体的内在因素,包括个人的意图、动机和意愿等形成行为动机的过程。

在法律上,主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意以及犯罪动机等。

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件中,法律要求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愿望。

在社会科学领域,主观要素可以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用于解释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决策过程。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调查和观察来了解个体在特定环境中做出行为选择的原因。

2. 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行为具体表现的外在因素,包括行为的物理行动和环境背景等。

在法律上,客观要素是指行为人的具体行动,如撞车、盗窃等。

这些行动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证人可以提供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目击证词。

在社会科学领域,客观要素可以是一种观察行为行为的方式,用于解释行为在特定环境中的反应和表现。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实验、观察和测量来了解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影响因素。

3. 条件要素条件要素是指行为构成所需的特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象、时间、地点等。

在法律上,条件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如被盗物品的价值、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

这些条件可以决定犯罪成立与否。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抢劫的物品的价值是否超过一定限额可能会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在社会科学领域,条件要素可以是一种制约行为的因素,用于解释特定环境对行为的影响。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控制和操作环境条件来观察行为的变化。

行为构成要素是一种将行为抽象为概念和要素的方法,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个体和社会的行为。

通过分析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条件要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行为的动机、表现和影响因素。

在法律领域,行为构成要素被用来界定犯罪和非犯罪行为;在社会科学领域,行为构成要素被用来研究个体和群体的行为模式和动力学。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关系,并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

文章将概述违法性判断的基本准则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行为无价值论的内涵及其对违法性判断的影响。

接着,文章将分析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特别是如何平衡传统刑法理论与现代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

文章将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完善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有所贡献。

在违法性判断的基准方面,文章将分析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差异与联系,探讨它们在违法性判断中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同时,文章还将关注行为无价值论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的发展与创新,如目的行为论、规范行为论等。

在行为无价值论方面,文章将深入探讨其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强调行为本身的规范违反性,认为违法性判断应关注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价值。

文章将分析行为无价值论在违法性判断中的具体应用,如如何判断行为的规范违反性、如何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

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方面,文章将分析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现代社会挑战时的局限性,如过度强调结果导向、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

文章还将探讨如何借鉴和吸收现代刑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以完善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入探讨,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以期为完善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参考。

二、违法性判断的基准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它关系到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决定了刑罚的适用与否。

在此问题上,存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两大立场。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判断应以法益侵害或危险为基准,即只有当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法益侵害或危险时,才具有违法性。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判断除了考虑结果因素外,还应考虑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或刑法所保护的法秩序。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一般认为,刑法理论早期对客观违法性论坚持得极其彻底,主张违法是纯客观的。

[1]但是,随着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主张在违法性中也存在主观要素,主观违法要素的内容、体系性地位、与客观违法性论的关系等,就成为刑法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出发,应该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

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规范对象),要求行为人有故意。

结果无价值的要素和作为行为无价值的故意等要素应当对应。

即使将主观要素纳入违法性判断中,也只是认为其是影响违法性有无和强弱程度的要素之一,并不在总体上影响违法的客观性,违法性和责任的界限也还是清楚的,因为包含主观要素的违法性是以社会一般人为标准所作的应当如何行为的判断;而责任是以个别具体的行为人为标准所作的是否可能为一定行为的判断,要在理论上区别违法性和有责性仍然比较容易。

[2]一、主观违法要素的命运(一)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1.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目的行为论的倡导者Welzel强调,对行为不应只从因果过程上把握,而应该和该行为所追求的目的相联系加以理解。

这一目的行为论对违法性作如下理解:不法内容不可能仅仅由发生的结果(法益侵害)来决定,只有特定的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才可能构成违法。

行为人所设定的目标、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义务等要素,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一道,共同决定行为的不法性。

因此,所谓违法性,只能是对和特定的行为人相互联系起来的行为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不法只能是与特定行为人相关的不法(“人的违法性论”)。

这一违法论给行为无价值赋予了决定性的意义,甚至认为即使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只要存在行为无价值也可以肯定犯罪的成立。

行为并不是裸的因果流程,而是通过内在的意志对外在、因果的事实之发生的操纵,具体而言,意志先是在思想上形成目标、选择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必要的手段,然后再依据计划运用这一手段。

因而,行为乃是客观和主观诸要素被划分出来的(gegliedert)统一体,(然后)人们针对这一统一体再行违法性评价。

关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

关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

关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一.关于行为无价值论及其相关问题关于行为无价值论的问题,其主要强调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行为的考察,即实施了刑法规范所类型化的行为以及触犯刑法规范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罪过形式,奖行为人的行为及主管恶性作为具体考察的对象。

刑法理论界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主要产生了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者两种学说。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而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行为无价值①。

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即使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过失不是违法性要素,而是责任要素②。

相反,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类型化的行为,并且在构成要件中应当考虑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的罪过形式,“如果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违法的本质就在于法益侵害及其违反规范的意思,那么,故意、过失当然属于作为违法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③。

即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故意无价值论的侧重点不同,结果无价值论侧重于对结果的考察,而行为无价值论侧重于对行为及其行为时所具有的罪过形式的考察,在结果无价值论中,主观要素不是违法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只是在面对非难谴责是应当考虑的要素;而行为无价值论在违法性判断时即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罪过形式。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而产生,主要在于行为人行为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是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违法性的判断依据;行为无价值则是以规范违法说为基础发展而成,以行为人实施触犯罪刑规则以及所具有的主观要素为违法性判断的依据。

二.关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相关问题所谓新行为无价值论,是指告别传统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的立场,并以行为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导向性说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

【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式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法的禁止或者命令规定。

2.实质的违法性:指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或威胁。

3.客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能力,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只有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的问题。

5.结果无价值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或义务违反的样态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8.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同时要求结果无价值。

9.危害行为: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0.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11.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12.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

1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性构成要件1.基本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客观违法性论2.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二、危害行为概述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需要具体判断:(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一、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违法行为所具备的外在条件和表现。

客观要素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

它们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基础。

1.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指的是违法行为的方式或方式的合理重现。

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如盗窃、敲诈勒索、伤害他人等。

2. 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客体或物体。

行为对象可以是人、财产、环境等。

例如,盗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他人的财产。

3. 行为结果行为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行为结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环境破坏等。

例如,酒后驾驶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二、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是指违法行为所具备的主观状态或心理活动。

主观要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过失或其他特定主观状态。

1.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故意进行的行为。

主观故意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重要依据。

2. 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不注意或轻信他人等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

过失行为不具备明知违法的主观故意,但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特定主观状态特定主观状态是指某些违法行为具备特定的主观要素,例如故意杀人罪需要具备预谋、准备等主观状态。

三、客观上适用法律构成违法行为还需要与相应的法律规定相符合。

法律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标准和制裁措施。

只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构成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法律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构成违法行为需要具备客观要素、主观要素、适用法律和因果关系四个要素。

只有当一个行为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中,遵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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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作者:周光权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一般认为,刑法理论早期对客观违法性论坚持得极其彻底,主张违法是纯客观的。

[1]但是,随着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主张在违法性中也存在主观要素,主观违法要素的内容、体系性地位、与客观违法性论的关系等,就成为刑法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出发,应该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

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规范对象),要求行为人有故意。

结果无价值的要素和作为行为无价值的故意等要素应当对应。

即使将主观要素纳入违法性判断中,也只是认为其是影响违法性有无和强弱程度的要素之一,并不在总体上影响违法的客观性,违法性和责任的界限也还是清楚的,因为包含主观要素的违法性是以社会一般人为标准所作的应当如何行为的判断;而责任是以个别具体的行为人为标准所作的是否可能为一定行为的判断,要在理论上区别违法性和有责性仍然比较容易。

[2]一、主观违法要素的命运(一)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1.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目的行为论的倡导者Welzel强调,对行为不应只从因果过程上把握,而应该和该行为所追求的目的相联系加以理解。

这一目的行为论对违法性作如下理解:不法内容不可能仅仅由发生的结果(法益侵害)来决定,只有特定的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才可能构成违法。

行为人所设定的目标、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义务等要素,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一道,共同决定行为的不法性。

因此,所谓违法性,只能是对和特定的行为人相互联系起来的行为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不法只能是与特定行为人相关的不法(“人的违法性论”)。

这一违法论给行为无价值赋予了决定性的意义,甚至认为即使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只要存在行为无价值也可以肯定犯罪的成立。

行为并不是裸的因果流程,而是通过内在的意志对外在、因果的事实之发生的操纵,具体而言,意志先是在思想上形成目标、选择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必要的手段,然后再依据计划运用这一手段。

因而,行为乃是客观和主观诸要素被划分出来的(gegliedert)统一体,(然后)人们针对这一统一体再行违法性评价。

[3]这一在德国展开的目的行为论,曾经得到学者们的普遍支持,在当时刑法学界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主观的违法性说认为法律为主权者之命令,惟对于责任能力人始有意义,故违法行为必出自责任能力人,亦即有责行为方受法律规范之评价而发生违法性。

苟无责任,即无违法之可言。

[4]在日本20世纪中叶之前,支持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也大多和Welzel教授一样,将违法性理解为行为人的违法性,主张并不是所有法益侵害都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只是那些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在评价违法性时,必须与法益侵害一起同时考虑行为自身的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当存在故意时,比没有故意的场合相比,行为人的违法意志更加强烈,需要给予更加强烈的否定,因此故意是违法要素。

目前,在日本关于主观的违法要素,行为无价值论全面肯定主观的违法要素,即故意、过失、目的犯的目的、动机、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的表现都作为影响违法性判断的因素看待。

2.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今天的德国刑法学虽然强调违法和责任的区分,但通说全面肯定主观的违法要素。

违法,是指在刑法上要禁止该行为,将该行为作为不值一提的身体动静看待。

故意毁坏财物具有违法性,但对于过失地毁坏财物的行为,刑法原本就不禁止,其不是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因此,毁坏财物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与主观要素紧密关联,故意显而易见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主观要素之所以应被承认,是因为仅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并不能决定不法。

例如,诈骗罪的构造是虚构事实欺骗对方,但如果某人相信自己家祖传的字画是真品而卖给对方的,即便事后鉴定其是赝品,行为也不可能充足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肯定主观不法要素背后的法理依据在于:只有某种结果是行为人客观上能够避免的,结果才能在规范上归属于行为人。

规范能够发挥其约束功能的场合仅限于行为人基于其认识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形,缺乏故意、过失的行为,结果发生的客观避免可能性不存在,规范就不可能对其发挥命令或禁止的作用,因为规范不可能要求人去做不可能做得到的事情。

其实,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带有类型性的违法行为。

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实际上就是在作类型化的违法性判断。

为了准确划定违法类型的范围,从法益保护论出发对刑法进行客观解释,对其文言加以扩张或者缩小,是实质地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不可或缺的内容。

应当说,在进行类型化的违法判断时,不考虑所有的主观要素,处罚的外延的确可能更加明确。

但是,其代价是没有主观要素的限定,违法行为的外延也可能相应扩大。

由于结果无价值论重视客观的结果要素,肯定因果行为论的意义,违法性的外延过大,所以,最后只能依靠责任来限定处罚范围。

例如,A骑摩托车快速行驶,撞倒了骑自行车的B,B将行人C的财物撞坏的,按照结果无价值论,B有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由于其在当时没有责任能力而否定其责任。

显而易见,不考虑一般人主观上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因果关系的限定就是难以进行的。

换言之,不从人的预测可能性、回避可能性出发,要限定违法的范围,就是不现实的想法。

但是,构成要件是刑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刑法规范既是裁判规范,同时也是行为规范,那种无限定的(类型化的)违法概念,对公众而言,在明确告知违法行为处罚范围、指引选择合法行为等方面都难以发挥实际功能;对司法人员而言,违法性所具有的根据分则条文限定处罚范围的构成要件指导机能也可能丧失。

需要承认,如果对于误把他人的手表以为是自己的而拿走的行为认定为窃取,从而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及违法性,就可能出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

因此,在违法性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主观的要素。

法制秩序提出的禁止与命令,是以个人的举止为对象。

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出现,法制秩序恰恰是寻求对行为人的意志决意(Willensentschlieβung des T ters)产生特定的影响。

在故意犯罪范围内,法制秩序禁止的是所有的旨在导致不法结果产生的意识动作,或者所有的在意识上认识到由此必然会或者有可能会导致不法结果产生的意志动作。

故意去实现构成要件的,是违背了这个规范命令;行为意志(Handlungswille)与行为不法(Handlungsunrecht)之间因此是不可分割地相互连接(untrennbar miteinander Verbunden)。

[5](二)结果无价值论在多数结果无价值论看来,行为无价值论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的论证其实是对行为人责任的阐释,混淆了违法与责任的概念,总体上应当予以否定。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为无价值论是偏向主观说的立场,结果无价值论是偏向客观说的立场。

[6]但是,究竟如何看待主观违法要素,结果无价值论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

1.全面否定说此说认为违法性应客观地把握,否定一切主观违法要素,主张只以客观要素来判断违法性,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要件都归为责任要素,以维持违法性与责任的严格区分。

内藤谦、曾根威彦、前田雅英、中山研一等都赞成这种观点。

这主要是因为学者们担心如果在评价违法性时考虑主观要素将会导致违法性的主观化,从而导致违法性论向行为无价值论的倾斜。

所以,他们特意强调应该严格区别主观责任和客观违法,并将客观违法性的意义理解为判断对象的客观性,从而拒绝考虑任何主观要素。

“故意只是对客观犯罪事实的认识,因此它只能是责任要素,对于违法性的评价没有任何影响。

在这一点上,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截然不同。

”[7]2.例外肯定说这是日本通说的主张,代表性人物是平野龙一、山口厚等。

他们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或者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因而与法益侵害无关的行为者的意思之类的主观违法要素基本上不应承认。

但在例外情况下,影响法益侵害的有无和程度的主观违法要素可以得到承认。

换言之,行为人欲进行法益侵害的行为意志,在增加法益侵害危险性的意义上,应该成为影响违法性的要素。

比如,按照日本刑法第148条的规定,当存在“行使目的”时,伪造货币的行为将作为犯罪受到处罚。

这里所规定的“行使目的”就可以理解为主观违法要素。

因为具有行使目的的伪造货币行为比没有行使目的的伪造货币行为侵害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要大,没有行使目的的伪造货币行为虽然也会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没有达到当罚性的程度,因而行使的目的是决定伪造货币罪中侵害法益危险性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此意义上,是否存在“行使目的”,对于货币的信赖性这一伪造货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面临侵害的危险是有影响的,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确定伪造货币罪处罚范围的主观违法要素。

[8]对此,松宫孝明教授也认为,在犯罪成立之际,是否应将重点放在行为的故意、动机与目的等主观要素上,一直被认为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关键对立点之一。

但是,“如果‘侵害法益’中也包含‘侵害法益的危险’,以伪造通货罪为例,‘行使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存在证明侵害法益的客观危险性较大,因而应当加以处罚’的话,那么,成立伪造罪时,重点便在于‘主观方面’了。

”[9]这样一来,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关于主观要素的争论也就变得不太尖锐了。

此外,未遂犯中的故意、既遂行为意志,在同样的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主观违法要素,因为不考虑故意就无法判断行为对法益的客观危险性。

[10]平野龙一教授认为,未遂犯中的“既遂的故意”是违法要素,否则,用枪对准被害人而未造成死亡这一既遂结果的,不结合其既遂的故意就无法判断其属于杀人罪的不法,还是胁迫罪或抢劫罪的不法,甚至只是纯粹的开玩笑。

而在杀人既遂的场合,因为根据客观的死亡后果就可以判断违法性,因此,主观违法要素的判断就不再具有重要性,故意不属于影响违法的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平野龙一教授还指出,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违法判断的客观性仍然能够得到坚持,因为主观要素只不过是用来推定客观法益侵害性存在的证据或标志,而并非不法的组成部分。

[11]但是,平野龙一教授的观点明显存在问题:(1)结果无价值论批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火力点之一是后者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就不能保证判断的客观性,也不能区分违法和责任,那么,结果无价值论即便是例外地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岂不是也会带来判断不客观和难以区分违法和责任这两大弊端?(2)结果无价值论既坚持客观违法性论,又承认主观违法性要素,说明在违法性判断中要彻底将主观要素逐出“山门”是不可能的,等于开前门迎接客观违法性论,开后门接纳主观违法要素。

这种对主观违法要素欲拒还迎、遮遮掩掩的态度,无法妥当地解决问题。

[12](3)“结果无价值论例外地将主观要素包括到不法要素中,也不能与不法应该根据客观要素评价的理论形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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